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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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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大家知道童工的范畴是什么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是不能使用童工的,否则的话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赢了网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童工的范畴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

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等环节,必须严格核查就业、应招人员的年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核查年龄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本人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处罚

1、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根据残废等级,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致残抚恤费。

(2)童工死亡的,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给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个月的经济赔偿。

3、对违反《规定》和《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4、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1)单位每使用1名童工的,罚款3000元。

(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2000元。

(3)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每出具1个人的假证明,罚款2000元。

5、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加重处以3倍罚款:

(1)使用童工两次以上的;

(2)使用童工3个月以上的;

(3)数次介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7、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务条例》的规定执行。

罚款和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致残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赔款,企业应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8、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童工的范畴是什么”以及“单位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等问题的解答,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大家解开疑惑。对于未成年人,我国采取的一般都是保护原则,为了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禁止单位使用童

工。

劳动工伤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1541647.html,/ld/220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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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雇佣童工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应承担下列责任,即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分有权责令其立刻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 童工被送归原栖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分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先容童工的职业先容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分有权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归原栖身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医疗终结入行劳动鉴定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津贴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拐骗童工,童工,强令童工冒险功课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1、开展法规清理。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2、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4、发挥基层作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近关于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报道越来越多,那些本来应该在校园里学习的孩子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早早的外出打工。那你知道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吗?今天就跟随律伴网的小编去看看吧。 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若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律伴网的小编总结的关于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个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能知法懂法并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去转法律的空子。另外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企业使用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问题,欢迎登陆律伴网。我们有在线服务的律师能为您进行法律咨询。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省、市、区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镇政府决定于XX年6月7日至XX年7月25日在全镇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辖区内的小砖窑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重点清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二)具体内容。一是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二是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三是违法犯罪情况,

包括拐编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整治步骤 全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按照分步实施、集中整治、确保效果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检自查阶段(XX年6月30日以前)。各单位、企业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机构,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自检自查工作。要对辖区内小砖窑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餐饮服务业、洗车行业重点清查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二)执法检查阶段(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20日)。由镇劳动保障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分别对辖区内的小砖窑厂、小矿山、小石料厂、烟花爆竹厂、小作坊、餐饮服务、洗车场所为重点,进行清理清查,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XX年7月21日至XX年7月25日)。各单位、企业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农村用工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汇总情况。 四、组织领导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

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通知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练习题

1、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B)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终止劳动关系B劳动争议发生C调解不成D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A)。 A赔偿金B违约金C滞纳金D罚金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A)。 A解除合同B终止合同C变更合同D续订合同 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C)规定。 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D)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一年B六个月C一个月D十五天 6、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B)担任。 A职工代表B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 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D)。 A解除B自行解除C撤销D终止 8、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A)。 A集体合同B经济合同C民事合同D劳动合同 9、支付(B)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临时工的劳动报酬B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C轮换工的劳动报酬D雇佣工人的收入 10、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C)天。 A.56天 B.90天 C.105天 D.120天 11、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是(D)。 A.18世纪 B.19世纪上半叶 C.19世纪下半叶 D.20世纪初 12、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A)。 A.只能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B.只能是主体双方的违法行为 C.可以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事件 13、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C)。 A.12个月 B.10个月 C.6个月 D.3个月 14、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D)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开工通知劳动者本人。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D)。 A.各级人民政府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6、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B)的工资报酬。 A.100% B.150% C.200% D.300% 17、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C)周岁。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初一道德与法治上10.3社会保护练习题(有答案)

初一道德与法治上10.3社会保护练习题(有答案) 《社会保护》课时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60分)1、新学期以来,泰安市教育局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学校安全隐 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这属于对未成年人的()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2、江西遂川大山里的留守娃有一个特殊的家――由空巢老人组建的“阳光家园”。在这里,孩子们有 课外书读,有人辅导交流,有健身娱乐场所,课余生活丰富多彩。“阳 光家园”这个特殊的家给予大山里的留守娃()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3、下列行为违背社会保护要求的是( ) A.学校门口新开了一家营业性网吧,并让学生进入 B.某工厂拒绝年仅15周岁的小强应聘 C.某市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相继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D.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查处网络色情案件 4、右图 漫画《观后“敢”》的寓意主要是告诉我们() A.未成年学生的 学习能力比成年人强 B.经受不住诱惑的人,必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C.青少年学生要重视培养自身的实践能力 D.必须采取措施优化未成年学生的成长环境 5、请仔细观察右图。“净网2014”行动共 关闭查处淫秽色情等各类违法违规网站2200余家,关闭违法违规论坛、博客、微博客、微信、QQ等各类账号2000多万个,有效地遏制了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蔓延势头。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学校保护 B.社会保护 C.家庭保护 D.司法保护 6、某市公安、工商、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经常联合行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这一举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家庭保护 B.学 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7、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控 制吸烟条例草案》被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行为进行罚款时,最高可罚三万元。草案规定的这种做法() A.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B.体 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C.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D.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8、在秋季开学之际,山东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专项整 治行动,严查各类违禁及非法少儿出版物,严打各类非法制售行为,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环境。这一专项整治行动体现了对青

非法雇佣童工的案例

非法雇佣童工的案例 世界非法雇佣童工的数据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共有童工2.46亿,其中7300万为年龄不满10岁的儿童。亚太地区是童工最集中的地区,人数达1.27亿,占童工总数的60%;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的童工为4800万,占童工总数的23%。此外,有约840万儿童被拐卖、充当奴隶或被迫从事色情服务。全世界每年有2.2万名童工死于各类工伤事故。童工的血泪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3年1月公布:中国共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此 群体虽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均不在学,也无职业。闲散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已占少年犯的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三次以上犯罪经历的闲散未成年人达到45.3.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目前全世界约有 2.5亿年龄在5岁到17岁的儿童正在工作,其中 1.8 亿人是幼童或正从事对其 身心健康有害的劳务,其中包括危险工作、性剥削、贩毒以及债役。受唆使或威逼而犯罪的童工,是少年犯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一部分;他们虽有职业,却比闲散未成年人更危险。大多数的童工,其直接关注的不是法律,而是工资。他们一般从事建筑、服装加工、玩具生产、餐饮服务,也工作於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劳动力密集型用人单位,尤其是处於城乡接合部的私营 小企业等,很容易发现童工;当然,部分童工是家庭保姆、雏妓或在网吧里面帮老板赚游戏货币的孩子;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工种行业的童工则是最悲惨的童工。童工的未来“世界无童工日”,浏览一些近日来的国内各大媒体,竟多把关注童工的目光聚焦在了“海外”,给人的印象,就好象是“中国无童工”似的。其实不然,据《青年研究》1998 年第5~7期转载的《中国处境困难儿童状况分析报告》显示,国际劳工组织根据1995年中国人口普查数据(在读人数与就业人数的差额)推测,在10—14岁儿童中有11.55在从事经济活动,即10—14岁年龄间童工数量达834万,也许以后增加到1000万。其实,这也只是就那些直接被雇佣的 童工而言,假若算上贫困地区那些被父母“雇佣”为自家干活的失学儿童,中国的童工形势就显得更为严峻了。我国童工案例即便是从国内媒体的零星报道中,也完全能窥测到中国童工问题的严重性。比如同年10 月,郑州执法部门进行禁用童工专项检查,共查出私营个体企业违法使 用童工案件28起,清退遣返童工54名。同年12月,深圳警方在捣毁一家特大盗版录音带加工 厂时,发现其雇用的16名工人中,竟有10人属童工,而为防止童工逃跑,该工厂竟然在仿照 集中营模式进行日常管理。2002年7月,武汉市汉阳一家个体服装作坊里,“娃娃工”刘丽在高温下连续做工16小时后中暑身亡。而经过执法人员追查,竟又发现20多家服装加工作坊,每个作坊都有10来个十二三岁的“娃娃工”。200名童工准确说应是“童奴”,在这简陋、污秽的毛胚楼里苦度年华,其情景之悲惨令人震惊......在咱们中国,时下除了这些标准意义上的童工, 那些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在家并过早地替其父母承担其生活重担的孩子,其实同样可列入准童工 的范畴,就如同那些失地的农民应该列入准失业队伍的范畴一样。法庭人物扮演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 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1 -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确保公司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误用童工时则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定义 “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程序 5.1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 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5.2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 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法定16周岁。 5.3人力资源部人事根据人员编制的空缺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 人员在来厂前,必须通知携带以下有效的文件: 5.3.1身份证复印件; 5.3.2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5.3.3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证件等)。 5.4对来公司应聘人员,人事招聘人员应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 认真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5.4.1应聘人员之身份证; 5.4.2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5.4.3根据应聘者身份证的信息,计算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 上;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 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5.4.4证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5.5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 认,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5.6 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 5.6.1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 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 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5.6.2公司内各用人部门(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 童工现象的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 的员工进行询问。 5.6.3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6岁的,公司按照下述5.7条执 行。 5.7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 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5.7.1通过校园招聘的实习生人员的处理措施: 5.7.1.1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1.2马上联络该童工的学校或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派人护送其回原学 校继续就读;护送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 由其公司负责。 5.7.1.3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 用由公司承担。 5.7.1.4足额发放所有劳动报酬。 5.7.1.5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仍然要来公司 实习的,公司应优先安排实习岗位。 5.7.2通过人力资源招用的社会劳务人员的处理措施: 5.7.2.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2.2将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带到公安身份证核查部门进行身份证真伪查 询,如经核查属实,公司将作出如下安排: 5.7.2.2.1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904-15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非法用工定义: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

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包括: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不会雇用童工,及确保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2.范围 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运作程序 3.1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3.2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者的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 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并观察其像貌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3.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使用假制身份证。同时可要求应聘者提 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学历证等。 3.4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5 童工的补救措施 若发现公司内有童工,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补救工作。 3.5.1人力资源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5.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做出以下安排: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承担负责遣送的路费。 3.6 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3.6.1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3.6.2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3.6.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3.6.4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1年;3)年龄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半年。 3.6.5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3.6.6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相关支持性文件 4.1《SA8000手册》 4.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5.记录(表格) 5.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5.2《未成年工登记表》 5.3《未成年工登记证》

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2009年10月试题及答案(四川省)

四川省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和劳动者乙之间的借贷关系B.两个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 C.某公司向员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D.某人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2.集体协商的双方是指【】 A.工会与雇主B.雇员与雇主 C.雇员与工会D.法院与雇主 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A.1% B.2% C.3% D.4% 4.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A.15天B.30天 C.45天D.60天 5.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B.6个月 C.9个月D.一年 6.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裁减人员,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A.3个月B.6个月 C.9个月D.一年 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欠付3个月以上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 A.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0% B.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 C.相当于低于部分的50% D.相当于低于部分的IOO% 8.下列有关我国对于集体协商工方代表的保护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工方代表 B.因为个人过失,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C.由于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而误工的,可以不予发放相关的工资 D.保护的时间范围只限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 9.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A.支付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B.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D.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10.《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15 B.30 c.60 D.90 11.根据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应当由【】 A.国务院统一规定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C.各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D.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规定 12.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

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可能会雇佣童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是需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违法吗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使用童工应承担下列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以上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6)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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