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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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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例分析

一、引言

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被称为

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

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

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

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

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

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

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却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公司简介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成立于1996年6月5日,前身为由云南河口永安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农垦红河州热带作物研究所(现云南省红河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共同出资设立的河口县花卉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12月,河口县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380万元,并更名为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月15日,公司以截止200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1,964,160.81元为基础,按1: 1的比例折为31,964,160股,整体变更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绿大地首次冲击中小板被否, 2007年绿大地再次申请上市,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 12月21日以16.49元的发行价成功登陆中小板市场,上市首日收盘价为45.82元,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

绿大地主营业务为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是云南省最大的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云南省唯一一家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云

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均为何学葵。2009年,何学葵以11亿元身家,登上胡润富豪榜,成为云南首位登上胡润富豪榜的女企业家。

三、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

①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

②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

③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

④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

⑤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绿大地披露的业绩经过五次反复,由之前的预增过亿,变更为最后的巨亏 1.5亿元。正是它“恶搞”般的财务报告,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2.高管频频变动

(1)董事会变动①

2007年,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董事会成员何学葵、赵国权、胡虹、蒋凯西、黎钢、钟佳富以及三名独立董事普乐、谭焕珠、罗孝根,至今仅剩下胡虹和谭焕珠两位。如今董事会成员为郑亚光、胡虹、王光中、施贲宁、岳建、李鹏以及四名独立董事谭焕珠、黄文峰、柴长青、尹晓冰。

在原董事长何学葵辞职后,公司3月22日发布公告称,在3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选择公司原独立董事郑亚光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亚光。

(2)监事会变动②

2007年IPO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监事会成员名单为高中林、石廷富、王云川。如今为张健、王晓东和张学星。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③

公司上市以来四任总经理、三任财务总监,董秘更是变更四次,由徐云葵到唐林明,最后由何学葵、郑亚光两任董事长相继兼任。再加之其董事会、监事会的频繁变更,绿大地的高层管理者可谓频繁更迭,为公司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信号。

3.三年三换审计机构

会计师在审计以后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是否会计报表恰当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具无保留的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报告。绿大地如此频繁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禁让人们猜想是因为管理层与事务所之间争议很大;还是会计师为了规避风险,也可能拒绝核查?

三、专业分析

1、虚增资产

绿大地2007年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绿大地的固定资产净额为5066.35万元,该公司在昆明开发区内的办公楼等固定资产额为942.59万元,总共26.5亩土地,其总部所在地除房屋、道路及庭前绿化外的“外地坪、沟道”,也作价107.66万元。

另一处固定资产“马鸣基地”围墙的固定资产值为686.9万元,其招股说明书上显示的该基地4块地(原为荒山)共3500亩,如果其围墙只围地块的周长,折算下来,其每米围墙的价格高达1268.86元。

此外,马鸣基地的3口深水井也造价惊人,计入固定资产216.83万元,每

口价值72.27万元。而该招股说明书上的另一口深井,金殿基地深水井却只值8.13万元,价格相差近10倍。多项资产的实际价值存在疑问。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定认为,2004年2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960亩,金额为955万元,虚增土地成本900万元;2005年4月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计3500亩,金额为3360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万元;截止2007年6月30日,绿大地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价值虚增797万元;2007年1-3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2124万元。

另外,绿大地2010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2010年一季度报表更正差异的专项说明》显示,其2010年一季度的固定资产多计5983.67万元。绿大地对此的解释是,固定资产的差异原因在于“工作失误”,将北京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已包含在本部报表中,又将其列入合并报表,即计算2次,造成该项目虚增。2、虚增收入

为达到上市目的,又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等级注册了一批又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采用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收入。

绿大地的苗木采购大户订单,2004年1月-2007年6月之间为公司增加营业收入、净利润做出重要贡献。根据绿大地招股书,2004年至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绿大地的前五大销售客户分别有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润林园艺有限公司、昆明滇文卉园艺有限公司、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千可花卉有限公司、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等一大批昆明企业以及部分成都、北京企业。

但上市后一些曾经的采购大户陆续神秘蒸发。北京都丰培花卉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5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昆明天绿园艺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昆明鑫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在昆明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昆明自由空间园艺有限公司2010年3月18日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成都贝叶园艺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朵园艺有限公司,同时在2008年6月5日进行了工商注销,且两公司均成立于2005年11月15日。

2009年到2010年期间,金额巨大的销售退回突然出现。2010年4月30日披露确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万元;与此同时,绿大地确认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金额高达1.58亿元。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定认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至2007年1-6月累计收入为6.26亿元,虚增收入2.96亿元;2007年绿大地披露的营业收入2.57亿元,经鉴定确认其中虚增收入9660万元;2008年虚增收入8565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856万元。

3、虚增利润

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发布2009年三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50%(其2008年度净利润为8677万元);2010年1月30日,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来了个大转折;随后,该公司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时,净利润却又变为6212万元。三天后,绿大地又发布2009 年度业绩预亏及持续旱灾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预计公司2009 年度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亏损。2010年4月28日,绿大地又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796亿元,再次大逆转一回。2010年4月30日正式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时,该公司2009年净利润定格为亏损1.5123亿元;同一天,绿大地发布第一季度报告,每股收益只有0.1元,比上年同期暴跌。绿大地2010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2010年一季度报表更正差异的专项说明》显示,其原一季报的营业收入少计10万元,营业利润多计67.57万元,净利润多计52.57万元。

绿大地公布的报告中,差错不断。其2010年一季报中仅合并现金流量项目,就有多达26项差错,其中有8项差错为几千万元,上亿元的差错多达12项。2010年4月30日,绿大地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称,公司对2008 年因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期对该项前期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减少200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收入23,485,195.00 元、追溯调整减少200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成本11,947,362.81 元、追溯调整增加200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应付账款11,537,832.19 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0,384,048.97 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年初盈余公积1,153,783.22 元。

四、启示与思考

本文接下来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对绿大地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决定了企业的基调,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控制环境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则和构架,是其他四要素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员工的诚信度、职业道德和才能;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权责分配方法、人事政策;董事会的经营重点和目标等。

上市3年中,公司高管三套班子全部经历大规模换血。上市时九名董事加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现在仅剩两人;三名监事则全部换为新面孔;当年参与上市运作的多位高管早已各奔东西,昔日的副总半数被换过;公司财务总监已经换过两任。这在A股上市公司中,也属于极其罕有的现象。唯一没有更换、也很难被更换掉的恐怕就是那位董事长了。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以实际行动向我们讲述了卖花女变身女企业家的励志故事。自幼家境贫寒的她,凭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和对理想的执著,从云南大理阿邑寨的边远山村走到了省城昆明,从一无所有到身价过亿,坚强独立的个性是她成功的基础。人格上的断层发展与其事业的巨大成功形成了不和谐,扭曲了支撑其成功的独立性人格,表现为自我意识的膨胀、性格相对孤僻、做事独断专行,带有浓厚的“江湖匪气”,一股独大,个人独断专行。这样的人格特征和管理风格,也难怪她敢在2009 年公司年度业绩五次变脸,2007 年上市以来三次变更审计机构,这等于是公开告示绿大地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

(二)风险评估

每个企业都面临诸多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有待评估的风险。管理层如果能及时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则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竞争力的增强。

2010 年绿大地的业务结构发生了较重大的变化,公司的业务重心由原来以绿化苗木生产为主、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为辅,调整为在稳定现有苗木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大力拓展绿化工程业务。这一经营理念的转变是基于公司对农业行业风险性的评估,因为苗木生产一般都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但这一经营理念的转变似乎来得太迟,对绿大地而言,旱灾于2008 年7 月就开始了,12 月明显加重;严重干旱天气又从2009 年下半年持续至2010 年一季度,对公司的绿化苗木业

务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公司的绿化工程业务发展较为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异常天气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但绿化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靠资金来推动订单的增长。由于需要公司大量垫付资金,而客户拖延支付货款或付款能力又欠佳,导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加大。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指那些有助于管理层决策顺利实施的政策和程序。

以典型的实物控制活动为例,绿大地确定的内部控制重点是采购与存货管理。可事件爆发的原因正是由于公司存货的增加导致流动资金短缺。绿大地的有关资料显示,2004 至2006 年存货金额逐年增加,截至2007 年6 月底,存货金额占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达67.74%。存货积压造成了资金流的短缺,加上农产品自身的质量容易受到天气的影响,需要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公司在2009 年亏损达1.51 亿元,说明公司没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④

(四)信息与沟通

公允的信息必须被确认、捕获并以一定形式及时传递,以便员工履行职责。信息系统产出涵盖经营、财务和遵循性信息的报告,以助于经营和控制企业。信息系统不仅处理内部产生的信息,还包括与企业经营决策和对外报告相关的外部事件、行为和条件等。

2010年1月0到2010年12月,绿大地接连地在公布业绩预增以及公司获得重大合同。之所以出现频繁的更正和信息披露滞后,第一,反映出企业对自身和投资者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第二,管理层整体的管理水平还是比较偏低的,即使通过一些技术一些明显的瑕疵就能给消除了,可是它连这点都没有做到。没有与投资者做到有效的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系统需要被监控,即对该系统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全过程。随着股权集中度的不断提高,它的绩效提高的同时,也会形成利益输送。现在很多中国的

上市公司,包括民营上市公司中,像绿大地,在外部独立董事行使独董的权利方面,是非常弱的,应当提高外部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决策权的投票权的权重。此外,

还应该强化监事会功能、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审计体系,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内审部门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使公司各部门相互

牵制,形成制度保障。

案情最新报道:

绿大地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公告称,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

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

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

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

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附:绿地公司大事记

[注:红色字体为公司五度业绩变更,蓝色字体为公司高管变动,黄色为三年三换审计机构。] 1996年,绿大地创立,注册资本1.5亿元RMB,主营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

2001年3月以来,何学葵一直任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与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

2002 年,副总经理徐云葵进入绿大地,曾任公司行政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9年升为总经理。

2004年就已瞄准上市。

2006年铩羽而归。

2007-12-21,绿大地作为云南省首家登陆深圳中小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公开发行2100万股,募集资金3.29亿元。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民营企业。

2008年10月到2009年9月,何学葵兼任公司总经理。

2008-10-14,绿大地董事会审议改聘中和正信会计事务所替代已与绿大地协作时间长达7 年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何学葵以11亿的身家登上胡润富豪榜,成为云南女首富。

2009 年5月绿大地免去蒋凯西财务总监职务后聘任王跃光担任财务总监仅仅过去半年多时间。2009年9月,公司董事黎刚、赵国权因股权变动辞职。

2009-10-30,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 2009-11-6,公司又改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审计机构。

2010-1-30,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

2010-2-27,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

2010-3-17,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0年3月,股东深圳殷图科技的派出董事钟佳富在换届时辞职同时总经理一职改由2010 年2 月从昆明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一职退休的王光中从徐云葵手中接任。

2010-4-28,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

2010-4-30,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2010 -5 -11,总经理徐云葵又被贬回副总经理的原职。

2010 年6 月,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刘玉红因“个人原因”辞职,“将不在公司工作”

2010-10-26公司监事会监事石廷富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2010 -12-2,公司董事、常务副总兼财务总监王跃光也宣布因“个人原因”请辞全部职务,并与公司彻底断绝关系。

2010-12-20,公安机关冻结何学葵的限售股。

2010-12-22,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万股28.63%限售股被公安机关冻结。

2011-1-1,绿大地再次变更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

2011-3-18,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的公告》。

2011-3-19,公司又发布公告:3月1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辞职申请,因个人原因,何学葵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2011-5-4,因控股股东、原董事长何学葵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最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绿大地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名称变更为“*ST大地”。

数据来源:

①②③Farce of the capital markets——Reflections on the GREEN-LAND event

④《绿大地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参考文献

[1] Na Pengjie ,Na Chaohong ,Chu Luya ,Wang Haonan,Farce of the capital markets ——Reflections on the GREEN-LAND event

[2]董启元,《惨绿中的“绿大地”》,《上海企业》,2011-07

[3]蒋冲、章颖、徐建军,《人格特征、利益博弈、资本证券化与财务舞弊

——基于绿大地舞弊案例的启示》,《会计之友》,2010年第2期下

[4]唐曦,《绿大地事件中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6

[5] 李涛,《从绿大地事件看上市公司监管》,《财会研究》,2012年第6期

[6]张博亚,《绿大地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财务与会计》,2011-09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绿大地案例分析

绿大地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启示来源:财会100发表时间:2013-03-29 17:25:07作者:张艳民 一、引言 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大地”)被称为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

17 日,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 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

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1)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2)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3)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5)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绿大地披露的业绩经过五次反复,由之前的预增过亿,变更为最后的巨亏亿元。正是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绿大地案例分析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启示来源:财会100 发表时间:2013-03-29 17:25:07 作者:张艳民 一、引言 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被称为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 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民 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 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 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 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1)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2)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3)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最新绿大地财务造假审计分析资料

云南绿大地财务造假 审计案例分析 一、云南绿大地的公司简介与性质分析: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7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挂牌上市,成为A 股唯一一个园林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注册资本15,108.71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苗木生产基地2.9万余亩,是国内领先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所有权结构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何学葵女士于2001年到2011年3月任公司董事长,持43,257,985股,占比28.63%,是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优势。其既是管理层又是公司所有者,并于2008年10月到2009年9月兼任公司董事长。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公司无其他持股10%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成员中,2009年除了董事长外,其余人不持股。虽然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做到一定程度相互分离,但是一度存在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当行为的情形。 由所有权结构可知:绿大地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民营企业持续快速发展,但总体经济实力不强,企业生命周期较短; 2.产权不清; 3.经营者素质普遍不高。民营企业的资产始终没有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出来,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管理权高度集中,导致最终所有者和他的层层经营者之间关系不清,权责不分的现象经常出现。 (二)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本应分别履行权力机构职能、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经营职能,形成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一、引言 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被称为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1)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2)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3)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5)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绿大地披露的业绩经过五次反复,由之前的预增过亿,变更为最后的巨亏1.5亿元。正是它“恶搞”般的财务报告,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2、高管频频变动 (1)董事会变动①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法硕.doc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研究生课程论文 “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课程名称: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月日

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但是市场仍然不成熟、监管体系仍然不完善,这种造假成本低下而受益丰厚的现状,使得上市公司IPO 造假、财务舞弊等现象屡见不鲜。财务舞弊案件接连不断、屡禁不止,不仅阻碍的中国证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使得国内国外相关各界对中国金融行业的道德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本文将以“绿大地”财务造假事件为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分析。 1 事件概述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0) (简称“绿大地”) 前身是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2001年3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也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0年12月,董事长何学葵持有的4325.8万股云南绿大地股票被冻结,引发投资者大量抛售,四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12.2亿元,超过80%的投资人损失惨重。2011年4月,财务总监李鹏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安机关控制。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 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手段 2.1 虚增资产和收入 在上市之前,绿大地公司为了扩大资产规模来达到上市条件而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来虚增资产,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通过阴阳合同,大幅度的增加资产的账面价值。如其购买的曲靖市马龙县马鸣乡的3500亩荒山使用权,购买时只有100多万,但计入账上就变成了1000万。然后,通过关联企业周转资金,形成虚假的资金流,流出的是采购款,流入时就变成了销售收入,以此来伪造现金流,虚增

绿大地案例分析和启示

绿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一、引言 省绿生物科技股份(002200.SZ,下称“绿”)被称为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公司,是省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绿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1)2009年10月30日,绿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2)2010年1月30日,绿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3)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5)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绿披露的业绩经过五次反复,由之前的预增过亿,变更为最后的巨亏1.5亿元。正是它“恶搞”般的财务报告,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2、高管频频变动 (1)董事会变动①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 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绿大地审计案例

绿大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摘要: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被称为信誉度最 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一、从公司总体分析 1、五度变更业绩 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①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②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③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④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⑤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因此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一个公司业绩变动频繁,公司内部必定存在致命的隐患。 2、高管频频变动 (1)董事会变动 2007年,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董事会成员何学葵、赵国权、胡虹、蒋凯西、黎钢、钟佳富以及三名独立董事普乐、谭焕珠、罗孝根,至今仅剩下胡虹和谭焕珠两位。如今董事会成员为郑亚光、胡虹、王光中、施贲宁、岳建、李鹏以及四名独立董事谭焕珠、黄文峰、柴长青、尹晓冰。在原董事长何学葵辞职后,公司3月22日发布公告称,在3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选择公司原独立董事郑亚光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亚光。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启示资料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 启示

绿大地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一、引言 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被称为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一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1)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2)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3)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4)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5)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绿大地披露的业绩经过五次反复,由之前的预增过亿,变更为最后的巨亏1.5亿元。正是它“恶搞”般的财务报告,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2、高管频频变动 (1)董事会变动①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刑法经典案例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00",北纬’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

绿大地审计案例分析

绿大地案例分析 一、引言 云南省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0.SZ,下称“绿大地”)被称为 信誉度最差的A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 年,上市前每股净资产4.43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16.49元,以绿化工程和 苗木销售为主营业务,是云南省最大的特色苗木生产企业。它是国内绿化行业第 一家上市公司,号称园林行业上市第一股,其复权后股价曾一路飙升到81.05元。2010年3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 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 年3 月17 日,绿 大地创始人兼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捕,自此股价一路下跌,半 年多跌幅超过75%。由此逐步揭开了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术”。 伴随着一个个“第一”进入公众视野的绿大地公司,是云南省第一家上市的 民营企业、A 股第一家园林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云南省女首富等,但就是这么 一家头顶众多“第一”光环的企业,为什么最近陷入了财务舞弊的泥潭? 二、基本案情——善变的“变脸王” 1.五度变更业绩 绿大地的财务手段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变脸新纪录,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对于2009年的全年利润变动之快,之频繁,令人咂舌: ①2009年10月30日,绿大地发布2009年第三季季报称,预计2009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0%至50%; ②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将2009年净利润增幅修正为较上年下降30%以内。 ③2010年2月27日,第三次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变为6212万元。 ④2010年4月28日,再次将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 ⑤2010年4月30日,最终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仅仅两天,数据又相差了两千多万。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综述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作者:证券委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2017年9月25日下午,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证券委”)在市律师多功能厅举办“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市律协业务创新委胡冰梅副主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自柱律师、深圳大学助理教授乔远博士、广东省律协证券委黄文表委员、市律协刑诉委黄云主任、深圳前海富信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姜东志先生和感兴趣的律师出席研讨会。研讨会由证券委主任吴波主持。 研讨会上,张自柱律师做了《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的主题演讲,向与会者介绍了内幕交易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从内幕信息的形成、犯罪主体的区分、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深入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对内幕交易罪等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乔远老师做了《资本市场刑事风险:徐翔案及证券、期货市场》的主题演讲,从直接、间接融资模式的区别、证券期货市场的融资特点、证券期货交易模式导致犯罪高发的原因等方面介绍了资本市场中的刑事风险。 研讨会点评嘉宾胡冰梅副主任、黄文表委员、黄云主任等分别从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资本市场犯罪特点、行业风险与防控等角度对演讲嘉宾的演讲进行点评;研讨会上交流频繁,气氛热烈。 一、张自柱律师: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内幕交易罪 1.案例介绍

内幕交易罪——李某交易案。内幕交易罪在证券领域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有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1年,证监会获得内幕交易的线索463件,但真正能立案查处的只有100多件,能移送司法少之又少。此案根据时间顺序来梳理。2013年10月a、b公司接触,2014年2月17日,两公司开始筹划并购重组,在场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马某作为a公司总裁,全程参与了a、b公司并购重组过程,李某与马某是大学校友与同事关系。3月18日到4月12日之间,马某与李某有过6次通话记录,4月14日,李某的妹妹李小某开立新的证券账户,4月16日,李某安排自己另外两位亲属刘某与苏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将150万元打入刘某与苏某的证券账户中,4月18日到21日之间,李小某买入28万股a公司股票,刘某与苏某也全仓买入a公司的股票。5月27日,a公司公告停牌谋划重大重组事项,5月29日a公司向李某派息1.8万元,转增红股31.5万股,9月11日,a公司复牌涨停。10月20日,李某操控三个证券账户,卖出27.2万股a公司股票,获利134.69万元,此次卖出后,仍持仓70万股,2014年12月,该70万股也全部卖出,获利500多万元。之后,李某涉嫌内幕交易被有关机关逮捕并立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750万元。此案例囊括了内幕交易罪的各个要素,是典型的内幕交易罪。 2.内幕信息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何为“内幕信息”,而是援引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定义。“内幕信息”分为“证券内幕信息”与“期货内幕信息”,其具体定义与范围分别规定在《证券法》第75条与《期货管理条例》第81条。李某交易案中,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认定标准,李某案中的并购重组事宜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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