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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论美学概论第2讲

评价论美学概论第2讲
评价论美学概论第2讲

评价论美学概论第二讲:

美的本质论(一)

完善论与和谐论美学述评

作为理论学科,美学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各种美的现象的共性也即美的本质问题。(在我看来,)现实可知的事物本质(其实)是人从自己关于事物的经验中归纳出来的(由此,现实可知的事物本质实际上是人的理性思维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在人的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东西)。人对相关经验进行归纳时,总是从一定角度入手的。关于美的本质问题,不同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对他的审美经验进行归纳,从而提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历史上关于美的本质的各种学说就是这样产生的。经验表明:美的本质问题是一个人们容易产生歧见的复杂问题。对

于这样一个复杂问题,我们最好先去考察一下人们从各种角度提出来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以便从中得到启发并由此拓宽我们的视野,而后,在分析这些观点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基础上,选择视野尽可能宽的(一个或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就这个问题得出尽可能全面、合理的结论。下面,就让我们从对历史上各种关于美的本质的学说的考察来开始我们关于美的本质问题的讨论。

一、完善论美学述评:

完善论美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哲学家沃尔夫、鲍姆嘉敦及文学家歌德等。这派美学家对于美的本质的看法可以概括为:美是事物存在的完善性。

沃尔夫认为:美“是一种适宜于产生快感的性质,或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完善”;“美在于一件事物的完善,只要那件事物易于凭它的完善来引起我们的快感。”①在此,我们看到:沃尔夫是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来论

①沃尔夫:《经验心理学》,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第296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

述美的本质的:从客观方面看,美是事物的完善性(他所说的“完善”主要是指事物的完整性与事物各部分之间的协调性以及事物发展的充分性);从主观方面看,美则是由事物的完善性所引起的快感。

鲍姆嘉敦认为:美是“凭感官认识到的完善”,或:美是“感性认识[意识]的完善”。

②这两个美的定义实际上分别是鲍姆嘉顿对作为人的意识对象的(客观)事物的美和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及其产物)的美的看法。在他看来:(对象)事物的美就是在人凭自己的感性意识能力感受到的事物本身的完善性;人的主观意识的美则是意识活动及其成果的完善性③。在《Aesthetica 》一书中,鲍姆加敦所讨论的美主要是人的主观意识的美——人的主观意识对于事物作出反映的反映美及人借助某种媒介将某种事物表现出来的表现美。人(在反映或表现事物时)的意识活动及其成果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美的也即完善的呢?在鲍姆嘉顿看来:一个由多

②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第29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

③由于鲍姆嘉顿将人的意识活动的美限定在人的“感性认识[意识]”活动(实际上是感性与理性的协同活动)的范围内,所以,人的相对单纯的理性意识活动的完善是不会被他称为美的。

种成分组成的事物,其完善的存在状态就是各种成分和谐统一的存在状态。由此,在由多种心理能力及其活动构成的人的精神世界中,相对单纯的感性或理性意识活动都不可能是完善的(尽管相对单纯的感性与理性意识活动也是有相对于这种活动本身来说的完善与否的),从而不可能是美的;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及其成果)的完善或美(的状态),只能是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和谐统一。

歌德对于美也持完善论的观点。他认为:“事物达到了自然发展的顶峰就显得美”,所谓“自然发展的顶峰……指的是事物生长的一定时期,到了这个时期,某一事物就会完全现出它所特有的性格。”如我们课上所放的人体图片,其所表现的大多是处于生理发育顶峰状态的人体。

将关于美的本质的完善论观点与人们关于审美经验相对照,我们可以发现:完善论美学是可以解释一定的审美现象的,因而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我们的有些审美经验又是完善

论美学所不能解释的。因为:事实上,(人感到)美的事物并不一定都是完善的。例如,面对身心发育未达到完善状态的儿童或少年,人们也会产生美感;这是因为,事物的未完善状态也可能符合人的某些需要,例如,这些事物在比已经处于完善状态的事物存在的时间更长、发展的前途更大等方面更符合人的需要。又如,不熟的食物或未熟的水果之于极度饥饿的人,破旧乃至不合体的衣物之于急需御寒的人,也都可能是(让他们感到)美的。另一方面,完善的事物也不一定(让人感到)美。例如,蛇和癞蛤蟆等动物,其身体构造和机能对于它们自身来说都是相当完善的,但在人看来通常并不(显得)美。再如,即使再完善的事物,如果让人长期面对它,人们往往就会变得熟视无睹、无动于衷(因为人的感受能力具有适应性);这时,虽然事物的完善性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但人对之却已经不能感到美。可见,完善论可以解释一部分美的现象,但不能全面地解释美的现象;因而,这种理论本身实际上是不完善的。

完善说美学理论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因而,美学史上主张“完善”说的人并不多。

二、和谐论美学述评

这是一种自古以来就有而且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赞同的美的本质观。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近代德国的康德和席勒等。山东大学的周来祥教授则是和谐论美学在当代中国的代表人物。

“和谐”一词的涵义是较为复杂的。美学家在用“和谐”一词来界定美时,通常是将“和谐”解释成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在配合关系上的协调性——时空形式上的比例的适当性(及行为关系上的互补合作性)等。下面,就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和谐论美学在以下各种情况下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

1、事物内部的和谐与美

( 1 )无生命事物内部的和谐与美

如建筑物的长宽与高低间的配合关系、

各部分之间的对称关系等(如外形太宽矮或太细高的房子都容易让人感到不美)。再如,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音乐的美在于高低、长短、强弱不同的各种音调之间的适当配合关系④。

( 2 )生命体内部的和谐与美

如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人体的美在于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和对称。如人体的躯干与腿、与头颈、头部等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再如人体的左右对称关系。

再如:人的意识内部的和谐——各种心理能力互补合作、相依共存的活动状态(如对于有形事物——风景等发生审美活动时的人的意识状态——感知、理解与情感活动同时发生并和谐共存的意识状态)或让人产生对于这种意识状态的美感。而意识内部的矛盾状态(如人对于同一事物的是非或好坏产生两种互相对立的判断时的意识状态),则会让人产生对于这种意识状态的不美感。

④由于这种配合关系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出来,所以,古希腊人将音乐学视为一种应用数学。

【这种和谐就是康德所说的纯粹美的根源。康德将美分为纯粹美(自由的美)与依存美(不自由的美),他认为:纯粹美是由主体对于对象事物的形式直观所引起的意识内部的和谐状态所产生的。在纯粹美中,除了对象事物的形式具有引起主体意识的和谐状态这一特定的合目的性外,别无其他合目的性;而且,这种特定的合目的性通常是主体没有自觉意识到的(主观层面的)客观存在;所以,康德称之为“(主观上)无目的(意识)的(客观上的)合(内在)目的性”。而依存美则是主体在对于对象事物之于自身或他者的合目的性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如对花的两种审美状态——纯粹直觉的审美及认识到花作为植物性器官的性质和功能后的审美。

还有:人的身心之间的和谐。康德之后的席勒将人的和谐从意识内部扩大到身心之间(如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之间、心理活动和身体活动之间的和谐)。席勒认为:人的理想或本真的存在状态,也即完善或美的

存在状态,就是感性(肉体与感性精神)与理性的和谐统一状态。在席勒看来:美就是和谐,美的事物就是具有和谐性并能引发出人的存在的和谐性的事物。这种和谐论美学其实是一种人生哲学。】

2、事物之间的和谐与美

(1)无生命事物之间的和谐。如房间的大小与床的大小、桌子的大小与凳子的大小。例如:小房间中间摆一大床的空间布臵,会让人深感空间窄小、行动不便。再如:墙壁或灯光的色彩与家具的色彩等。如白墙、深蓝家具、粉红色灯光的配合,让人深感色彩搭配的不和谐。

( 2 )生命体之间的和谐。例如:夫妻或情侣之间在身高、年龄、性格、学识(乃至性欲望和性能力)等方面的配合关系。再如:同一组织内部各个岗位的人在能力上的互补合作关系(策划、管理、执行、技术、交际等)。一个社群中,男女性别之间的搭配(如我校玉泉校区的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所导致的性别方面的生态失衡问题),等等。

(3)无生命体与生命体之间的和谐。如,服饰的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由服装的大小和色彩与着装者的身材、肤色之间的适当的配合关系所造成的和谐美(大人穿小孩的衣服或小孩穿大人的衣服、男人穿男人的衣服或女人穿男人的衣服,都或造成某种不和谐)。【参见相关图片】

和谐可以是(时空)形式上的配合关系(如身体各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也可以性能上的配合关系(如不同性别或性格的人在性能上的配合关系)。前一种和谐是一般事实层面上的,但后一种和谐实际上已经是事物之于需要或目的之间的和谐。而事物与需要或目的之间和谐其实是最根本的和谐。因为事实层面的和谐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它们与事物的需要或目的之间的和谐才可能引起人们的美感。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关于美的本质的和谐论观点是一种与人们的审美经验具有相当高的符合性的美学理论。尤其是在将事物与需要或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符合关

系也理解成一种和谐关系时,这种理论的合理性就更是明显。但是,如果将手段与目的的符合关系这一意义上的和谐排除在外的话,那么,事实层面上的和谐说的合理性还是有限的。因为,当事物符合我们的需要时,我们并不一定在乎事物形式上的和谐与否(如严寒时的破衣烂衫,饥饿时的剩菜残羹)。可见,(让人感到)美的事物不一定要具备形式上的和谐性。实际上,形式上不具和谐特征的事物如果符合人的需要,人们也会对之产生一种合需要或合目的意义上的和谐感,从而感到事物美。如某些民族所供奉的某些神像或图腾像,其眼、鼻、嘴或身体其他部分的比例与正常人体或动物相应部分的比例相差很大,因而,从形式上看并不和谐,但由于人们相信具备这种特征的神灵更有力量因而更能保护人,而被强有力的神灵所保护是符合人们的需要的,所以,这些形式上不具备和谐特征的事物也会让人感到美。另一方面,具有形式上的和谐性的事物也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都(显得)美。事实上,司空见惯的事物(如天天见到的具

备和谐特征的人体或人体画、人体雕塑等),即使具有形式上的和谐性,人们也不会感到美(所以,康德认为,和谐只是符号艺术中的事物形象的美的基本或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美的艺术形象,除了必须具备和谐性外还应具有独创性。)总之,具有(事实层面的)和谐性的事物不一定(让人感到)美,而(让人感到)美(的事物)也不一定具有(事实层面的)和谐,可见:(事实层面的)和谐性并不是美的必备条件,也不是美的根本原因。因而,事实层面的和谐论学说也还是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的。

【除了理论与事实不尽相符这一意义上的不足外,关于美的本质的和谐说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和谐”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在日常生活和日常语言活动中,人们所说的“和谐”实际上主要是人在直觉层面的和谐感。而能引起人的和谐感的事物,其在事实层面的存在状态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难以全面概括的。】

作为手段与目的符合关系论的和谐论

实际上已经是价值论。因而,对于这种意义上的和谐论美学,让我们另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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