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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分析

法规案例分析
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P15 王某(男)玉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王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联通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省城开设一家展览广告设计公司,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广告公司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刘某没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下来。时后,华某表示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们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经营该广告公司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所购的房屋应有一半的产权。

问:1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产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 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答:1 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王某在后来以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他的妻子有理有买房,而且王某与华某一起用此房经营广告公司,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现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房屋有房屋所有权,此房是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共同财产,虽然王某的购房票是他父亲的遗产,但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共同财产。

P23 1999年6月,甲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100间SB牌圆领广告T恤衫,消费者反映良好。甲商行留存一件作为样品,并派业务员丁某找到生产厂家一场联系要求购进购进SBSB牌圆领广告T恤衫。再给丁某的授权书上载明:授权给丁某购销的SB牌圆领广告T恤衫的样式、布料必须与样式相同。同年7月10日,丁某代表甲商行与乙厂签订了购进十箱1000件SB牌圆领广告T恤衫的合同。甲商行收货后,便将1000件SB牌圆领广告T恤衫上架销售,但购买者甚少。经查,发现所购T恤衫与样品再是养育不了与质地上有明显区别,并派丁某到乙厂要求换成与样品一致的T恤衫,乙厂称:“合同规定的是SB牌圆领广告T恤衫,而我厂提供的正是SB牌圆领广告T恤衫”,拒绝换货。甲商行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受诉法院查明,1999年6月甲商行从服装批发站购进的SB牌圆领广告T恤衫确系该服装厂生产,但由于车间把关不严,将SO牌圆领广告T 恤衫贴上SB牌圆领广告T恤衫的标记出厂(T恤衫尚无区别标记)授给装批发站,服装批发站有转销给了甲商行。故甲商行存留的样品实际上为SO牌圆领广告T恤衫。在订立1000件圆领广告T恤衫时,丁某亦未出示样品。

问:依据合同法,本案如何处理?

答:由于服装厂各过失,造成百货商行对标的物重大误解,该合同应该撤销,行为人因为行业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并照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百货商行对合同的标的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与行为人真实的意思相违背,应当撤销,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因百货商行的重大误解是由于服装厂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百货商行的实际损失应由服装厂给予赔偿,百货商行业务员丁某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出示样品,服装厂不了解百货商行的真实意思,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推定主观上是过失。

P31 被告(某市展览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市的青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代标号为150#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再收到

函电以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再发出函电的

同时,派人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

购买贵厂100吨150#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称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

,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

绝货物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项有效的要约应该具备哪些要件?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答:1被告确定向原告发出购买水泥的函电,但在该函电中并未包含并力合同的实质内容,只是一种带有到相一致的购买意

项。不是要约,因此被告并不受该意项的约束。原告受到该意项后,不将其当成要约,其行为本身有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

任。

2原告发函电告知被告有限货及水泥的价格,并发送水泥的行为属要约行为如果被告对此邀约不做承诺被告与原告之

间的合同,因欠缺承诺而不成立。原告只能自行承担其要约所发生的费用,而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P32 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展览设备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贷款总额为100万元,作为担保的定金为贷款总额的15%,

违约金的比例为20%。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支付定金的甲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部分贷款额为40万元,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

造成15万元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协议解除合同。

问: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依法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方案一:如果主张定金罚则。违约部分占合同约定贷款40%即违约的甲方支付的15万定金的15%罚设,也就是6万元归乙方所有

另外9万元由乙方返还甲方。

方案二: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违约部分贷款40万X20%(违约金比例)=8万元(违约金)

P44 法国一公司与1991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展厅灯光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1月该公司已就相同的主题向法国专利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该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是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请求,并提交了在法国申请专利的文本附件。1991年3月中国某大学光学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舞台灯光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法国公司的“展厅灯光控制器”在技术构造与技术效果上基本相同,二者申请主题相同。

问:1.中国专利局应当将该项发明专利权授予法国公司还是中国某大学光学所、、?为什么

2,如果法国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是在1992年10月,他是否有权获得专利?为什么?

答:1 结论,法国公司获得专利,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双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即一个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使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原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国公司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上述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应以其在法国申请专利的日期即1991年1月为申请日期,早于中国某大学光学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因此可以取得专利权2 无权。1992年10月超过了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承认优先权的法定期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其专利申请日应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那么中国某大学光学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就早于法国公司,不丧失新颖性如具备专利条件可取的专利权。

P59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合伙设立一展览策划广告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

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

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

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严重亏损。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

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人民币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气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

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时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之前发生的

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

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

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

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资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

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内部是依合同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的对合伙企业

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P73 1999年9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金龙会会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发起人协议:(1)家公司投入价值40万元的厂房设备,以公司投入资金28万元人民币。(2)公

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3)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具备筹备级注册登记由乙方负责。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人选,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乙方分两次将28万人民币汇入公司账户。公司的设立有某会计师事务所检验后出具了证明。

问:金龙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十字键有效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各种准备行为。

1公司设立法定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额:(1)以

生产经营的公司为主的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资讯、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

同制定公司章程。只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行为标准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何必

要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处理生产经营场所、资金等条件以外的气体条件如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专

业技术人员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还须经下列法律程序:(1)草拟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2)必要的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

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3)缴纳出资。发起人须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时认缴出资。(4)验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所需文件。(6)登记发照。因此,本案例中,金龙有限公司的设立随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

条件和方式,却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关键之处在于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因此,该公司在事实上没有成立。

P84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5日从服装厂定制一批展览用服装,共计3.8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9月30日以前付款。当服装厂按约定交货时要求该公司付款,该公司称其因管理问题已无力偿还贷款,要求其向该公司几个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东索款。服装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某广告公司、某展览策划公司偿还贷款。

问:股东某广告公司和某展览策划公司是否须代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应如何处理此

案?

答: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它包含4个因素:

1.依法成立。由于公司本身是法人,而法人的资格是需要经过国家承认,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可取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依法成立。

2.以营利为目的。中国《公司法》规定: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它本质上即为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一,公司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股东将投资财产交于公司后便丧失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取得股权。公司对自己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在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自己投资的财产。第二,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其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因股东与公司在公司法中是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的资产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足抵债务时,应该依法宣告破产。

4.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的。

因此,本案中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因此,服装厂有权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拒绝。

P88 王某是某市会议展览策划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的董事兼经理,1995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外国进口了一批灯光照明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灯光照明产品全部销售给C公司。A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的董事兼经理,经营与决议,这批灯光照明产品改由本公司经营销售。试分析:

1 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

2 此时应如何处理?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在本案中,王某所任职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会议展览策划,当然包括舞台场馆灯光照明产品的提供、安装和服务,王某身为公司的董事兼经理,却以B公司名义购销灯光照明产品,为B公司进行同类的商业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从事同类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据此可以认为,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本案中,王某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的灯光照明产品的购销活动,其依据是依法成立的购销合同,不能仅因为王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及否认该合同的效力。因此,该合同有效。

P125 某市体育馆1993年春节期间利用场馆淡季开展经营招商,出租场地举办家具展销会。承租者踊跃,招来20余家国营、集体和私营的家具加工厂

进馆承租展销家具。体育馆未要求承租厂家明显表明其租赁关系。展销会举办期间购销两旺,展期1个月后满后,于1993年3月5日结束。4月初

有数位消费者找到体育馆要求对所购家具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当时展销会已经结束,体育馆负责人称:我们只管出租场地,商品质量与我们无关,

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育馆却无法提供。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

问: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体育馆应当承担则责任,因为出租柜台场地和举办展销会,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的

关系是租赁关系,举办者和出租者都可以从承租方那里分得利润,展销会的举办方,柜台的出租方,既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就不能不承担监督承租经营者

商品质量的义务,如果承租方经营出售的伪劣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一旦展销会结束,柜台出租期满,消费者就难以找到经营者索赔,消费者无法向承租方索赔时

应由出租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租柜台场地和办展销会,展销会的举办方、柜台的出租方应承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P146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展厅用的电子门禁系统,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订了正本提单,甲

为通知方,船抵蛇口后,甲在未取得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贷款支付给

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有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运公司B以无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

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答: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我国《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

但无论如何,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之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承运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将提单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

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指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贷可提。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

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保函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国未见有国际公约及

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承担责任,然后在根据保函向出具保函者追偿。所以,根据国际惯例及相关

国内法,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构成承运人据以交货的保证。本案中被告仅凭一纸保函向甲方交货,致使原告虽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被背书人

而无贷可提,违反国际惯例与提单中规定之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以甲方出具保函对抗原告于法无据。承运人应先赔偿提单正本合法持有人,然后在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甲方得到赔偿。

P151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外资会展咨询策划公司,在当地招募了一批工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双方签订: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800元,每个月初

为工资发放日。但是过了三个月,公司借口资金紧张一直拖欠工人工资不发。工人们纷纷表示不满,要求公司尽快发给他们工资。但公司仍然不予理睬,工人们于是想诉诸法律。

工人们选派代表去某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问:1.他们的劳动纠纷该由哪些机构处理?

2.通过哪些程序来解决其纠纷?

答:1.一般的,我国解决劳动纠纷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方面

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其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

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2.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该外资公司的职工与其公司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本单位若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还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以上程序并非是必经的,职工可以不通过协商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裁决不服的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52 1997年2月,林某等50名职工与甲园林博览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每月支付劳动着工资400元;公司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工人加班按公司的100%发给加班工资;任何一方违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林某的个人上班后发现,车间无良好的通风设备,夏季天气炎热无法忍受。上班时工作紧张,有工作人员在旁边监督,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工人在下班时都由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夹带衣物。工人们觉得无法忍受,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可以,但工人必须每人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后才能终止劳动关系,遂发生争议。请问:林某等人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处理?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形态,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定条件有:

(1)劳动者有些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生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在裁员时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

(1)劳动者应当预先通知才能解决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对与未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决定解除,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之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甲公司在在工作中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甚至在下班后以搜身的方法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又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林某等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当按合同付给工人应得的工资报酬,同时公司不得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P156 某市会展协会的会长王教授1995年1月工资收入780元,享受院士津贴200元,利用业余时间讲学,讲课费3000元,编著出版了一本教科书,得稿酬24000元,在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的稿酬200元,同时该论文获得某学会

颁发的二等奖,奖金1000元,此外,利用业余时间为某展览企业解决一项技术难题,取得收入20000元,转让一项专利的100000元,根据规定王教授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免税项目

(1)国债,国家发行的

(2)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

(3)福利费,救济金

(4)省级人民政府

(5)保险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国家统一发给的干部职工退休工资

(8)驻华大使(9)国际公约免税

减除三险(7800-3500)*10%-105

院士津贴200免税

(3000-800)*20%

24000*20%*(1-30%)

稿酬200不必征税

(1000-800)*20%*(1-30%)

20000*(1-20%)*20%

100000*(1-20%)*20%

补充:2002年8月某省博物馆为庆祝40周年庆,在省内外发千份邀请函,一些画家书法家拿出自己作品赠予博物馆表示祝贺,02年12月博物馆收到千幅作品,03年1月份精选40幅作品进行编辑出版,封面是以博物馆名义,除在市场上出售之外还在其40周年庆上送给来宾。作品作者知道后反对其行为。

问:能否将自己受赠的书画作品自行结集出版?

答:不能,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因为作者向博物馆赠送书画作品,博物馆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但作者没有与博物馆签订专门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所以,不能认为著作权已转让给

博物馆出版权是著作权重要内容之一,只能有作者享有,博物馆擅自出版他们的的作品即使不以盈利为为目的也够成立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元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2010年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3-15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教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 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案例及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几种观点】 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 【评析意见】 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1

财经法规案例分析1

《财经法规案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不定项选择题目)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题、某乡镇企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限期 改正的同时,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主管人员方某处以3万元的罚款;乡政府认为方某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不再适合担任会计工作,还吊销了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税务部门 正确答案:A 解析: 该企业上述为违法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条中的第(8)条即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其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吊销方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就该案例按《会计法》规定,可以对单位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B 解析:、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该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是正确的,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3>、对其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也是不妥的,可以并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7.某校初二年级(2)班学生张某到初二年级(5)班教室串班玩耍,(5)班的班主任谢某闻讯后赶到本班严肃批评并制止张的违规行为,见无效便拽张出班。张不从,并出拳击碎谢的眼镜,抬脚踢伤谢的右腿。谢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腿部红肿,淋巴发炎。学校给予该生记过处分。 请问该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 该案例中,学生张某不服从教师谢某合理合法的管教,违犯了学校管理制度,同时还将谢某打伤、将谢某的眼镜打碎,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学校给予他记过处分是合宜的。 8.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的原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 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 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 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doc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案例1】饮料厂能在二审期间提出反诉吗? 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1995年4月工程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饮料厂予以接收,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建筑队为追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1996年8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饮料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 请问: (1)二审法院对饮料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二审法院不能对该反诉作出判决。因为反诉是不同于原诉的独立之诉,而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由二审对反诉作出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案例2】本案谁为被告?由哪个法院管辖?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物流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物流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物流法规》教材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章 1、涉及的法规主要为民商法,少量经济法,基本的有合同法,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货运代理的相关法规,其它还涉及海关法、保险法、仓储管理条例等规范。 2、应由C公司根据航空运单向F空运公司索赔,根据题意可以推测,甲公司与F公司订运航空运输合同,F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空运单,指明收货人为C公司,C公司即具有空运合同项下收取货物的权利,F公司无法交货,且没有理由证明货物是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灭失的,C 公司可向其索赔。 3、不存在物流合同关系,存在商品买卖(货物贸易)合同关系。 第二章 (一)本案中,收货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有

权向多式联运承运人,即原告东方海外公司索赔。东方海外公司依据运输合同约定赔付后,有权根据其与陆路分段运输实际承运人吴江公司订立的分段运输合同索赔,索赔理由为东方海外交付给吴江公司的集装箱是完好的,但目的地收货人收到的是破损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 (二)保险公司的代位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富申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富申公司在没有过失的前提下货物在运输途中遭火灾灭失,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三)青海公司能够获得赔偿。提单的作用之一是物权凭证,即使规定了提单只是作议付用,但这一规定与海商法对提单法律性质的规定不符,故运输公司仍不能无单放货,故青海公司能够获得赔偿。 第三章 (一)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托运人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在托运时有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向承

运人表明货物的品名及特性,并在货物外包装上注明。 (二)货损应由长江物流服务公司承担。本案中,船舶碰撞本属承运人免责事由,但长江物流服务公司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有义务提供良好的运输包装,本案中货损的直接原因并不是船舶碰撞,而是由于包装不严导致货物遭水浸。 第四章 (1)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辽宁轮胎厂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轮胎厂与铁路局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物资公司是该运输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有领受货物的权利。 (2)(3)答案请参见下面案例的审判结果。 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 铁路专线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莫谋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克俭,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法规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案例分析题一: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6日,该企业向税务机关纳税,结清3月份应缴纳税款,4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3月份纳税情况调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销售额为90000元(不含税),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该企业外购一批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的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经核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被盗,其进项税额已从3月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该企业将新开发的化妆品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项收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化妆品市场售价为315.9元/箱(含税)。 (4)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5000元,该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关于上述业务应该补缴增值税分析正确的是(ABCD ) A、第三笔业务中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计算补缴增值税 B、第四笔业务中支付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0元,该公司多计算进项税额500元,需要补缴增值税 C、第一笔业务中销售化妆品收入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其收入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应该补缴增值税 D、第二笔业务中外购的原料因为管理不善被盗,进项项税额应该做转出处理,应该

补缴增值税 2、该公司上述的第一笔业务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为(B) A、11 700元 B、15 300元 C、13 076.9元 D、2 700元 3、该公司上述第三笔业务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为(D) A、2 418.12元 B、1 642.68元 C、1 453.7元 D、1 836元 4、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AC) A、消费税税额30 240元 B、增值税税额22 236元 C、增值税税额22 736元 D、消费税税额37 000元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是(D ) A、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其金额相当于少缴税款的存款 B、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额,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6倍的罚款 C、扣押查封该企业价值相当于少缴数额的商品 D、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 1.5倍的罚款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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