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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监察制度的评述

汉朝监察制度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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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监察制度的评述

中国有着五千年华泽绚丽的文明史,古代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博识。在这绵长的历史文化中,我国监察制度起源甚早,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完善,对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影响甚深,甚至将其影响延续至今,乃至未来。

有关监察官职的记载,早见于先秦时期。而汉朝监察制度是对秦朝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逐渐走向成熟,汉代是我国监察制度的建立阶段。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正式的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在御史台的领导下,中央和地方这两大监察系统初具规模,监察制度不断完善。下面将从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两方面来对汉代监察制度进行剖析和了解,然后分析其特点,最后做出利弊评价和对后代的启示,对汉代监察制度做深入浅出的分析和了解。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主要职责。

一、汉代监察制度与机构

1、中央监察系统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机器中,专门的监察机构并不是与监察制度同时产生的,。监察制度在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已经开始了,但是独立的监察机构确实从西汉末年才逐步形成。在此之前,对管理的检查工作一般是由御史大夫及其属官负责的。

据史书记载,在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的主要职掌是“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其地位在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有御史中丞和御史。汉代对官吏的监察除了御史府以外还有隶属于丞相府的司直和自成系统的司隶校尉。

西汉末年,我国封建国家政府机构的设置发生了一次重要变更。汉成帝时期用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等古代官号取代了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这一变更更对监察机构也带来了很深的影响。

在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后,其职掌与监察之事风马牛不相及,所以便有御史中丞“出外为御史台率,即令御史大夫任也”,成为当时的最高监察长官。其办事机构——御史台,活动独立,它的建立对我国古代官吏监察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2、地方监察系统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加强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都十分注意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建立一套严密的地方监察制度。

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从而创立了地方政权的郡县两级制度。同时,秦始皇还派出常驻地方的御史,负责监察郡内的工作,称为监御史,这是我国地方监察制度的开端。

汉武帝时沿承、创新秦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派常驻刺史一人,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察,“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它直接由御史中丞管辖,而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涉。到了东汉后期刺史权力不断扩大,就演变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汉灵帝时形成了州、郡、县三级

地方制度,刺史改名为州牧,至此,汉武帝时期建立的刺史监察制度最终解体。

汉代除刺史以外,司隶校尉也负有监察地方的责任。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经历过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进入了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至汉代以来,中国古代行政监督通过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督体系,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成熟的监督体制。

二、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三、汉代监察制度的利与弊、得与失

汉代创立的行政监察体系,其最本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地澄清吏治,而是为了巩固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中央集权。虽然汉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国家稳定,惩治贪官起到了影响深远的作用,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这种严密的监督体系只是封建专制体制的产物,它并没有真正起到防止官吏腐败的作用,所谓的“严密监督”也只是当出现能够威胁中央集权,威胁封建统治者统治地位的时候才会“严格执行”。

1、互相制衡,多元监督的中央监察系统

这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从中央到地方“分权制衡”的监督制度的构建,既维护了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地遏止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进一步打击了让汉王朝“头痛不已”的地方官吏与地方好强势力的勾结,从而巩固和维护了这个大汉王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但是,这种“互相制衡”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也有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监察机构多元却缺乏统一的领导,例如中央监察三大机构各成系统,职权重叠。

2、“四两拨千金”,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刺史制度

汉武帝“四两拨千斤”的部刺史制度,开创了中国地方行政监督的先河,在汉代前期,确实起到了监督、威慑地方诸侯和官吏的作用,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稳定。

但是,当汉王朝处于衰蔽之时,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吏,面对整个官僚地主集

团的庞大势力,没有了强大皇权为后盾,其监察作用可想而知只能沦为地方诸侯势力的傀儡。后来由于事权混杂,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在封建社会里, 只有在封建王朝的兴盛时期, 监察制度才能实际上起到澄清吏治、巩固政权的作用。在封建王朝的衰蔽之时, 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吏, 面对由于整个官僚地主集团的腐朽而造成的千疮百孔的社会现实, 是无法起到弹劾吏治、打击不法, 平反冤狱、改变风气的作用的。事实上, 原先曾起过积极作用的监察官吏, 也只能因时变异, 蜕变成新的官僚阶层。汉代政治制度的历史实际也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这点。一旦皇权衰弱(如西汉末年的“七国之乱”时期),刺史将会完全沦为摆设。西汉王朝自元、成以后, 监察制度逐步失去了原有的积极作用, 监察官不再以监察地方官吏作为职责,最终被地方官僚集团所同化,形成新的官僚阶层。

四,汉代监察制度对后世的启示

1、为了充分发挥监察官在监督百官上的作用,就必须保持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我国古代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力时,既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也不受上一级监察长官的左右。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推行的保证。

2、有完备的组织系统和相应的职权。只有职权分明,才能保证各个官员各自为政,既不出现监察漏洞,也不出现权力纷争。

3、为了使监察官切实发挥作用,必须严格监察官的选人方法。我国古代对监察官的遴选十分重视,两汉时候,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五、小结

两汉时期是封建监察制度确立时期,其组织、体系较周、秦有很大的进步,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监察机构,有一支人数众多的监察官吏队伍,这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无疑产生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腐败问题缓和了阶级矛盾并加强了中央集权对维护两汉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成为中国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但实际情况说明,监察官始终只不过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这是整个封建社会摆脱不了的一个痼疾。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根除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而它存在的本身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例如东汉末期各路刺史的割据战争)!

而汉王朝的监察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 表明了一个深刻的历史哲理:政治制度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变化, 归根到底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同步的。人类要想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推动社会的发展, 荡涤和清除阻碍社会前进的污泥浊水和垃圾残渣, 必须遵循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 才能有所建树。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三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三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 演变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三 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教师用案: 课程标准: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课前提示: 1 一、从汉到元中央行政制度的演变(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1、演变过程 (1)汉朝: ①汉初:继承秦制,丞相有相当大的权力,位高权重。 ②汉武帝时期: A、频繁更换宰相; B、确立内外朝制度:内朝又称中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近臣构成,拥有决策权; 外朝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官僚机构,沦为执行机构。 (2)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源流:三省六部制由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②主要内容: A、三省:中央设立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B、六部: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处理日常事务。

③影响: 在当代:A、三省分权,又相互牵制,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B、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提高了办事效率。 在后代: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后历朝基本沿袭这种制度。 补充:唐代三省六部示意图: (3)宋朝: ①初期:设立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宰相。 ②后来:增设参知政事、枢密院和三司,分割相权。 参知政事是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三司长官为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4)元朝: 设中书省,代替三省,是做高行政机关,长官行使宰相职权。 2、演变原因: (1)防范宰相擅权,加强皇权,巩固统治。 (2)提高行政效率; (3)弥补政事繁多而宰相才干不足的缺陷。 3、演变趋势: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加强。 二、从汉到元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1、演变过程----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 (1)汉朝:①初期:郡、县②中后期:州、郡、县 (2)唐朝:道、州、县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就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与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就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就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就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就是著为律,后主所就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就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就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高中历史必修一: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知识点归纳

高中历史必修一: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知识点归纳 一、中央集权的发展 1、汉朝:地方管理由削弱到加强 (西汉时期地方政治制度基本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为巩固封建统治,西汉初年实行郡县制、封国制并行制。后来,诸侯国的势力日益强大,导致“王国问题”,严重威胁到西汉中央政权。景帝“削藩”到武帝推行“推恩令”,逐步削弱王国的势力,解除了王国对西汉中央政权的威胁。) (1)汉高祖:实行郡国并行制,王国势力逐渐强大,威胁中央集权。 (2)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治乱”,将诸侯任免权收归中央。 (3)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弱化王国,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13州,州作为监察区,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东汉末年,州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制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2.隋唐的道州县 隋文帝废郡,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时,在隋朝州县两级制的基础上,分全国为10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道演变为州、县之上的行政实体。 3、唐朝:中央集权削弱 藩镇——————————→安史之乱————————→藩镇割据 唐玄宗在边境置藩镇,长官叫节度使,后发展为割据势力 节度使安禄山、史思明发生叛乱,长达8年,唐朝由盛而衰。 4、北宋:进一步加强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为改变唐后期以来“君弱臣强”的局面,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对地方采取极端限制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举措是: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设置枢密院调军,兵部统军,充实禁军并实行更戍法;中央派文官做地方官,防止武将割据;财政上,地方税收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转运使转运中央掌控。宋朝地方政权分州、县两级,又将唐朝的“道”改为“路”,在州县之上。) (1)措施: ①军事(兵):收兵权,编禁军 ②行政(权):派文臣做知州,设通判负责监督 ③财政(钱):由中央掌控地方赋税开支 (2)评价: ①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 1.秦:御史大夫—中央 2.汉武帝时: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地方官和诸侯王 3.以后历朝历代都有监察机构设置, 唐---观察使; 宋---通判制度;明---厂卫特务机构 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先秦:世卿世禄制; 秦朝:军功授爵制; 汉朝:察举制(推举制) 察举,是由地方官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荐道德高尚、才学出众的人才, 朝廷经测试后授官职。 征辟,是指皇帝特征或官府辟召某人为官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正式在各州郡设立'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的士人。将士人分别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级,称为'九品’ 由地方中正官推荐,朝廷任命。大官多由品级高的人担任,品级低的人多担任小官。 在评定人物品级时,标准:家世﹑道德﹑才能。主要是先考虑祖先做过什么大官,有几代人做过官,此谓之‘品’,然后再看本人的才德,谓之‘状’。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显要之官多被门阀子弟占据,庶族平民屡遭压制排斥的局面。人才选拔被地方门阀所控制 隋唐至清末:科举制 科举取士主要依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员,普通士人也可参加。人才选拔、官员任用权力完全收归中央。 ①中央政府得以网罗天下俊才,扩大了政治统治的基础; ②使地方门阀势力受到有效抑制,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 加强。客观上普及了教育,传播了知识提高了官员的 素质。 科举考试的内容单一,读书人只注重文学能力的培养,而轻视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必然使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发展迟缓,并逐渐与注重科技发展的西方国家拉开差距 科举制度使读书与做官联系起来之后,人们就形成了一种“读书受教育就是为了当官”的思想,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观,读书就是为了作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完整版)汉朝政治制度的高考试题

(13年全国卷13)1.汉文帝说:“盖天下万物之萌生,靡有不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可甚哀……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汉文帝在此强调的是 A.无为而治 B.轻徭薄赋 C.崇尚节俭 D.民贵君轻 (12年全国12)2.秦汉而后,官府下层文职人员俗称“刀笔吏”,这一称谓起因于秦汉时期此类人员的 A.工作器具 B.工作内容 C.工作职责 D.工作性质 (12年新课标24)3.汉武帝设置十三州刺史以监察地方,并将豪强大族“田宅逾制”作为重要的监察内容,各地财产达300万钱的豪族被迁到长安附近集中居住。这表明当时 A.政权的政治与经济支柱是豪强大族 B.政治权利与经济势力出现严重分离 C.抑制豪强是缓解土地兼并的重要措施 D.经济手段是巩固专制集权的主要方式 (12年上海10)4.右图中的斜线部分是中国古代某王 朝的直接统治区域。该王朝是 A.西周B.秦朝 C.西汉 D.唐朝 (12年北京12)5.秦汉至明代,商人长期处于社会底层,一个重要原因是统治阶层认为商人 A.不事生产 B.不尊儒术 C.不敬宗族 D.不纳租税 (11年湖南24)6.董仲舒认为孔子撰《春秋》的目的是尊天子、抑诸侯、崇周制而“大一统”,以此为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服务,从而将周代历史与汉代政治联系起来。西周时代对于秦汉统一的重要历史影响在于 A.构建了中央有效控制地方的制度 B.确立了君主大权独揽的集权意识 C.形成了天下一家的文化心理认同 D.实现了国家对土地与人口的控制 (11年四川13)7.清代史学家赵翼据西汉初“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自多亡命无赖之徒”的现象,认为“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下列主张体现了这种“大变局”的是 A.废除苛政,休养生息 B.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C.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D.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10年北京12)专制集权的不断加强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回答12、13题。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以下一些基本特点。(一)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对口监察。六科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又得到加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特点是不断削弱相权、不断加强皇权,监察机构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而不断地被强化。(二)监察官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了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从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鹰犬与爪牙。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归皇帝直接领导。清代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御用的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责。(三)一般监察官秩低权重,以小监大古代统治者对监察官职级的配置十分微妙,高级监察官的职级有增高的趋势,而作为工作骨干的中下级监察官的职级一直不高,但却可以监督、弹劾高级干部,即所谓以小监大。高级监察官指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前者隋代为从三品、宋代从二品,到元代为从一品;后者隋代为从五品、宋代从三品,到元代为正二品。明代的左、右都御史均为正二品。做具体工作的监察官的职级却不高。汉武帝派出的刺史,论职级只有六百石(当时没有品),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级别,却能监察职级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很重。隋代的监察官为从七品,宋代为从七品,元代为正七品,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县处级干部,而他们弹劾的对象却是从一般官吏到宰相。这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清人赵翼的一句话道破了其中的奥秘,他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职位低的人顾忌少,可以大胆工作,同时也听话,便于管理。从当年的实践看,还是行之有效的。(四)对地方官的监察割裂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这种做法始于汉武帝,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每部派一名刺史在自己的监察区内进行巡察。巡察时“乘传(公家驿站马车)周流”,年底回京汇报。唐代在地方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出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巡视。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配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巡地方。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巡视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的成功之处,就是用流动的方式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保证监察官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这个理论的创始者是战国时的商鞅,他说过一段很经典的话,意思是:虽然官员人数很多,但他们担任同一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就好比让马夫监督马夫,行不通。假如马儿能够说话,就可以监督马夫,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按照他的观点,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概括成一个公式,就是“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让马儿开口,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汉、唐、明统治者践行了商鞅的监察理论,并且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发展。(五)在府县一级不设监察机构元代以前地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 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 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 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两级改为三级。 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 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 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 2、职官考课与奖惩 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3、监督与弹劾制度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 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11716788.html,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作者:陈洁曹志平 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7年第08期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期。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隋唐时期则继承了南北朝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推行了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监察制度,使得古代监察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顶峰期。明、清是封建君主落实中央集权制的全盛时期。其中,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设立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以及下设地方十三道巡按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纠举弹劾之权,以此形成三重监督网格,自上而下全面开展监察工作。清朝整体上沿袭明代监察体制,但也有其独特发展——监察权高度集中。即,清廷中央仍以都察院为主监察机构,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后增至二十二道),科道合一,并颁布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攀升至顶峰期。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是封建王朝为保障“国家机器”顺利运转而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其先后跨越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明清等几个阶段,在古代社会每一朝代

西汉政治制度

西汉政治制度 两汉基本上沿袭秦朝制度,史称“汉承秦制”。,汉朝在废除苛法的前提下进行革新,在监察、选官、税收等方面有所发展,使得两汉社会的制度比秦朝更加完备。 一、两汉时期的政治制度;1、监察制度——刺史制度:①实行:汉武帝时实行的监察制度,全国分为13州,每州派一名刺史进行监察,没有固定的治所,级别不高,但巡察时代表中央,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②职权: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官吏。③发展:东汉时监察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定期巡行郡国,检阅刑狱,考察官吏政绩,年终上奏皇帝,有固定的治所,开始掌握军队。东汉末年改为“州牧”,成为州的最高长官。④实质:是为了加强对地方控制的监察制度,两汉时期监察制度的评价;①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②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积极作用)③不过,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根除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消极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演变秦: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西汉:汉武帝设州(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不高,可监察诸侯以及地方高官,后刺史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东汉:加强监察制度。北宋:设通

判,负责监督知州。明: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增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百官与平民。2、地方行政——郡国并存;实行:西汉初年王国问题形成:封国分王国和侯国,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相当于县,无治民权,受郡监督;目的: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影响:后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形成威胁,形成了“王国问题”解决:汉武帝推行“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除了王国对中央的威胁注意《西汉郡国交叉局部示意图》:此图揭示西汉实行郡国并行制,此时的州不是地方行政区域,而是刺史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的监察区。3、选官制度——察举制;发展:①西汉:汉武帝时,建立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其中察举是两汉最主要的选官途径;②东汉:注重孝廉一科,先是乡党声望,后是门第族望,累世公卿因此形成和发展。目的: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实质:是一种选官制度。二、两汉时期的经济制度:税收制度--编户齐民;目的:加强对百姓的控制内容: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和雇农等,被称为编户齐民,有独立身份,隶属地方政府,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兵役等。人口税和更赋很重实质:成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影响:编户制度推行后,解决了隐蔽人口的现象,国家能够控制赋税的交纳,促进了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编户制度实行后,人口税加重,地主将赋税分摊在农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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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朝的礼仪制度大全 汉代朝仪制定者孙叔通 叔孙通在历史上最大的名气大概是因为他给刘邦制定了朝仪。朝仪这东西是用来规范礼仪的,对于西汉那些建国功臣们来说,要制定这,比上战场杀敌立功难。孙叔桶本来是项羽的部下,但是随着项羽和刘邦的交战形势看来,项羽是注定要败的,于是叔孙通就投降了汉军。队列变了,而叔孙通的官职没变,他被刘邦拜为博士,号稷嗣君,负责举荐勇武之士为汉军争夺天下。刘邦统一天下,尊为皇帝,下令废除秦的仪法,代以简易的规范,但又厌于君臣礼节不严。叔孙通得知便自荐为汉王制定朝仪,采用古礼并参照秦的仪法而制礼,具体过程很繁琐,大致讲来就是天不亮,谒者到现场主持,依顺序进殿,东西分站,侍卫武官沿台阶布岗戒备,手拿武器。 跪拜礼仪的初成 司仪发出警示:皇上驾到!刘邦坐御辇,谒者引亲王以下,按年薪多少爵位高低依然跪拜皇帝,朝礼完毕后,不许抬头看皇帝,祝酒时,按高低依次向刘邦敬酒,规定不许喧哗,不许粗鲁刘邦倍感兴奋,过足了皇帝瘾。要是没有叔孙通的这个礼仪法,刘邦的乐不可支可没那么容易达到。从此以后,见皇帝就要下跪,当然,这时候的跪还只是把屁股坐在小腿肚上,只要稍稍挺身,就可以完成,不象满清时期,整个人都趴下去了。这这就是跪拜礼仪的由来,从那时起跪拜礼就一直延续了好久。直到近代这种礼仪才被取消,这也算是中国古代的一个标志性礼仪。 跪拜礼仪的初成只是为了满足刘邦当皇帝的瘾,而到了后期,特别是清朝时期,跪拜礼仪发展成了一种奴隶式的屈服,若说刘邦享受的是天下臣服的快感,那么清朝皇帝享受的则是天下人皆屈从于我的唯我独尊的奴隶主感觉。近代又废除了跪拜礼,实际上去废除一种奴隶制,将人们的奴性根除。虽然跪拜礼的初始并没有太大的屈辱意义,但是仍旧成为了封建社会的毒瘤之一,废除跪拜礼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标志。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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