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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受益人确认表

法定受益人确认表

附件一:《法定受益人确认表》

法定受益人确认表

因被保险人___________身故,为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如实填写以下

备注:1、上述继承人均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上述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被保险人关系之证明。例如:

A、配偶关系证明,需要提供结婚证,如无法提供结婚证,可以由

当地民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B、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需要提供户口簿。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

该父母子女关系,必须由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并请当地派出所盖章确认。

村(居)委会证明:表格中所填内容________(请注明是否真实,谢谢配合!)

经办人签字: 村(居)委会章 ___年___月___日

派出所证明:表格中所填内容________(请注明是否真实,谢谢配合!)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题要 兹有我村居民XXX,身份证号:家庭地址:于XX年XX月XX 日身故,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姓名:身份证号: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生存状况:姓名:姓名: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日期。 继承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血亲之间的继承关系。在特殊的继承情况下,需要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人证明,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为您提供了一份法定继承人证明模板。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 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说明: ①父亲、母亲指死者的父母亲; ②子女一栏必须如实写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③本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社区居委会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见并盖章。 ④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出证不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继承的原则 ▲(一)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姓名 李素芬 性别 女 单位及职务 张庆乡中学 教师 进入干部队伍 何时以何种方式 经国家统招办2004年8月批准,统一分配到张庆乡中学,为国家正式干部. 经办人签字:王玉虎 2012年4月28日 单位审批意见 经2012年6月10日,校会议核实研究, 李素芬 同志属 于国家正式干部。 主管领导签字:王玉虎 (单位盖章) 2012年6月10日 考、军转及聘用制等方式。如以转干方式进入干部队伍的, 第一栏应填写为:经××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正式 干部。“单位审批意见”栏应填写为:经×年×月×日核实, ××同志属于××干部。 2.此表计算机打印后连同有关批复文件或有关依据资料统

一归入九类的第四小类。 说明 XXX同志,X年X月X日毕业于XX学校,经国家统招办X年X月X 日批准,统一分配到XX单位,但档案内无派遣证。经所 在单位查找,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均无留存该同志派遣证, 依据档案内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认定为国家正式干 部。 1、统招统配:档案里有派遣证,本栏填写“经国家统招办××年××月批准,统一分配到××单位,为国家正式干部”。 2、转干:档案里有转干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3、录干:档案里有录干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4、公开招考:档案里有录用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

位××年××月××日批准,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5、军转:档案里有军转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6、聘干:档案里有聘干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聘用为聘用制干部”。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姓名 朱振刚 性别 男 单位及职务 榆次老龄委副主任 进入干部队伍 何时以何种方式 朱振刚同志,2007年7月1日毕业于江苏省徐州师范大学学 校,经国家统招办2000年8月1日批准,统一分配到榆次区张庆乡政府,但档案内无派遣证。经所在单位查找,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均无留存该同志派遣证,依据档案内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认定为国家正式干部。 经办人签字: 2011年4月25日

继承人证明怎么开

继承人证明怎么开,继承人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参与继承 一、继承人证明怎么开 生活中,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留下的遗产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其开具继承人证明。那么,开继承人证明都需要什么手续呢?如果要开具继承人证明,继承人可以去被继承人生前的街道,居委会先行出具证明,再去被继承人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诉讼要求确认,有了法院的认定判决,就可以不用派出所的证明了。 二、继承人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参与继承 1、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间生存的人。因为要成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必须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必须生存。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经消灭,不再存有继承能力,当然不能成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不受年龄、性别、出身、精神状态的影响,都有资格成为继承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都可以作为继承人。只是由于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当他们作为继承人接受他人的遗产时,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和保管。 2、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相互扶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这些关系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赠,也只是受遗赠人,而不能被称为继承人。 3、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因尚在母腹中,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因此此时还不能将其认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但考虑到这些未来的人出生以后的生活,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如果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也不能成为继承人。但如果是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被判处刑罚,也不丧失继承权,仍然可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以上就是有关继承人证明怎么开,继承人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参与继承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继承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继承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 2012年第8期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一)父母不应列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 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

继承人委托书

法定继承受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女电话无 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中国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男电话 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 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委托内容: 兹有退休工人,于年退休回原藉养老。年月日因年 老体弱突发急病死于家中,父母已亡故多年妻子个子女。直属继承 人受委托人(儿子)为父亲办理安葬后事,并负责办理单位的一切安抚 费用事务。 对受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受委托人签字(指纹):: 委托人签字(指纹): 年月日篇二:继承人委托书 房屋委托书 ________ ___________ ___ 本人同意将自己名下位于的一套房屋全权委托给 作(关系:_____)作为我的受托人行使租房权利及其全部事宜。具体委托事宜如下: 1、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租赁手续。包含房屋等交接事宜等等均 全权委托给我以上我的受托人代为交接。 2、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额价款。包含房屋租金、房屋押金及 其物业费、取暖费、损坏费等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我均全权 委托以上我的受托人代为收取。 3、凡与上述房产出租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 权代办。 4、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 权代办 注:受托人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因此签署的一切于上述房产出租有关的文件或合同均 有效。 此委托书需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生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篇三:继 承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电话 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 护照身份证 现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电话

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2-0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级关系和扶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序,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 一、继承法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一)立法依据 我国最早的继承制度出现在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之后,1980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也对此作了规定;接着,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从1950年第一次在婚姻法中提出继承制度,到1985年正式出台继承法,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实用版)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实用版) Pleadings of legal heirs (practic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实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_____、_____现针对原告_____、_____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_____、_____的三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

二位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不享有继承份额。 一、事实依据: 1、原告_____、_____在起诉书中诉称,______系原告的 父亲,系被告_____配偶,系被告_____父亲,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与______离婚,后与被告_____结婚,直 至______死亡,在______与被告_____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 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_______年_____月 __________日因病去世,这些都是属实的。但是,在______去世后,被告并没有将被继承人______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也没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房屋)。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2、______从______年生病(内风湿等)到______年 _____月__________日因病去世,______曾经长期生病(包括 脚摔断了)多次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县骨科医院住院,有医院的病案资料为证。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亲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更不要说是出钱为父亲治病。______为了治病和在外面买药(包括网上买药)四处借债。至今未还。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2012-12-04 11:09:25 来源:法学 2012年第8期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

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 [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 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予重置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表填写规范及样表

“三龄二历一身份”核定表填写规范 《“三龄二历一身份”核定表》是我校干部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记录和反映干部任职及其变化的重要书面文件, 是干部自然情况、经历及职务变动情况的客观反映,是历史、全面地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填表基本要求 1、表内所列项目要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习简历”、“工作经历”要如实填写,并保持前后的一贯性,不能随意更改。 2、表内的年、月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3、表格要求电脑输入填写,除“个人承诺”栏填表人签字外不要手写,表格打印一律采用16K规格纸,正反面打印(表格左边为装订处,需多留空白),16K规格纸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 4、“单位”一栏填写到所在二级单位,如“河北经贸大学xxxx学院”、“河北经贸大学xxxx处”,“填表时间”统一为2010年9月9日。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姓名”栏:填写档案所用的姓名。 2、“民族”栏: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政治面貌”栏:填写“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需注明民主党派名称,如.“九三学社”、“民盟”、“农工党”等。无党派人士,在栏内注明“无”。 4、“出生年月”栏:中央组织部自1958年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对于已经填写农历日期的一律不得更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1972.05”。 5、“参加工作时间”栏: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时间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2003.06”。 6、“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2001.11”。民主党派成员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无党派人士,注明“无”。在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各党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请根据入党时间认真填写。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比例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比例 ①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③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如何做唯一继承人证明

如何做唯一继承人证明 题要 1、必备要素(1)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3)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4)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 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财产继承问题,了解相关财产继承的法律文件,也能很好的帮助我们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财产继承更规范合法。这将有整理的唯一继承人证明范文。请继续阅读。 ▲(一)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1、必备要素 (1)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a.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b.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 c.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d.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e.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f.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5)公证结论 a.法律事实、理由。 b.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c.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d.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 ▲2、选择要素 (1)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 (2)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一、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根据的学说有多种,但最具影响力而且对我们讨论上述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死后扶养说和死者意愿说。死后扶养说又可称为家庭职能说。此说从家庭职能出发,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的义务,死后其财产仍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 [1]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这样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数量很少且限于生活资料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公民所有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有了极大增加,而且公民所有的财产已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演变和发展为既包含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在内的混合性财产。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公民财产的范围、种类和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在这种社会环境和

条件之下,死后扶养说已经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2]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忽视这个问题,继承制度将因违反多数人的意愿难以得到社会认同而不能有效实施。同时,由于继承毕竟是发生在近亲属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必须兼顾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需要。而根据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般来说也符合继承法实现家庭职能和维护家庭和睦的立法要求。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亲属间的感情等因素也各不相同,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决定了人们处分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尽量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换句话说,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处分身后财产意愿的最主要制度是遗嘱制度,被继承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对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作出处分。而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即可。以下笔者将基于死者意愿说理论,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公证书之公证处继承权证明书

公证处继承权证明书 【篇一: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 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 区派出所兼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一)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5:其他凭证。 (二)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信息、拆迁或置换协议)。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属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六:所涉人员 带上身份证、户口本。 七:公证费按接受益额的2%收取。 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 兹有我社区居民(或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xxx的父亲xxx、母亲xxx(父母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xxx 的配偶xxx(配偶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共生育x个子女。

(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 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 [20请输入年号]请输入字内容字请输入文号号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时间: 年月日出生,住请输入详细地址。被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 请输入出生年、月、日出生,请输入去世年、月、日死于 请输入去世详细地址。 查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是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的请输 入称谓,是遗产的法 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死后遗留财产情况如下:(1)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2)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3)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以上遗产,依法应由继承 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继承。特此证明。输入公证处名称公证处公证 员(签章) 2013年4月22日篇二:继承权证明书[1] 继承权证明 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1(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 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 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3(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 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 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 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 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摘要]1985年颁布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有了较系统完善与表达,它对保护我国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及亲属关系,促进亲属之间养护义务的忠实履行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继承法》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而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增长及自有财产的极大丰富,我国既有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 一、我国各时期的继承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现实的需求,继承法方面在重点参照苏俄继承立法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性规定,在1951年9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问题给政法委员会的复函》中指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及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的条件的父母为第一继承顺序,有生活条件的为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为第三继承顺序。195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初稿)又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与不能维持生活的父母为顺序最优的继承人,能够生活的父母次之,最后顺序为兄弟姐妹。受其影响,立法机关于1958年3月提供了继承法草案,该草案第14条、第15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8月2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意见(修改稿)》和1979年2月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有关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仍遵循此草案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组成起草民法小组,先后起草的四个草案关于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均维持上述的规定。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则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就将以往仅见于司法解释与草案的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规定正式上升为法律,由此形成了现在

员工证明书怎么写|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那么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呢?以下是整理的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欢迎阅读。 【遗产继承办理程序】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继承人证明书范本

法定继承人证明书范本 题要 法定继承人证明兹证明如下:继承人:张明,男,出生于XXX 年。现居住于湖北荆州市。死者:张伟,男,出生于XXX 年,死前系台湾保险公司职员,居住于台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张先生的遗产应由他的儿子张明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荆州市公证处公证员。 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有关部门会要求继承人出具法定继承人证明书,那么法定继承人证明书怎么写呢?继承遗产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怎么写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如下: 继承人:张明,男,出生于XXX年。现居住于湖北荆州市。 死者:张伟,男,出生于XXX年,死前系台湾保险公司职员,居住于台南。张超于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二日死于台湾。

张伟死后遗产在台湾,他死前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张先生的遗产应由他的儿子张明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荆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年七月一日 ▲二、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继承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身故受益人身份确认表填写指南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权利人在申请理赔时,由理赔申请人如实填写; 2. 同一被保险人名下两张保单分别为指定身故受益人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可在本表格中分别填写。如被保险人名下保单超出三张且每张保单权利人各不相同时,可向我司索取多份分别填写; 3. 本表仅作为理赔申请人的声明使用,相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关系证明仍需提供; 4. 本表不作为权利人授权证明,如相关权利人需授权他人办理理赔事宜或代领理赔款项,则仍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等文书; 重要提示: 保险金受益人资格确认所涉主要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希望以上提示内容对填表人了解法定受益人权益有所帮助,请受益人遵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一、保险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保险继承人指的是投保人身故后,没有明确指定其身故受益人或者其身故受益人先行身故的情况下,投保人的保险金额的继承人。当已故投保人没有明确地指定其受益人或其受益人已经亡故的情况下,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作为遗产,由他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分配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便是保险法定继承人的解答。 二、保险继承人存在的条件 1、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身故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身故受益人即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多个人时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按顺序分配。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两种情况下,才会由保险继承人的继承已故投保人的保险金额。否则将按照投保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进行保险金额的分配。 三、保险继承人与保险受益人的区别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中国法律

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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