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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第35类解读(二)

商标侵权第35类解读(二)
商标侵权第35类解读(二)

是否第35类侵权解读

在商标法上“销售、零售”与“替他人推销、促销”有区别,不是一码事。依据原来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但根据现在的分类规定可以构成侵权。

1、原来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上述批复文件,直接颠覆了长久以来,社会公众以及商标代理专业人士对于“推销(替他人)”的理解。

本案例,根据原规定,网上销售的行为是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该公司直接收取消费者的货款;通常其跟厂家包销、经销方式结算,是一种销售行为。批发、零售,并发布商品信息、价格信息的行为,是一种批发、零售的销售行为,不属于35类的替他人推销行为。

2、2007年出台的《国际分类》第九版的最新的规定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是2004年出台的法律依据。根据2007年实施的分类标准,第三十五类【注释】:

删除“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修改为“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

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Business Collection 商务必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18333960.html, 2012年6月 237 判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跨文化谈判意识,商务谈判人员不能从自身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且还要注意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评判对方国家的文化,应该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让自己的谈判策略能够适应不同文化背景的商务谈判人员。所以,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在与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商务谈判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做好谈判的心理准备,针对对方国家的文化和风俗采取商务谈判的策略。2.3 做好商务谈判前的各项准备 中国与文化背景不同的西方国家进行商务谈判之前,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做好各项准备,保证谈判的成功。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在准备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谈判对方的文化差异。首先,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对方商务谈判人员,应该派专门人员搜集对方商务谈判人员的信息,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谈判手段和偏好。其次,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及时的收集谈判对方的相关重要资料,了解对方商务谈判团队的组成人员、各自的身份、地位、喜好、性格特点。还要了解对方谈判团队的首席商务谈判代表,了解其地位、谈判能力、经验、谈判技巧和策略、个人特长等相关重要信息。第三,应该充分了解双方进行商务谈判的实际背 “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王乐雷 摘 要: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案包括该商标的确权诉讼、是否侵权的诉讼、工商行政处罚、禁令申请诉讼、海关 保护等系列冲突。“iPad”商标纠纷案启示我们:合同有相对性,要严加防范合同主体风险;要重视商标注册、转让登记,登记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公示方法;应审慎制定和适时调整商事主体的商标战略。关键词:商标 纠纷 风险防范 商标战略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6(a)-237-02仅仅因为“iPad ”商标,两年来,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频频冲突,战火已经引燃至法庭,双方之间的激烈对抗不仅牵动着众多“果粉”们的心,也吸引了媒体、法律人士、企业家们的眼球。 1 “iPad”商标纠纷案简述 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 ”商标纠纷案是包括该商标 的确权诉讼、是否侵权的诉讼、工商行政处罚、禁令申请诉讼、海关保护等一系列冲突。 2010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苹果公司具有“iPad ”商标专有使用权(中国),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12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已经开庭但尚未宣判。 2011年12月,深圳唯冠向上海市浦东法院提起了针对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禁售令”诉讼请求,苹果公司要求中止审理,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 ”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2012年2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当地苹果经销商侵犯了深圳唯冠“iPad ”商标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2012年3月,深圳国美因涉嫌侵犯深圳唯冠“iPad ”商标权也成为了被告,该案尚未宣判。 除了法庭上的激烈交锋,深圳唯冠采取了声势浩大的行政维权行动。截至2012年2月12日17时,河北石家庄新华区工商局已查扣 苹果iPad 共45台,全部为iPad2系列。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辖区内销售的iPad 产品开出了高达2.4亿元人民币的罚单。江苏徐州已责令iPad 相关产品下架,山东、河北、湖南、广东等地工商部门也介入调查。深圳唯冠已向全国主要进出口港口城市的海关申请禁止进出口iPad ,包括新一代iPad 。 2 “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假如时间真的能够倒流,或许关于“iPad ”商标的系列纠纷完 全可以避免,作为旁观者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我们可以以此案例为鉴,从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2.1 要严加防范合同主体风险 早在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平板电脑前,唯冠集团的子公司之一台湾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 ”商标,另一子公司深圳唯冠(即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第9类商品上也注册了申请号为1590557和1682310的“iPad ”商标(2001年)。2009年,台湾唯冠将“iPad ”商标的全部权益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英国IP 公司,后英国IP 公司又将iPad 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在这场“iPad ”商标纠纷战役中,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应该具有iPad 商标专用权,原因是它认为已经购买了“iPad ”商标在全球的专有使用权。但深圳唯冠却认为自己从未作为签约主体也未授权他人出售“iPad ”商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Pad ”商标转让合同系景,例如,双方进行商务谈判的地点、场地的布置情况、参与商务谈判的人数、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以及商务谈判的时间。 3 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务英语谈判中如何应对文化差异的对策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地认识到文化差异在国际商务英语谈判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国际商务英语谈判过程中充分了解谈判对方的文化背景,根据谈判对方的文化背景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是非常必要的,对于确保国际商务英语谈判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炎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英汉语言文化对比.[M].北 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10). [2] 刘景.文化差异与我国跨文化商务谈判策略们[J].价值工 程,2007(04). [3] 方其,冯国防.商务谈判一一理论、技巧、案例[M].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08).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案件回顾: 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广东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1981年,“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成立。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后把商标转让给原告梁或和卢宜坚。从2004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了“采蝶轩”文字、蝴蝶图形及图文组合的商标注册权。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2禁售令。 2012年2月29日,苹果与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3月末,苹果CEO蒂姆·库克低调访华。5月末,媒体报道蒂姆·库克因不明原因自愿放弃7500万美元分红。 2012年7月27日,原属深圳唯冠的两个IPAD商标正式转让到了苹果名下。 最终,这场纠缠了两年多的商标权诉讼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苹果公司最终支付给唯冠公1法律咨询:4 0 0 6 --- 2 4 5 --- 3 4 5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餮读者。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

商标申请中优先权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商标申请中的优先权 所谓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85年3月15日公布《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最新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两种类型的优先权问题及手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说明:台湾地区申请人以国家名义获得的商标权,不予承认其优先权。但承认其参加的国际组织成员名义(如尼斯协定)下的优先权。第一种类型的优先权 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商标申请日期之所以需要优先权,其主要原因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大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商标权。根据这些要求,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应当同时向几个外国申请商

标注册。否则,过了几个月以后,在他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是,其他申请人可能以在他之前提出了同样的申请。这样,他就不可能在该外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向本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又向几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办得到。因为,办理申请手续需要时间,翻译申请文件也需要时间。而且在决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前、有关商标的市场前景如何,是否需要向外国申请上商标注册,以及向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也都需要时间进行考虑。所以,《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的期限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须的。 一、享有该类优先权应满足的条件: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唯冠苹果iPad商标之争始末 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之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IP发展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转让10个iPad 商标。而深圳唯冠(微博)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此转让中。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又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上海法院驳回唯冠要求苹果停售iPad申请。 2012年3月:苹果iPad3将发布前夕,深圳唯冠对苹果发起实质性的“阻击”行动,唯冠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海关备案扣压苹果iPad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2012年5月: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唯冠对苹果iPad商标权诉讼。 市中院一审判苹果败诉 美国苹果公司、IP发展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市中级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法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IP发展公司、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广东高院于今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聘请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辩论十分激烈。 庭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讼前,涉案的iPad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为此,广东高院法官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的代表意见,并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因均有调解意愿,双方确认以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记者从深圳沙头角保税区公布的资料中看到,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公司于1991年落户深圳,1994年进驻沙头角保税区,拥有员工5000多人,是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 然而据唯冠公告显示,目前其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对中国银行(3.93,-0.10,-2.48%)等8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1.45亿元。可以说,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和苹果的诉讼,成为深圳唯冠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 业内人士: 苹果为iPad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扫清障碍 此前,苹果new iPad已经先后通过了国内3C认证及国内电信入网许可。这次和解一旦生效,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彻底解决,“国行”的new iPad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方法 原文作者:程春林 【摘要】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商标侵权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中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比较分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相同或相似;判断方法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应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就成为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未注册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那么实践中未注册商标如何对抗注册商标以保护在先使用权利?现对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A公司含“精微”字样的商标于1999年10月开始标注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并使用至今,B公司的“精微”黑色楷体汉字商标于20XX年7月获准注册。现B 公司诉A公司的产品“精微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工资软件”侵犯其注册商标“精微”。 1999年10月A公司将其研发工作室命名为“精微软件研制室”。20XX年1月公司在北京注册,因为在相关人群中,“精微软件”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所以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为“xx精微软件有限公司”。该工资软件自1999年正式命名起就含有“精微”两字,至今未变更过。 A公司的商标由4个部件组成:由黑线勾画的档案柜和红线勾画的手形组成的“伸手即得档案柜”图形+黑色扁宋体“精微”文字+黑色“JING WEI”字母+绿色镂空宋体“精微软件”文字。此商标为独创,其中“伸手即得档案柜”不仅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 实录 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现在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审判长宣布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有。审判长:是否到庭?上诉人:到庭。证人未在审判庭内,在外等候。 审判长: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但是一身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上诉人(苹果):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上诉人(苹果):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 上诉人(苹果):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再次,本案的HUI YUAN,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恰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杨荣山、麦世宏、袁辉均无法撇开和深圳唯冠的关系。 上诉人(苹果):一审认为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因此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是错误的。既然唯冠要卖的是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唯冠必然要以集团的形式来完成,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都存在混同,怎么能说深圳唯冠没有授权呢?

New-Balance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知产1401 201433016 王小文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当依照民法原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Trademark Infringement)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New Balance系1906年在美国波士顿成立的跑鞋品牌,近年来打入中国市场。调查显示,从2012年到2014年,New Balance在中国内地的年销售额达到三位数的增长,其在华门店数量也从2011年的301家增长到2014年的1600多家。然而于今年,“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 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此案原告周某伦是广州“百伦”、“新百伦”两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New Balance虽成立于1906,在时间上远早于原告周某伦的注册的“新百伦”,但在我国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不同于美国的的使用制,美国给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议案例分析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标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以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夺案为例 王斯维 1261班 12101601044 [摘要]苹果公司最终以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金的代价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案,苹果的“一着不慎”使其终尝知识产权争端的苦果。本文对唯冠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案进行一个梳理,并对其中的争论问题发表观点。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 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 (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 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之后IP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这些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三)2010年底,苹果公司诉请确认“iPad”商标权属,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诉讼请求,商标归属深圳唯冠。2012年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四)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历程,苹果与唯冠最终达成和解,苹果支付给唯冠6000万美元,同时获得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一)唯冠国际是否能对iPad商标进行处分 没有疑问的是,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的注册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①,是独立法人,而作为其母公司的唯冠国际显然是不能对深圳唯冠的资产进行直接处分的。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国际作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都为杨荣山同一人,也就是说,唯冠国际及杨荣山实际上是能够做到对ipad商标进行事实处分的。这样的话,就可能与要谈到的在IP公司收购其商标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关联。 在本案中,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购买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上,唯冠方的签署人是杨荣山的授权代理人麦世宏②,而同时确实没有来自深圳唯冠的授权或证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标资产一同被转让。也就是说,单单这份转让协议确实没有让唯冠国际有处分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权利。 ①注册号为1590557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②(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书

商标侵权案件解析教学总结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法律依据: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了解释,即“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新《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 1、商场承担责任: 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出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出租给商户并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 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关于其已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商场不承担责任: 衣念商标侵权案——上海杨浦区法院(2011)杨民三(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应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万通公司和被告新兴旺公司先后对兴旺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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