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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选.doc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选.doc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选.doc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存根)

№:

附件 6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如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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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年月日

(存根)

№: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2、再议。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2、请补充如下资料: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特此通知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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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2、再议。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2、请补充如下资料: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特此通知二〇一年月日

公立医院章程范本

附件 公立医院章程范本 序言 医院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发展历程及目前相关情况介绍。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国有企业、大学等举办主体可参照此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3)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三章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6) 第一节党委、纪委 (8) 第二节医院领导班子 (9) 第三节医院内部机构 (10) 第四章医院员工 (12) 第五章运行管理 (13) 第一节基本原则 (13) 第二节决策机制 (13) 第三节激励机制 (16) 第四节监督机制 (17) 第五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18) 第六节财务资产管理 (19) 第七节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20) 第八节文化建设 (21) 第六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XXX。 第二条医院名称:第一名称XXX,第二名称XXX;中文简称:XXX;英文名称:XXX;英文缩写:XXX。 第三条医院地址:XXX;医院网址:XXX。 第四条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国家级、区域、县级)医疗中心,是否为XXX医学院教学医院,是否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否为XXX级医学科技创新基地。(依据医院的具体设置情况决定,如有院区可分别描述) 第七条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医院核心理念:XXX。 第九条发展目标:XXX。 第二章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教育部门、企业等部门举办主体可参照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非遗传性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一)支气管扩张并发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 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FEV1FVC60%。FEV1: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VC:用力肺活量)。 (二)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 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FVC60%)。 (三)严重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 线、心电图、血气分析、肺功能等检查证实伴有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 FVC60% ,肺动脉高压、右心肥大等改变)。 (四)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者(FEV160% 、FEV1 FVC60%)。

二、消化系统疾病 (一)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先天性巨结肠症、先天性肠旋转不良、先天性高位直肠闭锁或狭窄、先天性食管气管瘘、先天性胆道闭锁等严重先天性消化道畸形患儿。 说明: 1、经X 线造影检查确诊; 2、严重影响小儿消化功能及营养吸收功能和生长发育,身高、体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 3、经小儿外科专家会诊认为不宜施行手术或经手术治疗2年后上述状况仍无好转。 (二)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 说明: 1、有消化道损伤史,如物理性(车祸、暴力等)、化学性(误服强酸、强碱等); 2、经治疗2年后仍遗留严重消化道后遗症,存在消化吸收功能明显障碍,身高、体重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者。 (三)肝硬变 说明: 1、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小儿肝硬变,须提供2 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和定期检查的病史资料及一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附件1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的规定 一、资料内容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病残儿医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无工作单位的,仅需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 (二)户籍、身份、婚姻、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3.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或女方近三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患儿更改过姓名,需复印户口本中更改姓名登记的一页。患儿身份证如正在办理,可提交带照片的公安部门的身份证办理回执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复印首页和近三月孕情检查登记页。 (三)育龄妇女信息表 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核查时间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四)病历资料 1.2张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病历、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病残儿童信息表》1份。 1

二、有关要求 (一)病历资料的要求。 1.病历资料必须能充分说明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疾病的发展、治疗经过、疗效。 2.病历资料必须能体现患儿近期(半年内)的疾病情况。 3.住院病历必须复印封面、出院小结、重要治疗经过(如手术、化疗等)、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4.需系统治疗的慢性疾病(如癫痫、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二)资料复印的要求。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进行单面复印。不同类的资料不可复印在同一页。如身份证不可和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在同一页。 2.需要提交复印件的资料(不含住院病历资料),街道应核查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签署核查时间。 3.住院病历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或公章,并注明复印时间。 (三)资料粘贴的要求。 1. 面积小于A4纸大小的疾病诊断证明、报告单原件等资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每张A4纸只能粘贴一份资料原件。 2

四川省医学会 -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医学会(又名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英文名Sichu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会员服务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各个时期我省科学技术 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四川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本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一 联 出 证 单 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 二 联 出 证 单 位 定 期 寄 送 县 区 疾 控 中 心 , 由 疾 控 中 心 保 存

说明填写说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 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死因统计人员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7-05-08 浏览: 371 来源: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亳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附件1 亳州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一、申请 (一)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女方无工作单位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1式2份,单位审核后报女方所在地的社、居委或当地计生部门,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 (三)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 (四)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三人近期2寸合影照2张,其中一张粘贴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中。 2.申请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男女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4.子女的有关病史资料:市、县级医院病史资料作为参考,省立医院、安医附院、蚌医附院、皖医附院以上的诊

断证明可作为鉴定依据。 二、审核 (一)单位或村(社、居)委会审核 1.所在单位或村(社、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进行验证并由具办人签字后留存;对合影照片核对无误后,由验证人在贴照片处左上角签字,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2.所在单位或村(社、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中填写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把有关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1.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再次审核。 2.进行社会调查。要调查3名以上相关人员,并让其提供情况证明材料(村级:女专干证明材料、村包组干部证明材料、邻居证明材料1至2份;单位:专干证明材料、分管负责人证明材料、邻居证明材料1至2份)。子女已上学的还要由学校提供身体健康情况证明。 3.进行家系调查。对申请人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中有无类似病历进行逐户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病伤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收集并保存。其用途主要包括:(一)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以及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二)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三)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 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越来越多地作为保险理赔、遗产公证等必备的文件证据。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基本格式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并明确指出:只有按照这种统一格式填写的死亡证明书才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化要求。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第一部分是死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与死亡有关的疾病或损伤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 第三部分是由统计人员填写的根本死因及统计分类。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一般应由直接负责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的治疗或抢救工作的临床医生填写。如果病人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或在家中死亡或在外地死亡的,则由乡(镇、街道)医生或乡村医生、社区医生通过询问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死者家属或其他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将了解到的死者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整理后填写。如系意外的损伤或中毒,需要同时填写损伤或中毒的临床表现和造成死亡的外部原因。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当即确定其直(间)接死因的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卫生部门根据公安

xx医院医共体章程

xx县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xx医疗服务共同体章程》的通知 各分院、部门、科室: 现将《xxxxxx医疗服务共同体章程》印发,请各分院、部门、科室严格按照《章程》执行。 附: xxxxxx医疗服务共同体章程 xxxxxx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xxxxxx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整体提高县域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县乡两级联动发展,同步提高县乡两级医疗服务能力,在县医改委领导下和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由xxxxxx牵头与aaa乡卫生院等5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卫生室)自愿组建“xxxxxx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共同体)”,为规范医疗服务共同体的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运行原则: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共同发展。 第三条目标: 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第四条宗旨: 以县中医院的资源、技术为支撑,带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快速提升; 以合作医疗按人头打包付费改革为切入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纽带,推进分级诊疗。 第二章医疗服务共同体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组成 组建理事会: 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成员单位均为理事,理事长1名(由xxxxxx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全体理事会议推选产生。设立医疗服务共同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xx,负责医疗服务共同体日常事务管理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协调及资全结算工作。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医疗服务共同体本院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共同体及成员单位职责 第六条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医疗服务共同体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在医疗服务共同体各医疗机构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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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

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医务科

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 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 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 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盛设区的市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百分网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 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医师协会章程

新乡市医师协会章程 (2008年10月23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新乡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Xinxi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XMDA。 第二条新乡市医师协会是由全市的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新乡市医师协会对县(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是在新乡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新乡市卫生局;在行业业务工作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乡市卫生局和新乡市民政局的领导、监督与管理,接受河南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新乡市健康路34号。秘书处设在市健康路34号41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社会的尊重。 (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自律建设。 (四)开展对执业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开展相关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 供临床医生阅读 目录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六、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说明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为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指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 世界卫生组织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6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如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 №: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 ()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2、再议。 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2、请补充如下资料: 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 №: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 ()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2、再议。 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2、请补充如下资料: 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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