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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

——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

李小华

上传时间:2007-8-10

关键词: 《合同法》/台湾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内涵

内容提要: 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只能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只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大陆法系违约责任属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基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日趋复杂、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这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经常发生竞合。

而这又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一般各国法都关注此问题。我国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正式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并规定了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都发表论述,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很少论述此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到底是作为整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是仅仅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本文试图从我国大陆法与台湾法关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比较的角度,对此做一分析,以求教大方。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 台湾法的规定

1.责任方式

台湾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上并无违约责任的概念,而是将违约责任规定在债务不履行中。该学说与英美法对应使用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该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1)强制执行[ 1 ] (280页) 。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各种违约行为均可适用。(2)损害赔偿。包括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两种方法[ 1 ] (224页) 。与强制执行一样,适用于各种违约行为。(3)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以作为不履行契约的损害赔偿的定金。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约时, 对方可没收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约时,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于当事人有约定且存在不履行的场合。在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致不能履行时,受定金人只得没收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故认为定金有损害赔偿额预定的性质。在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致不能履行时,受定金人得双倍返还定金,除另有约定外,付定金当事人不得

请求其他损害赔偿。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双方均无损害赔偿责任[ 1 ] (313—315页) 。(4)支付违约金。在台湾,违约金有惩罚性和赔偿额预定性两种。前者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罚自由原则对于债务不履行明确约定的私的制裁。此种违约金不影响其他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后者则为预定的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所应赔偿的数额[ 1 ] (317页) 。(5)其他的一些针对特殊债务不履行形态的责任方式,如针对因第三人的原因而至给付不能的代偿请求权[ 1 ] (266页) ,针对迟延履行的迟延赔偿及替补赔偿等。替补损害是指因债务人不再履行原约定给付被用来代替原给付的赔偿,除迟延履行外也可运用于不完全给付但不能补正时[ 1 ] (276—277页) 。此种损害是对契约原给付的替代,保护的利益与一般赔偿指向的利益不同,因而与补偿性违约责任可并用。

2.具体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要现实承担上述各种违约责任呢? 回答是否定的。依郑玉波先生所言,各责任形式因不同的违约行为需承担何种责任有不同,列表如下[ 1 ] (319页) : 表1台湾法中不同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

无约定违约金时

约有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时约有惩罚性违约金时

给付不能

1. 全部不能得请求替补赔偿

2. 一部不能有时亦得请求替补赔偿只得请求违约金

除得请求违约金外,仍得请求

替补赔偿

给付

拒绝 1. 得声请强制执行,并得请求迟延赔偿

2. 或径直请求替补赔偿请求违约金或声请强制执行,二者择行其一

1. 得请求违约金并得请求强制执行

2. 得请求违约金及替补赔偿

不完全给付

1. 能补正者:得请求补正(不予补正得声请强制执行)并得请求积极侵害赔偿。

2. 不能补正者:得请求替补赔偿及积极侵害之赔偿。

1. 能补正者:得请求违约金并得请求补正(不予补正得声请强制执行)

2. 不得补正者:得请求违约金及替补赔偿。

同上

给付迟延

1. 得请求履行(不履行时得声请强制执行)并得请求迟延赔偿。

2. 或得拒绝其给付请求替补赔偿。

1. 得请求违约金,并得请求履行(不予履行时得声请强制执行)

2. 得请求违约金及替补赔偿同上

考虑到定金与违约金均是当事人约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契约履行的制度,一般不会并存于契约中,难以出现竞合,再结合前述关于违约定金的论述可知:在台湾, (违约)定金、损害赔偿、

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三者具有相同的弥补损害的性质,难以并存。因此,在台湾法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包含多中选一的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 我国大陆法的规定

1.责任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实际履行(第107—111条) 、损害赔偿(第107条) 、违约金(第114条) 、违约定金(第116条)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修理、更换、重做也属于继续履行,因其目的均在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责任方式与台湾大体相当。

2. 具体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均要现实承担上述各种违约责任呢? 回答也是否定的。一般认为:

(1)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可并存。《合同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并用。《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 (补偿性)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依《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学者认为违约定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定金。惩罚性违约定金由于是作为对违约的惩罚,对于违约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故可以与违约金(不论惩罚性还是赔偿性的) 并用。赔偿性违约定金,本身可被理解成为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它与同样相当于损害赔偿额预定的违约金,规范目的相同,自然不应当并用,只宜二者择一。若定金与违约金均系针对同类型的违约行为加以约定为模型的,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以拒绝履行、不能履行为罚则的生效要件,而约定违约金为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违约金时,那么,当逾期履行导致不能履行时,或者不完全履行导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与违约金的目的与功能已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在拒绝履行导致逾期履行时,基于同样的道理,违约金和定金也可以并罚。只是并用场合如数额过高,应该减少并用的数额[ 2 ] 。

(4)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学者认为对此条可做如下理解:“对于补偿性违约金而言,因此种违约金旨在赔偿实际的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的方式,如果获得此种补偿性违约金,则不得另行要求赔偿损失; ?而对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来说,因此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与旨在恢复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的损害赔偿方式并用。由此可知,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与损害赔偿具有相同的功能,不能同时适用[ 3 ] 。

(5) 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从原则上讲二者在性质上互相排斥,不能同时并用。”[ 4 ]根据这些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与台湾在违约责任问题上态度基本一致,大陆法中违约定金、损害赔偿、补偿性违约金三者具有相同的弥补损害的性质,难以并存。违约责任从损害赔偿角度看是多中选一的补偿性赔偿(即违约定金、损害赔偿、补偿性违约金选一)与惩罚性赔偿的统一。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 台湾法的规定

台湾法继承大陆法系的基本传统,未将民事责任独立规定,而是规定在债法中,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理论界及实业界均认为所谓侵权行为乃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5 ] 。因此,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只要说到侵权行为无不与损害挂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损害以便赔偿,作为损害赔偿之债发生情形之一也需要损害才能发生。这里要注意,依《台湾民法》第213—215条,损害赔偿包括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其中金钱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即慰扶金。

(二) 大陆的规定

与台湾法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民事责任专章,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做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 2)排除妨碍; (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上述规定中,属于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即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之原来状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一起构成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和返还财产。民法通则关于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系统的,它详细规定了各种责任方式及适用方法,这在世界范围内的民事立法史上尚为首创[ 6 ] 。它不仅规定了赔偿损失等传统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且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如此一来,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便有着与台湾法中侵权责任不同的内涵,前者要比后者外延要广泛得多。

三台湾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

结合前文对台湾法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分析可知:在台湾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实质是指违约损害赔偿(即多中选一的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事实上,台湾学者在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就是如此。如在广为引用的王泽鉴先生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一文中就写道: “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之内容”[ 7 ] 。曾隆兴也认为: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 8 ] 。林诚二[ 9 ] 、郑玉波[ 1 ] (282页)等也均如此认为。也只有如此认为,才能做出“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此为众所公认,并合乎事理,无待祥论”[ 7 ] (376页)的论断。例如:甲患病,由乙医生诊治,乙手术开刀后,遗留纱布于甲的体内。此例中医生的过失致患者身体健康受损,此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分别成立侵权责任及契约责任,应由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此时判例学说均认为发生竞合,由债权人甲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及违约损害赔偿[ 10 ] 。

四我国大陆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

(一) 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及一般学者的理解

1.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

规定的特色表现在一是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是确立了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

2.学者的理解

《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都发表论述,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提出了许多建议。一般认为,该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1 ] :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是说责任竞合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换句话说,只有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才发生竞合,若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这种理解的核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作为整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而不是如台湾仅仅指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

(二) 对上述理解的评析

然而此理解正确吗? 从文意看确应如此。但若此理解正确则意味着在实践中将导致极大的不公。试举一例:某甲与某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为达到出版要求,经甲同意并授权可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最后定稿由甲方签字认可。若一方违约则相对方需支付违约金若干。后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予以出版发行(但尚有一部分库存) 。书中出现了许多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的差错。读者阅读后在网上发表评论说作者如何无知,后该评论在网上广为流传。甲知晓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此例中,出版社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甲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这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倘依上述理解,则甲只能择一种行使请求权,即选择违约起诉或选择侵权起诉。选择违约起诉,则只能要求出版社重新印刷出版(违约责任中的重做) 、支付违约金,而无法要求出版社承担销毁库存(停止侵害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选择侵权起诉,则可要求出版社销毁库存(停止侵害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不能要求出版社承担重新印刷出版、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显然无论做何种选择,对甲均不公平。因为出版社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构成违约行为,侵害了甲的满意作品问世并获得稿酬的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甲本来的社会评价即名誉因已发行的书而带来了损害及库存的可能再发行而带来损害并造成了精神损害。这

些受侵害的利益均应得到保护,受到的损害应得到补偿。即出版社应一并承担重印(保护的是期待满意的作品问世) 、获得稿酬(保护的是依合同而将获得的经济利益) 、公开赔礼道歉(保护的是固有的社会评价即固有的名誉这种非财产利益) 、销毁库存(防止库存书可能再发行而带来对既有名誉造成损害)等责任,至于在损害赔偿方面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属同样性质的给付不能双重请求(否则有违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存在竞合,则可取决于甲的选择。也即是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由当事人确定,而其它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要一并承担。而不应像上述学者理解的那样是整个违约责任与整个侵权责任择一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学者的理解即文意解释不正确,在实践中有害,不能妥当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那么,该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22条呢?

(三) 《合同法》第122条的合理内涵

《合同法》第122条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有关理论成果而订立的,直接的理论渊源则是我国台湾学者的学说[ 12 ] 。但依前文所述,我国大陆与台湾的立法已有不同,特别是侵权法。在台湾法中,侵权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因此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实质是指违约损害赔偿(即多中选一的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而我国大陆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方式,除损害赔偿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诸多责任形式,因此与台湾法中的侵权责任不同,外延要广泛得多(前文已分析) 。我国大陆在制定合同法时未注意到这种区别而仍然沿用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一用语。所以,对该用语我们要恢复其本来含义,即不采纳上述一般学者的文义解释,而是对《合同法》第122 条做限制解释,认为该条所指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限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多中选一的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只有这样,才符合《合同法》第122条的本义,在实践中(如上例)才能恰当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注释:

[ 1 ]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M ]. 修订2版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 2 ]韩世远.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 J ]. 法学研究, 2003, ( 4) :15—30.

[ 3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2卷[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698.

[ 4 ]蔡永民等. 试论违约责任中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竞合与适用[ J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 (1) : 32 - 35.

[ 5 ]邱聪智.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66—191.

[ 6 ]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M ]. 第2版.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182.

[ 7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76.

[ 8 ]曾隆兴. 祥解损害赔偿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12.

[ 9 ]林诚二. 民法债编总论[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96.

[ 10 ]王泽鉴. 民法概要[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66—268.

[ 11 ]胡显发.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 EB /OL ].http: / /www. civillaw. com. cn /weizhang/default. asp? id =17218.

[ 12 ]梁慧星.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 J ]. 中外法学, 1999(6) : 13—27.

出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5

合同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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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同步练习 一、填空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3.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 5.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 二、单选题。 1.甲乙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甲方须支付10万元定金,但是,乙收取定金后违约,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当返还给甲()。 A、22万元, B、20万元, C、16万元, D、12万元。 2.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3、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4、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股份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5、乙公司向甲公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

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6、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8、下列有关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 C、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必须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可能不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公平责任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都是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倾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考生在考试中要以通说为标准做答。 第6题 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

江南大学《合同法》第一次离线作业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合同法》第一章至第七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具体人格登场、合同自由受到限制、社会责任抬头、统一化的趋势。(对) 2.实际履行的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错) 3.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对) 4.公平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市场风险以及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对) 5.原给付义务含有对义务人在道德或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错) 6.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任何性质的协议都是合同。(错) 7.事实上的默示条款的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和延伸。在推定时应遵循“多事的旁观者规则”。(错) 8.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以上请求和诉讼。(对) 9.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错)10.如果一个合同欠缺《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某项主要合同条款,则该合同无效。(错) 二、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要约可以在下列时间撤回:( A )。 A、要约发出前; B、要约发出后到达相对人前; C、要约到达相对人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 D、相对人承诺后 2.下列行为构成合同的有:( C )。 A、当事人之间达成一手交付毒品、一手交付现钞的协议

B、当事人作出催告、声明 C、乘客投币乘车 D、子女和父母达成晚上用什么餐的协议。 3.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 B )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A、100万元 B、1000万元 C、5000万元 D、1亿元 4、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 B )。 A、效力待定的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消的合同 D、可变更的合同5.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D )。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D、债权人有紧迫需要 三、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合同属于(ABC )。 A、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B、合法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要约因以下事由而消灭:(ABCD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3.拍卖的当事人包括:(ABCD )。 A、拍卖人 B、委托人 C、竞买人 D、买受人 4.承诺在下列情况下不生效:(ACD )。 A、承诺第三人作出;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 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 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 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 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C之间的合同已予变更。 当然,在A、B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决定。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析A公司与C公司、D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公司对B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C公司,更不得向D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过期的责任,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先由A向B负责,尔后由C向A负责,最后再由D厂向C负责。所谓合同相对性规则,简言之,就是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概无约束力。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一个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此规定,买受人基于合法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48条之规定,由A公司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

(0382)《合同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82)《合同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一次作业 2:第二次作业 3:第三次作业 4:第四次作业 5:第五次作业 6:第六次作业 1:[多选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作准备工作 参考答案:BCDB 2:[判断题]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参考答案:正确B 3:[判断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参考答案:正确B 4:[多选题] 发生下列哪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A: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B: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参考答案:ABCDB 5:[多选题]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则( ) A:、如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匾行后,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

B:当事人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C: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责任 D: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E: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参考答案:ADEB 6:[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是(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的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E: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撤回要约 参考答案:ABCB 7:[单选题] 下列对可撤销的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受损害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仲裁机关于以撤销 B: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适,也可以将合同撤销 C: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 参考答案:BB 8:[单选题] 甲与乙出版社订立了一份出版合同,后发现甲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习题三答案

西安交通大学网络学院2014年秋季离线作业 《合同法》试题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___A____ A .技术转让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保管合同 2. 某电脑供应商与某公司主机装配车间签订购销电脑合同一份。但因电脑价格下调,利润减少,主机装配车间不再向某电脑供应商供货。电脑供应商要求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某公司言,该合同是与装配车间签订的,与公司无关。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某电脑供应商遂诉至法院,要求装配车间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___B____ A .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 .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某公司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C .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 .装配车间要承担缔约责任。 3. 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__D_____ A .租赁合同 B .买卖合同 C .加工合同 D .借用合同 4.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____C___两个法定阶段。 A .起草和抄写 B .意思和表示 C .要约和承诺 D.协商和谈判 5. 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___D____。 A .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 .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 .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 .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6.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_B______。 A .合同签订地 B .合同承诺生效地 C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 .当事人主营业地 7. 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___A____。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

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公平责任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都是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倾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考生在考试中要以通说为标准做答。 第6题 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A 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 B 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 C 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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