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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966-81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承揽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 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 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 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 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 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 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元;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书文档

合同编号:XX-2020-01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书文档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nsport contract documen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第 1 页共 5 页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书文档 前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本文档根据运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 3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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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

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其中旅客既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又是运送对象;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国际和沿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通常要向旅客发行客票。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是旅客乘船租提取行李的凭证,也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重要依据。客票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如果是不记名的客票,在船舶开航之前可以转让,因此还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在船舶开航之后,不记名的客票就不能再转让,又变成单纯的证据文件了。 权利责任编辑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如果船未靠码头而客票票价包括接送费用的,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还包括接送期间,即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 但是任何情况下,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不应计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上述关于旅客的运送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旅客自带的行李。旅客交运的其他行李,其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给旅客时止。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 (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上述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或旅客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上述物品是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中的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具体数额是: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旅客车辆包括其上所载物品灭失或损坏,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五)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费,并对未付行李费的行李行使留置权。 (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3)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买方: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的义 务 篇一: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 责任 XX 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 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 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由

浅析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强制保险制度

浅析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强制保险制度 [摘要]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与其他种类旅客运输合同相比,既具有共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一方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其合同的内容受到较为严格的约束。结合我国旅客运输的实际情况,对承运人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责任提高承运人对海上旅客运输安全的注意,保证海上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加积极、妥善的保护。 [关键词]旅客运输;强制保险;运输合同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①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②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大全.doc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大全 编号 委托方中菲行得美行(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订舱及承运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它口岸货物的订舱、报关、装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NVOCC,其应持有经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3甲方同意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全部或一部货物交由乙方代理出运。 4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四天或不迟于四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考虑到货运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殊性,可以采取以传真形式委托。 5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输和货物等实际情况正确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更正。 6乙方应定期提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过截止接单日后要求装载的货物,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 7甲方提供货物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必须符合海上货物安全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起运日期、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委托(须盖公司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1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品名及规格____ 数量____ 单价____ 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包装: 装运口岸:

目的口岸: 装船标记: 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 1.1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并非某国货币。《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货物概念界定 《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承运人责任期间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重点提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水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能力最大;运输成本最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运输速度慢;运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差。 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太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运输的危险性特点:①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所造成的损失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建立了一系列特殊制度。 (3)国际性的特点:船公司业务经营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事组织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我国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IMO的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ganization,BIMCO)。 BIMCO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索赔,拟定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包括提供航线和港口情况。 (3)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CMl的宗旨: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起草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众多的公约草案。 (三)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Sh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安排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和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者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班轮运输的优点: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②适合小批量零星件杂货运输;③能满足多种货物的运输要求,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④班轮公司负责转运,能满足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 (3)班轮运输的特点:①“四固定”,即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②通常不签订运输合同,而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后或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 ③杂货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仓库交接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站交接货物;④班轮公司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⑤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4)对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①运输服务的定期性;②运输速度;③运输费用;④运输的可靠性;⑤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所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海上货运船舶

客票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具有多重作用,包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客票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具有多重作用,包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客票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具有多重作 用,包括(). 篇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目录 目录i 题目1 一、航空运输合同1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1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2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2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2 (二)按时运输义务3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3 (四)附随义务4 1.注意义务。4 2.告知义务4

3.救助义务5 4.保密义务5 (五)安全保障义务6 三、总结7 2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 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 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 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 达50多万公里。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虽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 - 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到底有什么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正式版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订单号: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_ (2)数量:______ (3)单价:______ (4)金额:______ 合计:______

允许溢短装:____% (5)包装: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 (8)装船标记:_______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条款阐述》

试论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093 200910710090 【摘要】本文主要是介绍阐述和说明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以及这些规则中保护承运人利益;通过对以上规则中承运人责任与权利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和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但是也不得不指出,海事立法的未来趋势,海运神话有可能被打破,以往对承运人高风险的保护将逐步削减,条款将越来越偏向货方。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景,但是要实现这一理想状态依然需要时间和各方的努力。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上海海事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 09级学生 引言 在鹿特丹规则热烈讨论,海事立法越来越偏向货方,对于船方,承运人保护的条款,及力度越来越小的背景下,作为海商法的研究,我们将回顾一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以及在这些规则中是如何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以及简要说明为什么海运立法对于承运人的保护越来越少,对于货方的保护却越来越多。 1 各规则下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1.1《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其中涉及到保护承运人责任义务的主要有: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二)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至于货物装船以前,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 货物品质: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2. 凭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3.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4. 溢短装条款: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5%(国际贸易规定) 5. 约量: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 6. 中性包装: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7. 定牌: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8.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交货方式和地点。 9. FOB: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0. CIF: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 11. 背书:即签字,标志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及保险权利的转移。 12. CFR: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运至指定目的港。 13. FCA: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起运地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 14. CPT: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15. CIP: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6. 佣金(C):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 17. 折扣(R):卖方按原价格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一方给另一方单方面的价格。 18. 班轮:是按照固定的时间、沿照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即基本港)、收取固定的费用,这种运输方式称为班轮,即“四固定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88372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 承运人: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旅客人数:____ 第二条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 第三条乘车时间:____

到站时间:______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在现代法学中,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 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 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 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 分别研究。然而,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 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 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 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 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 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 这两者良好地契合, 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 世纪中期以来, 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 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 年, 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 唯有熟悉国 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 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 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 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 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 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降低损失, 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 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 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 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 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 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 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 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 为完成其自身义务 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 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 另一方面, 其作为一个独立 的合同, 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 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 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 方当事 人、2 个合同关系" 的情况下, 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 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 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 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 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 其他的合同义务( 如办理许可证, 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划分费用, 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 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 一是主体身份, 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 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 二是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 一方控制和承担, 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 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 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 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 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 多发地带" 。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fob 价格条款时, 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 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 发货人虽持有提单, 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 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 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 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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