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科技教育处发布时间:2014-02-10 信息来源:阅读次数:569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六、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I、II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八、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第三条学分(学时)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学时)和II类学分(学时)两类。一、I类学分(学时):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科研成果

二、II类学分(学时)授予范围:

(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贵州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

(四)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等;

(五)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学分(学时)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学时)。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三)省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4学分(24学时)。

(四)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学时),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五)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15学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36学时)。

(六)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学时):

国家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80、70、60、50、40学时)

二等奖9、7、6、5、4、学分(75、60、50、40、30学时)三等奖8、6、5、4、3、学分(70、50、40、30、20学时)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8、6、5、4、3学分(70、60、50、40、30学时)

二等奖7、5、4、3、2学分(65、50、40、30、20学时)

三等奖6、4、3、2、1学分(60、40、30、20、10学时)地、厅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7、5、4、3、2学分(40、30、20、10、5学时)

二等奖6、4、3、2、1学分(35、20、10、5、2.5学时)

三等奖5、3、2、1、0.5学分(30、10、5、2.5、1.25学时)科技成果奖的计分(学时)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二、II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二)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学时)。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三)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学时)标准授予学分(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四)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学时)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

物10----8学分

(80------60学时)

具有国际标准刊

号6-----4学分

(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核心期刊60----40学时、普通期刊40------20学时)

(CN)的刊物

省级刊

物5-----3学分

(30----10学时)

地(市)级刊

物4----2学分

(20----6学时)

内部刊物2----1学分

(6----3学时)

(五)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

予学分(学时):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345

国家级课

题1098

76学分

(7565 554535学时)

省、部级课

题8765 4学分

(5545 352515学时)

地、厅级课

题6543 2学分

(35

251586学时)

(六)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汉字授予1学分(6学时)。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七)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

学时)。

(八)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12学时),授

予参加者0.5学分(3学时)。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

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九)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以下医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

学分(6学时),参加者授予0.5学分(3学时)。参加者全

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十)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4学分(24学时)。

上述II类学分(学时)中,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市(州、地)所辖区举办时,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可持“审批认可的申报表”(或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查询),按本细则要求,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到项目举办地所

在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结束后

办理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该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

室公章的学分证书;参加厅直单位举办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

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

部门在发证单位栏加盖公章,办理学分证书。其余项目由各单位继

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学时);市(州、

地)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

办公室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厅直单位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

教育的部门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学分(学时)登记与认可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学时)登记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

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以学分(学时)

形式进行逐年登记。

二、学分登记使用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登记证》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部门负责。

三、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时),学员所在单位

负责登记。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含I、II类)和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学时)数、考核结果、签章

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的凭证。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

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

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本专业60%,相关专业40%);学分

类别、学分(学时)数是否按批准授予的一致;学习期间是否违

纪等,在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确认。

I类学分(学时)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所获得的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类学分证书》,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认可,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时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实或记入学分和学时)。

II类学分(学时)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I类学分证书》及本细则所规定可授予II类学分的相关材料,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认可,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时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实或记入学分和学时)。

六、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

入个人档案(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

一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经批准举办项目的远程

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办理并发放学分证书,

此类学分证书经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贵

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

在贵州境内举办的“国家级”项目应接受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贵

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学员发放的

学分证书须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四、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印制与发放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分I类、II类(以下简称《I类学分证书》、《II类学分证书》),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I类学分证书》发放:由举办已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活动项目单位在举办前一周将项目举办通知一式二份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举办后应及时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核实后填写发放。

《II类学分证书》发放:由厅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由举办已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I类活动项目单位上报相关资料,由厅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后填写发放。

通过参加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会、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访等形式所获的II类学分(学时),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厅直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审查,并发放《II类学分证书》。各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发放《II类学分证书》;各县(市、区、特区)医疗卫生单位由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由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并发放《II类学分证书》。

II类学分证书,在发证单位栏须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第七条考核

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

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学时)数进行登记,

并作为年度考核和单位聘用的重要内容。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严格按本细则规

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学分(学时)验证,年度学分(学

时)验证情况记入《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

《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

职称和执业再注册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各市(州、地)

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进行任职期内学分(学时)统计确认。

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单位建立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个人档案中(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

信息网),只保存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各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工作人

员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和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

认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

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三、全省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

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学时)进行年度汇总登记,

并张榜公布。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本年度学分(学时)验证时限

以前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学时)。

四、学分(学时)年度验证与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

(一)学分(学时)年度验证与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实行分级负责制。年度验证每年一次。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

以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周期确定,在职称晋

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前完成。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学时)验证;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

员的年度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抽查;县(市、

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乡(镇)、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等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

度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州、地)继续

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

(学时)验证情况,由验证部门在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持《贵

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

证年度合格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

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及县、

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等医疗卫生单位继

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省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内学分(学时)统计确认时应提供《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

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能提供任职

期内某一年或几年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则

需提供缺少《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年度的所有学

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原件。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

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市(州、地)继续

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继续医学

教育任职期间学分统计确认证明》。

(五)年度学分(学时)验证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时间为任本职期间的年度。(六)学分(学时)年度验证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七)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院、遵义医学院附院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学时)年度验证及任

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并加盖省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或公章,抽查面为继

续医学教育对象总人数的1/3。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滥授学分(学时)的单位,一经查实将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内停办国家级和省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八条其它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学时)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工矿企业或行业

等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私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的继续

医学教育实行省、地、县属地化管理。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

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医继教委发

[2004]2号)及《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黔医继教委发[2005]5号)同时废止。

三、本细则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4月22日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2018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2018年我们要以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和“二甲”医院相关标准为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继续教育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新的医学发展的需要,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2018年继续医学教育计划。 一、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学习,使每个医务人员熟悉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并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管理,院科两人相应的学分,年终总结每个同志的年度学分,要求每个同志每年度学分不低于25分。 二、合理安排本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今年,我们要抓住医改的机会,安排省级医院各位老师、各位专家组织全院或相关科室学术讲座,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要将医学“三基”知识和医疗专业技能的进一步培训作为重点项目,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处方书写规范及电子病历和新的病案首页、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传染病防治知识、中医临床路径、病种质量控制等相关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普及教育等列入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项目进行培训,同时安排各位科主任、高级或副高人员、进行相应的专科学术讲座。 三、督导职工积学习,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继续医学教 项目或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项目。 四、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师资人员培训 一支高素质的继续医学教育师资队伍,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师资规定为科主任及副高及以上人员,并给他们安排外出提高的机会,今年将临床路径管理和病种质量控制作为其继续教育的重点,要求其不断学习新知识。

五、加强与上级单位的联系,以拓宽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其它单位的联系,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形式开展学习和交流,以拓宽我们的继续教育基地。 平鲁区中医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

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doc

2015 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要求,继续落实我院“科教兴 院,人才强院”的方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卫生技术 人员的整体素质, 2014 年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学分档案的管理、 产儿科选派进修学习管理等工作将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 形式的方法,切实地开展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现制定2014 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员继续医学教 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单纯技术型向提高人文素质型转变,培 养融创新能力、医学技术、人文素质为一体,综合素质全面 发展的医务人员。 二、总体目标 2015 年度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实行“请进来”(请专家讲学、手术、会诊),“送出去” (外出进修学习、参加 院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及培训班)的形式,积极开展院内专 题学术讲座,组织科主任(护士长)查房、科室定期业务学 习,鼓励个人自考、自学或参加函授教育。通过举办各种形 式的师资培训活动,提高授课教师、临床带教教师的教学水 平,规范临床教学,培养合格医学人才。

三、实施方案 (一)、认真做好继教项目的学习工作。各科室要认真 研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参加本专业继教项目学习。 (二)、本年度将选送 1 名助产士技术骨干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学习, 1 名妇产科医生和 1 名新生儿科医生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要求进修学习人员签属协议并回院后做好带教工作。 (三)、有计划的安排各学科主任、护士长及业务骨干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短期培训班等,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奠定良好基础。 (四)、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自学、自考、函授等形式 取得高层次学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继续鼓励医务人 员提高学历层次,改善学历结构。 (五)、鼓励并支持医务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撰 写、发表学术论文。 (六)、鼓励各学科及个人引进、开发、应用新技术 项目,对确实能给医院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科 和个人 , 医院年终评议并给予奖励。 (七)、努力促进医院的对外交流工作,加强同院外医 疗机构和知名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院的学术影 响。 (八)、积极开展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以学术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书

附件1 申请代码:2014310309000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 课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2.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3.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6.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7.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同一项目举办一期以上时,请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总举办期数最多不超过6期。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 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 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 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 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 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是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素质,以人为本,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增强我院核心竞争力及卫生技术人员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贡献,以创建“学习型”医院为工作目标,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规定》、《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制定如下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教育毕业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从事医疗、医技、护理的初级以上职称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 1、由医务科、护理部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

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以科室为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4、以科室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业务闭卷考试或技能考核。 5、医务科、护理部等科室每季度组织三基闭卷考试或技能考核。 6、医务科、护理部、感控科组织的业务学习。 7、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医务科、护理部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分。 8、继续教育采用参加各种短期或较长期的专业培训、进修学习、研修班、学术进座、学术会议、案例分析、临床病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网络教育等形式。 9、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必须经医务科、护理部同意;科主任安排好本科室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10、取得各类学分证书后,一周内交医务科、护理部放入个人档案。 11、鼓励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成人医学教育学习。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4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凡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卫生部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推荐的或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课人简况以及收费标准等,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五、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卫生部批准。 六、卫生部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番禺东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速医学人才的培养,建立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基本教育之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最高层次。主要目的是使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加深,从而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使继续教育和晋升、聘用、职业注册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申报必备材料。形成培训、考核、晋升一条龙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转变成自觉行动。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范围和对象 凡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对参加继续医学教

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实行学分审验制度。 二、内容和形式 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丰富,专业层次繁杂,为做到系统性、连续性、实用性,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突出

“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且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两部分,一是新毕业生或具有师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化培训等有关规定,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为目标,进行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内容;二是士级职称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师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及“注册”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以副高职专业技术标准为目标,以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四新”知识为内容,注意针对性、先进性的实用性,积极学习旨直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3、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以本专业、本学科先进水平为目标,开展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内容有:本专业的综述,以“四新”为内容的学术专题讲座、报告、科学研究、出版著作等。 4、继续教育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专题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学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疑难病例讨论、临床病理讨论、技术操作示教、长期或短期专业培训班、研讨班,引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发表论文,

(管理制度)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俩类。 (壹)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壹级学科学会举办、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之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之上医院)、县级及之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壹)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壹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壹)。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填表说明 一、项目申报备案的条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已备案过的国家级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及远程项目),举办完成并网上汇报执行情况后,拟下一年度继续举办同一项目,可填此表申报下一年度备案。 二、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备案时自动生成。 三、项目网上备案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备案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 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四、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3.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4.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5.填写项目备案表时,如项目已完成多期举办,要求填写每期的举办地点;如项目拟多期举办,要求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总举办期数每年最多不超过6期。 6.填写项目备案表时,表中的不可变更项“网上申报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控制,特此说明。如项目名称中的期(届、次)数或年份需调整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5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15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大城县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 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总结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我们制定了本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明确 了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了继续医学 教育领导小组,由医务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我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二、对继续医学教育认识程度有所提高 在如何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医 学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上,不断创新思路,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工 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强化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 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达到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 高。 三、继教管理步入正规,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继续医学教育面广、量大,层次多,形式多样,规范管理既是工 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我们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更新手段,在 规范管理上做文章。

一、是依据卫生局有关文件,制定了本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 二、是依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实行了院内继续学分制、实行签到制,掌握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医院大多数人员熟悉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三、是业务学习落实到位,学习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签到制,避免了以前业务学习流于形式的松散,学习结束发放学分卡,有利于掌握每个人的业务学习情况。 四、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有所加强 为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使卫生技术人员学有渠道、学有所获、学有所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频率和质量较往年有所增加和提高。 (一)是加强了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了禽流感.结核病,手足口病,麻疹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专科医疗护理技术培训。主办讲座30次,培训共有1000余人,合格率为100%。通过培训,提高了卫生技术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卫生人员掌握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聘请外院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业务知识的讲座,加强本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附件2 申请代码: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远程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课 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2.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具体考核方法。 3.项目学术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 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 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 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 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 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5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附件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ⅩⅩ旗人民医院 ⅩⅩ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及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化医学发展的要求,我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特制定ⅩⅩ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医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多层次继续医学教育,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医务人员,切实地开展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医院专门成立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崔忠义 副组长:贾剑锋 成员:刘巧灵、杨晓旭、樊帅、王娟、刘磊 工作职责:医务科负责组织院内培训;各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内职工开展科室培训;医务科根据院内和科室内实际培训学习情况(课件、参训签到册、授课影像资料、记录等)

进行统计确认,每季度以简报形式通知;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 三、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 1、加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鼓励开展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科室要根据《巴彦淖尔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要求,认真研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申报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时将本专业继教项目上报医务科, 医务科严格把关,按规范要求申报高水平、高质量的继教项目,提高中标率。 2、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师资培训活动,提高授课教师、临床带教教师的教学水平,规范临床教学,培养合格医学人才。本年度拟选送5名以上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到省内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并要求进修学习归来人员,必须向医院交一篇进修心得,做一次与进修相关的专题讲座,学成后要求独立完成本专业日常诊疗工作,独立或在上级医师指导(数次)下完成1-2项新技术、新项目。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业务骨干参加省内外学术会议及短期培训班等,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奠定良好基础。支持各级各类人员在国内学术团体与医疗质量控制机构任职。 3、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自学、自考、函授等形式取得高层次学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务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撰写、发表学术论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要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发表1篇文章。加强与核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 [生效日期]:2006-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