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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学派产生的背景分析及代表观点

供给学派产生的背景分析及代表观点
供给学派产生的背景分析及代表观点

摘要:在经济学上,衡量某一学派的历史地位,评判标准应是其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实际影响:该学派的政策主张是否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其经济理论是否值得深入研究。毫无疑问,供给学派在里根时代对于美国经济从萧条转向繁荣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总结归纳供给学派的思想渊源、产生背景以及主要观点。

关键词:供给学派;思想渊源;政策主张

1.思想渊源

供给学派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要调节作用,属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其有四大思想渊源头:

(1)18世纪50~70年代的法国重农学派。当时法国重农学派在“纯产品”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废除其他赋税只征收一种单一地租税的主张,“国家和教会大约只需1/3的纯产品就可以正常地行使其职能……如果国家占用过多,再生产和纯产品就下降。”重农学派强调提高农业产出,降低高税率。

(2)亚当·斯密。斯密认为增加财富有两种方式:一增加生产劳动,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就有费用最少原则。(四原则:"平等"、"确定"、"便利"和"最少费用")(3)萨伊定律。“供给自选创造需求”,这可以称为供给学派的直接思想源头。供给学派也认为其理论只不过是“萨伊市场定律的重新发现。

(4)克拉克的计量分析。英国统计学家科林·克拉克曾用经济计量学的方法提出一个命题:税收负担若超过25%,将导致通货膨胀。

2.产生背景

(1)需求刺激政策失效

二战后,美国采用凯恩斯主义的的需求刺激政策,积极扩充社会总需求,以克服有效需求不足。到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美国由于过度使用财政政策,加上越南战争和社会福利项目两项巨额财政支出,导致庞大的财政赤字。1968年,财政赤字达到150亿关元。这一时期,劳动生产率下降,单位劳动消耗增加,失业人数增多,消费物价指数不断攀升,美国60年代长期的繁荣宣告结束。

(2)国内国际危机

进入70年代,美国经济继续恶化,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这一时期的宏观经济症被称为“供给冲击”(Supply Shock),即成本或生产率发生突变,从而使总供给急剧变动。特别是1973年,美国经济遭遇严重发展危机:农作物欠收、美元贬值、金本位崩溃、世界商品市场大规模投机、外汇市场剧烈波动、石油危机等等。严重的经济滞胀导致对凯恩斯主义需求刺激政策强烈抨击。到1980年里根政府上台,内外交困迫使美国不得不重新思考凯恩斯主义的合理性,而与凯恩斯主义对待供给与需求因果关系截然不同的供给学派赢得了机遇。

3.代表人物

阿瑟.拉弗:因提出“拉弗曲线”而著名,被认为是极端的供给学派的阿瑟.拉弗,里根总统的经济顾问,积极推行减税政策。

裘德·温尼斯基:供给学派教父的裘德·温尼斯基,其所著《世

界运转方式》被认为是供给学派的第一部理论著作;

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阐述供给学派的资本和分配理论,为里根竞选时提出的经济纲领作了理论宣传,被誉为是供给经济学的第一流分析;

罗伯特·蒙德尔:供给学派先驱罗伯特·蒙德尔;

4.政策主张

与凯恩斯主义强调需求不同,供给学派强调经济的供给方面,认为需求会自动适应供给的变化。供给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乔治·吉尔德认为:“在经济学中,当需求在优先次序上取代供给时,必然造成经济的呆滞和缺乏创造力、通货膨胀以及生产力的下降。”供给学派的主要政策主张可以概括为一个“减”字:减少税收、减少干预、减少福利、减少通胀。

(1)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2)减少企业税收,刺激个人储蓄和企业投资

(3)减少社会福利支出,增加人力资本投资

(4)主张控制货币,反对通货膨胀

供给侧结构改革与供给学派理论的差异

简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供给学派理论的差异 东北大学信息学院 自动化类1502班 20153996 刘天翼

最 近在新闻中经常听到供给侧改革这个字眼,好奇心大起,习大 大老是挂在嘴边的供给侧改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于是开始查阅相关的资料细致的了解一下,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知道供给侧改革与国家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推动关系,查阅资料的同时发现西方的一种理论学派供给学派与中国的新政策存在着共同性和差异性。 要想叙述两者之间的差异首先得明白两者的定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需求侧有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供给侧则有劳动力、土地、资本、创新四大要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开源疏流,在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是优化产权结构,国进民进、政府宏观调控与民间活力相互促进;就是优化投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就是优化分配结构,实现公平分配,使消费成为生产力;就是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有效经济总量;就是优化消费结构,实现消费品不断

升级,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成功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但随着人口红利衰减、“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累积、国际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等一系列内因与外因的作用,经济发展正进入“新常态”。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呢?2003年后,中国央企生产力变革变得很缓慢,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几大行业,亏损面已经达到80%,产业的利润下降幅度最大,产能过剩很严重。截至2015年12月初,几大行业的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状态,这几大行业对整个工业PPI下降的贡献占了70%—80%。 中国供需关系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失衡。“供需错位”已成为阻挡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最大路障:一方面,过剩产能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转型的一大包袱。另一方面,中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是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强调供给侧改革,就是要从生产、供给端入手,调整供给结构,为真正启动内需,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寻求路径。

新分析法学派的介绍

新分析法学派——法律的概念 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义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分析法学学说。 对奥斯丁的批判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包括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的有机整体。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它过于简单,无助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全面了解,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义。具体地说有四个缺点:①这一定义似仅适用于刑法,而刑法只是诸多法律之一,且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立法者本人;②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权利与义务、授权与被授权等属性,而奥斯丁的定义吸讲了义务、责任;③法的产生形式即渊源具有多样性,如习惯法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④在奥斯丁的定义中,主权者是使人服从自己而自己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无法说明现代国家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的地位,因为他们本身也受法律的限制,并且主权者这一概念也无法反映现在立法权力连续性的特点。 他认为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坚决主张抛弃命令说的法的定义,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所谓法无非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人们可以引进打扰的或修改、取消原来的主要规则,也可以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在一个小型、简单的前法律社会,仅存在非官方的主要规则,这是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三个缺点,而要保证一个复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引入次要规则来补充。这是“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的一步”,一个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将由此形成。哈特认为可以用承认规则消灭不确定性,用改变规则消灭静态性,用审判规则消灭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中承认规则最主要,只有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主要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 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学说,在唯物的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哈特认为二者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 哈特还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并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指出,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这二部分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如果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的话,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而也将是稳定的。相反地,这一制度可能是一个狭隘的、排它性的、为了谋求统治集团利益的制度,它可能日益成为压制性的和动摇的,具有产生埃的潜在威胁。”以上两种观点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存在着某种混合。 所谓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 并以此作为指导。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 却观察这些规则。而在经过一段时间后, 一个外在的观察者就能以这种规律性为基础, 相当准确地预测到偏离规则将会遭到的敌对反应或惩罚的机会。 区分道德与法律,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本身。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同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哈特认为,任何法律都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或一个法律制

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 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哈耶克法与自由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 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自由 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来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在何时是正当的,亦即我们应当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强制和正当的强制。正是在这里,“确获保障的领域”这个概念凸显出了它所具有的至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实是通过界分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过程而在正当强制与不正当强制之间划定边界的:“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其次,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不确定性和正确预测的不可能性乃是社会进程的主要特征,所以他强调自由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工具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外国税收理论学派

外国税收理论学派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和垄断统治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出理了不同的税收理论学派: 1.重商主义税收理论:是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5世纪,流行于16、17世纪,衰弱于18世纪下半叶,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曼,法国的财政总监柯尔培尔,意大利的斯卡卢非等。认为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商业是致富之源。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把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2.重农学派的税收理论:是法国资本主义建立时期的资产阶级税收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认为农业是社会财富的真正源泉,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废除包税制的征收制度,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提出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3.古典学派的税收理论:是17世纪中叶代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7世纪中叶,完成于19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配弟,经过亚当·斯密的发展,最后由大卫·李嘉图完成。认为国家经费属于非生产性费用,要压缩经费,实行廉价政府。主张经济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提出了税收转嫁与归宿的理论。 4.凯恩斯学派的税收理论:是流行于当代帝国主义时期的一种资产阶级经济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是凯恩斯、萨谬尔逊、琼·罗宾逊等。认为社会失业和经济危机是由于人们心理作用引起有效需求不足所造成的。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由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5.货币学派的税收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税收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引起物价和经济流动变化的最根本原因,应归结为货币供应量的变动。主张货币供应量的年增长率应与预期的经济增长率相适应。 6.供给学派的税收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经济学界出现的、着重从供给方面考察经济现状和寻求对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新流派。其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孟德尔、拉弗、弗尔德斯坦、罗伯茨、吉尔德等。认为在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中,供给是主要方面,剌激经济发展应该是增加商品和劳务的供给。主张恢复自由市场机制,反对凯恩斯学派的国家干预政策,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主义,提出了著名的税收“拉弗曲线”。

供给学派的理论实践和简要评价

供给学派的理论实践和简要评价 供给学派的经济理论,早已成为美国里根政府制定国家经济政策的理论根据。1981年,里根上任不久,就向国会提出了具体的“经济复兴计划”,这些计划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削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率,其中个人所得税率自l981年7月1日开始每年削减10%,三年削减30%; ②削减联邦开支,减少预算赤字,逐年平衡预算; ③放宽和取消政府对企业的一些限制性规章条例; ④控制货币信贷,推行有节制的稳健的货币供给政策。里根“经济复兴计划”是根据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的地论与政策主张综合制定的。因此,尽管供给学派形成的时间还不算长,然而它在美国的影响日益扩大。 (一)“里根经济学”和“经济复兴计划” 里根早在1980年的总统大选中,就全盘接受了供给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并作为自己的竞选纲领,这主要是因为供给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里根所代表的美国部分政治集团和收入阶层的利益。 在总统竞选之前,里根就是美国大多数所谓“平等保守主义分子”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表入。这部分人大多是西部的中小企业主、农场主、房地产主等等。他们的经营规模小,主要立足在国内市场,因此,他们不仅要受到国内政府有关企业规章条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且没有如大垄断跨国公司逃税避税的便利条件,税负沉重,储蓄和投资的能力日益枯竭。为此他们竭力反对国家政府对企业过多的干预,主张恢复自由企业制度,反对大规模的社会福利开支和所得税政策。他们之中很多人还是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抗税运动的参加者和肯普—罗斯税法案的拥护者,供给学派中的著名经济学家例如:肯普、拉弗、万尼斯基等就是“平民保守主义分子”的主要代表和理论家,而里根的政治基础正是根植于这批“平民保守主义”极端保守派的。里根也曾是“第13号提案”和肯普—罗斯减税提案的积极支持者。在那时,他就和—些供给学派的经济学家来往,他早就对重视宏观经济、注意微观分析,并主张财政、金融措施并重的供给学派寄有很大希望。早在1980年的竞选总统纲领中,里根就提出了在头三年中每年减税10%,争取削减财政开支,逐年平衡预算,控制货币信贷,控制通货膨胀等供给学派的主张。 当然,里根当选总统以后所提出的更具体的“经济复兴计划”的思想基础,并不全部属于供给学派的经济理论,因为里根政府看到,凯恩斯当年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需求不足,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提供了被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的、解决需求不足的短期有效的药方。但是,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个仅出现了与凯恩斯所面临的完全不问的新现象,即资本主义经济所面临的经济问题已经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给不足,经济衰退;而且由于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的结果反而导致“停滞膨胀”局面。同此,对里根来说,一方面要努力刺激供给,另一方面必须控制需求,这就成了当前保守主义经济思潮在美国由里根政府实验的基本内容。从里根“经济复兴计划”的理论基础看,里根的“经济复兴计划”是以供给学派的政策对付经济停滞,用货币主义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关于严格控制货币供给量增长速度的理论来抑制通货膨胀,也吸收了代表东部财团利益的经济学家如乔治·舒尔茨、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摘要 1、西方税收理论综述 2、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3、亚当斯密税收理论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西方税收思想》许建国中国经济出版社 2、西方理论的发展《湖北学院学报》2007年S1期 3、亚当斯密与傅玄思想的分析比较《产业科技论坛》2006年 4、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重新解读《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5、《政治经济学及税赋原理》商务印书馆 6、《中国经济问题》1990年第一期

西方税收理论的综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和垄断统治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出理了不同的税收理论学派 1重商主义税收理论 这是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5世纪,流行于16、17世纪,衰弱于18世纪下半叶,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曼,法国的财政总监柯尔培尔,意大利的斯卡卢非等。认为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商业是致富之源。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把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2 重农学派的税收理论

这是法国资本主义建立时期的资产阶级税收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农业是社会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废除包税制的征收制度,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提出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3 古典学派的税收理论 这是17世纪中叶代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7世纪中叶,完成于19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配弟,经过亚当?斯密的发展,最后由大卫?李嘉图完成。认为国家经费属于非生产性费用,要压缩经费,实行廉价政府。主张经济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提出了税收转嫁与归宿的理论。 4 庸俗经济学派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他们认为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

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简介

157 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简介 Tax Policy Synopsis of Supply-side Economics 甘小军 王

158 科技广场 2008.4

0.8%)的情形相比,可以看出减税措施对于工人劳动供给和劳动生产率的刺激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3.2储蓄和投资率有明显变化 虽然美国在80年代私人投资和私人储蓄的增长率都不如70年代高。但比较明显的是,1981年减税法和1986年减税法实行后,分别有1983年—1984年和1988年—1989年的私人投资和储蓄的较大增加。美国经济学家阿伦?思南和安德兽?罗斯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认为,1981年减税使商业储蓄在1981年—1982年中增加了270亿美元,个人储蓄增加了480亿美元。如果没有1981年的减税,那么在1981年—1982年的衰退中,美国经济的情况将会更坏,国民生产总值至少还将下降6%。(见表一)。 表一美国私人部门储蓄与投资(1971-1989) 资料来源: 美国《总统经济报告1991年》第3页 3.3对国民收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根据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1984年的一份证词,1981年减税法将边际最高税率从70降到50后,占纳税人总数1.36%的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从1981年的580亿美元增加到1982年的605亿美元,其纳税额占税收总额比重由1981年的20.4%,上升到1982年的21.8%。这说明减税增加了这部分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同时,减税对低收入纳税人的刺激较小,占纳税人总数50%的低收入者所纳税款从1981年的217亿美元降到1982年的195亿美元。1985年美国人口调查局的报告表明: 虽然1984年富有阶层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低收入阶层。占美国家庭5%的最富有者得到国民收入的16%,比上年多获得40亿美元; 占美国家庭40%的下层阶层只得到国民收入的15.7%。 3.4扩大了就业,促进了经济增长 减税对增加就业机会的作用十分明显。美国80年代的失业率一直呈下降趋势,从1983年—1989年,就业增长率平均为2.45%,高于70年代水平。1988年哈佛大学的林含从数量经济模型得出,1981年的减税政策到1985年,共使GNP的实际增长率提高了2%以上,并创造了250万个就业机会。4供给学派减税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现在,在我国经济学界,希望国家实行减税政策的呼声不时出现。通过资料显示我国的总体税赋水平和国际上比较相对偏高。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折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而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税率水平低于20%。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于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比如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英国、日本为30%。另外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的外资的需求,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征收的所得税率仅为15%,远低于本国企业,另外我国个人工薪所得税最高档45%的边际税率也高于国外水平。而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除了正常的税收以外,在我国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民营经济而言,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权力寻租”等问题也非常严重。这些都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投资的回报率,打击了企业家投资的信心。因此,在今后,中国可以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减税”政策,必定能达到供给学派所主张的减税政策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维特?P?甘地等.供应学派的税收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性[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2]马斯格雷夫等.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刘大平.从比较角度看世界减税浪潮[J].亚太经济,2003,(4). 作者简介 甘小军(1981—),男,仰恩大学经济学院教师; 王 159

社会派法学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特征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法国A.孔德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三、社会法学的学派介绍 庞德曾将社会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四、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经济学理论的各个学派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 迎下载支持. 第二节经济学理论的各个学派 经济学是关于分工与合作及英变化规律的科学。人及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众多的变量因素,而且务个变量之间往往呈现出非线性的函数关系。为了简化研究程序,经济学研究需要进行一些主观假设。或者,把个别重要的主导变量提取出来进行独立分析。根据主导变量的不同,站在不同的观察角度、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就区分为不同的经济学理论派别。 一、供给学派与需求学派 “萨伊泄律”主张供给创造需求,认为生产、分配、交换只是手段,消费才是目的,生产引起了需求。詹姆斯?穆勒说明了生 产者是为求达到消费目的,形成对其他商品的需求才进行生产性的劳动,至于为何创造了“自己的需求” ?因为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生产者的生产引起了对其他生产者的商品需求,整个经济体系也就达到循环,某一数量商品的供给也就带动了对相同数量商品的需求。 凯恩思主义认为是需求带动了供给,总需求的减少是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宏观的经济趋向会制约个人的特左行为,维持整体经济活动数据平衡的措施可以在宏观上平衡供给和需求,因此建立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的经济学理论被称为宏观经济学,以与注重研究个人行为的微观经济学相区别。 事实上,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相互矛盾。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供给与需求分别占主导作用,分别处于支配地位。 二、重商主义、重农主义与重实业主义 究竟是什么领域在生产社会财富?不同的价值理论因英理论出发点不同可分为重商主义、重实业主义、重农主义。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重商主义者认为:只有可以实现为货币的东四才是财富;生产只是创造财富的先决条件,必须尽力鼓励和发展这个先决条件:流通领域(即商品变为货币的领域)是财富的直接源泉:金银即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除了开采金银矿藏之外,只有对外贸易才是货币财富的真正源泉,从而把财富和利润全部归结为流通过程的产物。重商主义来源于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商品货币日益发展,城乡资本主义逐渐成长,整个社会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不断向商业资本倾斜,从而产生“重商主义”的政策和学说。 “重实业主义”者从交换的等价性原则“推导”出流通领域不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么一个结论。他们认为在充分自由的竞争条件下,商品交换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既然交换是等价的,那么流通领域就不可能是财富的源泉。萬资本主义的发展改变了生产和流通的关系:流通过程变为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肖。这时必须对重商主义重新考察,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跟着从流通领域逐渐转移到生产领域。另一方而,由于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农业日益衰落,工商业的发展也受到阻碍。这时,人们开始怀疑“重商主义”的政策和学说,于是就形成了 "重实业主义”。 “重农主义”是“重实业主义”的原始表现。重农学派认为:商业丝亳不能创造财富;金银本身不是财富,除非用来交换到生活资料;商人是货币财富的代表,他既剥削卖者,又剥削买者,破坏了交换的等价性。重农学派的代表魁奈以生产费用论为依据,力图证明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只有农业部门才是生产性部门,农业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工业劳动不是生产性劳动,工业不是财富的源泉。 事实上,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客体的品质特性与介体的品质特性三个方面(即价值决定三要素),所有能够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行为,却对供给产生持久的破坏作用。因此,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对国民经济有害而无益。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 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 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 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 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 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 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 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1843~1904)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1841~1913)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R.von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在很多法学著作中,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派的首创人。 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 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1864~1920),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庞德曾将社会学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1、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2、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3、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4、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这个学派的哲学观点则是多种多样的,庞德从美国社会学法学派角度出发,强调实用主义是该派的哲学基础。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的出发点也有出入,例如埃利希的出发点是划分国家执行的法(实在法)和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活的法”,庞德就不承认这种划分。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学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学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学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 法学流派概述 (2) 一)自然法学派 (2)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 二)分析实证主义 (4) (一)奥斯丁(边沁) (5)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 (二)凯尔森 (6) 1、法律与道德: (6) 2、国家与法律 (6) 1)一元论 (6)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 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 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 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

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 (三)哈特 (8) 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 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 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 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 2)哈特:恶法亦法 (9) 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 三)社会法学派 (9)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 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 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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