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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围,按《条例》第二条办理。

第二章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能源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

(三)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工作。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

(四)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

(五)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三章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

第六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

(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第四章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八条为保证核材料合法利用和安全,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已经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后一年内办完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申请核材料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二)核材料帐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二);

(三)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

(四)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文件送“办公室”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办公室”接受许可证申请文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核准后,办理许可证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和中止的规定:

(一)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许可证中规定,逾期自行失效,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必须在期满之前九十天内提出申请;

(二)许可证申请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变化时,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四)向“办公室”提交许可证更改申请,“办公室”审查后,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许可证申请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重大变化或更改时,“办公室”有权通知许可证持有单位重新办理许可证;

(四)许可证持有单位要求终止许可证时,应在完成核材料清理工作后,向“办公室”提交许可证终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五),由“办公室”审查核实注销许可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五章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十三条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范围:

(一)凡属《条例》第二条所列管理范围内的核材料都要列入本帐务系统;

(二)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即核纯铀化合物之前的产品)、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以及免于登记的核材料不属于本帐务系统。

第十四条国内核材料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调出单位应核实接收单位许可证,填写“核材料交接报告”报“办公室”;

(二)一次或多次转让累计数量达到和超过《条例》第九条所列限额者,接收单位也必须持有核材料许可证;

(三)调入与调出双方对核材料数量有争议时,“办公室”有权作出核材料衡算帐目的仲裁决定,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作出技术鉴定,其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第十五条核材料出入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先填写《核材料出入境报告》报“办公室”;

(二)核材料出境前,调出单位负责押运核材料至出境口岸货场。核材料入境后,接受单位负责从入境口岸货场接收核材料。经办核材料出入境的单位负责办理海关验收手续,双方安全责任以口岸货场为界线;

(三)核材料出境口岸交接之后或入境口岸交接之前的运输安全责任,按国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核材料数量小于《条例》第九条所列限额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需要办理核材料许可证,但必须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在调入或再转让核材料时,填写“核材料交接报告”报“办公室”;

(二)核材料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应采取管理措施,保证核材料的安全,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与丢失;

(三)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的防护、安全处置与安全运输有关规定;

(四)每年年末向“办公室”提出本年度有关核材料库存情况的报告,说明核材料的去向及剩余量,并接受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核材料制品(或含有少量核材料的制品),按《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免于登记,免于登记的核材料制品的品种和数量限额由“办公室”另行规定,免于登记的核材料制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向“办公室”填写该部分“核材料交接报告”,报告其销售品种与数量。

第六章核材料衡算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在持有核材料期间,进行衡算工作。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的核材料,经测量和入帐后,其衡算工作即可终止:

(一)已经在反应堆中消耗的;

(二)已经按规定手续转让到另一单位的;

(三)已经作为废气、废液排放,或者作为废物进行了处置,不再回收的。但临时存放仍可进行回收的物料除外。

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把核设施划分成材料平衡区,按核材料分类进行衡算,每个平衡区要有完整的帐目,实行独立的材料衡算。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核材料的实物盘存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实物盘存。对钚-239、铀-233及铀-235丰度大于20%的浓缩铀等核材料,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实物盘存;

(二)规定记录和报告的截止日期,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年底)进行盘存;

(三)制定实物盘存计划和工作程序,对盘存过程进行监督;

(四)为保证盘存准确可靠,必须做到:

1.按核材料的种类及物理化学形态进行分类盘存;

2.盘存中所有项目的核材料数量必须是测量值;

3.对设备中核材料的实物盘存和待回收物料,必须制定严格的措施,保证盘存质量;

4.排放或处置废气、废液、废物时必须测量其中的核材料含量。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原始记录与报告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核材料帐目的原始记录要求清楚、正确、系统和完整,至少保存五年;

(二)帐目管理要系统、准确、及时,各单位按其特点,建立统计记录格式、统计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要有专职的核材料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三)许可证持有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之(三)规定,向办公室提交核材料帐目与衡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核材料衡算测量系统,其基本要求是:

(一)测量系统要完整、可靠,测量的准确程度要达到附表一的要求;

(二)提供有关核材料收发、库存、损失及材料平衡情况的准确数据,进行误差分析并做出可靠评价;

(三)提出本单位材料衡算测量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使用的标准物质与标准源、取祥和制样、仪器校正、测量方法、数据和资料的记录要求、统计处理和误差评价等。测量方案及测量方案的修改都要报“办公室”备案;

(四)测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分析测量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测量人员技术水平,建立技术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测量工作。

第二十四条核材料衡算的方法及评价

(一)核材料衡算应采用闭合平衡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不平衡差(MUF)=期初存量+调入量-期末存量-调出量-已知损失量;

(二)当不衡差(MUF)大于其标准误差的2倍时,就认为材料未达到闭合平衡,有可能存在核材料的丢失、盗窃或非法转移。此时,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向“办公室”报告,并要求找出不平衡的原因和制定下一步改进的措施。“办公室”有权追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三)各衡算单位必须标定测量系统的误差,并计算不平衡差的实际测量误差,当结果超过附表一限值标准时,衡算单位必须改进分析测量系统。附表一限值标准的实施日期在许可证文件中规定。

第七章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附表二),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以下的核材料也应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场所核材料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接触核材料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不适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二)建立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完善灭火措施;

(四)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其商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固定场所的警卫和守护:

(一)一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二)二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或固定专人昼夜看守。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

(三)三级核材料部位设专人看守,或将核材料存入安全装置内;

(四)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一旦发现破坏、抢劫、盗窃行为,应迅速干预制止,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固定场所的实体屏障:

(一)一级核材料的场所至少要建立两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储存一级核材料必须有保险库或保险柜;

(二)二级核材料的场所要建立两道实体屏障,其中必须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储存二级核材料必须有坚固的库房或柜;

(三)三级核材料的场所必须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

第二十九条固定场所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一级核材料的场所、部位应装设报警、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二级核材料的场所,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

(三)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防范措施,都应使之对非法侵入行为发出快速警报。

第三十条核材料运输保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运单位负责运输保卫,应会同运输、产品、安防和保卫等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一级及二级核材料运输保卫措施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除主管运输部门另有规定之外,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

(三)一级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派武装押运;

(四)对参加运输入员和保卫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卫教育,提出明确的保卫要求,途中不准会客和私人通讯;

(五)运输工具要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起运,严禁非运输人员搭乘;

(六)运输路线、时间、始发和到达地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申报运输计划、填报货运单据一律使用核材料代号。

第三十一条核材料运输押运人员职责

(一)起运前认真核对产品件数、编号、封记,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保卫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途中检查产品包装和加固等安全状况;

(三)停车、中转、交接时组织警卫守护;

(四)途中发生破坏、偷盗、抢劫核材料的事故或案件,要妥善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交纳许可证工本费和许可证管理费,费用标准另定。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材料物资管理办法

材料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对材料物资的管理,逐步理顺和建立材料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物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防止材料物资等流动资产的损失,现对材料物资的采购、领用或调拨、出入库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材料物资的分类: 公司的材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可大致分为A、B、C三大类,A类为直接用于井下生产的大宗物资,该类物资具有日常经营所需、价值高、耗用量大等特点,如液压支护、钢材等。B类为直接用于生产,计入制造费用的电缆、水管、检测仪器仪表等,C类为低值易耗品等金额较小,如螺栓、螺帽、灯泡等零星的材料物资。 二、材料物资的采购: A、B两类材料物资实行招投标制,材料采购必须做到事先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先有计划是指,应根据生产需要和采购成本,由使用单位上报相关部门采购,应处理好降低采购成本和降低库存积压资金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对于供过于求的物资和就近市场能采购到的物资,尽可能实现零库存管理。

具体做法:使用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物资采购计划书,物资采购计划书包含材料物资名称、数量、用途、质量要求等,填写好计划书后,按审批程序报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分管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事中有控制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好材料物资的收发领用工作,领用材料时要注明用途,数量,金额和领用人签名。对用后剩余材料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材料物资的消耗可按月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非正常材料消耗原因,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三、材料物资的入库: 公司根据生产管理需要设置材料仓库,专设材料计划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计划员由采购部统一领导,计划员设两名,根据每月材料需求负责拟订采购合同,办理材料入库手续,计划员负责材料单价及金额的填写,物资采购合同签定后,计划员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填写付款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物资到库后原则上发票要同时到达,对于材料已到发票未到的物资,计划员要根据物资的价格办理暂估入库,等发票到达时要用负数冲回,根据发票补办正常的入库手续。计划员要确实履行职责,每月材料入库后及时把发票送到财务部,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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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累计调人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十条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甲供材料及时供应,确保甲供材料质量,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进度与质量,降低工程材料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合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甲供材料管理。 三、管理职责分工 1、采购部是甲供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甲供材料的采购、移交管理等工作; 2、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甲供材料的检验及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的监控工作; 3、成本部负责审核甲供材料进场数量与工程量核算数量,竣工后结算。 第二章、甲供材料管理 一、甲供材料计划管理 1、采购部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主材范围、供货厂家、主材单价和数量进行采购,保证所购材料能够满足质量及使用等要求。 2、用料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编制项目材料需用总体计划,按周期(周或月)提前15天对甲供材料进场计划进行提报(部分甲供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制定提报时间),项目部对进场计划进行核审后,递交采购部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以及需要紧急采购的,须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甲供材料提料单》见附表。 二、甲供材料现场管理 1、用料单位在接到材料进场通知后,提前做好场地规划、清底、平场、疏通道路、安排上、下车劳动力及相关机具等准备工作,用料单位必须指定专职收料人与甲方对接,进行验收及数量签字确认,出具指定此人收料签字确认有效证明。 2、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及用料单位共同对进场甲供材料按照来料凭证、材质证书进行检查验收,包括核准验收来料的品名、规格、型号、包装、标识,对来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对来料的数量进行计量统计,检查材料证书资料是否齐全,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必须在《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中注明,不得有修改。《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见附表。 3、验收合格后,采购部与用料单位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签认、凭证管理,并按规定做好计量检测原始记录,建立台帐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甲供材料移交单》见附表。 4、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办理验收手续,现场做好记录,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堆放,严禁投入使用,采购部协调沟通供料厂家办理退场工作。 5、用料单位根据材料的性能、现场条件、季节变化对存放材料进行科学的保管和保养。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工程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工程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一、工程材料管理的基本流程 1.采购流程(双包工程) (1)由各项目管理员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提出材料采购申请,并交于材料管理员处。 (2)材料管理员再根据仓库材料结存情况,拟定该工程的实际采购清单,并反馈该工程的项目管理员签字确认。 (3)工程设计部经理审核后提交采购中心及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购买,确保材料满足需求。 (4)采购员负责确定供货商,并照单采购。并负责相关合同及付款流程的办理,要账实相符。 2.入库流程 (1)自购器材到货时由采购员和库房管理员当面清点材料数量,对于材料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与收货单不相符现象,应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与供货商联系、确认处理办法。 (2)单包工程的材料,甲方直接发至我工程库的,需项目经理与甲方确认后,方可收验货。对于材料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与收货单不相符现象,应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与甲方协调。 (3)由工程设计部在甲方库领出的材料需入我公司库代管的,工程设计部需提交材料清单,库管员根据清单进行验货入库,并将清单交予料账员做代管仓的入库登 记。 (4)所有自购、代托管材料,库管员负责原始文本文档记录和管理,料帐管理负责电子档案的录入,并适时报工程设计部相关人员。 (5)库房管理员负责材料的堆放,并且由材料管理员在每月月底盘库时,检查堆放情况,如有乱堆乱放,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堆放整齐。 3.出库流程 (1)根据施工情况,由各施工队填写所需材料的“领料单”经施工队长签字确认后,由库管员见“单”发货;公司外其他施工队需领用材料,其领料单必须经工程设计部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可发货,特殊情况必须电话确认。 (2)库管员根据领料单,负责材料出库。 (3)由库管员负责每天的出库物资的登记,料帐管理员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 (4)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库房。 (5)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库房管理员应拒绝发货,并报采购中心及工程设计部。 (6)塑料制品可由项目经理电话通知由班长代签的方式发货,含铜的材料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签字签发货单后,库管见单发货。 4、退库流程: (1)工程完工后所有剩余材料必须做退库处理,由施工队将需退库材料清单提 交库管人员。交接时,需有交接清单一式三份。 (2)退库材料入库同2.入库流程 5、代管物资退料流程 (1)工程完工后,根据甲方要求,由工程设计部项目经理提交代、托管结余材

核材料管理条例精编WORD版

核材料管理条例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核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有效规范甲供材料的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同时也为更好地控制进货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依据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甲供材料主要指钢材(包含板材和线材)、水泥、木材、管材、商品混凝土、砌块(包含砖、浆砌块等)、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也包括燃油、电缆、五金类材料等。 3、本办法适用于天池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4、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指挥部 第二章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对土建工程建设而言,甲供材料的主管部门为天池能源技改指挥部(或由公司指定某部门负责),其他关联部门为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审计部、造价公司、监理公司(如果有)等,各部门职责如下: 1、技改指挥部: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大小,在立项、招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料,划定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及各项技术指标或等级,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技改工程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技改工程部为甲供材料的实施部门,负责和审计、法律、造价等部门共同完成甲供材料的询价、招标(或议标)以及谈判,确定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同时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进场、核算等工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提供准确数据。 3、法律部:负责甲供材料合同、协议的签订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合同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完整和严谨,防范风险的存在。 4、审计部:负责对甲供材料的审计工作,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

供应程序是否完整,并审核甲供材料的结(决)算。 5、造价公司:负责向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供甲供材料的设计种类、规格及数量,为业主提供判断和分析的依据,复核甲供材料的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做好工程的结(决)算工作。 6、监理公司:负责对甲供材料的进场把关,做好材料的品相、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检查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财务部:复核甲供材料的结算,负责对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和扣回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的选择 在业主方确定某项工程采用甲供材料后,由技改工程部协同审计、财务、法律、造价等部门通过询价、招标(或议标)等程序来选择最终的供应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指标等,确保甲供材料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规范要求。 2、询价:通过市场调查或咨询以及和各兄弟单位对接,对各供应商的材料进行性价比分析,同时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将资质等级高、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单位纳入邀标或议标的范围。 3、审批程序:完成前期的调查、询价以及对各供应商的考察后,将所有的资料汇总后形成报告上报领导审批。报告审批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4、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要说明,2、货物的详细说明,3、供货方式,4、供货期限,时间要作详细要求,并有奖罚措施, 5、投标单位的资格及条件,投标单位不少于3-5家,将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严格要求, 6、投标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 7、现场考察,投标单位考察施工现场,由工程部、审计、造价等相关部门对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8、招标材料的资金及付款情况说明 9、招标文件内容、目录、格式、资料等作统一说明和要求,10、招标

公路法实施细则

公路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材料.doc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认真贯彻、落实我厂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追求探索,以高度的责任心,敏锐的洞察力,务实的工作作风,合理安排,统一部署,规范运作,降费提效,提高执行力,大力提倡精细管理,实现了物资供应的高效运行,保证了阶段性各项指标的全面完成。 一、物资采购 1、今年全面控制成本费用是物资系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成本费用与效益挂钩,责任之强,重在执行。全年材料、燃料等费用指标为 3992 万元(不含药剂费用) ,与上年同比减少 800 万元;1-8 月份自行采购比上年同期少开支 500 万元。 2、上报物装公司组织物资供应情况:1-8 月份上报各类物资3094 项,采购资金 3141 万元(含药剂 906 万元、油维 116 万元) 。 3、自行采购情况: 1-8 月份自行组织采购物资 2740 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34 份,采购资金 1336 万元(含煤 240 万元) 。 4、产能建设资金情况:1-8 月份产能建设采购资金为 0.9130 亿元。 二、所作的主要工作 1、以内控管理为契机,夯实基础工作 1)强化学习,提高认识。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宣贯内控标准管理力度,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2)理顺关系、程序运作。根据管理规定和要求,修改完善了《制度汇

编》,使采供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1 3)加强仓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存货物资进行了全面整理和规范,保证了所有存货物资的帐、物、卡、资金的一致性,提升了物资的现场管理水平。 4)注重源头管理,强化过程监控。一是抓源头:重时间性,就是上报物资计划的及时。重正确性,就是上报物资计划的准确无误。重严肃性,就是上报物资计划规范运作。重效率性,就是上报物资计划到货的进度。并进行评比考核,更好的为生产服务。二是抓过程:以内控管理手册为指导,跟踪各用料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做到上下衔接,全面渗透,落到实处。三是抓结果:不定期对各类物资台帐、报表进行抽查和审查,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5)注重沟通,规范基础资料。每一季度举办一次物资管理座谈会,指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及建议。真正做到了执行工作有依据,程序规范、统一。 6)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一是采取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等多种不同层次的培训学习。二是不定期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帮促,增强了各岗位人员实践经验和认识,提高了各自的实际操作水平。三是邀请专业厂家技术人员到我厂进行专业知识讲解,使物资管理人员既要保障物资的供应,也要了解生产、贴近生产,才能更好地为一线服务。四是印发和订购物资供应相关资料、书籍,为全厂物资系统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 2、加强重点工作监控,确保质量可靠以质量为准绳,注重物资的采购和检验。一是从源头入手,优化选择供应商,选取信誉好,供货产品质量可靠,考核优秀,从事时间较长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供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系统规定

第四卷 第二部分 附件4-7 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1责任分工 1.1发包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 1.1.1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等资料及甲供甲指材料、设备清单供总包单位提 量使用。 1.1.2建设单位采购部具体负责监督各方工作,划分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提出报量 时间要求,审核监理单位审定后提、报量,及现场实测耗量签订供货合同,审核发料、领料汇总表,随时监督甲供甲指材料、设备库存及材料、设备的发放情况,督促供货单位按计划到货,按总包报表补货,提供发料预算量参考表,拨付到货款并组织竣工结算;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进行处罚。 1.2监理单位: 1.2.1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审定总包单位的材料、设备提、报量及现场甲供甲指材料、设备 的实测耗量,如审定后的提、报量在工程中出现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部分责任。1.2.2监理单位监督发包单位对材料、设备的管理,协助总包单位验货并在验货时最终对进 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有最终质量否决权),监控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按规定程序进行。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1.3承包单位(以下称总包单位): 1.3.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负责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提量、统计工作(此工作应满足 现场材料、设备招投标和实施工程之用),并应核实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技术要求。详见附表JG-1及附表JG-2。统计好数量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若总包单位提量或管理责任,使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双方结算时,承包单位按损失金额的2倍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1.3.2接货、验货(相关试验)、收货、保管、发货、跟踪、报表、盘点等材料、设备的管 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使用单位对材料、设备的使用部位、安装节点、细部做确与否;检查对已进场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已安装材料、设备的成品保护情况等的管理;对合同审核会签;提供现场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实测耗量,此量应与建设单位共同核定并通知各相关施工单位执行;参与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及结算等工作; 在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上直接对监理负责。 1.3.3建设单位将安排部分材料、设备由独立供应单位负责供应而由总包单位负责安装。总 包须与独立供应单位联系,协调有关材料、设备的运送时间及复核提供所需的数量等以确保材料、设备的运送时间不会对总包工程造成任何延误,总包须对其工程进度总计划表中表示有关材料、设备应运至现场的时间,供建设等单位审阅。 1.3.4总包单位应须做好存放材料、设备的库房准备;对材料、设备的存放及保护方法作详 细的安排,并书面呈送建设单位审核及认可,若现场未有足够的仓储空间,则总包须安排工地以外的仓库存放,对此而产生的仓租、保管、二次运输、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 1.3.5总包须提前为材料、设备运输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畅通及设备与 基础相互匹配;包括设计阶段考虑设备吊装口及运输路线、校核沿线结构荷载,施工阶段对运输路线的及时形成或施工预留,及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的水平、垂直运输(将材料、设备运至各相关现场),以及在必要的部位采取结构加固措施等,费用由总包负责。 2报量、接收及发放 2.1统计报量:总包单位根据设计信息(图纸及变更)、甲供甲指材料、设备清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

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 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

材料物资管理

1.物资分配体制:指中央、地方、部门及企业在物资分配权上的分工关系。明确了管理范围,主要包括:物资分配目录、物资平衡调拨办法、物资的申请和分配范围。 2.物资管理体制:管理物资工作的根本制度,确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及企业之间物资分配关系,管理权限、管理形式。 3.物资管理:对物资流通过程 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以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4.物资:广义上,物资是物质资料的总称,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狭义上,主要指生产资料。 5.材料消耗概算定额:指在设 计资料不齐全,有较多不确定 因素的条件下,用于估算建筑 工程所需材料数量的定额。 6.材料消耗预算定额:是由各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用于计算建筑商品价格的定额。 7.单位建筑面积材料消耗定额(平方米定额):简称平方米定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材料 消耗的数量标准。 8.材料仓储费:是指仓库及设 施的折旧、维修费,材料保管费、维修费,装卸堆码费、库 存损耗,库存材料占用资金的 利息支出等。 9.保险储备:是在材料不能按 期到货或到货不适用,消费速 率加快等情况下,为保证施工 生产需要而建立的保险性材料 库存。 10.经常储备:又称周转储备, 是指企业在正常供应条件下两 次材料到货的间隔期中,为保 证生产的进行而需经常保持的 材料存在。 11.季节储备:是指由于材料生 产上有季节性中断,如北方冬 季的砖瓦生产,为保证施工生 产供应需要,在材料生产中断 期内所建立的材料储备。 12.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明确提出签订材料采购合 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通常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13.经济批量:在某种材料总需 用量中每次采购的数量应选择 各项费用综合成本量最低的批 量。 14.材料定额供应方法:在实行限 额领料基础上,通过建立经济责 任制,签订材料定包合同,达到 合理使用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的 目的。 15.按单位工程限额领料:指一个 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用料实行限 额,是工程部位限额领料的扩大, 适用于工期不太长的工程。 16.直达运输:指材料从起运点 直接运到目的地。 17.特殊运输:用特殊结构的车 船、特殊措施、特种材料的运 输。 18.混装运输:亦称杂货运输,指 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装载各类包 装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19.联合运输:简称联运,指凭 一份运送凭证,由两种or两种 以上运输方式or同一种运输方 式的几个运输企业,遵照统一 规章和协议,实行多环节,多 区段的接力式运输。 20.“四就直拨方法”:即在大中 城市,地区性的短途运输中采取 “就厂直播,就站直播,就库直 播,就船过载”的办法。 21.最低储备量:每次进货前夕 的储备量。 22.平均储备量:最高和最低储 备量的算术平均值。 23.经济批量法:通过经济订购 批量确定经常储备定额的方 法。 24.材料订购费:指采购材料的 差旅费、检验费等。 25.四码定位:四号定位法是在 对仓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 基础上,进行货位管理的一种 方法。要求每一种材料用四个 号码表示所在的固定货位。 26.现场材料管理:指现场施工过 程中,根据工程类型、场地环境、 材料保管and消耗特点,采取科 学的管理方法,从材料投入到产 品形成,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 指挥、协调and控制,力求保证 生产需要and材料合理使用,最 大限度地降低材料消耗。 27.周转材料:指在施工生产中 可以反复使用,而又基本保持其 原有形态,有助于产品形成,但 不构产品实体的各种特殊材料。 1.工程施工收尾(参考P98) 工程竣工收尾和施工现场转移的 管理是指工程已完成总量的70% 以后,即进入收尾阶段,必须做 好施工转移的准备工作。搞好工 程收尾,有利于施工力量迅向新 的工程转移。当一个工程的主要 分项工程(指结构、装修)接近 收尾时,一般是材料已使用了 70%以上,要检查现场存料,估计 未完工程用料,在平衡的基础上, 调整原用料计划,控制进料,以 防产生剩料积压,为工程完完、 场地清创造条件。 2.材料储备定额执行(参考P76) 材料储备定额,是指在一定条件 下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材 料合理储备的数量标准,是确定 能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的合理 储备量。材料储备过少,不能满 足施工生产需要,储备过多,会 造成资金积压,不利于周转。建 立储备定额的关键在于寻求能满 足施工生产需要,不过多占用资 金的合理储备量。 3.钢筋检验:(1)拉伸试验(2) 冷弯试验(3)反复弯曲(4) 取样规格 4.材料堆场:要以使用地点为中 心,在可能的条件下,越靠近使 用地点越好,避免发生二次搬运。 5.仓库规划:(1)仓库位置的选 择(2)仓库面积的确定 6.物资管理:对物资流通过程的 计划、组织、指挥、协调and控 制,以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7.材料限额耗用数量:根据分 项、分层、分段工程量及施工定 额中的材料消耗数量,计算出分 项、分层、分段的材料需用量, 然后汇总成为单位工程材料用 量,并计算出单位工程材料费。 8.材料供应方式:指材料由生产 企业向需用单位流通过程中所采

核材料管理条例修订版

核材料管理条例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规范完善工作流程,从甲供材料(设备)选用、合同、验收、保管、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甲供材料得到有效监控,真实反映材料成本、最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流程 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招标及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验收---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供应商后评估 一、采购计划 工程部依据项目整体进度要求,编制《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合同管理部依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综合考虑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备货期、运输时间、合同洽谈时间等,编制《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供应商选择 公司各部门推荐一至二家供应商,合同管理部负责组织供应商的考察及整体评估。 三、招标及合同签订 1、采取邀请招标的材料和设备,合同管理部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 度执行; 2、采取简易招标的,由合同管理部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在各部 门推荐单位中筛选优质供应商,邀请三至五家单位密封报价,并封

存各家单位的样品,做好标识;(简易招标适应于:标的总金额﹤50万或50万≥标的总金额≤100万,且供货期紧张的招采项目) 3、定标后,合同管理部负责甲购材料采购合同准备及前期合同沟通,工程部及规划设计部从技术、供货时间、质量控制及商务报价等角度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管理部、成本部及财务部从价格、付款条件等角度参与合同谈判,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由规划设计部负责材料样板封样、并移送工程部保存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材料进场及验收 工程部根据项目整体进度及施工单位的要求,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由工程部通知供应商供货,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接货验货准备。 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工程部提前协调、落实进场条件,如道路、堆场或仓库等): 验收流程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前,由供应商填写《材料验收申请单》报工程部,工程部通知各部门做好验收准备。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工程部组织合同部、规划设计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并做好统计的原始记录,各单位、部门统一签字确认送货单由工程部留底并抄送其他部门,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签署验收合格后,才视为该批材料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对接管货物后,对本批次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负责。

物资管理方案

物资管理方案 1物资管理机构 本工程项目机构中设立物资设备部,下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心和物资设备管理工程师。 2物资管理职责 2.1物资设备采购中心职责 1)根据工程特点及工程量负责完成物资设备采购,并制定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联系厂家完成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与维修保养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和考核各作业队的物资采购工作。 2.2物资设备管理工程师职责 1)检查指导和考核各作业队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施工物资设备管理制度。 3物资验证、检验、入库 3.1材料的验证 当供方交货时,由材料员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包装、数量、交货时间和应提供的质量记录及附件等进行严格的验证后,以试验通知单的形式监理、甲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试验结果及时提供给相关的部门。对尚未进行检验或试验结果未出来的材料应作待检标识,对已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应作检验合格标识,以免混用。 3.2材料的检验

每种进场材料均要严格按照其现行有效的材料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3.3入库验收 物资检验合格后,应由仓库保管员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保管,确保储存物资数量正确、质量完好。 4物资材料储存及防护 入库物资填写“物资点验单”,悬挂标识牌,并作好入库物资的防震、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根据材料特性要求进行保养、维护,按规定堆码,堆垛之间保持一定安全通道,标识清楚,合理苫垫,定期检查。落实物资保管“十防”措施,保持材料数量、质量、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钢材、木材在露天存放时,要硬化场地,垫垛高度30~50cm,并下垫上盖,达到合理、牢固、定量、整齐堆放。 土工材料、防水卷材分批整齐堆放在料棚(库)内,防止日晒雨淋,并保持料棚通风干燥。 砂石料堆放场地硬化,碎石、石屑和砂砾等集料应隔离,分类分别堆放。 油料存放在指定油罐中;油罐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库区严禁烟火,同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和避雷设施。 库区料场严格火种火源管理,按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品库房管理按公安部门和技术规范严格控制。 运入工地的任何材料未经监理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5物资材料的运输 统一调配各种类型车辆,采用多种运输渠道和方式,对多个品种、不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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