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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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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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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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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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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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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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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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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docx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开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模板

×××××××企业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2016年月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承诺 **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完成编制了本企业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现委托贵局在政务网站进行全本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我公司愿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与上述内容公开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2016年月日

1 管理者致辞 最高管理者阐述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必要性,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与发展战略;向社会做出关于实施环保行动及实现期限的承诺;提出未来企业在环境方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应对措施 2 企业概况 2.1 企业名称、地址、创建时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含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 企业从事的行业及规模,主要产品及服务 含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3 企业总资产、销售额或生产额 2.4 在报告时限内企业在规模、结构、管理、生产、产权、产品、服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XX公司(公司全称),由XX投资建立的XX企业,法人代表为XX。位于XX,厂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XX年XX月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XX。主要从事XX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有XX等,生产规模为XX。目前拥有总资产为XX,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XX。 2.5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绘制企业的环境管理委员会框架图,指出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归属部门名称,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人数 2.6 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指出本年度企业在水资源、能源、原材料消耗水平改善,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温室气体、污染物削减控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 3 环境管理绩效情况 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履行情况 阐述本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和批准机关。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及其占总投资的比重,环境保护设施在设计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履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时间和验收机关等。

环保部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环境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1998年9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98]2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信息资源的管理,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保障环境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环境信息支持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自然环境、环境污染源、环境管理业务和政务、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环境背景信息等。 第四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信息工作规划;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组织建设环境信息网络,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环境信息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家环境信息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组成。 国家环境信息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环境信息中心是环境信息的支持单位和网络中心,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环境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制定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制订国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各级环境信息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是全国环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实施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维护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技术服务,承担其他全国环境信息技术工作。

网络管理中心环境及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网络管理中心环境及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网络管理中心环境及安全管理办法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机房环境管理办法 1.终端布局:合理的终端布局不但能够提高工作效 率,同时能够提高工作场地的有序性。 (a)网管中心维护终端布局按照不同维护室的工作区 域划分,避免因终端布局混乱造成工作场地人员流动混 乱; (b)在各个维护室区域内,终端布局按照工作内容或 维护终端承载网元类型分区域放置。以提高维护人员工作 便利性; (c)需要特殊保护的维护终端与其他终端隔离,以降

低整个区域内所需的安全保护级别; 2.电源保护:可靠的电力供应是保证网络维护设施可用性的必要条件。 (a)采用多路供电、对重要网元的监控、维护终端配备UPS,为网络设备运行监控或设备故障处理提供可靠保障; (b)定期维护和检查供电设备,UPS应有充足容量; (c)在设备监控区域及设备维护区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d)已知或临时的停电计划应提前通知相关领导,并对停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好提前准备或通报。防止无准备的断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线缆布放:正确有序的线缆布放,不但能够延长线缆的使用寿命,同时在维护终端出现断连。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 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 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3、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民事责任即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污染侵权责任,其发生根据不仅有财产权、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1 管理者致辞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企业环境理念的体现。对企业保持和改进环境保护绩效具有监督和提高的作用。 我公司环境保护的方针是:“遵守法规、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健康安全”。公司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并把生产天然健康食品和绿色清洁能源作为公司产品的定位。 我公司向社会承诺:节约能源、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将不断改善环境的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努力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和消耗最低化;建立HSE体系,对公司全体员工提出要求,强化污染预防;在各项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 企业概况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天科),是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植物油脂及其副产物中天然活性物质有效成分的提取、研发和工业化生产。主要生产天然维生素E、植物甾醇、脂肪酸甲酯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 中粮天科始终依靠研发创新提升产品力,开发了多项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获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认定,被评为首届天津粮食

行业创新先进单位,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培训管理体系等多项认证。 中粮天科立足中粮集团全产业链战略,致力于粮油副产物的精深加工,奉献绿色健康产品,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43号,法人代表李北。厂区占地面积63560平方米,2004年12月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人民币。生产规模为年处理15000吨油脂副产物。目前拥有总资产为2亿元,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21417.31万元。 2.1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公司设立有环境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2名,兼职环境管理人员10名。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见下图。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EIH-218.10-05-2016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6-06-30发布 2016-06-30实施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规定 (3) 6 检查与考核 (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制,规范竣工环保验收、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Q/BEIH-217.10-01-2012《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臧电宗宋兆星 本标准修改人:孙永兴张志勇 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 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 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 本标准于2012年8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二次修编,2016年6月第三次修订。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 [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发 [2014] 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2015] 4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L/T 362-2010 《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Q/BEIH-217.10-10-2016 《安全与环保信息报告规定》 Q/BEIH-216.09-39-2013 《环保技术监督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企业对外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对外公开环境信息 一、公司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 单位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绿水镇 复兴村二组 地理位置 经度:102.25° 纬度:26.66° 法定代表人李连鑫联系电话 环保负责人王诗亮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铜矿采选业邮政编码615146 生产周期330天/年传真 单位简介 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公司)是一家从事于铜矿采选的现代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1日,位于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主要产品有铜、钴、钼、铁精矿。设计年产铜精矿49000吨,钼精矿560吨,铁精矿110000吨。公司现有建设项目日处理4500T改扩建工程及绿房箐沟尾矿库,分别于2003年10月、2015年9月完成环保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 二、排污信息 采矿场采用湿式打孔和凿岩,采剥工作面、运输道路、废石场采 用洒水车定时喷雾洒水降尘。选矿破碎、筛分等产尘多而集中的部位,设置了密闭收尘抽风湿式除尘机组,产生的粉尘经湿式除尘器处理 后,达标排放。采矿产生的废土废石堆存在排土场,选矿后剩余的的 尾矿砂堆存于尾矿库内,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会理县生活垃圾处理场 进行集中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2017年4月25日向有资质的单位 转移了21.24吨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代码HW08)。具体排放信 息如下表: 废水排放信息 废水排放口编号FS-01 废水排放口位置尾矿库坝下回水池

排放方式排入尾矿库对外排放量0 特征污染物名称规定排放限值实际监测浓度总量控制氨氮≤8mg/L 0.232mg/L/ 化学需氧量(COD)≤60mg/L 20.6483.07吨/年PH 6~9 7.88/ 悬浮物≤80mg/L 44/ 废气排放信息 废气排放口编号FQ-01 废气排放口位置粗碎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编号FQ-02 废气排放口位置圆磨除尘器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编号FQ-03 废气排放口位置筛分楼除尘器废气排放口排放方式经湿式除尘器除尘后排放对外排放量44.43t/a(物料衡算)特征污染物名称规定排放限值实际监测浓度总量控制粉尘<100mg/m3<62.7mg/m3/ 噪声排放信息 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规定排放限值 昼间≤60dB 夜间≤50dB 排放方式达标排放实际监测数值昼间≤59.6dB,夜间≤47.8dB 固体废弃物排放信息 固体废弃物名称产生量贮存量贮存位置 采矿剥离废石163万m3163万m3排土场尾矿砂153万吨153万吨绿房箐沟尾矿库 三、企业环境保护理念、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环境保护理念:“和谐共进,永葆绿色”。 201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杜绝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100% 达标排放,完成减排任务目标;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及“三同时”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执行率10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工业用 水重复率80%以上。 取得的成效:2017年度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生产污染物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设计文件对线路范围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活动的要求,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德商高速公路二标段项目部沿线自然、生态、工作环境,修建环保型,绿色德商高速公路,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 第三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体系 第四条成立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名单:组长:张政伟 副组长:李明刚、焦良韦、赵焕雪 组员:石旺才、周拥军、王宗鑫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施工过程环

境管理和环保教育管理工作归口安质部;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制定归口工程部;机械设备使用、物资材料消耗管理工作归口物资设备部;施工现场环境控制、监测工作归口各架子队. 第六条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指挥部环境保护工作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环境保护领导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指标;审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度;对重大污染源的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评估环境保护整体状况;保证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有关人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环境事故。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项目部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效果,并做出进一步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决定与要求,制定下一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指标。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参加重大环境保护事件调查。 第八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职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收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信息及行业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针对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特种作业设备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田村化研(东莞)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的企业形象,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根据法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 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 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第六条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二)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课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促公司项目投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装备修造、电力生产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分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规范化。 第三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有效遏制一般及较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四条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科技产业。 第五条公司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积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宏观管理、分级管控模式。安全环保部为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安全环保部 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工作计划; 4.负责对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5.指导各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 7.负责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8.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9.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等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10.负责对公司控股的投资项目相关环境保护申报及审批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与其她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与监督企业环境 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委托安全环保部统一指导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公司各车间、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 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与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企业要公开下列环境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与分布情况、排放浓度与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产品及危险废物名称、代码、产生量、处置(利用)量、处置(利用)去向、贮存量等; (四)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情况; (七)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八)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九)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十)按管理要求其她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通过公司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专题会、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优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对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取得《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后,方可对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四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依法设立或注册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2)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同制人员要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通过上岗考核; (3)具有与所申请认定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监测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用房不低于700平方米;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4)申请认定类别一般不少于三类: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申请认定参数一般不少于60项,重点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控项目;申请认定的类别和参数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5)具有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各项监测质量活动协调有效运行; (6)在我省开展工作的省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上述其他条件。 第五条能力认定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质量体系建立等。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六条能力认定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认定的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基本条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符合认定基本要求的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认定,形成认定报告; 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从事社会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认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副本应详细注明单位名称、承担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等具体事项。 第九条持有认定证书的机构,应按照所持认定证书中批准的监测类别和项目实施监测,不得超范围监测;如需增加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扩项认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第十条持有认定证书的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应附认定证书影印件。

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制度流程

****厂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降低噪声污染,为了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工厂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 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 5 1、自 然后再打开调节水箱出水口阀门;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程序自动运行。 停止:关上调节水箱出口阀门,然后按下控制柜上的“自动停止”按钮,系统停止 运行。 2、手动操作

启动:检查废水提升泵水箱是否满水,若空则需注满;打开废水提升泵后阀门、配药筒曝气管阀门、加碱泵前后阀门、高压排水泵前后阀门、过滤器按照下进上出依次打开相应阀门;确认原水箱不是低位,加药桶药物配好以及工艺流程相应阀门全部打开然后打开控制柜内总电源,将按钮打到手动状态依次按下:空压机_1#搅拌机_2#搅拌机_3#搅拌机_打开1#3#PH计开关2#3#加药泵。然后打开调节水箱出水阀、根据PH显示数据调节加药量或调节水箱出水阀开度大小,直至PH在7左右方可排放 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工厂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积极组 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觉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并使清洁 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txt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石油质字[2000]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生产作业场所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同时,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公司的环境表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分公司、院、全资子公司的有关环保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每一个员工都有责任保护环境、防止生态破坏。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协调与公司外部关系;专业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地区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和专业分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具体管理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生产组织和管理机构,都应对职工进行岗位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第八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项目组(经理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 第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专业分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技术部分的环境保护篇,规划计划部门审查环保设施的概算。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项目组(经理部)要做好施工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要注意防止生态破坏。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环境例卷(或HSE例卷),规定施工建设期间各种状况下应采取的保护环境的措施,交项目组(经理部)审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项目组(经理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7年4月)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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