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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本所不鼓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的上市公司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三章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本所要求的,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上市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各项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人应当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如上市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应调整相关数据并及时披露。

承诺人应当持续关注履约能力,如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上市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四章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非法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六条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鼓励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强化董事信托责任,建立董事和董事会问责制度,追究失职董事和董事会责任。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强化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了解掌握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本所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的设立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加强规范运作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动,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管理上市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重大关联交易担保制度。对于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取得重大资产的,关联方可就上市公司取得关联资产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状况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存在项目实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建立旨在保持管理层和员工稳定的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愿对其所持股份设置一定期限的禁售期。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本所,防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本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上市公司对上述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推进监管协调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外部监督机

第四十五条本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司监管,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全面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本所建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档案信息库,跟踪、掌握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关联人的基本信息和对外投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及时报送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的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四十七条本所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广泛宣传投资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及保障措施,开通投资者维权热线和维权信箱,建立中小企业板投资者维权网站,提高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本所鼓励广大投资者、新闻媒体、有关人士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并根据有关线索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本所鼓励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九条本所组织董事及独立董事培训、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研讨会等活动,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促进上市公司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本所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对其采取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措施,情形严重的,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揭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class=““>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 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收 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

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 此案尚在审理之中。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

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企业生存权受到侵害案例2:贵阳一民营企业被政府建设项目卡 断生路贵阳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引进外资,于1987年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在该厂建成投产后的第六年,贵阳新机场选址将兴华铁合金厂厂区划定为龙洞堡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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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和依据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合同取得企业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和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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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及对策分析 企业与员工方面。企业应努力发展与员工的良好关系。员工是企业除顾客之外的第二个“上帝”,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使员工了解企业,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但有些民营企业却缺乏对职工的责任意识,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工作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有的民营企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大大超过8小时,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二,保障不到位。有的民营企业工作环境十分恶劣,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开支,不顾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设施不全,重庆市涪陵区某建筑企业曾经由于安全设施不健全导致钢管扎伤人的事件发生。 许多企业没有做好职业病的防范工作,国家规定特殊岗位要定期进行体检,有的企业只与员工签订一年或半年的劳动合同来规避企业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使其得不到相应保障。 第三,侵犯员工人身权利。企业对员工存在性骚扰、强迫劳动、扣押职工居民身份证、强迫职工缴纳保证金等侵权行为。重庆某客运有限公司的一线员工,如售票员在进行正式工作时都必须缴纳2000元的押金,如果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那么2000元的押金不予退还。企业与员工的地位不平等,处于被迫状态。 企业与消费者方面。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状况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危机。一段时期以来,民营企业存在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欺诈客户、违约毁约等现象,这些不道德的工商活动给企业、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损害,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商品,却贴上合格的检验证,以次充好或贴上名牌商品的商标,欺骗顾客。商品信息不全,或刻意删减不利信息;第二,利用广告信函、传单等发布虚假信息;第三,虚构货源、企业信息,伪造营业执照,窃取合同文书等进行诈骗活动;第四,利用回收产品,低进高出,谋取暴利,采取不正当手段价格欺骗;第五,利用对方法律素质低或法律文件的不健全,在合同中设下种种陷阱,骗取对方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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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 谢雨佳,杨惠 ? 2012-09-20 21:52:5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近年来,关于企业侵犯儿童权利的报道屡见不鲜。自强生婴儿用品、三鹿奶粉等事件发生以来,公众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怀有的抵触情绪愈发强烈。企业行为,尤其是可能给少年儿童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行为,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常有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攫取利润而置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导致无辜、弱小的孩子及其亲属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人们在对企业此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也发出了质疑之声:为何此种恶劣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促使企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倡导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草“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书”。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儿童权利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关系?我国关于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应该如何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能够更加合理、充分地的保护儿童权利?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企业承担保护儿童权利责任的理据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 儿童权利是对儿童群体权利的简称,区别于一般成人的权利,是儿童的特殊心智、身体成长阶段所必须的、为儿童所特有的权利。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中所涉及的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几十种权利。 由于社会是一个个体及组织相互联系与影响的有机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儿童身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儿童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企业具有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社会责任。 (一)经济理据 对企业来讲,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能带来培育现在和未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特别机会。因为儿童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扮演着企业客户的角色,甚至未来还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客户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直接来源,如果客户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企业赚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企业在提供服务、生产产品时,必须注意其服务或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同时,企业保护其权利,就是保证企业未来有一批健康、积极、乐观、心智健全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就是保证企业自身未来经营的正常化。企业不能寄希望于那些被其产品或服务严重侵犯权利的儿童在将来为其打拼天下。故此,保护儿童权利,是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需要。[2] (二)法律理据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宣示性条款被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定。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泉州市是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改革试验区、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是中国制造2025地方样板城市,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进制造业基地。改革开放以来,泉州民营经济年均增长30%左右。2015年,全市经济总量连续17年居福建省首位,其中民营经济占GDP 的80.9%、工业增加值的88.6%。全市现有私营企业12.7万家、个体工商户34.9万户、规上工业企业4420家,拥有中国名牌产品46件、中国驰名商标144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0项,上市企业96家,均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 一、泉州企业家精神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泉州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打造了一支企业家队伍,并形成了泉州企业家精神,这就是大家经常总结的,勇于改革、善于创新,爱拼敢赢,敢于人先,海纳百川,甘于奉献。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前赴后继的泉州企业家们正是用闯劲与拼劲繁荣了经济,成绩的背后,是早已渗入基因、代代相传的企业家精神。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级“金改区”、“民综改革试点”、新型城镇化、“海丝”先行区等建设,有力带动了泉州改革的全面深化。我们欣喜地看到,广大企业家爱拼敢赢,政企同频共振,力促民营经济在适应新常态中显示韧

劲,加快转型。与此同时,在经济面临“三期叠加”的挑战,市场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也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需求不足、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等困境。可见,单个企业的稳增长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局稳增长的基础与保障,企业家对经济大势的正确把握与妥善应对成为企业稳增长的关键,而在这个过程中,尤须激发企业家精神。 二、泉州在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方面取得较大成效 1、激发了敢闯敢拼、勇于创新的精神。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创新,而企业家正是创新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市委市政府通过出台政策文件、现场会、千人大会、典型引路,鼓励企业家按照市场和产业的发展方向,配置资源、组织生产、开拓市场,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重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树立“尊重企业家就是尊重先进生产力”的观念。 2、激发了迎难而上、为国担当的精神。每当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市委市政府总是积极引导企业正视困难,共同分析困难,为企业排忧解难,从简政下放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利企业等方面,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树立起企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 3、激发了坚守实业、专注品质的精神。越是困难的时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一个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目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我认为,去年我们国家有三件事对我国的法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一件事就是“非典”。去年的“非典”是件坏事,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就是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的政府、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能够向老百姓披露真实信息的政府。去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个征求专家意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要把人民的知情权规定下来。这就是对法制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在这个推动下,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对于政府哪些事件要向老百姓公开,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来回答,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政府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第二件事就是孙志刚案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震动,首先是因为人们深刻地关心中国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核心很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孙志刚案件也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出来以后,有人写信要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紧接着是河南省的种子条例,五名律师写信要求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审查权,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法律,这大大促进了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我认为,孙志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二是引起了对于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视。第三件事就是因为拆迁而引起的自焚案件。这反映了向农民征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居民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本届政府提出要“以民为本”,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有财产的利益应如何保障。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将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如果一个国家的建设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的基础上,那是很危险的。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修改中要写入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因之一。法制建设大环境的改善对于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项立法和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了今年有四项立法:1.制定物权法;2.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和民营企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草案正在修改讨论;3.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比公司法的修改更早一些更快一些。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的九条指导意见,证券法的修改大致就在这个意见范围内进行;4.破产法的修订。破产法已经在今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的破产法不叫修改,而叫做重新制定。这四项立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作为民营企业家首先应该意识到,财产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什么?我认为,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四种财产:其一是指物权,就是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二是指债权,也就是请求权,未来可以实现的权利。其三是指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其四是指股权,即投资者的权利。在上述四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中,物权法就是要解决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和保护问题。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企业设立更加自由和保护股权的问题。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流通中的权利,特别是涉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的问题。破产法修改主要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四个法对我们来说,对于我们如何保障企业所有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投资者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新的立法动向、立法动态。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的问题是要制约公权力。财产保护,主要是讲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私人”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两个概念,一个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也是私权利受到侵犯。一个民营企业或者一个私人财产利益受到侵犯,无非是两种:要么受到另外一个私有企业或者私人主体的侵犯;要么就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法律实际上是一根绳子,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另一端系的是公权力。如果一个私营公司受到另外一个公司,哪怕它是国有企业的侵犯,仍然是两个私有主体之间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 连江营业部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始终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课题和最重要的内容。今天,投资者教育的功能已经逐步演变成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实在在地肩负起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 一、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券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内涵的认识。投资者教育是教育、服务和保护“三位一体”的工作。目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提高,由基础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上升到服务层面。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基础。券商是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因此券商一线工作人员要加强制度学习,重视投资者教育,确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我国期货市场仍以中小散户为主要参与者,中小散户的专业性、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较弱,要充分考虑产品与投资者的差异性,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体系化、带有较强指导性和兼容性的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可以说,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前提条件,适当性工作做得好与坏将关系到进一步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进程的成败与得失。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是资本市场一项长期持续、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完善的工作,仍需要券商机构对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并加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区别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9页)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 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 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收购之后难经营 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 创新创业的通知 (高检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提出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

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意见》的要求,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同时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家是否有活力决定着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家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意见》着眼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引领和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为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培育优秀企业家、加强党对企业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下文是聘才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请你查阅。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方案 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党委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为了响应国家“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的号召,值此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意工业园区社区办与如意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举办“进社区宣传新消法”活动,宣传XX年全国消协组织“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主题,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维护居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消费环境。从而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实际的困难。 1.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法治教育; 2.让社区居民初步了解基本的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大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3.社区居民能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处理相关事情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4.大力宣传如意工业园区社区办各项职能职责,使社区办联系居民群众更为紧密,以“送温暖、送服务”为主抓手,增强群众观念,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为群众做好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5.促使社区办服务能力更为增强。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下功夫、见成效。 1.主办单位:*、*; 2.活动时间:3月15日 9:0016:00; 3.活动地点:如意广场; 4.参加人员:负责人:*** 工作人员:全体成员。 (一)活动的前期准备: 1.由主办单位确定本次活动方案,要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场地、活动程序、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等具体事宜; 2. 社区办工作人员联系协调如意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群部、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协助完成本次活动; 3. 在活动前期,提前邀请媒体记者,对活动进行采访,

公司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宝塔纸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6、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 10、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职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民营企业的五大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的五大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与作用均不容忽视。而由于民营企业大多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在组成方式与结构上有其特殊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得到了很快发展,为社会、为国家做出很大贡献。但同时,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引发的诸如急功近利、制假售假、污染环境、逃避税收、财务欺诈、拖欠工资、忽视安全、蒙骗消费者等社会问题频频出现,触目惊心,使人们对企业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与履行“社会公民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民营企业在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并经历高速发展后,已初具规模化并进入平稳的发展期。企业再上台阶时,往往就出现了发展瓶颈;特别是民企老板,会遭遇许多心灵的困惑。温州某电器集团,在资产逾亿抢滩上海时,公司老总同我们分享他的困惑历程:在企业规模近百万以前,赚钱为主要目标;当资产上千万逾亿后,物质需求早已满足,但他仍然投资发展、超负荷工作,这是为什么呢?他的答案是源自社会责任感。 事实上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民企老板于创业初都是抱着名利为企业第一目标的,这一点在原生态民企就更为突出。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企业就需要整合很多内外部资源,企业主的价值观取向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方向。民企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企业主如果没有以社会为责任的目标,就不会整合到丰富的社会资源;如果没有以客户为责任的目标,就不会与客户持续共赢发展;如果没有以员工为责任目标,就不会带来人力资源乃至企业整体的提升及可持续发展。企业是赚钱的工具,但绝不是无血无肉无情无义的工具,更不是可以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不对人类馈赠的麻木不仁的机器。一个企业成功与否,不能把利润作为惟一的标准,企业还必须承担起社会和环境所赋予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 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下面的是分享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简报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上午,太平街道文教卫办、妇工委、综治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太平组联合在太平集贸市场旁开展了以“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分局太平组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周刊》和《家具放心消费一本通》等宣传册,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并当场答复。 综治办工作人员向群众派发有关综治平安创建及防盗防骗等宣传小册子,提高群众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提醒群众在消费过程中不要上当受骗。此外,综治办工作人员认真解答群众有关反邪教、禁毒等咨询问题。 此次活动,有近300名居民来到现场,共计提供咨询服务8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受到了居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3月15日,凤台县“新消费我做主”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在中山路举行。县委书记李大松,县长袁祖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勇,县委常委、县委办

主任、县委统战部部长陈万新,县委常委、副县长曾传发,县人大副主任马洪林,县政协副主席王锡明等看望了工作人员。 据了解,20xx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新消费我做主”为年主题,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在宣传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在桌子上摆放了假冒伪劣商品,供市民对比判断,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观看,工作人员还为市民做了现场讲解和如何辨别假冒产品等,告诉市民平时购买货物时一定要仔细辨认,防止买到假冒产品;买到假冒产品要及时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中没收和查扣的各类假冒伪劣物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为更好地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20xx年全国消协组织“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促进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意识的提高,20xx年3月15日中午,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承办的“3.15”消费者权益保障宣传活动在桃园食堂门口拉开帷幕。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数百名师生和员工参与了本次活动。活动主要以消费者维权知识展板展示和“畅所欲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 (国经贸企[1996]492 [1996]226号)、1996年《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

最新(完美版)申论热点:保护企业家精神

申论热点:保护企业家精神 XX教育 【背景链接】 2016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标准表述】 [企业家精神核心] 第一,企业家要具有浮士德式不断进取的精神。德国大文学家歌德笔下的浮士德形象被誉为企业家精神的漫画式描摹:浮士德因为与魔鬼有约定,必须不断进取,一旦说出“停留一会吧”这样的话,他就会堕入地狱。企业家只有像浮士德那样不断进取,才能不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淘汰。 第二,企业家既要节俭又要勤奋。德国大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发现,加尔文教徒具有禁欲精神,并且勤奋工作,从而总是比别人更容易商业成功。 第三,企业家要有不断冒险和创新的勇气。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精神就是不断地冒险和发现新机会,将原来没有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引入新组合体系,从而实现获得超额利润(熊彼特将利润视为“成功创新的额外奖励”)的机会。 第四,企业家要具有发现市场机会的灵敏嗅觉。当代奥地利经济学派掌门人伊斯雷尔·柯兹纳认为市场就是通过为有灵敏嗅觉的企业家提供利润的机会,使得人类合作扩展秩序得到不断扩大,企业家就是要发现由于市场的无知而产生的利润机会。 也就是说,企业家精神的核心特征是具有:不断进取永不停息的坚强意志、不畏艰苦和勤俭节约的理性化工作态度、勇于冒险和积极创新的精神、发现新机会的灵敏嗅觉。 [问题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能够在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里,就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与广大企业家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够不断向前推进,与企业家也是分不开的。而这其中,企业家精神则是支持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最为关键的因素。没有企业家精神,企业家也不复存在。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信心和预期对市场的活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重在立法和执法上,立法严谨完善、执法严格有效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和管理,管理者就是投资者,管理者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几乎不存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处理各合伙人的内外部关系上。《合伙企业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不当减少已出资金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出质的。在这部法律中还有其他的条款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一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者与另一合伙人联合损害其他的合伙人。因此,一合伙人凡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实施。以下是有关保护合伙人利益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此款保证了合伙人的查阅权,使之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公司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在四方面。一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防止董事会、高管人员损害股东的利益;三是防止知情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四是股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促进公司的良序发展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此方面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就公司法的内容谈谈对其的保护。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防止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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