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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版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版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版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版)

1 范围

1.1 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1.3 开放式小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3 术语与定义

3.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图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5 系统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 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5.1.4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以下另行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5.1.6 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5.2 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的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它技术的报警装置。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70米,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40米。

脉冲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米,电子围栏应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与围墙的间距应为12CM±1CM, 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的垂直距离为12CM士1CM,其他相邻两根金属导线的垂直距离为15CM±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的间距应不小于80CM。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固,防区内有拐角的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

5.2.2 小区周界应监控覆盖,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覆盖周界的监控每个防区应不少于一个摄像机。小区周界为河道的周界监控应有防越界报警。

5.2.3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 小区周界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且高度在6m以下的,应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5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6 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3 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3.1 摄像机基本要求:

1 应使用不低于1080P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摄像机镜头应不大于

2.8mm;

2 小区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24h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 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 前端数字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置;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其它采用POE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米;

5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7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2.8-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8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配置单独接地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的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小于4mm2。

5.3.2 小区出入口应设全景摄像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和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根据出入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全景摄像机的拍摄角度应能覆盖整个出入口无死角,用于出口的全景摄像机没有条件安装在小区外部拍摄正面的可允许安装在小区内部向外。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 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监控中心存储;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5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7 系统应能对通过小区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的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8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 车辆的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5.3.3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

5.3.4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5.3.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实时监视图像和回放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应不低于4分(级);

2 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 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 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 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8 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一般实用端口不超过交换机总端口数的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3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交换层

不应超过三级,不得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5 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

7 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5.3.9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延应≤400ms;

2 时延抖动应≤50ms;

3 丢包率应≤1*10-3。

5.3.10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2 前端设备与用户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11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5.3.12 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须至少使用1台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其余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可以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5.3.13 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14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5 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h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5.3.16 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应。

5.3.17 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5.3.18 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9 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避难层入口摄像机应有越界报警功能。

5.3.20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5.3.21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22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5.4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5.4.1 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 对小区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4 直通小区红线外的地库出入口应参照小区出入口要求设置。

5.4.5 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5.5 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5.5.1 单元所有配置门禁的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保证单元门有效关闭。

5.5.2 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5.3 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5.5.4 门禁控制系统应具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种新技术开门,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所有操作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门禁控制系统应与(可视)对讲系统建立统一的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5.5.5 使用二维码识别方式开门的,二维码有效使用时间应在10分钟以内,只能使用1次,重复使用无效;在无网络信号环境下也可扫码开门。

5.5.6 监控中心应有门禁综合管理平台,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的刷卡事件应传输至监控中心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存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本地硬盘容量不得低于1T;

2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进出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的每一次刷卡事件进行记录,并能对事件数据进行查询和调取;

3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4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各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5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刷卡事件发生位置、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卡号、刷卡人所在房号、刷卡人姓名、刷卡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6 门禁刷卡事件的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7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智能视频门禁系统建设规范》。

5.5.6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2014的规定。

5.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6.1 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与监控中心管理中心机的传输方式为网络型(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采用无线网络传输应具备断网报警功能,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在断网状态下应具备正常门禁功能。

5.6.2 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3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应能正确选呼该单元内任一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4 单元梯口机集成门禁系统应具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种技术开门。单元梯口机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

5.6.5 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宜具备锁控功能,并能在管理中心机实现单元门的开关状态提醒;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6.6 室内机应具有控制实现开锁功能;应能正确呼叫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6.1 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物联网)室内机(信息终端)人机界面一级菜单应显示可视对讲模块,应具备自动恢复、自动重启功能(看门狗功能),音视频通话应具备加密功能。

5.6.6.2 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可使用无线网络型终端设备,应至少设置1台对讲室内机,必须具备双向对讲及锁控功能。

5.6.7 别墅和复式住宅内的室内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其他每层都应有对讲分机(不直接通向户外公共区域的地下室除外)。

5.6.8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6.9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梯口机宜具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梯口机应具备防拆报警功能。

5.6.10 管理中心应有管理中心机,使用电脑加软件方式实现管理中心机功能的,应双机热备。管理中心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单元门口的单元梯口机、住户室内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

5.6.11 每台管理中心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户,应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6.12 管理中心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时宜有报警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6.13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的规定。

5.7 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7.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7.2 系统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7.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2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复式及别墅住宅每层楼面都应有紧急报警按钮;

3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7.

4 报警控制器除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2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3 报警控制器应与小区监控中心联网。

5.7.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管理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2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3 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4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5 能至少存储30天报警信息,并能独立稳定工作的嵌入式系统;

6 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7 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7.6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5.7.7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宜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2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3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4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5 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7.8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宜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9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10 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如报警联网信号采用以太网传输,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用光纤传输。

5.7.11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含与入户车库相通的地下室)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

5.7.12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保证报警信号优先。不能做到报警信号优先和防区设置要求的,应加装独立防盗报警主机控制器。其报警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和《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5.8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8.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2 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 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4 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8.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8.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规定。

5.9 安防控制中心要求

5.9.1 小区监控中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安防专用面积应大于30m2,户型宜为长方形。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9.2 监控中心与门卫值班室合用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9.3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5.9.4 监控中心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的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的费用。

5.9.5 监控中心应统一配置一台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系统主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9.6 监控中心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断时应满足主要设备正常工作2h。

5.9.7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9.8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5.9.9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2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9.10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2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3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4 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 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做等电位连接,设备、机柜与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汇流环或汇集排截面积应≥35mm2。

5.9.11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

5.10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0.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中的相关规定。

5.10.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10.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11 防雷与接地

5.11.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11.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

5.1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11.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2 实体防护装置

5.12.1 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2.2 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宜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2.3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每户住宅应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5.12.4 楼栋单元一层至二层可开启外窗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5.12.5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6 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建设资金是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一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0元,独体、联排别墅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5元。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的小区应不低于一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

6.2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评审和验收工作的意见(暂行》(公信通发[2012]3号)的规定进行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按照《苏州市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苏州市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执行。

6.3 小区安防系统免费维保期应不少于二年,有关售后服务内容应在合同和竣工资料中体现。免保期届满前,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专业维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4 小区设计方案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超出3年未进行验收,中间出台新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或评审。

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的智能化

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的智能化 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摘要 随着近几年来智能化行业的飞速发展,安防系统已由原来特殊待业,专门应用逐渐普及到各行各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居家安全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基础,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尤其是比较分散、比较偏远、环境相对比较复杂的居民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传统的门卫值班和保安巡逻等治安管理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住宅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为了满足住宅小区用户安全和科学系统化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对随时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对意外情况能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给出正确、快速的指挥和处理。建立一个全天侯综合安防系统,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对讲系统、巡更系统等组成。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采用电视摄像等手段监视被保护对象;门禁系统用卡片、按键、电子门锁等装置控制出入口门的开关;防盗报警系统采用动物物体监测器,监测接近被保护对象的运动物体;对讲系统利用可视电话来辨别访客身份;巡更系统是在安保人员巡逻路线上设置发信器,以确认保安人员的巡视记录、时间等。并且安防系统要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要求。实现对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周界等重要区域的实时监控,达到维护社会治安和防止破坏的作用,及时地把一切可能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案件和险情的图像资料传送到监控中心,使监控中心的值班员可以把这些危害和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杜绝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对于构建安全、和谐的住宅小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智能化,住宅小区,安防系统

1 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随着近几年来智能化行业的飞速发展,安防系统已由原来特殊待业,专门应用逐渐普及到各行各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居家安全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基础,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尤其是比较分散、比较偏远、环境相对比较复杂的居民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传统的门卫值班和保安巡逻等治安管理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住宅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为了满足住宅小区用户安全和科学系统化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对随时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对意外情况能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给出正确、快速的指挥和处理。建立一个全天侯综合安防系统,实现把一些危害和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杜绝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对于构建安全、和谐的住宅小区。 1.1.1问题的提出 建成一个完善的监控与防盗的安防系统,满足住宅小区用户的安全和科学系统化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对随时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对意外情况能迅速做出正确判断,并给出正确、快速的指挥和处理。 1.1.2研究的意义 现代住宅小区不仅日逾讲究家庭装修的高档化和住宅小区周边环境的自然化,而且对住宅小区内的保安与防范要求越来越高。要真正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为住户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服务,必须具备一套先进的、智能和可靠的安防系统作为管理辅助。 在住宅小区内部安装数字监控系统,达到维护社会治安和防止破坏的作用,及时地把一切可能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案件和险情的图像资料传送到监控中心,使监控中心的值班员可以把这些危害和隐患扼制在萌芽状态,杜绝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从世界上第一幢智能建筑1984年在美国出现后,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和东南亚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先后提出了各种智能家居的方案。智能家居在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国都有广泛应用。西方企业家在进军中国时,首先看到的是中国十三亿人口的巨大市场,但由于忽视中国市场的特点,往往事倍功半。在中国营销并不简单地等于销售价格乘以人口。面对诸多文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附件: 商业营业场所(大中型商场、超市)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要求 前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商业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和检验、验收、运行、维护、存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商业营业场所(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商业营业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T 25724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R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503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大中型商场超市 商业单体建筑经营面积在5000㎡以上(含附属建筑)及3000㎡以上(含附属建筑), 以从事各类商业零售活动为主、独立纳税、集中收银的商场与超市。 3.2贵重商品店(柜)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收银区 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商业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入商场总体建设规划,应综合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建设的程序应符合GA/T 75的相关规定。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 A90 备案号: XXXXX-XXXX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下载编辑!

上 海市地方标准 DB31/329.11-200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医院 前 言 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 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 ——第5部分:电力系统;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第9部分:零售商业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医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系统总体配置要求 3.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3.3 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3.5 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小区住宅智能安防系统的组成及功能

提要 近年来,中国大步跨入了信息化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与通信和信息的关系日益紧密,信息化社会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与工作习惯的同时,也对传统住宅的建设标准提出了挑战,社会、经济及技术的进步改革,更使人们的观念随之变化。于是,在小康住宅概念的基础上,引入建筑物智能化系统技术,形成了智能住宅的概念。又由于中国的住宅多为成片开发按区域管理。采用各种智能化手段来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称之为智能住宅小区。而安全的居住环境是智能住宅小区的基础,为保证住宅小区的真正安全,必须由技防,人防与物防相结合进行综合防范。小区住户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充分运用传感技术及控制技术等高新技术,即在住户内设置各种探测器,报警后经户采集器传至物业管理中心,实现住户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章:阐述了当今住宅小区出现偷盗和暴力等各种犯罪手段对保安系统提出许多新课题。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同时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保安系统的内容有了新的意义。由此提出小区智能安防系统的结构,重点介绍住户智能安防系统组成。 第二章:较为详细地对住户安全防范的关键技术例如:双鉴探测器、烟感探测器、门磁传器、住户采集器、单元控制器、监控主机等,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对住户安全防范系统进行设计。 第四章:介绍住户安全防范系统实际应用。 第五章:结论部分对本文论文进行总结的同时,提出小区住户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的发展方向。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1.1 小区住宅智能安防系统的组成及功能 (2) 1.1.1 小区安保管理控制系统的组成 (2) 1.1.2 每个子系统的作用 (2) 1.2 住户智能化安防系统的作用和组成 (8) 1.2.1 住户智能化安防子系统结构框图 (8) 1.2.2 住户智能化安防子系统各部分作用 (9) 第二章 住户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关键技术的分析 (12) 2.1 住户智能安全防范系统中探测器的设计 (12) 2.1.1 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12) 2.1.2 红外线深测器 (15) 2.1.3 被动红外/微波深测器 (19) 2.1.4 可燃气体深测器 (19) 2.1.5 离子感烟深测器 (21) 2.1.6 磁敏探测器 (22) 2.2 住户采集器 (24) 2.3 单元控制器 (24) 2.3.1 功能 (24) 2.3.2原理图 (25) 2.4 监控主机 (25) 2.5 住户采集器软件流程图 (27)

安防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

安防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投标申请人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1.2投标申请人须是同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安全防范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财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1.4近三年至少具有一项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备查)。 1.5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及以上。 1.6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 外省施工企业还需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投标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投标。(详见吉建管[2007]17号、吉建管[2008]14号文件) 9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1. 二、招标内容和供货范围

以设计院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智能与信息系统施工设计图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和施工(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巡更系统以及考勤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系统集成、明敷管线、电缆等)。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主要含:视频监控子系统、防盗报警子系统、门禁子系统(一卡通)、巡更管理子系统、实现各子系统的集成与联动,实现统一调度和管理,确保与弱电系统整合、开放协议,预留与其它弱电系统接口,便于未来集成。 三、投标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3.1投标方应提供关键设备制造厂家授权书、厂家的通讯协议开放承诺书、厂家原厂授后服务承诺书、产品手册样本。(包括监控设备、存储设备、拼接屏等)。 3.2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3.3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3.4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总体配置。 3.5详细的功能实现方案。 3.6工程计划建议。 3.7工程验收计划、技术培训。 3.8售后服务的保证。 3.9工程造价(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满足招标方所有要求,与设备、供应、运输、保险等有关的所有辅材和安装内容应全部包含在内,除招标方明确提出需要的变更外,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投标方提供所有投标费用详细的报价清单和总报价(系统建设必须而未明确报价,视为赠送),报价风险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3.10详细的分项硬件、软件报价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展览会,简称展会 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 3.2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 举办展会的场所。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方案设计(2016版)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16版) 1范围 1. 1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 . 2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1. 3开放式小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174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15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

安防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投标申请人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1.2投标申请人须是同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防范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 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财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1.4近三年至少具有一项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业绩(合同原件 备查)。 1.5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_ 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及以上。 1.6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投标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投标。(详见吉建管[2007]17 号、吉建管[2008]14号文件) 1.9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二、招标内容和供货范围 以设计院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智能与信息系统施工设计图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和施工(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巡更系统以及考勤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系统集成、明敷管线、电缆等)。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主要含:视频监控子系统、防盗报警子系统、门禁子系统(一卡通)、巡更管理子系统、实现各子系统的集成与联动,实现统一调度和管理,确保与弱电系统整合、开放协议,预留与其它弱电系统接口,便于未来集成。 三、投标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3.1投标方应提供关键设备制造厂家授权书、厂家的通讯协议开放承诺书、厂家原厂授后服务承诺书、产品手册样本。(包括监控设备、存储设备、拼接屏等)。 3.2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3.3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3.4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总体配置。 3.5详细的功能实现方案。 3.6工程计划建议。 3.7工程验收计划、技术培训。 3.8售后服务的保证。 3.9工程造价(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满足招标方所有要求,与设备、供应、运输、保险等有关的所有辅材和安装内容应全部包含在内,除招标方明确提出需要的变更外,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投标方提供所有投标费用详细的报价清单和总报价(系统建设必须而未明确报价,视为赠送),报价风险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3.10详细的分项硬件、软件报价

安全技术防范概述.DOC

安全技术防范概述.DOC 一、安全防范基本概念●安全防范的一般概念根据现在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安全,就是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事故;所谓防范,就是防备、戒备,而防备是指作好准备以应付攻击或避免受害,戒备是指防备和保护。 综合上述解释,是否可以给安全防范下如下定义: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两种安全理念中文所说的安全,在英文中有Safety和Security两种解释。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Safety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平安、稳妥,保险(锁)、保险(箱)等;而对Security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无危险、无忧虑,提供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抵押品、担保品,安全(警察)、安全(部队)等。 实际上,中文所讲的安全是一种广义的安全,他包括两层涵义:一指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它对应英文中的Safety,其二是指社会人文性的安全,即有明显认为属性的安全,它与Security相对应。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的被破坏主要不是由人的有目的参与而造成的;社会人文性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的有目的的参与而造成的。因此,广义的讲,安全应该包括Safety和Security 两层含义,而我们常常说的安全防范主要是指狭义的安全Security,国外通常叫“保安”。●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的本职内涵在西方,不用“安全防范”这个词,而用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Loss Prevention & Crime Prevention)这个概念。就像中文的安全与防范连在一起使用,构成一个新的复合词一样在西方,Loss Prevention和Crime Prevention也是连在一起使用的。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构成了Safety/Security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国外,Loss Prevention通常是指社会保安业的工作重点,而Crime Prevention则是警察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就是安全防范的本质内容。 综上所述,安全防范既是一项公安业务(警察执行部门),又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经济事业。它们的发展和进步,既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

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 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8-2007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视频监控作为一项先进的高科技技术防范手段,已经大量应用于小区、学校、办公、科研、工业、博物馆、酒店、商场、医疗监护、银行、监狱等场所,特别是由于系统本身具有隐蔽性、及时性等特点,在许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具体到住宅小区领域,其安防应用也从简单的技术及单一的系统应用演变为今天多技术和多系统的应用。 用户需求分析 小区安防涵括众多子系统,以视频监控系统为例,在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依据国家法规及结合业主的需求,充分考虑系统应用的安全性。以下是设计方案时需要兼顾的几点普适性思路: ·安防监控系统的设置要全面,考虑要周全,堵住防范漏洞,制造安全居住环境; ·在整体防范的要求上,对小区周界、各主要出入口、停车场、中心广场、各主要路口、楼宇内公共区域和通道、电梯及电梯厅等进行重点监视; ·在发生警情时必须能立即通过防范系统掌握警情、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采取相应措施。也就是说,必须快速准确地做出反应; ·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齐全,操作使用维修维护方便; ·具有良好的兼容性、易扩展性; ·具有良好的性价比。 具体来说,在实际项目中,根据建筑物的具体布局,需要设计多重防护,要注重人防和技防的结合。首先,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都需设置摄像机,作为第一道防护屏障。其次,在建筑物各楼层的电梯厅和主要出入口处也应设置监控点位,作为整个建筑体的第二道防护屏障。另外,还要结合周界防范、可视对讲、电子巡更及报警系统等形成更多重防护屏障。通过层层设防,人防与技防结合,设计出一个性价比高、功能实用、设计全面、安全防护水平高的综合管理体系,使管理、保安人员能快速反应各类突发事件,并提供准确的现场资料。 监控范围 在智能化安保防范方案中,综合安防视频监控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出入口、重要区域等的监控,根据不同防护区域,方案设计要采取不同的监视和控制方法。一般小区中重点监控区域为:出入口、园区、围墙周界、电梯轿箱、停车场、公共场所。针对以上主要区域,在设计时应按照其特点设置相应型号的摄像机,以保证在整个小区中,各部分都没有死角,最大限度地保护小区内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安全技术防范概述

安全技术防范概述 一、安全防范基本概念 安全防范的一般概念 根据现在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安全,就是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事故;所谓防范,就是防备、戒备,而防备是指作好准备以应付攻击或避免受害,戒备是指防备和保护。 综合上述解释,是否可以给安全防范下如下定义: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两种安全理念 中文所说的安全,在英文中有Safety和Security两种解释。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Safety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平安、稳妥,保险(锁)、保险(箱)等;而对Security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无危险、无忧虑,提供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抵押品、担保品,安全(警察)、安全(部队)等。 实际上,中文所讲的安全是一种广义的安全,他包括两层涵义:一指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它对应英文中的Safety,其二是指社会人文性的安全,即有明显认为属性的安全,它与Security相对应。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的被破坏主要不是由人的有目的参与而造成的;社会人文性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的有目的的参与而造成的。因此,广义的讲,安全应该包括Safety和Security两层含义,而我们常常说的安全防范主要是指狭义的安全Security,国外通常叫“保安”。 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的本职内涵 在西方,不用“安全防范”这个词,而用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Loss Prevention & Crime Prevention)这个概念。就像中文的安全与防范连在一起使用,构成一个新的复合词一样在西方,Loss Prevention和Crime Prevention也是连在一起使用的。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构成了Safety/Security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国外,Loss Prevention通常是指社会保安业的工作重点,而Crime Prevention则是警察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就是安全防范的本质内容。 综上所述,安全防范既是一项公安业务(警察执行部门),又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经济事业。它们的发展和进步,既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又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谓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综合安全理念,就是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时时安全、处处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服务。所谓社会公共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就是由政府发动、政府组织、社会各界(绝不是公安部一家、更不是公安部执法部门内部的某一机构)联合实施的综合安全系统工程(硬件、软件)和管理服务体系。公众所需要的综合安全,不仅包括以防盗、防劫、防入侵、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狭义“安全防范“,而且包括防火安全、交通安全、通信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人体防护、医疗救助防煤气泄漏等诸多内容。 二、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防范手段:人防、物防和技防 安全防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安全防范行业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一个分支。就防范手段而言,安全防范包括人力防范、实体(物)防范和技术防范三个范畴。其中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它们是安全防范的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传统的防范手段也不断融入新科技的内容。技术防范的概念是在近代科学技术(最初是电子报警技术)用于安全防范领域并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立防范手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DB31/329.-200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基础知识.doc

安全技术防范基础知识 第一节安全技术防范概述 一、安全防范基本概念 ●安全防范的一般概念 根据现在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安全,就是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事故;所谓防范,就是防备、戒备,而防备是指作好准备以应付攻击或避免受害,戒备是指防备和保护。 综合上述解释,是否可以给安全防范下如下定义: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两种安全理念 中文所说的安全,在英文中有Safety和Security两种解释。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Safety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平安、稳妥,保险(锁)、保险(箱)等;而对Security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无危险、无忧虑,提供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抵押品、担保品,安全(警察)、安全(部队)等。 实际上,中文所讲的安全是一种广义的安全,他包括两层涵义:一指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它对应英文中的Safety,其

二是指社会人文性的安全,即有明显认为属性的安全,它与Security 相对应。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的被破坏主要不是由人的有目的参与而造成的;社会人文性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的有目的的参与而造成的。因此,广义的讲,安全应该包括Safety和Security两层含义,而我们常常说的安全防范主要是指狭义的安全Security,国外通常叫“保安”。 ●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的本职内涵 在西方,不用“安全防范”这个词,而用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Loss Prevention & Crime Prevention)这个概念。就像中文的安全与防范连在一起使用,构成一个新的复合词一样在西方,Loss Prevention 和Crime Prevention也是连在一起使用的。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构成了Safety/Security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国外,Loss Prevention通常是指社会保安业的工作重点,而Crime Prevention则是警察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就是安全防范的本质内容。 综上所述,安全防范既是一项公安业务(警察执行部门),又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经济事业。它们的发展和进步,既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又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谓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综合安全理念,就是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时时安全、处处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服务。所谓社会公共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就是由政府发动、政府组织、社会各界(绝不是公安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7部分:监管场所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7269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526 监室门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JJ 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424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 B∕T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21741-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是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别墅群的安全防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0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件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集地。又称“居住小区”。 公共区域public area 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小区周界包围内的空间区域。 安防中继箱/中继间 relay box/room of security system 用于连接安全防范的路由和安装安全防范信号传输设备的装置/房间。 住房安防控制箱 control box of residential security system 对住户内设置的安全防范终端器进行连接、控制,并与小区监控中心连接的设备。 4 系统分类与构成 系统分类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人文状况、小区建设投资规模和安防系统功能、规模以及安全管理标示等因素,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类。 系统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最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 3.2 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 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点。 3.3 现金业务库房 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场所。 3.4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业务的设备。设立在营业网点和自助网点以外的称为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 3.5 远程安防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 对分布在不同地区安防子系统所采集的图像、报警、人员出入等相关信息进行异地集中显示、记录、控制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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