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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毕业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保护无过错一方的重要措施,在近年来,随着国内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步显露出来。需要更全面的认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并设计可行对策,不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婚姻法作用,维护离婚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

目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3)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3)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4)

1、弥补受害方损害 (4)

2、精神抚慰 (4)

3、震慑违法行为 (4)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4)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一)立法现状 (5)

1、《婚姻法》第46条内容规定 (5)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8-30条内容规定 (6)

3、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 (7)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 (7)

1、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狭窄 (7)

2、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规定不当 (8)

3、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定不完全 (8)

4、无过错的界定不明确 (9)

5、举证困难 (9)

6、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不明确 (9)

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10)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0)

(二)放宽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规定 (10)

(三)放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10)

(四)明确过错的范围并引入过失相抵原则 (11)

(五)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11)

(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与标准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3)

根据我国统计局的数据,在2001-2011年,我国国内的离婚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2012年开始,国内的离婚率进一步增长。当前夫妻离婚表现为三个主要特征:第一,离婚者的婚龄逐步缩短,涉及到的子女扶养问题较多,且其子女年龄较小,如果不能处理好离婚后的赔偿制度立法,则无法形成对离婚后弱势群体的保护,无法发挥法律的保障功能。第二,当前我国夫妻离婚中涉外的离婚案不断增多,这就使得我国夫妻离婚后立法制度相对国外有一定不足,很难发挥法律效力维护国内弱势群体的权益。第三,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变化,可能存在无过错一方的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这就要求加强离婚赔偿制度,进一步维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一方,应该对无过错一方承担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等①。离婚损害赔偿以法律婚制度为基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符合法定年龄及合法婚姻构成要件,并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夫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的,对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适用。但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可以适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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