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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支队:

现将《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

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做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及其分枝组织要与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捐血献髓)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者(亦称:志愿服务者、志愿工作者、简称:志工,俗称:义工;英语:V olunteers),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无偿的参与推动无偿献血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献血的亲身经历和感受、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配合采供血和健康教育机构,为推动无偿献血参与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

偿献血志愿者。(注:定期无偿献血或报名应急无偿献血者称为“志愿无偿献血者”或“志愿献血者”)。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并在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监护和辅导下以非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和采供血机构可组建或指导组建,由无偿献血者及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的爱心人士组成的,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无偿献血志愿者的作用是发挥身份优势,现身说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

无偿献血志愿者开展工作的方法是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视机开展捐血献髓的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带动自己周围的人志愿无偿献血和报名献造血干细胞;创造组织集体无偿献血;利用闲暇时间到无偿献血点进行现场服务;积极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组建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简称:捐血志服总队,英文名称:China Red Cross Volunteers Service General Team ,英文缩写:CRCVSGT)。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总会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全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和表彰。

(一)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隶属于中国红十

字会总会,挂牌于日常办事处所;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总会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本队的队徽是血滴形的衬底托着一个红十字镶嵌于一颗底朝上,尖向下的红心上。红心的心尖两侧标有红色英文:CHINESE RED CROSS,外围饰有本队中文名称:“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环绕排列,意在标明组织所处地域、隶属和名称。文字外由红色线条框起(详见图样),象征着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在红十字人道、博爱和奉献精神的影响下,自愿无偿的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总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队干部采取选聘与竞聘相结合的方式聘任。队长、副队长和秘书长的任用由总队聘用,报总会相关部门备案。各支队、大队、分队、小分队、组和小组的干部设置参照总队的干部配置设置,由上一级组织会同本级红十字会组织选聘和竞聘,报总队内上一级组织备案。

一般情况下,队干部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可随时补聘。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支队。

省、市、县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可会同本级红会组建本体系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并报本体系内的上一级组织备案。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体系内的相应组织,参与推动捐血献髓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和活动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各自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九条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招募。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服务对象和任务,公布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和数量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一条登记注册。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规定,协助所在地红十字会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一)个人申请加入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后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实习和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或徽章,即成为注册志愿者。

(二)无偿献血多次或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累计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达到20小时者,应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或红十字会申请成为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

(三)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做好对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及统计报备工作。

(四)本体系内的注册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本体系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接受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所在组织内的选举和被选举。

(六)可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的责任。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和宗旨,虚心学习红十字和血液科学知识、献血常识及志愿服务理念和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

(三)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和徽章。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本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志愿服务及相关活动,一丝不苟的完成自己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要服从领导、听指挥、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六)在尽己所能定期志愿无偿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救人、奉献爱心、无损健康、奉献社会自豪而快乐的切身感受,倡导将安全优质的血液无偿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的理念,动员更多健康适龄者献血救人。

(七)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以志愿者身份或着志愿者服装从事营利性或其它与无偿献血及其志愿服务无关及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的内容。

(一)参与与血液科普知识和与无偿献血相关的常识及政策法规的宣传。

(二)参与无偿献血者、志愿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招募、保留和召回等相关活动。

(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志愿者沟通联络。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经费。

(一)红十字会及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经费。

(二)无偿献血专项经费的支持。

(三)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需通过红十字会接收并下拨)。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逐级上报至总队内

上一级组织和同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二)不能履行志愿服务责任。

(三)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履劝不改者。

(四)行为或言论影响志愿者形象,甚至非法。

(五)本人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着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装,并佩带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徽章;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后,请服务现场负责人分别在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登记簿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签名或盖章,以备统计汇总和核查,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一般每天或每次志愿服务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二)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三)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或在初级培训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在定期无偿献血的基础上,不计报酬的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甚至财物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传播献血救人、奉献

爱心、无损健康的理念和血液科普知识,为推动无偿献血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五)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群策群力,邀请志愿者中的骨干参与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及合作者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为其提供服务。营利性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志愿服务资源,谋取利益。

(七)各级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及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八)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有义务和责任提供援助;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培训及服务

第十八条培训。无偿献血志愿者的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专业培训分初、中、高三个级别。培训的共性内容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推荐的教材及读物,专业培训大纲及教材由总会相关部门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负责编写。培训用教材及参考读物由培训组织方提供。

志愿者的培训在当地红十字会及采供血机构的指导下,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分自行安排和集体组织两种形式。

无偿献血志愿者可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在各自的领域适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考评及表彰

第二十条考评。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工时管理办法规定,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及服务工时进行考核和记录。每年2月29日前将本团队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志愿服务工时逐级上报至总队汇总备案。

第二十一条表彰。各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组织和配合相关组织或机构做好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表彰及申报工作。

第六章保障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组织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必要时,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

第二十三条总队负责分支组织的设置、志愿者的统计管理、下一级队干部竞选实施的监督、志愿者培训的规划、规章制度的制定、服装和徽章等的设计、工时汇总及统计报备、表彰申报和表彰的登记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以附件的方式对未详之处进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8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

分支组织设置及登记审批程序规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中“志愿服务总队在总会指导下,面向全国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逐步在全国发展成立志愿服务分队,建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网络,努力为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要求和《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负责对全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和表彰”的规定,制定本分支组织设置和登记审批程序。

一、组织的设置

总队隶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挂牌于日常办事处所;总队在总会的领导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全国红十字系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评、登记和表彰申报等,总队内设总队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支队。

各省设支队,省支队内和各设区市或地、州设大队;大队内

和各县或县级市、区设分队;分队内和乡镇或街道设小分队,小分

队内和行政村或城镇居民委设组,自然村及社区设小组。

支队、大队、分队、小分队、组和小组实行本级红十字会和总队体系内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双重领导模式,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及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参与无偿献血献髓的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登记及审批程序

1、省支队的设置

省支队的设置,应由省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会同本省红十字会向总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省支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总队审核批复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部门备案。

支队可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大队,支队办事机构可设在省级采供血机构或相应部门。

2、设区市或地、州大队的设置

设区市或地、州设置大队,应由设区市或地、州采供血机构或相关部门,会同本级红十字会向本省支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市或地、州大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支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复印件报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和本省红十字会备案。

大队可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分队,大队办事机构可设在市或地、州采供血机构或相应部门。

3、县或县级市或区分队的设置

县或县级市或区设置分队,应由县级采供血机构或献血组织部门,会同本级红十字会向本行政区设区市或地、州大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或市或区分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大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复印件报本省支队和设区市或地、州红十字会备案。

分队可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小分队,分队办事机构可设在县级采供血机构或献血组织部门。

4、乡、镇或街道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分队的设置

无偿献血志愿者个人或乡、镇或街道红十字会,可向本行政区域县或县级市或区分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乡、镇或街道名)小分队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分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本市或地、州大队和县级红十字会备案。

小分队可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组,可不设固定的办事机构。

5、行政村或居民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的设置

无偿献血志愿者个人或村、居民委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组织,可向本区域乡、镇或街道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分队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村或居民委名)组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乡、镇或街道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分队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本县(市、区)分队和乡、镇或街道红十字会备案。

组可内设办公室和若干个直属小组,可不设固定的办事机构。

6、自然村或居民社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小组的设置

无偿献血志愿者个人或自然村、居民社区红十字会组织,可向本区域村或居民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提交“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县××(自然村或居民社区名)小组的申请书”或《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村或居民委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审核批复后将登记表报分队和本行政区域乡、镇或街道红十字会备案。

小组可不设分支组织和固定的办事机构。

7、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总队体系内的相应组织,参与推动捐血献髓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力争实现每个自然村、居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社团都有总队体系内的无偿献血志愿者在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8、《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的填写一式三份,批复后逐级存档。上级行政区未设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的地方,拟设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分支组织的,可直接向再上一级组织提交申请或登记表,并逐渐理顺管理程序。

三、总队欢迎各地原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加盟本体系,成为本队在当地的分支组织;总队鼓励本队分支组织及其成员,在当地的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内设置分支组织,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其它志愿服务组织,并参加其组织的有益活动,并视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附件: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分支组织设置登记表

附件二: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一、无偿献血志愿者分注册志愿者和非注册志愿者两种。

1、注册志愿者需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方可注册;非注册志愿者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后,亦可成为注册志愿者。

2、未经培训的志愿者在定期无偿献血的基础上,还应在社会上从事捐血献髓宣传、招募、保留和召回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服务项目和业务领域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申请参加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无偿献血(简称:无偿献血)者及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活动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基层组织或相关网站申请登记。

三、凡参与由红十字团体单位或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举办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团体单位组织活动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证和徽章及服装。

未经组织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组织的重要信息。

四、个人申请成为红十字注册无偿献血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或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经新

志愿者培训(初级)并完成20小时以上的实习后,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或设区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卡或徽章和服饰,即成为注册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或同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无偿献血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和本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负责。

五、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全国通用。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或服务现场负责人应在其证书或服务日志上记录所服务地点、内容、工时并签名,同时在保存于服务现场的《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或《志愿服务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六、为便于全国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登记号。登记号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并由相关服务项目和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

情况而取消登记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七、各级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配合红十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志愿者及其服务情况的网上登记工作,减少管理程序,使志愿服务工作更加信息化和科学化。

八、无偿献血志愿者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并编入相关志愿服务团队进行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在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时,对于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应允许志愿者重新选择其它服务项目。

附件三:

服务队队干部竞选方法及参选条件

一、竞选方法

1、由拟参加竞选者或推荐者,将参选申请书或推荐书及相关资料制成竞选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组织竞选的服务队办公室;

2、服务队办公室在收到竞选文件后应及时整理,并适时提交考评小组及相关会议;

3、志愿者代表依据参选条件审核竞选者资格;

4、服务队队干部竞选考评小组,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召开竞选报告及选举会,由竞选者或被推荐者做竞选报告;

5、志愿者代表根据竞选者的自然情况及竞选报告,结合其

参与无偿献血及其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和本人意愿进行选举投票;

6、审票、统计,确定拟聘人及相应职务,整理报批并按规定程序聘任。

二、参选条件

参选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服务队管理办法、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群众基础较好的优秀注册志愿者;

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及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保留及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志愿者;

3、曾获得或达到全国性无偿献血奖,或全国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全国性“无偿献血促进奖”标准者;

4、连续两年或连续两届被评为优秀志愿者者;

5、身体状况及客观条件允许其承担志愿服务及管理工作者。

三、本条件及方法由组织实施的服务队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四、

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服务技能、技巧、道德素养和相关理论水平,以适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工作需要,使志愿者培训及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体系内志愿者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志愿者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志愿者培训采取自学、集中授课和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教学形式。

集中授课的培训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进行。集中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并作为志愿者注册的必备条件和考评及授予星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培训方式及对象

第五条自学是针对各个层次志愿者的共同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可提供相关资料供志愿者自学。

初级培训:是新志愿者/队员注册前的培训。包括集中授课、自习和现场实习三段。未参加培训或考评不合格者暂不予注册。培训地点、时间和频率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酌情安排,并提前通知受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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