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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公司应当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权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第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

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八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工委员应参加公司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全过程。

第九条工会女工委员应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工会女工委员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公司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工会女工委员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公司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

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而不能坚持工作的,在月经期间,给予公休假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九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

减少相应的工作量。(工间休息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定)第二十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不影响女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三)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五)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多胞胎生育者,每多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二)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给予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疗单位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级以上综合医疗单位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给予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规定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孕期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实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支付相关检查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务院、省、集团公司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务院、省、集团公司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XXX公司负责人和XXX公司工会主席签

字后成立。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在订立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新的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XXX公司XXX公司工会

(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章)工会主席:(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 单位: 姓名:问卷时间: 一、填空:(20分,每空分) 1、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和权益以及。 2、女职工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出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中所给予的特别劳动保护。 3、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享有同男子的权利。 4、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享有的接受的权利和从事、、、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5、女职工的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劳动法》等享有的和利益。 6、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内容:、、、等。 7、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内容:、、、。 8、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内容:、、、管理等。 9、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至时间逐步恢复。 10、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 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时间。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计40分) 1、女职工都有哪些合法权益 2、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3、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5女职工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6、女职工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7、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8、孕妇为何不宜从事强烈振动的作业 三、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计40分) 1、试述女职工在孕期都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最新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官方)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新)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XX 公司 2018 年4 月

XX 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保障、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构建和谐XX 、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

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八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 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九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依法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合法的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公司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培训,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

关爱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关爱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国的女性摆脱了沉重的封建桎梏,开始积极的走向职场,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女性职工在我国职工中的比例也越来大。女职工现已成为企业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在新时期,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女性职员不但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还面临的生育问题及工作与家庭平衡等许多特殊问题。由于女性的独特心理、生理特点,使得新时期女职工的利益维护及问题解决也面临着更复杂的挑战。为了有效调动了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必须捍卫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要以人为本,维护女职工权益 企业要对女职工工作重视,各个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的原则,分析本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现状,分别召开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摸清女职工所关心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使得广大女职工的要求能够得到解决。 要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有关人员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例如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女职工除享受婚、丧、探亲、年休假等法定假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外,还可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对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公司要为女职

工建立健康档案,以便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健康状况。针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二、工会要发挥核心作用,维护女职工权益 认真履行好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直接反映着企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工会作为女职工的娘家人,急女职工所急,想女职工所想,为女工解决实际困难。工会要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女职工说话办事。 在女职工身心健康和精神生活方面,工会应当关心和帮助,公司工会根据企业实际和广大女职工的需求特点,充分利用各种节庆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培训,让广大女职工深刻了解她们所拥有的各项基本权益,营造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使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其次,工会要注重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举办健康知识专题讲座,帮助树立健康生活理念。 再次,工会可以开展活动,积极丰富女职工文化生活。比如在“三·八”妇女节开展相关活动;举行“三八红旗手”、“五好家庭”等表彰大会、开展趣味体育竞赛等一系列活动,从而增进了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

20191229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

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X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委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洪山区建筑业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女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其比例数与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六条企业在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企业要支持工会开展提高女职工技能素质的活动,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保证。如果活动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应给予支持。 第八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九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十条企业要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企业、工会组织及有关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降低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含各种补贴、保险、加班工资和免费食宿。 第十三条企业要以80%的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的工作量为标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度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度辛集镇齐庄小学

2016年9月 齐庄小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教职工在推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学校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制度对学校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束力。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教职工包括:学校内所有在职的女性教职工。 本制度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教职工。 第二章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学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次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对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教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对因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不能承担工作量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 轻工作量。 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工作时间,学校不按病、事假和旷工处理。

第九条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无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 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 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 个婴儿, 增加产假15 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三)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增加 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 (四)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 天。 第十一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2 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次哺 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教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婴儿满1 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 个月 第十二条女教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 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无其他福利待遇。女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

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关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3、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4、在维护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由于女职工角色的多样性,她们既是公民又是职工,同时还是妇女,因而女职工权益具有广泛性,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各种法律的配合。工会是按照工作(生产)场所和劳动单位来建立组织的比如企业中的班组、车间等。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是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利益。换一个角度说,女职工的利益,首先包含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中。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秉权同志曾经讲过,男女职工的要求00%是一致的,10%是特殊的。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内容,从宏观上讲,就是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参考)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论文)

新时期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思考和建议 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黄梅仙 在新时期各种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女职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基层女职工组织面临的情况和问题更为复杂,工作任务也更为繁重。尽管各级女职工组织虽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与形势的要求和广大女职工的希望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而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和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原因所涉及的面更广,遇到的困难和特殊性必然会更广。现在笔者就新时期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维护,作些浅谈,以求共识。 一、新时期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中存在问题(一)特殊权益难以落实。在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的过程中,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压缩人员编制,减少费用开支,实行责任到人,层层承包,有些单位和承包人不愿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还有少数单位经营者在经营思路上短期行为较重,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愿在劳动保护上多投精力、物力和财力,使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加之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使女职工和男职工在法律与现实上的不平等日益成为一个不容争辩的现实。如:一些部门女职工在“四期”不敢请假,得不到照顾;有的因产假而被加大考核力度;每月的女职工例假得不到落实;女职工的住房享受不到与男职工同等的待遇等。有的女职工由于害怕失去工作岗位,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就自动放弃本应依法享有的假期而匆匆返回工作岗位,有的为了完成企业生产任务加班加点而不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索要加班工资。尽管女职工组织对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但有些女职工因为害怕而宁愿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参政议政严重受阻。中国经历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推崇的是男尊女卑,现在,虽然国家从法律上确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传统观念仍极大地阻碍着女性素质的提高。女性参政难正是当前社会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很低,女干部参政议政范围小、层次低、能量不足、基础不平等,致使女职工参政议政大打折扣,使许多女职工参政意识趋于淡化,工作上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致使女职工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状态。目前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因职务级别等问题,造成女职工工作干部说话分量低或不能直接参与企业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研究。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辽宁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对女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加强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提高女职工身心健康水平,调动和发挥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建功立业。 第四条广大女职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努力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精业敬业,尽心尽责,积极进取,争当“四有”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对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与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六条公司在公开招聘人员时,除不合适女职工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与女职工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有毒有害等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按照《沈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企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十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到期后,应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并签订下一轮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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