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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规》

LZG/01-2018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018年1月

目录

总则 (1)

第一章技术设备 (2)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2)

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4)

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5)

第4条《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5)

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6)

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7)

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9)

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9)

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 (10)

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11)

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11)

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12)

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12)

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14)

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15)

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15)

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 (15)

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16)

第19条其他规定 (16)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0)

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20)

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20)

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21)

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24)

第24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25)

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25)

第26条其他规定 (26)

第三章编组列车 (32)

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2)

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34)

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34)

第30条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 (35)

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37)

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 (38)

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38)

第34条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39)

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41)

第36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 (41)

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43)

第38条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 (43)

第39条长期不经列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 (44)

第4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44)

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 (46)

第42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46)

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 (47)

第44条其他规定 (49)

第四章调车工作 (51)

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 (51)

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 (52)

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 (52)

第48条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 (53)

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 (54)

第50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55)

第51条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5)

第52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7)

第53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 (58)

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59)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0)

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 (61)

第57条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 (62)

第58条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 (62)

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 (64)

第60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6)

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 (67)

第62条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68)

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69)

第6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69)

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0)

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2)

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4)

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74)

第69条其他规定 (78)

第五章行车闭塞 (80)

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80)

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80)

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 (81)

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行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82)

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 (83)

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 (84)

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86)

第77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 (88)

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 (88)

第7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88)

第80条其他规定 (88)

第六章接车与发车 (91)

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91)

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91)

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 (92)

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93)

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94)

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 (94)

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95)

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97)

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99)

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 (101)

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 (102)

第92条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 (103)

第93条其他规定 (104)

第七章列车运行 (107)

第94条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 (107)

第95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补充规定 (108)

第96条夜间运行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 (108)

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 (109)

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 (110)

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 (110)

第10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11)

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111)

第10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补充规定 (112)

第103条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 (112)

第104条其他规定 (112)

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17)

第105条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117)

第106条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117)

第107条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119)

第108条调度集中控制(集控站)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 (119)

第109条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 (120)

第110条调度集中控制(集控站)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121)

第111条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122)

第112条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122)

第113条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时的处理规定 (123)

第114条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规定 (123)

第115条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规定 (123)

第116条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 (123)

第117条其他规定 (124)

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26)

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126)

第119条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127)

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 (127)

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 (128)

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 (128)

第123条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 (129)

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 (130)

第125条其他规定 (131)

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 (132)

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132)

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32)

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 (133)

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作业的规定 (134)

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 (135)

第13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135)

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136)

第133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136)

第134条货车故障轨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 (137)

第135条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137)

第136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139)

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 (140)

第138条其他规定 (141)

第十一章施工维修 (144)

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补充规定 (144)

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46)

第141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147)

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 (150)

第143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151)

第144条其他规定 (151)

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157)

第145条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57)

第146条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158)

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 (158)

第148条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159)

第14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60)

第150条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 (161)

第151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 (162)

第152条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 (164)

第153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 (165)

第154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 (166)

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 (167)

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68)

第157条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 (169)

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70)

第159条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71)

第16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 (172)

第161条其他规定 (172)

第十三章信号显示 (173)

第162条集团公司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 (173)

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 (174)

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174)

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175)

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176)

第167条其他规定 (177)

第十四章附则 (179)

第168条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179)

重点用语说明 (180)

附件 (182)

1.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182)

2.“140”产品铁路运输规定. (183)

3.路票 (185)

4.调车作业通知单(甲)(乙). (186)

5.乌鞘岭隧道行车的特殊规定. (187)

6.集团公司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布局及有关作业规定. . 192

7.部分车站、线路所行车作业的特殊规定. (196)

8.车辆截断塞门关闭(或开放)通知书. (199)

附表 (200)

1.管内长大下坡道区间表 (200)

2.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表 (203)

3.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206)

4.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208)

5.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10)

6.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213)

7.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214)

8.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其站名及列车进站方向、坡

度、利用隔开设备状况表 (215)

9.列车在站外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车站、不宜停车站、不宜反方向运行的区间表. (223)

后记 (228)

总则

为加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技术设备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

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

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30天前向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各业务处(所)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开通后15天内,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

车站股道表、道岔表及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车站线路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道岔编号、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站台起点里程等。道岔辙叉号、侧向过岔速度可采用表格形式提供。线路综合设备图(包括钢轨类型、轨面纵坡、曲线半径及起止里程,桥涵、隧道、道口的中心里程及起止里程,区间岔线接轨里程等)。应急救援疏散通道里程。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2)电务部门

车站及区间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特殊联锁关系,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列控限速系统设备、动

车所控制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CS)、调度集中系统/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简称CTC/TDCS)、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简称STP)设备的基本资料和使用方法。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简称CTCS)区段,设置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与行车有关的通信、信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各车站自动闭塞区间逻辑检查管辖范围。

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供电、供水部门

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供电分段平面示意图,接触网终点标位置,电力机车禁停标位置及隔离开关使用办法,电力牵引区段区间和站内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电气化牵引区段接触网禁止V型天窗作业的处所,接触网作业车、抢修列车的配置地点,电气化牵引区段涉及跨集团公司越区供电的技术资料,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AT 所进线隔开至上网隔开(或上网点)供电线(或电缆)型号、长度,线路部分挂网的挂网长度。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以下简称SCADA)操作说明。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供电来源与方式。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供电、供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4)房建部门

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站台、风雨棚、天桥、地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部门

信息部门管理的与行车有关信息系统的设备技术文档。

(6)机务部门

各种机车通过最小曲线半径。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

(7)车辆部门

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各种车辆通过的最小曲线半径。换长1.6及以上的四轴货车车辆类型及其二、三轴间的距离。吸污设备、站内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

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8)货运部门

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货车电子预检系统等设置情况。装卸机械设备情况,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置地点,起重能力等。货运量(发送吨、装车数、卸车数)等货运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货运设备设施、安装在线路两侧或上空侵入限界的装卸机具限界尺寸、货位及装卸作业能力、尽头式站台设置的车钩缓冲装置等。经过轨道衡、特殊线路(如油库线、危险品仓库线、洗刷线等)作业要求及限制条件。货场内线路用途分工。办理鲜活货物运输作业和货车洗刷消毒作业的项目、作业地点、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固定防护信号牌(灯)的安设位置。危险品货物装卸、保管的办法和安全防范措施。

3.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变化的技术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基本要求

LKJ基础数据、列控基础数据、运行图技术资料等按规定公布,其他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负责以文电形式公布。

2.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见表1-1

表1-1 有关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表

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施工维护,有利于专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2.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分工明确后,相关部门、单位须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时,必须对管理界面进行明确。

第4条《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1.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见表1-2

表1-2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

2.批准的方式

所有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涉及其他部门时,牵头部门应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批。

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1.全面检查办法

集团公司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专用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联合检查。特、一、二等站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以下车站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2.专项检查办法

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根据运输生产需要,结合设备特性和管理要求,组织对相关技术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具体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周期。根据检查难度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专项检查和检测。

3.检查结果处理的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

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1.集团公司管内救援列车配置、能力设置及救援队数量如表1-3:

表1-3 管内救援列车配置、能力设置及救援队数量表

2.在下列站区设置专职救援队:天水、打柴沟、大武口、白银西、敦煌。专职救援队的主要作用是在干线发生事故时,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做好救援准备工作,或者在站线、专用线发生一般的车辆脱轨事故(不影响正线)时,担当独立救援起复作业。救援队长的任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并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查。救

援队应配备的工具、备品数量如表1-4:

表1-4 救援队应配备的工具、备品数量表

3.无救援列车和专职救援队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集团公司应组织有关站(段)专业人员,组成不脱产的兼职救援队并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队长应由与行车有关的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人员配置及日常管理由所属站、段自定;学习演练由管辖范围内的救援列车技术人员负责。

4.救援列车应编成为出动时不需改编的完整的车列,铁路救援起重机必须编挂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在中间,各车制动软管应连结好,自动制动机作用保持良好。救援列车在机务段(异地车间)停留时,停留线两端道岔应开通不能进入的位置并加锁,钥匙由救援列车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5.有关部门接到发生事故的通报后,必须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救援现场指挥人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根据救援需要,按系统分工准备足够的救援材料、工具、劳力等,保证生活供应,接通事故现场与列车调度员和最近两端车站的通话联系;如事故发生在夜间或短时间不能起复,供电部门应在事故现场安装照明;利用各单位交通工具时,必须服从调动。救援起复方案确定后,由救援列车主任或救援队长单一指挥。

6.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如能自力复救时,司机应指挥迅速复救。如不能自复时,应在救援列车到达前,视事故列车的具体情况考虑救

援列车起复或处理,将无关(或部分)的车辆分别摘开送往两端站。

7.救援列车的铁路救援起重机原则上不得他用,需要短期租用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机务处,并以调度所机车调度员调度命令批准,有救援任务时应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出动,节假日禁止出租。

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1.到发线原则上禁止装卸货物。装有隔离开关设备的线路确需办理时,由货运部门牵头,组织车务、供电、工务、电务等部门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商定相关事宜,报集团公司运输处批准。

2.在批准的线路上装卸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影响邻线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

(2)装卸作业前,由货运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货运人员按规定操纵隔离开关、设置装卸防护信号后方可作业。

(3)每批货物装卸完毕,货运人员负责检查确认清道完毕、货物堆码符合规定、防护信号撤除、接触网恢复供电后,由货运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后,该线方可组织行车。

(4)对装卸散堆装货物的线路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时,不得改变线路技术状态、影响排水功能。装卸散堆装货物时,不得对轨面及道床造成污染;造成污染时,作业单位须及时处理。

3.到发线上装卸路料时,按施工(维修)有关规定办理。

4.行包、行邮、快运货物在办理站装卸作业时,执行有关规定。

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条、86条)

1.安装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道岔种类

(1)未设联锁的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

(2)除《技规》第86条规定不装设道岔表示器的道岔外,其他道岔均应设置道岔表示器。

2.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配备、管理单位(部门)

(1)带柄标志、闭止把的加锁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配备、管理,勾锁器由车务部门负责配备、管理。

(2)道岔表示器由电务部门配备,电源由供电部门引入道岔表示器接线盒。维护分界为接线盒内接线端子。

(3)段管线、货物线、专用线道岔加锁装置和道岔表示器由设备维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下列情况需对道岔紧固:

(1)内锁闭道岔遇不能通过机械锁闭装置保持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时,应停止使用;如必须临时开通一股线路时,车站值班员应通知工务维护人员将道岔拨向开通所需位置(电务部门配合),紧固(钉固)并保证尖轨密贴,车站负责确认开通位置正确并加锁。

(2)分动外锁闭道岔遇不能集中操纵又不能通过手摇转换或不能通过机械锁闭装置保持其尖轨与基本轨(心轨与翼轨)密贴时,应停止使用。如必须使用时,车站值班员应通知工务维护人员将道岔拨向开通所需位置(电务部门配合),由其使用道岔紧固(钉固)装置,对该道岔进行紧固(钉固),保证尖轨、可动心轨密贴,同时还须使用限位装置,保证斥离尖轨的开口固定在规定的位置;车站负责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按规定加锁。

(3)对新铺设或维修的道岔遇不能集中操纵又不能手摇(扳)动时,道岔的拨动和紧固(钉固),由施工维修单位负责,车站负责确认开通位置并加锁。

2.紧固装置包括密贴尖轨紧固器、斥离尖轨限位器、可动心轨紧固器;紧固装置作为道岔备品由工务部门保管。

3.道岔紧固的位置及数量规定

(1)尖轨长度为7.7m的12号道岔(即普通型道岔)及12号以下道岔:在道岔尖轨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2)18号道岔及尖轨长度7.7m以上的12号道岔:在道岔尖轨

第一、第二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对可动心道岔还应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3)30号道岔:在道岔尖轨第一、第二、第三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4)38号、42号道岔:在道岔尖轨第一、第二、第三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第二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

(5)遇有道岔紧固位置不便时,可向规定的紧固位置(第一牵引点除外)前后移1个枕空。

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集团公司道口管理部门批准。

2.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对道路关闭为定位的道口,看守单位应在道口两侧按规定设置公告牌。

(2)看守管理单位应制定关闭时间内道路有机动车通行时开放栏杆(门)的办法。

3.有列车通过时,道口工应按规定道机联控、立岗接车。

4.道口看守房内应设《道口设备检查登记簿》(由工务处统一制定格式),有关部门在检查、试验、维修、故障处理时须登记。

5.道口设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道口设备进行巡检、试验。

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1.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并纳入施工计划管理。

2.道岔铺设后,在未正式启用前,由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看管。

3.道岔铺设后,集中联锁道岔表示须纳入联锁。

4.新铺到发线邻靠站台时,应满足建筑限界要求,相关设备管理

单位应对限界进行复测。

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除《技规》规定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岗位外,下列岗位也配备GSM-R手持终端或无线对讲设备:

车站助理值班员、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工务、供电、电务等巡守人员配置无线对讲设备,在GSM-R区段还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

2.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

GSM-R区段行车作业联系应使用GSM-R通信设备。使用GSM-R手持终端的作业人员,须注册网络功能号。通话时使用标准用语,不得用于涉密业务和无关行车的通话。

GSM-R手持终端由通信段统一配置、维修,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管理,发生GSM-R手持终端丢失、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等情况时,应予以全额赔偿。无线对讲设备根据需求,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配置、管理。

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铁路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准许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负责人在执行任务时临时加入车机联控通信。任务完毕后,应关闭相应的无线通信设备,退出车机联控通信。严禁使用无线通信设备进行与行车无关的通话。

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的范围

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包括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旅服系统等。

2.信息系统设备管理界面分界和数据交换管理的特殊规定

(1)设备分界管理: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办法,并制定日常维护办法;未明确设备管理分界或在执行过程中对既有管理分界有异议的专业信息系统,由集团公司业务处及时协调并完善相关办法。

(2)数据交换管理

①数据共享要求:数据提供方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数据接收方应具备验证手段或提供回执。数据交换双方应明确数据交换接口管理分界,制定故障处理细则、协调配合机制。

②数据接口故障处理:发生数据交换故障时,数据提供方及数据接收方应同时检查各自系统,及时处理故障并通报对方,双方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数据提供方应及时补发缺失的数据,以满足数据使用方的正常使用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3.信息系统施工管理及故障处置的特殊规定

(1)施工管理

已纳入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管理范围的信息系统施工,按照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执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替代作业方案。

(2)故障处置

信息系统发生影响行车的故障,需要不同单位或部门协调处理时,相关各级人员应主动配合,迅速排除故障。

4.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

为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信息系统软硬件纳入维保的,应落实维保责任主体,并与其签订维保协议。

(2)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保协议中必须有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的条款内容。

(3)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设备,不得安装、移动和拆卸设备;不得安装、运行与业务无关的软件;严禁“一机两网”;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业务数据和信息。

(4)设备管理单位必须遵照专业技术规章等规定,确保信息机房

基础设备设施良好;并且每年对信息机房综合接地系统进行检测,对各接地装置和引接线(含两端接头或端子),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接地电阻符合标准。

(5)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按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6)信息系统采集、产生的数据,须经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信息化处共同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数据共享。

(7)信息系统应部署企业级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定期对操作系统进行扫描检查,防范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的感染和传播。

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隔离开关操作使用单位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帽、绝缘棒(杆)、验电器等安全备品。

新购置的绝缘工具须经供电段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使用中的绝缘工具每6个月由使用单位送供电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绝缘工具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每次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漏气、裂损等异常现象禁止使用。

2.隔离开关操作和监护人员每年应经供电段培训、考试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操作或监护工作。

3.隔离开关日常应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作业完毕后须及时闭合。隔离开关断开或闭合均须加锁。钥匙由操作单位指定人员掌握,在固定地点保管。每次使用时,应将使用人、监护人及起、止时间在《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格式操作单位自定)进行登记。

4.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方法为:

(1)断开或闭合作业时,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操作人进行断开、闭合作业前,对其使用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和安全帽,须经监护人检查穿戴好后,方准进行操作;

(3)操作时,须一次开(合)到位,途中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二次操作的隔离开关在任何情况下,断开时先断开主刀闸,再闭合接地刀闸,闭合时先断开接地刀闸,再闭合主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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