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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2009年11月10日 15时57分 149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供应”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成办发[2009]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

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

(一)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土地受让人在《催款通知》限定时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计收滞纳金,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对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催款通知》。土地受让人在《催款通知》限定时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滞纳金。

(三)对超过《催款通知

》规定的时间仍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即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前,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欠款土地受让人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体系,并对外公布。

各区(市)县要制定详细的催款工作方案。

三、科学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供地规模和价格

各区(市)县应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单宗经营性用地出让规模,鼓励以小宗地出让。一次性出让规模超过200亩的,须征得市国土局同意。

各区(市)县要充分了解、全面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根据区位、房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以控量保价为原则,防止土地价格大幅波动。

四、切实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工作

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新征土地必须是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新征土地及旧城改造土地必须完成对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安置补偿,必须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必须是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土地。凡是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和宗地打围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不得出让。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土地在招拍挂出让前必须完善配电网建设、文物勘探,其他区(市)县应逐步按此要求做好地块出让前电网配套、文物勘探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

(一)根据2007年7月6日市土管会第17次会议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全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工业用地出让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凡农用地转用和征后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交易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三)依法不属于招拍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具体包括:

1.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原划拨或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可协议出让;


2.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采矿、采石、采砂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出让。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五)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也可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六、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中心城区用地主体确定为市政府,其他区(市)县用地主体确定为当地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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