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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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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步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安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78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 【行政收费依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不收费(雷击风险评估: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费字【1994】第24号)、(豫财综字【1994】第37号)、(豫气经字【1994】第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分阶段检测: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函[2002]84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三)申请方式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总规划平面图; 4、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查验); 5、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6、需要进行雷电灾害评估的项目,提交雷电灾害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查验);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

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

编号:AQ-JS-05849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Design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e for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

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引言 钢结构是由钢板,热轧型钢和冷加工成型的薄壁型钢制造而成。 具有:材料强度高,钢材质量轻;韧性,塑性好;材质均匀;制造 简单,施工周期短;密封性好等特点。而且造型美观大方,建设周 期短,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于机场、展览馆、体育馆、各类工业厂 房、大型超市等,由于钢结构独特的建筑体系,使得此类建筑和普 通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有较大的差异。下面 就本人通过对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实际经验 总结,对钢结构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综合防雷设计的要素,建筑物的综合防 雷装置设计总的来讲可分为两部分: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外部防 雷措施包括:接闪器(针、网、带和线)、引下线、屏蔽和共用接 地系统,内部防雷措施包括:共用接地系统、屏蔽(隔离)、等电

位连接、合理布线和安装浪涌保护器(SPD)。钢结构建筑物作为现代建筑物的一种新型建筑,它的防雷装置设计也离不开这个范围,同时又有着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就钢结构建筑物防雷的不同点加以探讨。 2、钢结构建筑物的外部防雷 2.1接闪器 首先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并认真调查该位置的地理、地质、气象环境和雷电活动规律来确定该建筑物为第几类防雷建筑物,再选择用何种接闪器。由于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屋面更容易引起雷击,所以在设计时,应根据防雷类别考虑在屋面上安装何种接闪器。传统建筑物的避雷方式是采用富兰克林常规避雷导体或避雷地结合避雷网,但是金属屋面的金属板较薄,无法安装高大沉重的传统避雷针,其次从闪电理论来讲,云地闪电与人类关系最密切,它是雷雨云中荷电中心对大地的脉冲放电过程,该过程除存在光导、回击主要脉冲放电过程外,还存在一系列其他脉冲放电过程,回击的特点是峰值电流高,放电时间短,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规定》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雷初审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雷初审补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本局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施工图设计) ()雷审补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本局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受理通知书 ()雷审受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工程图纸审核步骤

办理建筑施工图纸防雷设计审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⒈包括防雷设计图纸,总规划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其它与防雷建设有关的设计图(电施、水施、消防、电视、金属构架大样等),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储罐应提供:材质、壁厚、存储物形态、存储工作压力数据等 ⒉防雷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防雷工程开工报审表》 三、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对图纸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填写《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四、建设单位按物价文件的收费标准缴纳审核费 五、领取《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凭《审核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六、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防雷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七、工程验收 ⒈防雷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综合质量检测,然后到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办理防雷设施验收资料。 ⒉申请防雷设施优良工程评定的单位,需填写申请表格,经县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派员复核后审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 三、类型:行政许可 四、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受理范围: (一)、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三)、在燃油、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或者附近施工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五、申报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申报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安装自动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doc 2、用地红线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只针对易燃易爆工程项目选址时要求提供); 3、建筑施工图纸(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水、电、暖通等专业的施工图纸); 4、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储存项目及其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内装修工程项目申报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装修施工图纸(含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电气设备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消防配置设备布置图等); 3、装修材料的防火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六、审核程序: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No.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申请书 建设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本表可到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59340.html,南海气息网站下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施工单位的防雷施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施工人员的防雷施工资格证书(2个,原件及复印件) (3)焊工人员的上岗证书(2个,原件及复印件) 4、防雷装置设计图,包括有: (1)总平面图 (2)防雷装置设计图(蓝图2份及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有:电气设计说明、防雷设计说明、防雷施工大样图、基础接地平面图、天面防雷平面图、均压环设计图、弱电设备的防雷设计等(电子版请用U 盘或光盘储存,或传至邮箱:nhqxj@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59340.html,) 5、新建建筑物电容保护器(SPD)安装方案审核表,须清楚注明避雷器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并提供具体的安装示意图(由有防雷施工资质的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6、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后方可进行施工报建。 7、防雷装置检测委托书。 二、结构类型填写:A、砖木 B、混合 C、钢筋混凝土 D、钢结构 三、使用类别填写: A1.甲类厂房、仓库 B1.教育、医疗、科研、体育馆 C1.高级综合建筑 D1.一般综合建筑 A2.乙类厂房、仓库 B2.影剧院、会堂、俱乐部、旅游 C2.高层住宅 D2.住宅、公寓 A3.丙类仓库 B3.金融、商业、宾招、娱乐场所 C3.大型厂房、丙类厂房 D3.一般厂房、仓库A4.油、气罐站(区)、锅炉房 B4.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 C4.特殊地形建筑物 D4.其他 四、电源情况填写: A.架空进线 B.自设变配电室 C.埋地进线 五、土壤情况填写:A、岩石 B、坚土 C、普通土 D、软土 六、办理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六楼气象窗口,电话:86394723; 七、层数填写:地上+地下,例如地上12层地下2层则填 12+2 八、本表可到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59340.html,南海气象网站下载。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防雷接地)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长房·时代城8#栋 验收日期: 2012年 月 日 共 页第 页 分项工程名称:接地装置安装 子分部工程名称: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隐蔽部位:基础柱 项目经理:黄 钢 施工技术负责人:李新玉 施工图号:电施-02、07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隐 蔽 工 程 内 容 序号 工程分项隐蔽验收批部位 单位 数量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情况及说明 监理(建设)单位 验 收 记 录 基础柱防雷引下线连接 2根/柱 8个柱 1、基础柱防雷引下线连接按电施02、17施工; 2、防雷引下线连接采用柱子柱内2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 3、防雷引下线连接经自检主控 项目合格,一般项目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评定结果: 经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2012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建设)项目部(章) 2012年 月 日 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等列入须经设计人员参与隐蔽验收的部位签证 设计单位参加验收人意见: 验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该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记录时应首先说明是否按设计图号施工,如有设计变更应立即在备用竣工图纸上用红色文字注明变更情况或绘制变更补充图;凡有、无设计变更,监理(建设)单位的旁站监督人均应在备用竣工图号上签字认可后,才能办理该部位隐蔽验收手续。隐蔽验收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内容要求全数检查,凡有不合格处必须当即整改达到合格后才能办理隐蔽验收手续。检查评定结论必须语言规范,并针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内容要求,填写真实可靠的结果或结论。 湘质监统编 施2002-5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新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新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申请项目: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情况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资质证编号资质等级资格证编号联系电话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品名数量(吨/每年)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电子信息系统情况系统名称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设计简介:经办人: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办理结果: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公章)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设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规模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项目使用性质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送审资料还缺第项,请尽快补齐。 经办人:年月日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雷初审字〔〕第号。 经办人:年月日填表时间:年月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申请单位名称(公章)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项目名称预计开工时间项目地址预计竣工时间设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建筑物名称结构类型 (见说明二) 层数(层) 高度(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类别 (见说明三) 电源情况 (见说明四) 土壤情况 (见说明五) 防雷图号项目简要说明说明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丰台区气象局社会管理与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383709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电子文档。

3.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防雷设计说明1份; (4)防雷、电器相关的设计图纸2套(包括电子版1套); (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1份(若是防雷公司还须提供不同设计人员资格证复印件2份)。 4.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1.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

建筑物防雷验收基本要点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第二章防雷设计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2.1 防雷设计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GB5005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1.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定。 2.2 防雷设计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侧击雷防护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等电位连接、接地、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选择、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3 防雷专业设计各个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1.总体设计(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1。 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2。 第三章防雷设计审核要求 第一节设计依据 3.1.1 设计依据应符合本规定第2.1条内容。 第二节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 3.2.1 在计算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时,应从气象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所在地

新版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新版-精选.pdf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1 总则 2 术语 3 防雷分类 4 一般规定 4.1 厂房房屋类场所 4.2 户外装置区场所 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4 其他措施 5 具体规定 5.1 炉区 5.2 塔区 5.3 静设备区 5.4 机器设备区 5.5 罐区 5.6 可燃液体装卸站 5.7 粉、粒料桶仓 5.8 框架、管架和管线 5.9 冷却塔 5.10 烟囱和火炬

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2 户外灯具和电器 6 防雷装置 6.1 接闪器 6.2 引下线 6.3 接地装置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 规范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设施的防雷设计,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 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 1.0.3 石油化工装置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装置 Petrochemical plant 炼制原油、加工其衍生物以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置。

2.0.2 辅助生产设施 Support facilities 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包括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 2.0.3 厂房房屋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 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4 户外装置区 Outdoor unit 露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 2.0.5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6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7 雷击 Lightning stroke 对地闪击中的一次电气放电。 2.0.8 直击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打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2.0.9 雷电感应 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搅拌站防雷装置设计方案

搅拌站防雷系统设计方案 一、概述 搅拌站为金属结构,且位于空旷地带,易遭到直接雷击或感应雷击。因此,为了保护人员的安全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混凝土搅拌站防雷系统应具备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能力和措施。一套完整防雷系统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三个部分组成。 二、设计依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3)《防雷及接地安装工艺标准》 (4)《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 搅拌站防雷设计主要包括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具体设计如下:(1)防直接雷击部分 混泥土搅拌站防直接雷击的措施主要是在水泥罐顶安装接闪器,每座拌和站靠近控制室较近的一根水泥罐上各装一个接闪器。搅拌站属于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依据防雷分类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用滚球法设计接闪器,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和两个金属滚球,其中避雷针针长1.5m,上滚球直径d=30cm,下滚球直径d=60cm,接闪器通过扁铁接地,接地电阻≤10Ω。接闪器示意图如下:

(2)防感应雷部分 为防止感应雷电流沿电源线路侵入控制室,造成设备的损坏,电源部分应采用二级电源防雷措施。 第一级电源防雷:在控制室总电源处安装一套威利WL DM8型三相电源防雷装置,作为电源的第一级防雷保护。具体技术参数为:标称通流容量In=30KA;最大通流容量Imax=60KA;保护水平Up≤2.0KV。 第二级电源防雷:在控制室总电源处安装一套威利WL DM8型单相电源防雷装置,作为电源的第二级防雷保护。具体技术参数为:

标称通流容量In=30KA;最大通流容量Imax=60KA;保护水平Up≤2.0KV。 电源经过避雷器后接地,接地线采用黄绿多股铜芯线,接地电阻≤4Ω。 避雷器安装示意图如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流程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四、五、七、十五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条;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6.《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 二、实施对象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申请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图。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批:市气象局法规科确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材料; 3.发证:市气象局法规科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九、决定证件 图审合格证。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1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 发表日期:2009年8月20日【编辑录入: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 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 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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