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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账户开立人)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

第八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对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十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

第十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支付归集总账户内为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备付金账户。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与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关联。

备付金账户可以视为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结算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为备付金账户记录资金明细。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认购)申请,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划备付金账户中留存资金成功的,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申请即为有效。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为中登公司和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

(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三)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四)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行内其他部门履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账户开立人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二)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五)当事人负有了解对方遵守本规定及履行协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对方违规或者违约,应当要求对方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本规定第四章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见附件)的要求。

第四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转账及提取现金等。

第十七条账户开立人发起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销售账户或者是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进

行资金的交收。

除基金投资人与其对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备付金账户可以转账之外,其余备付金账户之间均不得转账。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在修改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

第十九条账户开立人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结算交收。

第二十条账户开立人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当根据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按季度支付备付金账户利息。

账户开立人应当将备付金账户以外的销售账户产生的利息按期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应当对指令进行核对。

监督机构发现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账户开立人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协议、手续费账户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账户开立人或者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账户开立人、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交易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及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账户开立人、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存放、管理,可以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登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资金结算及监督相关业务规则,由中登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附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本规定中的D日是基金合同规定的交易开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基金认购首日为D日9:3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认购)、赎回等请求,并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发送交易及交收确认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9: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D+3日9: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

(一)D-1日15:00至D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申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9: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2: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D+3日9: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五、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

(一)D-1日15:00至D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二)D+2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四)D+3日9: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在扣除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五)D+4日9: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六、基金发起现金分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现金分红资金:(一)D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二)D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1日9: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四)D+2日9: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七、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转换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

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转换资金:(一)D-1日15:00至D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接受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二)D+2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转换资金从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转换资金在扣除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转入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八、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来划转资金:

(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同时使用支付归集分账户和支付归集总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于D-1日15:00至D日15:00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9: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分账户划往支付归集总账户,并于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D-1日15:00至D日15:00应当支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仅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于D-1日15:00至D日15:00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从

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D-1日15:00至D日15:00应当支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 +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不使用任何销售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D-1日15:00至D日15:00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基金销售机构D-1日15:00至D日15:00支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的资金划转流程作相应的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 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 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 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 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①有 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 者更多的机会。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 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 到限制。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 得的收益。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①分散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 以充分发挥大额资金的优势,在申购(认购)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③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 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封转开事宜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④管理人实力强,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相关公司会考虑以 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②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 信托计划由于受到20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基金、信托、集合理财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 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组建方案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组建方案

目录 前言 (3) 一、资金结算中心概述 (3) 二、组建资金结算中心的必要性 (4) 三、组建资金结算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6) 四、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运作方案 (9) (一)总体思路 (9) (二)功能定位 (9) (三)组织架构 (11) (四)管理内容 (12) 1、资金计划 (12) 2、账户管理 (13) 3、资金结算 (15) 4、内部贷款 (19) 5、融资业务集中管理 (20) 6、收益分配 (21) 7、风险防范 (21) 五、资金结算中心组建步骤 (22)

前言 随着集团公司规模不断扩大,集团内部以单个企业为主体、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弊端日益凸显,已不能适应集团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与集团公司特点相适应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成为当前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当务 之急。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为众多企业集团所采用。本着“集中、高效、可控”的目的,NC资金项目组在2012年筹建集团公司实施资金管理模块的基础上,对集团所属有关企业进行了调研,对结算中心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分别咨询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业务部、银企互联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也征询了商业公司、地产公司、超市等所属企业的意见。在调研和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项目组做了深入研究和综合,形成此组建方案。现将资金结算中心组建方案报公司,请公司领导审示。 一、资金结算中心概述 资金结算中心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置的,以管理、协调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资金为主要业务的职能机构,它受集团委托,代表集团执行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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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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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 (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 (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第四章银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企业按照《中国**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建立集团公司网上银行帐户体系的要求设置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帐户体系 (一)集团公司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集团一级账户的一般账户,作为集团公司的总帐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运用集团公司资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模板)

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一八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个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封闭期结束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计划将投于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上述产品开放期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将根据 集合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调整开放期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投资者认可方式告知(具体由管理人 决定)。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15%; 4、年管理费率:1.5%;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种固定收益产品、 股指期货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含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 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完整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 (1)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1) 第四章账户管理 (2) 第五章现金管理 (3) 第六章银行存款管理 (4) 第七章网银管理 (4) 第八章银行票据业务管理 (5) 第九章外汇资金管理 (5) 第十章内部结算管理 (6) 第十一章融资管理 (7) 第十二章担保管理 (7) 第十三章资金信息管理 (7) 第十四章监督与考核 (8) 第十五章附则 (8) 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鸿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的收入、支出。 统一调度是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各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及集团公司资金总体平衡计划,对资金需求进行总体、时间上平衡,协调集团公司各方面,保证集团公司经营资金的需要。 有偿使用是指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资金往来,需要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并对集团各单位资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资金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与披露。 第七条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集团实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理。 第九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原则:厉行节约、以收定支、留有余地、保证重点。在资金预算安排上,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优先保证业务开展、重点项目、应

浙商金惠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间:年月日-年月日

重要提示 本报告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复(证监许可[]号)。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报告未经审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保证本报告书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报告期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一、集合计划简介 1.基本资料 集合计划名称: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日:年月日 集合计划成立规模:,,份 集合计划报告期末计划总规模:份 集合计划存续期:无固定期限 集合计划投资目标:金惠号以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管理人将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号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翁富国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网址: 3.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号、甲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张建春 联系电话: 网址:

关于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建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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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为加强股份公司内部各单位的资金管理与核算,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现有资金的最大效益,新华信建议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下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该中心主要从事股份公司内部各公司的资金结算业务和内部资金管理工作。 一、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意义和作用 (一)资金结算中心成立的意义 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企业内部资金的管理机构,以集中管理的方式负责整个企业的资金结算、收付和调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通过资金结算中心,企业不仅能够有效控制资金流向,而且利用资金的整体优势,通过合理调剂资金、优化资金投向和结构等手段,减少资金的沉淀和浪费,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力图使资金结算中心成为企业为自己理财的“内部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的作用 提高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金融风险 企业通过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分散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筹措、协调、规划、调控资金,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掌握资金流向,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所属单位的业务运作,这对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性,防范经营风险 结算中心通过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定,加强资金规范有序地运作,能够避免因分散管理在资金投向控制、筹措管理、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的无序性和盲目性,而给企业带来内部经营风险。 盘活了存量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结算中心集中分散的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不仅确保企业各成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通过利用资金的整体规模,降低财务费用,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加强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资金结算中心的成立,促使企业通过资金管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规范有效运作,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程度。 因此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有其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二、资金结算中心的两种基本运作模式 目前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D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四)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五)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三)D+2日12: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四)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注册

资金管理系统详细方案

XX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设立方案 (试行) 索引 一、设立主体 二、设立目标 三、管理模式及主要职能 四、机构及人员设置 五、参与集团资金统管的公司及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 六、资金流转方案 七、网银权限设置 八、内部账户及账号设置 九、内部存贷款利率设置 十、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十一、业务操作内容、流程及会计核算办法 十二、现有银行贷款事项及内部往来的后续处理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附件

根据XX集团管理现状及未来发展要求,设立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设立方案如下: 一、设立主体 资金管理中心设立在XX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中心作为XX集团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利润中心),其所有业务受到XX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安排与指导。其所有经济业务设立独立账套核算,同时其涉及到XX集团公司、各下属企业的业务也纳入XX集团有限公司账套、下属企业账套进行核算。并且各账套之间有对应关系。 办公地点设立在XX集团办公室。 二、设立目标 1、实施高度集中控制的资金管理体系,加强集团资金管理与控制 2、资金实现事前计划、实时控制与分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降低集团财务风险 三、管理模式及主要职能 将银行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建立集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和企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身兼银行和财会两种职能,承担企业外部资金结算、资金内部调剂、对外融资等业务。资金管理中心实时掌握集团资金的流量、流向、存量,随时监控子公司的资金使用,同时可以灵活调配“沉淀”存量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1、账户分散、资金集中的管理模式 集团的资金管理采取账户分散、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即各下属企业在外部商业银行的现有账户不变,保持现有的资金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流程不变;资金管理中心将各下属企业的外部银行账户加以记录,资金管理中心开立内部账户对应各下属企业的外部银行账户;同时将下属企业的闲散资金每日归集到资金管理中心,作为下属企业的“内部存款”,资金管理中心会计、出纳按照资金计划进行支付单据的审批、拨付;各下属企业依据集团的审批处理资金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进行管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由专业的投资者进行管理券商。,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品。。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创新类证亿元以上可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以及投资风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定位不同格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1 ,。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2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 ,?。集合资产管理计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①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有些优质债券 ,。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可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③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获得一般投资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制。,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④。?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 ,。,集合资产管①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分散风险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充分发挥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额资金的优势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在申购③认购同时,、封转开事宜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管理人实力强④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相关公司会考虑以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而信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 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于受到,,。集合计划门槛低② 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200。者望而却步 ,,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顾名思义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们之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集合 、,。依据中国证券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集合理财这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信托资金信托务实施细则集合理财的比较运作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退出机制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资偏好资金信托产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资金信托产品品证券投资基金,、、、运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产品。作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账户开立人)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财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解决方案.doc

财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解决方案1 投资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方案 1 建设背景 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理念把企业的资金管理放在一切经济业务的首位。集团资金管理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电力集团多元化、跨地区发展使资金的分布和活动状态趋于分散与复杂,往往导致电力集团家底不清楚,无法发挥电力集团整体的资金优势。因此电力集团需要建立资金管控平台,实现对集团资金存量、流量、流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现资金预算、资金调度、资金结算、资金监控、融资管理、资金分析等一体化业务管理,帮助集团提高运营效率,提高集团企业偿债能力,实时掌控资金流向,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管理思路 集团化资金管理采取统借统还、收支两条线、资金调度、零余额账户等资金管理方法,实现资金集中结算、集约管理,在线监控,建立整个集团范围的资金预算管理,部署快速、稳定、安全的资金管理平台。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筹划、全面监控,充分发挥集团资金整体运作的优势,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使用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提供集团资金计划、资金集中结算、资金计划执行分析、票据管理、投融资管理等管理内容,全面整合集团资金,最大发挥集团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收支两条线管理:成员单位具有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款项定期(日、周、月、自定义)归集到集团账户,集团按照定期(日、周、月、自定义)审批后的资金计划将款项拨付到子公司支出账户,由成员单位根据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将资金集中支付与少量划拨相结合,减少下级账户的资金沉淀。 资金监控:以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单位为数据集,同各大银行建立数据通道,实现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的实时管理和在线控制,加强集团各级企业对下级企业的现金流动的监控。 3 解决方案 3.1 概述 XX投资有限公司下设XX有限公司、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和国投晋城围滩水电有限公司三个跨行业控股公司,形成煤-电-水-化”产业链,采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利于打造集团优势,加强集团的管控力度,规避集团运营风险,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 针对XX投资公司的业务背景,结合资金管理的先进的管理思想推荐采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包括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收支管理、现金管理与分析、资金监控管理、融资管理等管理模块,实现集团资金统一计划、统一拨付、统一办理公司内部往来结算、统一对外筹资,实现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的实时管理和在线控制,并通过银企互联实现集团资金一体化的全程管理,帮助企业改善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与企业战略规划、预算有效地协调,产生集团资金聚合效应。

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并签署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0]63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字[1998]24号),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已取得内部授权,具有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的主体资格。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请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

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编辑本段回目录 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Multi-bankSystem,简称MBS),是中信银行在专业分工、合作共赢的全新商业理念的指导下,联手专业软件厂商,根据国内集团企业的实际资金管理情况而打造出的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不但融合了银行金融服务和软件厂商技术服务优势,创造了一种专业、可持续的服务模式,更以一种开放的心态进行系统研发,使得MBS的全新合作模式不排他。 功能完善的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信银行MBS在研发过程中吸收了银行和软件厂商两方面的先进经验,不但能够实现与银行产品服务的快速对接,同时能够更多地体现企业在资金预算、结算和内部财务控制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既可以为集团企业提供传统的现金管理服务,还能作为全面的企业内部资金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多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划拨、计划预算管控和资金流量分析四大业务平台。 通过多银行账户管理平台企业可以自主设定和维护需要管理的所有银行账户,并按照自身的组织架构来定义账户结构,并可以在总部层面实时查询和掌握所有成员机构在各银行的资金余额和交易状况,所有信息按层级分别显示,余额自动汇总,整体资金情况一目了然。 通过资金结算划拨平台企业能够对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结算处理,支持企业根据自身财务制度灵活设置各种资金交易的审批流程。资金交易可以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发起,系统及时反馈交易信息。如果与ERP相连,还可以联动记账,生成财务凭证。同时所有资金交易均支持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支付时可以受企业预算控制,并提供多种控制方式。此外,企业还可通过特殊对账码实现自动对账,并生成余额调节表,减少人工操作。 通过计划预算管控平台企业可以建立全面的资金计划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统一的资金计划政策和模版,资金计划审批、执行、调整和控制等。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收支情况,自动提交计划执行情况,实现资金计划考核和资金风险防范。 通过资金流量分析平台企业可以结合收支计划和当前资金存量计算下一计划周期的资金盈缺,为企业提供资金管理的考核及决策依据,同时将资金流量计划汇总到集团,对集团资金做出平衡试算,并能据此做出资金安排和投融资决策。 更加专业、可持续的全流程服务模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信银行MBS除了拥有完善的产品体系,更为关键的是引入了第三方软件厂商作为系统实施和售后服务支持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建立了一种更加专业、可持续的服务模式。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XX年X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 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1%;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05%; 4、年管理费率:2%;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XX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当管理人 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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