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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审核

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审核
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审核

附件3

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审核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核工作,建立有效的合法合规审核体系,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在境内实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地产投资等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核工作。

第三条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审核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并识别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可控。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核应坚持全面、有效、实时的原则。

第一节对投资环境的审查

第五条在审核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对投资环境的选择。应重点针对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财政能力、是否受到国家有关投资政策的限制、依法行政水平及行政效率、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二节项目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六条应重点审查投资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核实项目资

料的来源,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招标文件;

(二)项目立项、环评、政府财政预算等相关政府审批文件;

(三)合作方对参与项目投资相关的决策性文件;

(四)项目及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合资成立公司协议、联合体协议、担保协议、贷款协议等文件资料;

(六)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对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应主要关注以下法律风险因素: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取得方式、项目参与主体、项目运作模式、公司参与方式等。

第八条投资项目实施程序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政府交通运输、规划、土地、环保主管部门、关于投资行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是否已按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项目取得方式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投资项目通过哪种方式取得,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有:地方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共同参与项目的合作方、提供融资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等。

第十一条应重点针对投资项目参与主体的主体资格、财务实力、融资能力、债权债务情况、相关资信以及过往的发包或交易案例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尤其是对参与共同投标的境外公司、民营企业等,必须要求提供相关资信及合作情况,以证明其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运作模式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模式适用领域、项目投资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项目运作期限、项目中是否存在保底承诺、明股实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应对投资项目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资产和权利是否完整、无瑕疵,权利转让有无限制,是否存在产权不清晰、被查封或设定有担保等情况。

第十四条应重点关注参与项目的方式,明确是全资运作投资项目,还是以参股、担保等方式获取项目,或者以联合信托、产业基金、保险基金、购买金融产品等社会资金进行投资,并根据参与项目方式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投资模式与交易结构。

以参股方式获取项目的,应通过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明确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重点关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风险,保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项目公司中的责权利对等。

以担保方式获取项目的,应重点审查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反担保能力、担保的主体资格、决策程序、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期间、担保效力等。

以信托、产业基金、保险基金、或购买金融产品等社会资金进行投资的,应重点关注是股权投资还是借贷关系(包括明股实债),并根据情况通过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分别设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项目公司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应根据项目投资模式与交易结构确定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组建投资项目公司应重点关注项目公司是多元股东还是一人公司,重点关注项目公司股东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能否保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股东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是否合理,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对投资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是否享有话语权等。

第十七条审查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应重点审核项目公司章程、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协议等。

第五节融资责任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对于投资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应高度重视项目融资责任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及配套的融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应重点审核投资项目的融资主体及融资担保

方式,即由哪方负责项目融资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并最终承担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可能由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最终承担融资责任的投资项目,对其融资方案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 项目本身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融资方案实施的权利瑕疵;

(二) 融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理、科学;

(三) 融资方案能否覆盖投资人的全部投资及回报、项目贷款本息和项目运营亏损;

(四) 融资方案是否能与项目运营期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审核投资项目融资风险承担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 是否设置了因融资迟延、融资不能等引起的违约责任条款;

(二) 当融资迟延或融资不能时,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是否会直接或间接承担担保、继续融资等融资风险。

第六节对投资回收保障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投资回收保障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一) 投资回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保障,资金使用有无限制;

(二) 投资回收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理、科学;

(三) 应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投资项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

式;

(四) 对于使用者付费的经营类投资项目及由政府财政缺口补贴的半经营类投资项目,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价格调整机制;

(五) 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对方是否针对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投资成本及收益回收提供了相应担保,担保主体、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进行了尽职调查等。

第七节对投资退出机制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退出应分为投资项目实际实施前退出、项目实施过程中退出和项目结束后退出。对于投资项目退出机制,应重点审查以下因素:

(一) 项目参与主体特别是公司在投资项目中是否享有退出权;

(二) 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退出条件;

(三)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股权退出、资产证券化、资产移交等多种退出方式,确定该种退出方式是否符合《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投资退出后,项目参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担原则和方式。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对政府投资审计关注越来越高,认真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职责,保障审计质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招投标审计。随着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逐步由费率招标、工料单价招标向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准确、不完整,缺项、漏项丢项,容易造成工程结算时产生较多的变更及纠纷,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某大型钢结构建筑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钢构件没有列入对防火涂料的描述,也没有单独列防火涂料的分项,在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防火涂料增项变更,涉及金额300多万元。清单工程量描述不准确、不完整是造成费用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计中需要对招标标代理机构、工程量编制单位加强监督,通过审计及主管部门规范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特别是装修工程由于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工程量清单必须正确、完整、合理。二是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投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分项、数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随意删增减分项,修改工程量,仍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如某农业设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删除部分清单子目和修改工程量低价中标,在施工中,利润没有达到施工单位预期,提出了增加删减子项和增加投标修改减少工程量的变更。按照《清单规范》规定对于没有填人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按照《合同法解释》投标文件属于邀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视建设单位接受了一个不合理的邀约,按照合同解释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矛盾,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就会在结算审计中会造成极大的争议,而这种情况本应在评标的时候解决。在审计中应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到尽责,是否按评标办法认真履职,加强对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行为的追究,建议主管单位加强评标人员素质的管理。理顺招投标计价过程。三是先开工后招标的结算。对于先开工后招标的工程结算,应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如某项目先开工后招标混凝土价格远远高出一般情况报价。通过收集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价的详细组成,发现招标控制价单价编制错误,虽然责任不在施工单位,但是存在先开工后招标的程序问题,报价是否有效是存疑的,通过审计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落实投资项目决策责任制,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委相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项目评审,是由投资主体企业或出资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项目投资评审程序以及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对拟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查,为股份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股份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股份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组建技术、经济等相关类别评审专家库,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评审。 专家由股份公司系统内外单位在本行业或投资领域具

有一定知名度和相当工作经验,且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负责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评审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分发工作; (二)评审会议的安排与组织工作; (三)外部专家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根据评审会议的意见,起草项目评审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和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阅研拟评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股份公司主办部门的初评报告等评审材料,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做出专业性的分析与评判。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同时告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评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需求、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财务、资金约束条件等;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 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高新区体制机制的变化,更加体现“高与新”的产业特点,更加突出各分区的产业特色和功能定位,更加符合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对拟进入高新区的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拟进入高新区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都要实行入区项目评审。 第二条成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开展入区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性工作。入区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协助。 第三条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主管招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参加项目评审会,并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为使入区项目评审决策更加科学,建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高新区主导产业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动态更新,确保项目评审需要。在每次评审前,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类专家2至5名(具体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将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按

照审定后名单通知专家。 第五条入区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1、提供材料。投资者将资质文件(详见附件3)、入区项目分析报告(详见附件4)报给招商局。 2、初审。招商局对资质文件和项目分析报告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提交招商引资办。审查过程中,如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企业应在3日内完成并提交招商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3、受理汇总。招商引资办受理、汇总招商局提交的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转交高新风险投资公司。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将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转交评审专家,做提前准备,保证评审科学决策(3个工作日内完成)。 4、会前准备。招商引资办将拟上会的项目梳理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召开项目评审会时间。 5、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会每半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取灵活方式一事一议。评审会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招商局及企业负责人参会,专家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通知,其他参会人员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通知。评审会由企业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面汇报并回答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若无异议即与招商局长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及有关说明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图 4.(区环保水务局)环 评(15个工作日) 6.(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方案图( 20个工作日) 7.(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规划许可(20个工作日) 11.(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45个工作日) 9.(市规划国土委宝安 管理局)方案设计 (20个工作日) 10.(区民防办) a.自建人防审核 (6个工作日) b.易建免建人防审核 (5个工作日) 16.(区建设局) 预算(标底)审核 (15个工作日) 15.(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工程规划许可 (20个工作日) 17.(区建设局)招标公告备案(5个工作日) 19.(区建设局)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 20.(区财政局)工程进度拨款(5个工作日) (3)(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规划验收(20个工作日) (1)(区消防大队)消防验收 (17个工作日) (2)(区民防办)人防验收备 案(即来即办) 24.(区审计局)审计 决算(45个工作日) 26.(区财政局)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 (10个工作日) 22. 竣工验收 23.(区建设局)造价 结算(45个工作日) 12.(区环保水务局) 水务(水保、防洪、排水)方案 审核 (12 个工作日) 8.(区消防大队) 消防设计核准 (20个工作日) (4)(区环保水务局)环保验 收 (10个工作日) (6)(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 14.(区发改局)初步设计 及概算(8个工作日) 1.(区发改局)项目前期研究批复(15个工作日) 3.(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用地选址 、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 5.(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 告(8个工作日) 21.(区建设局、审计局) 变更备案(17个工作日) 项 目建议书阶可行 性研 究阶 段 初步 设计 及概算施 工 阶 审计 决算阶段 18.(区发改局)下达新开工资金计划(5个工作日) 25.(区发改局)下达 审计决算资金计划 (45个工作日) 13.(区建设局) 节能审核 (12个工作日) (5)(区建设局)节能验收(10 个工作日) 2.(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10个工作日) 项目决策阶段 实行分级审批 项目正式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C 类项目 项目 单 位 负 责阶段 项 目 建设 单 位 负 责阶段 项目预算不突破概算投资的,涉及建安费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 位报区建设、审计部门备案,其 框内说明为修订稿程序 项目前期立项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 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 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房地产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手册

房地产项目投资评审管 理手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房地产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手册 (讨论稿) 第一篇概述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集团房地产业务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在宗地投资评审、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到项目经营方案评审三个主要决策阶段,通过控制各阶段的主要指标以逐步达到以下成果:成本越来越低,投资效益越来越高,销售均价越来越高,投资风险越来越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项目重大投策决策的最高机构为集团董事局,并成立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对董事局负责。 第三条房地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三阶段主要的投资节点进行评审:宗地购买投资评审(确定买不买,投资决策的核心是以低价获得优质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定买后做什么,投资决策的核心是确定优质赢利模式,控制投资成本)、经营方案评审(确定项目如何做,投资决策的核心是控制投资明细成本,确定实操阶段赢利模式下的总体计划部署方案)。 第四条该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纯地产和泛地产投资项目,上述三阶段主要投资节点若未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评审则不予支持,但在特定战略性情况下的投资或董事局直接下达的投资决策可特殊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集团总部。 第二节职责分工和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全面负责三阶段投资评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决策绩效、福利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每阶段的待评审方案经地区公司初评,地区总经理签名确认后,资料、条件符合要求者方能正式提交集团,并且都要采取上会的形式,即地区公司上报的投资方案首先要经过集团总部主管中心的资料审核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评审不合格者退回重做方案,评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的资料后才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安排时间(但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或提案单位要求的最迟时间)召开投资决策评审大会。第八条每阶段的评审资料均须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上报给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将资料转发给各阶段的主责中心,宗地购买投资的会前资料审核与专业评审由集团前期开发管理中心主责,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前资料审核与专业评审由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主责,经营方案的会前资料审核与专业评审由集团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主责。 第九条各投资阶段的评审会议上都要形成明确的评审决议,以投资控制指标的形式下达给地区公司或实操单位,地区公司或实操单位要按照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同时,各阶段投资控制指标亦成为委员会的决策绩效指标。 第十条三阶段投资节点评审的指标控制原则是:成本递减,利润率递增,售价递增,风险递减。 第十一条三阶段投资节点的时间为:宗地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地区公司必须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指公司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含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它公司或项目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受让、转让。 第四条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及权限、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投资过程管理及投资考核和奖惩。

1、设置投资决策机构,对集团所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指建立和实行有序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2、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指投资项目获批准后,按计划、预算实施,使实施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预期收益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元需及时对原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审批。 3、投资绩效管理指对项目进展进行动态投资评估并做出相应决策,对投资运营单元进行正负向激励或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及评审流程 第五条根据股东会授权,集团董事局和各产业集团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各产业集团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提请董事局审批。 第六条投资审批权责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表八)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第十条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程

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预算资金利用效率,规范公司投资项目评审,加快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8]766号)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和市财政局《芜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建字[2003]246号)以及《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7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公司承担的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特指项目建设的投资单位(建投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以区别于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章:审价机构 第三条审价机构系指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任务的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无不良行为记录,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五条相关部门会同市建投公司审计监督部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审价机构。公司与中标的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委托协议,审价(评审)费用按投标报价执行。 第六条公司审计监督部具体负责对中介审价机构的任务分配、管理和评价。 第七条审价机构应实行审价业务回避制度。与审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审价机构不得安排其承担相应项目的审价任务。 第三章: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项目预(结)算审查主要包括形式要件、程序审查和工程预(结)算造价审核。第九条项目建设的形式要件审查的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批准性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2、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审查。 3、设备投资审查。 4、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预算的审查。 5、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发生的特殊费用的审查。 第十条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程序审查的重点内容(对已实行预算审查的部分,不重复审查)。 1、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程序性内容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如已经进行预算审查的,则注意审查其调整部分。 2、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是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和项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

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完整版)最全项目评审与风控管理办法

*****公司 项目评审与风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提高投资与项目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采取积极、必要和有效措施管控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一、职责与分工 (一)业务部门 1.业务人员负责拟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洽谈,拟定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合作项目内容、结算价格与市场对比、收付款条件和结算方式、质量标准与质量风险保障措施、物流保障、前期合作情况、拟推荐项目级别等,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作为召开项目评审会的依据。 2.业务人员对过会的项目以公司合同模板为基础进行合同条款拟定,征得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同意后,按合同会审流程进行会审传签。 3.部门负责人组织安排项目实施,包括:对合同涉及的每个环节进行认真梳理、任务分解到人并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资金预算申报、与上下游客商的业务对接、质量监督与保障措施、关键节点提醒等,并做好工作台账和日记。 4.单据与信息传递。业务部门应及时建立业务合同台

账,对每份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并实现与统计结算部和财务部的数据按旬对账,保证数据一致;交易过程出具的各种结算单据要及时回收与搜集,并按每个客户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5.结算与款项收取。对达到付款条件的上游或物流商,制作付款审批单并按照程序审批,付款审批要做到附件齐全(合同、发货单、发票、下游验收或结算单、预算等);对下游收款在跟踪落实履约责任的同时,要根据收款条件,及时安排催款,必要时发函催款,对超过收款期的,及时汇报并与法律顾问沟通,制作律师函,同时对违约客商与统计结算部和法务风控部沟通,建立黑名单。 6.对违约客商进行问题跟踪,并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同时配合公司采取及时、必要和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避免造成损失。 7.做好商业信息的保密工作,对违反忠诚和诚信原则,故意造成信息外漏,给公司带来被动局面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内外勾结给股东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牵头组织财务、法务、统计结算部门,共同规范合同范本,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形成相对固定的合同魔板,减少随意性带来的或有损失及法律风险。 (二)统计结算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几点思考

企业服务科服务工作人员论文: 内容提要:作为行政审批中涉及面最广、最为复杂的投资项目审批,目前仍存在审批环节过多、审批周期较长、办事效率不高等情况,影响了我县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我们从审批环节时间过长造成的原因分析、以及找出解决办法、从而提升审批效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思考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几点思考 开化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科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开化县通过开展综合考评、深化效能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三级行政服务体系等一系列举措,不断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水平,投资环境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作为行政审批中涉及面最广、最为复杂的投资项目审批,目前仍存在审批环节过多、审批周期较长、办事效率不高等情况,影响了我县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投资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服务科,提供政策咨询、立项审批等服务。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本着全面贯彻落实“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战略,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破解“办事难”,真正实现“好办事、办好事”为出发点,结合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并推行“具有开化特色、高效、勤廉”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制度,于2009年10月成立了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科。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作为投资项目审批中比较特殊的类型,其项目投资主体的特殊性使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政府项目审批周期过长的现象已在基层引起很大意见。据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部门的统

计,一项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无论投资额度和工程量大小,如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审批时限串联,从批准立项到拿到施工许可证,仅开工建设前期的审批周期就长达539个工作日,如果加上公众假期,审批周期将突破600天。如此冗长的审批周期,不禁引人深思。 随着近年来,开化县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多,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可谓是意义深远,作用明显。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周期过长带来的主要问题。 1、影响政府投资计划的完成,减缓经济增长速度。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政府投资可以拉动经济的增长。推动经济增长有多个因素:投资、消费、出口等,其中投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投资通过乘数效应可以促进经济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在37.5%以上。政府投资从两方面推动经济增长:一是提高了未来的生产能力,增加了将来的供给;二是增加了现实的需求,投资要投入大量的投资品和劳动力,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需求增加,这样就会刺激生产的扩张,从而提高就业率、活跃市场、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冗长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势必影响开化县政府投资计划的完成,造成投资项目无法按时完成,从而影响我县经济增长的速度。 2、阻碍社会公益项目的推进,催生各类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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