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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

国家赔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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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

1997年初至1998年5月间,由王东华任总经理的连云港市华东电器批发有限公司为享受万家乐公司的大户优惠政策,在万家乐公司安徽片经理刘某的安排下,与吴江工业品有限公司和龙图公司进行拼盘销售,华东公司以龙图公司名义提货销售由刘某安排发货、退货、付款。1999年7月,华东公司与万家乐公司就业务往来进行对账,并签订了对账协议。后因万家乐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具发票给华东公司,致使协议没有履行。华东公司欠万家乐公司货款,双方存有经济纠纷。

此后,顺德市公安局以王东华涉嫌诈骗为由,以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并将王东华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39天。在王东华亲属被迫交出51万元后,对王东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王东华亲属再次交出33万元,顺德市公安局即解除了监视居住,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王东华予以释放。问题如下:

1.顺德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还是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为什么?

2.王东华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为什么?

3.如能提起国家赔偿,可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4.如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为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二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将其逮捕。后张延法于1998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赵保卫也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因检察院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上缴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项,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其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问题如下: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为什么?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如支持,应当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和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案例三

1995年8月25日凌晨,林某在某火车站仓库偷窃一包化肥,被某铁路公安处所属的火车站

派出所的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该派出所,遭该所的干警及联防队员的殴打、刑讯,造成林某脾脏破裂,胸腔内大量积血。经法医鉴定,林某属重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处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问题如下:

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为什么?

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为什么?

3.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否行使追偿权? 如可,应向谁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4.此案适合采用何种赔偿方式?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案例四

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

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

2.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3.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

案例五

1996年5月6日,某机关工作人员林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林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没收财产。林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林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林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林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林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监狱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高某殴打林某,林某花去5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林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现问:

1.林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2.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拘留,林某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如可提出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3.林某对逮捕决定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提出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4.林某对没收财产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提出请求,应向谁提出?

5.对高某殴打造成的伤害,林某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

6.林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六

2000年7月,A省河川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区化工厂厂长汪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8月8日起汪某被关押,10月11日汪某被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汪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区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传需要而在区电视台和有线广播中播放。2001年元月6日区人民法院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2001年3月3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汪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对其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汪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汪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了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免予起诉决定书。

汪某在拿到市人民检察的撤销决定书后,于2001年12月起先后向区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但在法定期限上述机关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汪某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现问:

1.汪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为什么?

2.如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可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3.如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4.在得不到有关机关的答复的情况下,汪某应采取什么途径去解决问题?

案例七

2000年1月9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按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人,王山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赵××、王××、李××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胸部。后王××在送医院抢救3天无效后死亡。王××死亡时18岁。2000年1月20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山予以逮捕。同年3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问王山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00年3月28日生效。2000年3月30日,被害人王××之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6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

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

4.王××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

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案例八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依法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丁某无罪。丁某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0天。丁某于2000年6月20日向县检察院、县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两机关均借故推诿。丁某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判令一审法院、县检察院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各赔偿丁某25日工资。丁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是在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现问:

(1)对丁某的错误逮捕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丁某对县法院、县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可否申请复议,应在何期限内提出?向谁提出? (

(3)如果丁某是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丁某是否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5)丁某提出精神赔偿费是否合法?

案例九

王某系河南某棉纺厂业务员。95年4月24日,王某为其所在的棉纱厂订购棉纱,打电话与河南周口地区绵麻物资供应公司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棉麻供应公司供给王某棉纱9吨,价值25万元和到付款。次日,棉嘛公司将货运道平顶山,王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棉麻公司将棉纱又运回了供应公司,当天下午在平顶山市,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某强行带到公安局,告诉王某拿15000元即可放人。王某交不出钱,办案人员将其带回周口地区,4月28日将王某收容审查,5月9日,王某的亲属向办案人员交纳了15000元,县公安局未开收据当日将王某释放,王某被收容审查12天。

(1)王某可以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有哪几个?

(2)如果王某提出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事项,应提出那些行政赔偿请求?

(3)王某对羁押期间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提出那些赔偿请求?

案例十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1991年5月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被减刑2年。1997年5月25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同年6月5日被释放回原籍。

1997年8月10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公诉书认定:李某1997年8月6日晚在河南省商丘市某宾馆住宿时,见来自山东省某市的女青年翟某独住该宾馆205房间,顿生歹意。当夜深人静时,李某趁翟熟睡之际,潜入205房间,先对翟女进行猥亵,后实施奸淫。此间,翟某曾被惊醒,但误认为是同住该宾馆的男友张某,故未反抗。李某奸后匆匆离去,引起翟的怀疑,遂向公安机关告发。

后经查,实施强奸的是长相与李某酷似的夏某,因李某是假释人员而予以"优先考虑"故被捕。期间,李某被审讯时,被公安干警用警械致伤,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问:

(1)李某有无司法赔偿请求权,为什么?

(2)如果李某有司法赔偿请求权,在其死亡后,其司法赔偿请求权由谁来行使?

(3)李某生前曾欠王某债务数万,王某能否提起司法赔偿以抵其债务?请说明根据与理由。(4)本案中谁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5)赔偿标准如何?

案例十一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问:

(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案例十二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案例十三

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问题:

(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2)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为什么?

(4)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案例十四

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

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问题:(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梁某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

(2)李某等检察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梁某的救济方式包括哪些?

案例一

1.顺德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华东公司与万家乐公司有着长时间的业务往来关系,华东公司欠万家乐公司货款起因于万家乐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具发票给华东公司,两公司之间的纠纷纯属一般的经济纠纷,华东公司的总经理王东华的行为不具有诈骗嫌疑,而且顺德市公安局将王东华以涉嫌诈骗为由,以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并将其刑事拘留后,并没有展开刑事侦查工作,而是让其家属交钱才放人,这明显是插手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讨债。所以,顺德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行为不是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而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2.王东华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因为顺德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王东华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实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3.可提出如下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损害,返还亲属交纳的84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年法定工作日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本案中为39天。

案例二

1.本案的赔偿义务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

2.对此要求不应当支持。因为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期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被羁押期间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三

1.是行政赔偿,因为铁路公安处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只能对林某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因此,铁路公安处火车站派出所公安干警及联防队员的殴打、刑讯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赔偿。

2.派出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铁路公安处。此案虽然是铁路公安处所属的火车站派出所干警及联防队员的侵权行为所致,但火车站派出所只是铁路公安处的派出机构,它与派出它的铁路公安处,除了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铁路公安处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铁路公安处。

3.此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应向作出殴打、刑讯行为的派出所干警及联防队员行使追偿权,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重大过失。

4.此案适合采用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方式。赔偿金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案例四

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因为本案中宋某及其隶属的铁路公安局属于有权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员和行政机关,追查“倒票”行为完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宋某作为人民警察追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所以宋某虽然身着便服到火车站办私事,但遇到“倒票”嫌疑人也应当而且有权予以追查,所以宋某的行为是执行公务无疑。

2.宋某执行公务的行为程序和手段上不完全合法。没有遵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程序,同时本案中李某并未暴力反抗,只是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其摔倒在地,应属于违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3.原告王某的行为不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为联防队员王某并不能确定宋某系执行职务,在没有确定宋某身份之前让宋某到联防办公室并没有错,这足以说明王某并没有妨碍执得职务的主观故意。因此,王某行为不构成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案例五

1.对先执行2年的刑期,由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由做出维持判决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林某被错误拘留,可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3.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为逮捕决定错误。林某可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4.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没收财产错误。林某可向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5.是国家赔偿,该监狱为赔偿义务机关。

6.无权请求国家赔偿。

案例六

1.汪某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因为汪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是无罪,按照无罪赔偿原则,汪某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2.可提出如下赔偿请求:请求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汪某因被侵犯人身自由被关押所应得的赔偿金;请求区人民检察院返还在办案过程中以“赃款”名义追缴的现金26500元及其应得利息;请求区人民检察院在当时对汪某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汪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区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汪某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案例七

(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山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

(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山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

(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山犯罪行为致王××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山予以民事赔偿。

(4)王××之父作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172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3)、(4)、(5)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当然,这一赔偿是由致害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本案受害人已死亡,按照《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王××之父有权作为请求权人要求致害机关县公安局赔偿。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受王山犯罪行为损害而致王X×死亡,所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作为物质损失应由王山予以民事赔偿。这样,本案就可以由两种途径解决:一种是依《国家赔偿法》,通过行政赔偿途径由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依《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由王山以民事侵权主体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八

(1)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县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不能申请复议;对县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可申请复议,并应在2000年6月20日起2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该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该案赔偿请求人丁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如对其处理不服,可在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否则,上一级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丁某申请复议,应在2000年6月20日起两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但依第21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数额不服或法院逾期不赔偿的,并无申请复议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只能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不可以申请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生效的决定,不得对此提出复议。《国家赔偿法》第23条之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无论其是否合法和合理,根据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是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得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所以,对丁某的请求,省高院可不予受理。

(5)合法。《国家赔偿法》第32—34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5条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丁某要求精神赔偿费的请求是合法的。

案例九

1.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提起,另一种是一并提起。

2.赔偿侵犯王某人身自由12天造成的损害,返还财产15000元。

3.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十

1.有司法请求权,因为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受到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2.可有李某的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来行使。

3.不能,因为王某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资格转移的对象之列,但王某可以要求受害人李某的继承人或有关亲属以其取得的国家赔偿费用或李某的固定遗产偿债。

4.对李某人身自由权受到的侵害由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生命权受到的侵害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5.对李某人身自由权受到的侵害,赔偿金额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羁押的天数计算。

对于李某生命权受到的侵害,公安机关应当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20倍。还应支付李某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給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案例十一

(1)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区人民法院。(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一般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十二

(1)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向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市检察院申请司法赔偿复议。

(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根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二:其一是单独提起,侵权的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一并提起,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一种是司法赔偿,一种是行政赔偿,这两种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方面都不相同。

(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而且,对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从法人制度建立的一般原则看,不应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所在。

(6)《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自侵权的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所以应自1996年9月13日起2年,即最迟在1998年9月14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

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案例十三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乡派出所干警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为赔偿义务机关。

2.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孙女可就被关押期间人身自由受到的损害、身体健康受到的伤害以及遭受的违法罚款处罚要求赔偿,也可对精神损失要求赔偿。

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下列规定确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额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赵某对孙女有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行为,符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殴打等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在赔偿后,可向赵某追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孙女可向县公安局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或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十四

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梁某应给予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

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样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某等检察人员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进行刑讯逼供,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规定的情形。因此人民检察院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李某等检察人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梁某被错误羁押,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赔偿金;被殴打造成身体伤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 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 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 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1)合法。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

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 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对李某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

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

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通畅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申请赔偿渠道更通畅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请求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从而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通畅。 亮点二:国家机关并非“违法”才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只要最终无罪,赔偿请求人就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亮点三: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

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如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四:从程序上约束公权力 旧法中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新法中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等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亮点五: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法制日报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84346

( 2 分) 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正确错误 ( 2 分) 国家赔偿责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并制定的立法形式,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一种潮流。 正确错误 ( 2 分) 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瑞士。 正确错误 ( 2 分) 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广义赔偿法。( ) 正确错误 ( 2 分) 危险责任是指由于公务的物体、行为的原因,某些公务具有异常危险的特点,对于这些公务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 2 分)初步证明理论与过错推定原则一样,都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正确错 ( 2 分)国家赔偿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公务行为的扩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赔偿责任不断扩张的表现。 正确错误 ( 2 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预期利益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 单选

( 3 分)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上强调主客观并重的是( )。 违法原则 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过错违法原则 广义无过错原则 ( 3 分)过错推定原则是17世纪法国()创立的。 学者Benoit 学者Viney 学者Waline 法官多马 ( 3 分)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法国 日本 英国 德国 ( 3 分) 在归责原则上,()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趋势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违法原则 公平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 3 分) 率先确立危险责任原则的国家是()。 德国 日本 瑞士 ( 3 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形式是()。 概括与列举并用 法院判例汇萃 具体列举条款 概括性条款 ( 3 分) 多选 下列各项中符合国家赔偿立法世界潮流的是()。 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扩大 在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原则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 公务行为的扩张 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

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 于2019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9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19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 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9年12月 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 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 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3-4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答案三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 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4. 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6分1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C 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 刘某15周

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D A 甲公安机关赔偿 B 乙检察院赔偿C 丙法院赔偿D不予赔偿3 章某因故意杀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被B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C法院因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为此――B A A公安局赔偿 B B检察院赔偿 C C法院赔偿D不予赔偿4 吴某依据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拟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要求赔偿为此――B C A 向县法院提出B 向县检察院提出 C 向县公安局提出D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三、问答题共40分1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已经执行的行为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2 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答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

新_国家赔偿法_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东方企业文化·策略 2011年8月 114 新《国家赔偿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曹 骥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北京,101500) 摘 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施行过程中,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赔礼道歉等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适用、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偿协商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8—0114—01 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较之旧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在司法机关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方面的问题,在此简单做一个梳理。 一、新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出现的问题 新的《国家赔偿法》条文规定仍然比较抽象,有些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又缺乏权威的立法解释,因此在办案中易出现以下问题: 1、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这条规定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同国家机关协商的权利,是一种选择性程序,但仅就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易流于形式和表面。 2、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了: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纵观整部国家赔偿法仅此一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条文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具体有以下不足: (1)对于何为致人精神损害和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规定.这就是在实务中赔偿请求人单方表示其精神受到巨大痛苦,但是承办人无法认定,不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 (2)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明确规定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但是对于应在什么范围、用什么方式进行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给受害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没有法律手段可以采取。因此,此规定形同虚设。 (3) 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但是没有规定支付抚慰金的范围和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对该项制度的实施造成不便,也易引起申诉人因对精神抚慰金不满而引发四处上访、闹访。 二、笔者认为在办理刑赔案件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加大力度,落实赔偿协商制度。 赔偿协商制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体现了相互理解和尊重的精神,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积极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作用。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1)积极转变角色,为赔偿协商营造平等尊重的氛围。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工作的角色,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的被害人来对待,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2)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为赔偿协商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违法确认”程序,但厘清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与否,依然有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梳理相关证据和法律,让赔偿请求人明白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因后果,赢得赔偿请求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为赔偿协商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3)在赔偿决定中充分体现赔偿协商内容,保障赔偿协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赔偿,赔偿协商绝非是一个“私了’的过程。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体现在赔偿决定中,可以增加该决定的社会道义上的约束力,有利于引导赔偿请求人尊重赔偿决定、发挥赔偿协商制度的息诉罢访的功效,从而实现赔偿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精神损害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对于精神损害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那么应该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给予精神抚慰金。此二者在适用中各有其优点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种救济方式是借鉴了民事侵权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赔礼道歉”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是我国所特有的。这种做法,主要是考虑我国国力有限,赔偿力度有限,人们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对于赔礼道歉这种形式比较重视并且易于接受。 目前适用中存在的缺点是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但缺乏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的形式要求、载体要求和范围要求具体规定,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如拒不履行的相应责任。 2、新《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内容。笔者认为,在立法或者解释中应具体加以规定。在尚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抚慰金的范围和标准。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主体范围仅限于受害人本人。 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达到严重后果,应积极予以赔偿,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给予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不应对被侵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再给予赔偿。现实中,同一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会造成被侵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不一律排斥对被侵害人的近亲属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国家赔偿领域,对于受害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严格限制。 (2)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虽已确立,但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理论上需要更加深入研究,实践中有待更进一步检验。笔者认为,在实践可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新法采用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去掉了原法条中的“违 (下转107页)

国家赔偿法2012最新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 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 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 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 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 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 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 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 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 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 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 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 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 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 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 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 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 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 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 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 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 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 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 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 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 物。 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 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 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 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 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 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 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 错,正当防卫。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 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 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 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 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 谁侵权,谁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 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 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 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 关。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 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 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 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 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 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 的程序。 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 定式。 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 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

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3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P33 4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5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5.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1.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4.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额度的赔偿。 2.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本状态。 3.国家赔偿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是请求时效,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限。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请求权才能实现。 4.返还财产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徐某独自一人从江西到福建泉洲市下属某县一制衣厂打工,原定10月19日返乡参加入伍的体检,并经其10月13日打电话回家里确认。不料,徐某于15日乘上开往省城的长途汽车后便音信全无,其所在制衣厂老板于15日晚给徐某家里打了电话,确认徐某未到后打电话报警。制衣厂所在县的公安分局经举报在距离该厂3里远的一处河道边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在未贴认尸公告、未找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将死因定性为自然死亡,将尸体定性为无名尸体并焚毁。但死者父母于尸体发现前接到自家亲戚从制衣厂打来的电话称:“徐某浑身是血怕活不长了。”很多人都知道,徐某与制衣厂老板长期来一直有矛盾且当地公安局长和制衣厂老板是本家。死者父母再给那位亲戚打电话时,那位亲戚什么也不肯说了。于是,死者父母便怀疑公安局对尸体进行的处置有毁灭证据之嫌,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简要评析:本案从尸体的发现经过、公安局对尸体的处置行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反应来看,都有颇多疑点,但这些随着证据的消灭,从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无法查

知,所以这些都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本文将从分析公安局的行为性质入手,对自由裁量这一行政法上无法解决的悖论做出一些探讨。包括: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四个问题。 一、对公安局行为的定性 公安局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未请法医的情况下将尸体焚烧的行为究竟是违法的行为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呢?这是看到这个案件首先需要辨析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什么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这些要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权限合法;三是行为内容合法;四是行为程序合法;五是行为形式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行为主体满足了法律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依据此条,公安局验尸行为权限、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国家赔偿决定书案例 【篇一: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1、[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罚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 (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2019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一、判断题 1、国家赔偿只包括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答案:正确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答案:错误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答案:错误 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6、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答案:错误 8、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错误 9、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所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误 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答案:正确 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错误

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答案:错误 1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答案:正确 1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误 15、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答案:正确 16、刑事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错误 1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一、背景案例——“少女嫖娼案”概要麻旦旦案 2001年初,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干警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对她进行了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在非法讯问了23个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在裁决书上这位19岁的少女的“性别”成了“男性”,而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迫于压力,咸阳市公安局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其做了一次“处检”。在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咸阳市公安局才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肉体上的折磨,更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为什么麻旦旦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国家侵权赔偿法》的规定中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赵作海案 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之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1年后,“被害人”因患病无钱医治,回到赵楼村。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三.呼格案 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1996年4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张帆 1.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2. 由违法归责到多元化归责 归责原则 原《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 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也不由国家负担赔偿。 违法规则的缺陷 其一,强调是非判断,弱化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是非判断功能可能会导致以下三种结

适应各类事项特征的若干个归责标准。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一, 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 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等。 第二, 过错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 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军事行为等。也就是说, 一方面用违法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违法的, 应当赔偿; 另一方面又

用过错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过错行为的,也应当赔偿。 第三, 结果归责原则。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查证核实他并没有犯罪, 将其释放。在这种例子中, 公安机关拘留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条件规定的, 没有违法, 也没有过错。但是该公民事实上并没有犯罪, 表面现象上的犯罪嫌疑, 也并不是他的过错。在这种谁都没有错的情况下, 该公民人身权利被限制的损害是客观存在,国家因此应当赔偿。 3. 责任构成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首先,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而不是抽象的,可能的损害。换句话说,损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 5

国家赔偿法道

国家赔偿法道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2、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 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计算。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5、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 主体总是一致的。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6、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且优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

状。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7、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扶养的未成年人支付生活费,应付至其有劳 动能力时止。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8、《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9、公安干警赵某之子小赵将赵某的公务手枪拿出,与伙伴小周玩 耍过程中误伤小周,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10、国家赔偿法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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