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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09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非公司制法人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本所根据有关标准,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

1.6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1.7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对于符合2.1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债券,本所根据其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对其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债券,只能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及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债券上市申请

3.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十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有);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五)、第(十一)、第(十三)等项内容。

3.2申请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5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七)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3.8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债券上市的核准

4.1本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债券在本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本所指定托管机构。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4.4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三)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七)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刊或/及本所网站。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八)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5.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

(四)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下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四)公司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

(五)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5.5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6.1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3条所含信息时,本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发行人按规定要求披露后进行复牌。

6.2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6.3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本所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

(三)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6.4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发行人可向本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7.1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

7.2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附则

8.1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

8.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2.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附件1

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上市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与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规格为209×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债券上市申请材料”字样;

2、债券发行人名称。

(三)份数

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上市申请材料目录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二)担保人近三年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有);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2

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

______________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时间:

上市地:

上市推荐人:

一、绪言

重要提示: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法定名称;

(二)发行人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三)发行人注册资本;

(四)发行人法人代表;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其隶属关系演变;

(六)发行人面临的风险。

三、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券发行总额;

(二)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三)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区域及发行对象;

(四)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五)债券面额;

(六)债券存续期限;

(七)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八)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

四、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本节列示发行人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最近一年)。

(三)主要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比率 = 负债总计/总资产;

利息偿还倍数 = (税前利润+全年利息支付总额)/全年利息支付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净资产。

六、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七、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八、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如有)

九、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当事人(但不限于)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联系人姓名:

发行人;

主承销商;

上市推荐人;

担保人;

信用评估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险资举牌现象分析及发展策略

金融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 险资举牌现象分析及发展策略 评阅人签名:_________复核人签名:_________得分:________ 姓名李亮亮 学号201434001571 专业金融学 课程名称保险经营管理 指导教师郭方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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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y the end of 2014, with generous overseas and domestic stock investment and Insurance Funds, began to enter the public view. People are surprised at the Insurance Funds ferocious"! The dramatic story by the end of 2015 because Vanke and Bao Neng differences, Insurance Funds has become the object of much attention. In 2016 China financial market, have to mention i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Insurance Funds placards". From the protracted "Wanbao dispute" to "buy Evergrande and do not move, then to Qianhai life insurance CSG A intertwined," Insurance Funds placards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parti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management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s point of view,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Insurance Funds placard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Key Words: Insurance Funds Placards,universal life insurance,development strategy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终极版 保险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角度分析

保险行业分析报告--基于上市公司视角 (2013年度) Author2014年4月 严宗、黎时端、李韬、原彰、李超 Ⅰ全年概览 2013年,中国保险业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攻方向,总资产首次突破8万亿元,保费收入跃居世界第四位,行业风险保障作用突出,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明显提高,整体呈现“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态势。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保险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17222.24亿元,同比增长11.2%。其中,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481.16亿元,同比增长17.2%;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0740.93亿元,同比增长7.86%。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212.26亿元,同比增长16.53%;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425.14亿元,同比增长5.8%;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123.5亿元,同比增长30.2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461.34亿元,同比增长19.46%。保险业在2013年的快速增长,与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息息相关,还有就是近年来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普遍增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2013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总体安全稳健。截止2013年12月,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较年初增长12.15%。银行存款22640.98亿元,占比29.45%;债券33375.42亿元,占比43.42%;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864.82亿元,占比10.23%;其他投资12992.19亿元,占比16.9%。截至2013年底,去年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3658.3亿元,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已达5.04%,同比增长1.65个百分点,是近四年来的最好水平。这体现了保险公司适应外部形势的变化,使投资多元化、盈利化,增加了债券方面的投资,而不单单是多数存银行。并且信托的异军突起,2013年以来信托产品的预期平均年化收益率在9%左右,大大吸引了保险公司的资金。 2013年保险公司总资产82886.95亿元,较年初增长12.7%。产险公司总资产10941.45亿元,较年初增长15.45%;寿险公司总资产68250.07亿元,较年初增长11.9%;再保险公司总资产2103.93亿元,较年初增长14.02%;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90.77亿元,较年初增长29.92%。净资产8475亿元,较年初增长7%。利润总额达到991.4亿元。这表明在这一年中无论产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都保持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牌中国联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牌中国联通股票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或“我公司”)举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注1:本次我公司通过认购中国联通三年期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举牌。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订日期。 二、主体信息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国人寿总资产为26805.87亿元(注2),净资产为3132.36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9%。

注2:因中国人寿为三地上市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为上市公司敏感信息,暂无法公布。此处以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总资产口径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余额后的金额,下同。 2.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本次我公司参与中国联通非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公司的关联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寿集团”)、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未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我公司与国寿集团、国寿资产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也无一致行动意向。但因国寿集团账户、国寿资产发行并管理的“中国人寿资管-工商银行-国寿资产-沪深300指数型资产管理产品”持有中国联通股票,且我公司与国寿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寿集团(我公司是国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国寿资产是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3.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3:国寿资产以其发行并管理的“中国人寿资管-工商银行-国寿资产-沪深300指数型资产管理产品”(股东代码:B880278733)持有中国联通股份。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 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与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上市公司发行多只公司债券的,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公司债券的对应关系。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应当披露在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九节(原第九节“财务报告”相应调整为第十节),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列表披露所有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报告期内公司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公司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可交换条款、提前偿还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触发及执行情况。 二、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

话;报告期内对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的资信评级机构名称、办公地址。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三、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期末余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并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四、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公司债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出具的时间、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含义等,并重点说明与上一次评级结果的对比情况。如评级发生变化,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相关变化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因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对上市公司进行主体评级的,应当披露是否存在评级差异情况。 五、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的有关规定披露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相关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是否已取得有权机构批准,以及相关变更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变化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债券持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一致行 动人举牌久远银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一致行动人举牌久远银海股票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公司与一致行动人举牌久远银海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注1:本次我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认购协议”),认购久远银海(002777)非公开发行股票。上述交易日为我司签订附条件认购协议之日期。 二、主体信息 2.1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06.77亿元,净资产为60.8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1.9%。

2.2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广发恒定24号久远银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恒定24号集合资管计划”)的认购人为平安集团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平安养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广发恒定24号集合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依据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2.3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投资该股票情况 平安养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广发恒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 日为发行方案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转债。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第九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填写网上申购的委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和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后,会不断地进行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所需的资金,融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如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其他间接融资。公司通过掌握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来规划和调整合适的融资 结构,有利于达到融资成本最低、市场约束最小、市场价值最大的目标。 一、债权融资 1、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1)企业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归发改委监管。2018 年 2 月 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 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2)项目收益债(属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 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

的企业债券。2015 年 8 月 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项目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 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若符合“双50%”的甄别标准,不允许发行公司债。所谓“双50%”,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4)可转债/可交债(属公司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期权和可能的股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竞争力分析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竞争力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金融保险行业伴随其产生,并已成为发展速度最快、体系构建最迅速的行业之一。如今金融保险行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行业。鉴于金融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重要作用,研究一国金融保险行业竞争力,探讨金融保险市场有效性,就成为把握该国国情和明确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作为金融保险行业的主体,其竞争力水平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一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整体实力。 因此,研究我国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竞争力,就存在的竞争优势深入挖掘,扭转竞争力劣势,对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研究背景及意义,通过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总结已有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的优点和不足,结合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特点,建立本文研究方法及思路。实证第一部分建立指标体系,在已有关于上市公司特别是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竞争力指标体系的研究基础上,以财务指标为主,选取证监会分类的36家国内金融保险类上市2009年财务数据,利用因子分析,构建以规模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为评价角度的指标体系。第二部分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研究目前我国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利用因子分析从四项能力角度对各公司竞争力进行分析,找出各公司竞争力优势与劣势;应用聚类分析法将36家公司分类,研究不同类别公司的竞争力特征,发现目前多数公司问题集中在优势能力不突出或劣势能力明显上;分别通过线性因子综合得分和非线性神经网络综合评价方法对36家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比较两种综合评价的优缺点,结果表明非线性神经网络综合评价更具有客观全面性,公司竞争力发展要注重综合能力培养;通过单因素方差检验方法,对金融保险类项下细分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和金融信托业的平均竞争能力水平进行比较,发现各细分行业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力差异,同一细分行业内部竞争力差异较大。 最后总结提高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规模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方法,就促进公司各项能力协调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提出政策建议。第三部分就研究发现的问题寻找解决途径:使用典型相关分析,研究各项竞争能力的相关性,结果表明规模与盈利能力、盈利与偿债能力、发展和偿债能力存在相关关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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