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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

作业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提高线路整修质量,确保施工作业和运输安全,更好地发挥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效率,适应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作业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大型养路机械段所属铁路局承担施工任务(简称承担局),使用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施工的铁路局(简称委托局)进行线路大、维修施工作业(简称跨局施工作业)。

第3条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应执行《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局要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等部门配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4条为保证跨局施工作业的顺利实施,委托局应向承担局大型养路机械段(简称机械段)提供本局与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有关的行车、施工、安全等规章制度,承担局机械段应制定和完善在委托局施工作业的各项措施和办法。

二、施工作业计划

第5条委托局应根据《铁路线路大、维修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局线路的具体技术状态,制定线路大、维修计划,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6条为及时编制大型养路机械跨局施工计划,委托局应提前向承担局提出下一年度大型养路机械各项施工作业需求计划建议。内容包括:线别、行别、地段、施工作业项目、数量、施工作业日期、封锁天窗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第7条承担局应根据委托局施工作业需求计划建议,结合自身年度计划安排,考虑既有机械施工作业能力,综合平衡施工时间段后,商委托局确定跨局施工作业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8条根据跨局施工作业年度实施计划,承担局机械段向委托局提报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具体提报时间、程序和要求按照委托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年、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确需变更时,变更方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提前商定解决办法。

第10条未纳入年、月度计划的临时跨局施工作业由委托局和承担局双方协商确定。

三、施工作业组织

第11条月度施工计划确定后,在施工作业前15天,由委托局主持,召集局内有关业务处室和施工配合单位、承担局机械段,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确定具体施工计划、作业方案和行车组织方案,明确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配合单位的安全责任和配合任务,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报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12条委托局要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施工提供足够的天窗时间,并保证天窗兑现率。承担局机械段要优化施工作业组织管理,充分利用天窗时间,保证天窗利用率。

第13条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和方案,由委托局负责协调承担局机械段与管内有关施工配合单位签订配合协议。

第14条委托局负责现场协调工作。开工前一日召开施工预备会,每日施工结束后召开现场总结会,总结当日工作,协调次日施工作业事项。

第15条由承担局承担的机械作业项目应由承担局机械段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由委托局承担的项目,委托局应做好组织实施或配合工作。

第16条委托局对承担局机械段施工队停靠车站提供便利,无偿提供停留股道,协助解决燃油就近供给及接水、接电、通信联络等生产、生活问题。

第17条委托局应在施工点、机械返回驻地运行、转场衔接、施工作业配合等方面给承担局机械段创造条件。

第18条委托局应尽量将天窗时间安排在白天,天窗时间必须安排在夜间时,承担局机械段和委托局配合单位应自备各自所需的照明设备。

四、机械运行

第19条进入委托局施工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机车牵引挂运时不核收运输费用。

第20条原则上,大型养路机械由承担局运行进入委托局时承担局发电报,从委托局运行返回承担局时委托局发电报,电报主送双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抄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21条在委托局施工转移工地时,由委托局根据承担局机械段的请求,及时安排运行计划。

第22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委托局《行车组织规则》未规定大型养路机械车组运行办法,由委托局会同承担局协商制定具体运行办法发布执行。

第23条大型养路机械自轮在委托局管内运行时,委托局向承担局机械段提供有关区段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录入数据、无线列调频率、列车信号制式等与行车有关的技术资料,同时委托局负责安排相应区段轨道车驾驶员带道。

第24条承担局机械段附属车辆在委托局管内运行的技术检查由委托局负责。

五、安全

第25条进入委托局的大型养路机械要有铁道部运输局核发的年检合格证。

第26条承担局机械段、委托局施工作业配合单位要根据具体施工作业项目、区段、时间、季节情况细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27条施工作业封锁天窗的安排和线路开通速度,应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28条承担局机械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的挂运、调车、运行、施工作业、防火、防溜、驻地停留以及本单位设备、人身等安全,委托局对承担局机械段驻地的安全保卫提供协助。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担局机械段负责。

第29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安全防护由承担局机械段设置,现场两端的防护,维修施工作业时由委托局负责,大修施工作业时由承担局机械段负责。

第30条委托局负责施工作业中配合单位作业的各项安全工作和责任。

六、质量标准

第31条施工作业地段的现场条件要满足机械施工作业的要求。为保证施工作业质量和效率,委托局要根据机械施工作业的要求提前准备,并将有关施工作业测设资料提交承担局机械段。现场条件不具备不能施工作业。

第32条承担局机械段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机械检修和保养,保证机械技术状态良好,提高施工作业质量。

第33条施工作业中,承担局机械段要进行质量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施工作业机械成组配套,作业项目齐全,单机各功能有效,施工作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第34条委托局应派出质量检查监督人员,每日跟随机械检查施工作业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机组人员立即返工。

第35条施工作业中,由委托局和承担局机械段采用轨道检查仪或利用大型养路机械轨道测量记录仪,共同对施工作业线路进行检查,确认线路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填写《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验收单》。

第36条施工作业质量验收标准应执行《铁路线路大、维修规则》和《钢轨打磨列车运用技术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

七、合同

第37条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前一个月,委托局和承担局要完成委托施工作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本规则未尽事项或有特殊要求事项应在合同中确定。施工作业合同由双方指定的单位签订。

第38条合同条款主要包括:

1.施工作业项目、线别及地段,施工作业内容、数量,车组、附属车辆组成,施工作业单价、总价,施工作业期限、驻地、线路封锁时间等;

2.施工作业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竣工交付;

3.道床清筛(换碴)施工作业,应明确石碴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和运卸时间的考核;

4.安全责任划分;

5.相关配合事宜;

6.施工作业结算、预付款及付款方式;

7.违约责任;

8.合同生效时间等。

八、附则

第39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0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4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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