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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首先了解一个知识,有时卖方先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去找买家,这叫做“路货”。从时间上看,“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意: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合理期限”为3个月。要记住。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了解一下“破产财产”好了:

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还记得以前讲过的“指示交付”吗?转让仓单的买卖就是。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本条按照字面理解,分三层意思:

1、经委托人同意才可转托。

2、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特殊紧急情况下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读书笔记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实用范围,《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对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道德原则6、法律保护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目的,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能力,又称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缔约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他人以本人名义代为实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内容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 合同条款的种类:1、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4、有则条款和免责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合同定订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过程中具有实质价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过程范式。一般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特殊程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建议缔约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一)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任意性规范/类型区分/识别/适用/缺陷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任意性规范的适用、现行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缺陷 一、任意性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 (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2) 任意性规范依据其发挥作用场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区分为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所谓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自主决定时,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得经由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可见,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所谓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是指目的在于详细说明当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或不精确内容的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合同当事人就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可见,两种

合同法案列学习资料

案列 ?甲、乙相约周六上午一起去某电影院看电影。到周六,甲如约前往,买好票等乙,但乙完全忘了此事,和朋友到郊外旅游去了。甲空等半天,败兴而归,指责乙言而无信,并要求乙赔偿往返路费、电影票费、精神损害等损失。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上述损失? ?2007年9月,某市税务局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负责税务局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合同对装修费用、质量、进度等均有明确约定。 装修完成后,税务局以经费不足为由,一直拖欠工程尾款。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税务局支付装修款及利息。 ?问:双方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 ?张三与李四于9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楠。05年张三与李四因感情纠纷而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张楠随母李四生活,张三每个月支付生活费600元给张楠至成年;张楠成年前,李四不得改变张楠之姓,待张楠成年后由其自己决定姓氏,作为此一约定的补偿,张三在离婚时一次性付给李四50万元; 如李四违反此约定,应当赔偿张三违约金10万元。 ?07年,李四与王五再婚。08年,李四与王五决定将张楠改姓王。张三知道后,将李四和王五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李四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改回张楠的姓氏为张,并赔偿其违约金10万元。 ?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为什么?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甲乙签订一抵押合同,以甲公司的一栋楼作为抵押物。上述合同有无主从之分,若有,何为主合同,何为从合同? ?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丁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丁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丁汽车运输公司 ?王某曾向孙某借钱2万元,还完1万后后,双方约定:由李某每月代王某向孙某偿还债务1,000元,还完为止。李某正常还款3个月后因生病住院无法继续履行代还款义务。孙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以约定由李某代偿为由拒绝。 ?问:剩余欠款应谁偿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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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法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大学生新学期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 法律特点: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 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而受到国家承认和爱护,能够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 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 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 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证; 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依据。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按照权益义务一致原则而进行的民事合同,除法律专门规定外,实行............ 原则;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立法的目的:为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考 订立合同自愿; 选择相对人自愿; 决定合同内容自愿; 选择合同方式自愿;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愿; 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第六条)

合法原则:(第七条) 重点: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法律特点 合同差不多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 1、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力能力(权益资格)法律给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前提) 2)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以自己行为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权益能力:给予公民依法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 公民的定义 B 公民的权益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 亡:离家出走满四年;事故发生两年;战争终止两年。胎儿有继承权 2)公民的权益能力: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益、没收财产、罚款(金) 2、公民的行为能力: 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 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人。

师说--梁慧星:详解合同法适用16热点问题长文收藏

师说梁慧星:详解合同法适用16热点问题,长文收藏! 一问: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规则答:1.对效力性规则、非效力性规则等概念进行回顾和分析《民法通则》最初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并未区分效力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民法理论上将规则分为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对于任意性规则,一是起示范作用,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二是起补充性作用,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内容可按合同法上的内容进行补充。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违反,而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如果违反将导致不利益或者合同无效等后果。《民法通则》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实务中严格按其规定处理,裁判时发现合同上的约定只要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便认定合同无效。随着合同法实务的发展,认识到需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进行限制,因此在制定《合同法》时进行了修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一方面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另一方面将规章排除在外,仅包含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问题并未解决,实务中适用时认为,强制性规则也并不应当违反后就无效。按照民法理论,强制性规则包含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违反

强制性规则,其后果有可能是无效,也有可能仅是一方当事人受到行政制裁等,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对此,最高法运用司法解释权再次做出调整。《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解释未规定违反非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后果。《合同法解释二》仅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无效,从这一意义上看,违反了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或者说并不一定无效。2.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合同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但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我们今天就要拿出一个判断标准。通过对我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现状和特征进行分析,我认为标准如下:(1)效力性规定什么是效力性的规定呢?效力性规定的对象是行为。所谓行为,在合同法上是指合同,超出合同法是指民事行为。第一类是直接规定合同或行为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40条是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规定的是合同,是我们所说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3条规定的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的都是行为。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他人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一直以来,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习题,最终表现为劳动者为了工资,不能不作出让步。现在好了,已颁布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方方面面为劳动者着想,实实在在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劳动合同法》共分九章,除《总则》外,主要还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在此基础上,还通过明确“特别手册”、“监视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以确保此法的顺利施行。 只要细细读去就会发现,这部新法与已施行了8年之久的《劳动法》相比,一个极其引人关注的特点就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确,劳动者权益明显提高,通篇弥漫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心,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能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好法。如在第14条就手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法律责任中(第82条)也相应明确,“用人单位违背本法手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1 / 2

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第38条手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继之又在第88条相应手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手册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则“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条款。 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婚姻法》一样,涉及人员相当广泛,可以说凡有眼光的劳动者都会主动找来逐条学习研究,这样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使劳资双方共同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 / 2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在学习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关于合同方面的知识,从以前一

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现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类,我前面说的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就是要式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种合同是提前拟制好的针对大众的,因为像 电信公司这类公司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拟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虑到每位顾客的不同需求,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我还知道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电信公司张贴的海报就是一种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还有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时货架上的物品对我们就是一种要约邀请;什么是要约,学生代理向我们询问要不要办这个业务时就是要约;我们答应办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诺。随之我们就与电信公司开始签订合同,我们签订了两年,我们也很清楚这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在这两年内不用这个电信手机的话,就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这种合同是书面形式的,还有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易这种数据电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还有口头形式,我们坐公交车,出去买东西,等等与社会上的一切进行互利的时候,其实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口头合同形式,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5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5 2007-04-17 19:48 可撤销的合同 下面请同志们看54条。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是把《民法通则》的规定搬过来。第一种情况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改变的是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民法通则》上说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现在作了重大的修正,在"显失公平"前加了"订立合同时"。问题是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按照原来条文的设计,应该适用情事变更。原来的草案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当事人一 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这叫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实质上就是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今年4月份台湾通过了民法债编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就明文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我们的这个情事变更原则到大会通过之前被删掉了。为什么会被删掉呢?这个原则在大会审议的时候成为一个大家攻击的焦点,几乎是一致地反对这个原则。怎么样解释这个现象?按照我的理解,这是因为我们的人民法院从建国以来,它的威信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低下,人民代表不信任人民法院,当他们理解了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授权条款以后,他们就马上感到不放心。他们说现在没有这个授权还出了那么多不公正的裁决,关系案、人情案、地方保护主义,现在如果再给它一个授权,加上情事变更原则与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也不是那么好划清楚的,这样一来怎么得了?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之下大会上绝大多数的代表都反对这个制度,后来不得以,删掉了情事变更原则。删掉了这个制度以后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54条,那合同成立以后因情事变更造成的显失公平怎么办?在这里我给同志们建议,可以采取两个办法来解决它。一个,我们把情事变更当作一个理论上的规则来适用,用来补充法律漏洞。同志们记得在1992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有一批复,是关于重庆市和湖北省之间的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最高法院在批复当中说,合同订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什么情事变更呢?生产煤气表的原材料,铝锭原来是每吨4400元,后来国家一下上调到16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对供方显失公平,因此就确认解除这个合同,免除供方的责任。这是用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以后法院如果受理了同样的案件也可以考虑采取同样的方式解决。第二个方案可以根据第一章第6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就是说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巨大的变动,造成了一方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你这个原告或者被告还坚持要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这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前面诚实信用原则不是讲不能靠损害他人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吗?因此我们可以直接适用第一章第6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4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在前面讲到了。 刚才休息的时候有的同志提出,第一个问题说有关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中的权限范围是不是就是指经营范围。这里的一个要点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没有个人的权限范围,他的权限范围就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学习资料

合同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C)(此题已超出课本范围,可不做) (A)示范文本与格式合同是同一概念(B)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是同一概念 (C)示范文本可供参照,当事人能够改变其中的内容 (D)对示范文本有不同理解的,应对提供示范文本的一方作不利的解释 2、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 A)。(此题已超出课本范围,可不做) (A)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B)应当采用标准条款 (C)当事人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该条款(D)合同不成立 3、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C)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4、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老板知道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消 我个人认为此情况应为无权处分行为,在未得到有权人的授权之前是效力待定,但黄某的行为已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5、李某是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财务纪律被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解聘。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已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后李某持天天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天天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太阳副

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设签订合同时,太阳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天天公司解聘。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C (A)此合同无效;(B)合同对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 (C)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催告天天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合同追认; (D)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在天天公司追认前撤销合同; 6、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在租期内甲方又将该机器售给丙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此题已超出课本范围,可不做) (A)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B)标的物所有权一经转移,原租赁合同即失效 (C)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丙方继续有效(D)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7、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老板知道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全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消 8、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9、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在租期内甲方又将该机器售给丙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2020年法律-合同法串讲笔记参照模板

合同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单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多选、简答]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单选、简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3.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不同。 [单选、简答]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风险负担上不同;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单选、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取得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此种合同为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一是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二是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有偿合同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偿合同则不适用。 [单选、简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在此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单选、简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 [单选、简答]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二是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三是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节合同关系 [多选]合同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给付行为。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国开-00650-合同法-第三次考核--学习资料

合同法-第三次考核-学习资料 特别提醒:本课程每道题的出题顺序可能会被打乱,请仔细逐一搜索每道题在作答,请确保 本材料是您需要的资料在下载!! 第1题仓储合同可以终止的事由有()。 A. 提存仓储物 B. 仓储物灭失 C. 返还仓储物 D. 承受仓储物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返还仓储物, 提存仓储物, 承受仓储物, 仓储物灭失 第2题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B. 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C. 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 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3题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 A. 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B. 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C. 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

D. 按照约定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按照约定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 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4题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A. 信用担保 B. 抵押担保 C. 质押担保 D. 保证担保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第5题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有()。 A. 提存 B. 抵销 C. 免除或混同 D. 清偿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清偿, 提存, 抵销, 免除或混同 第6题供用电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A. 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B. 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C. 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D. 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提示:题目难度适中,请复习国开课程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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