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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应本08级2班陈勇学号2008111203

这学期我参加了学校里组织的法庭案件审理的观摩活动,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命力,真可谓百闻不如一见。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课堂上对于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汲取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理论知识的学习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而对于这次庭审活动,它让我们从理论到实践的理解有了更深的理解。作为一个应用法学院的学生,对于“应用”二字,我们必须知道其重要性。参加这次活动,我受益匪浅,法律并非许多人所想的繁杂法律条文的堆积,法律之生命在于运用。

(一)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田太苹基于被告周春艳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侵犯其人身财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告周春艳和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119956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通过本案的民事诉状可知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周春艳驾驶渝ALJ550号小型汽车于2009年5月24日23点50分左右,在江北北城天街步行街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作出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将其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基于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认为被告人伤残鉴定为十级,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过高,住院伙食费费和交通费计算有误。而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与其没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从上述案件事实可知原告与被告的争论焦点在于费用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而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仅仅以伤残鉴定十级来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是不全面的。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判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本案中被告的答辩理由是不充分的。而根据被告人的境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该案中田太苹无法提交准确的工资表,而且该单位的经理人是其丈夫,在其误工期间,单位并未停止对其支付工资,那么其实际减少的数额是不能确定的。法院对其误工费的计算应该进一步调查作出准确的判断后予以酌情给予补偿。对于原告的护理费她不能拿出有效的证明,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适当的补偿。护理伙食费的主张过高。本案应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偿。对于起交通费也是颇多争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对于其女儿的飞机机票并废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费,因此其护理费的计算是不包括其女的飞机票的。综上,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存在不合理的,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是肯定的。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间具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享有直接请求权,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受害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付,并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二)对于法官和律师角色的思考

实践和理论往往是大有区别的。平时对于理论的学习,往往觉得在现实生活中其运用的刻板与机械。但是实际上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并非是我们所想的那样单一纯粹,而是错综复杂的。法官作为司法的裁判者执掌着公平的杠杆,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护者,都在社会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万万不可胜任其本职工作的。所以专业知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的。其次让我印象很深的是法官的个人素质。法官作为整个法庭的主持者,必须能够有效地掌握整个法庭的节奏,他们在庭审时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充分听取原被告的观点,做到不偏不倚,做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同时,法官还必须考虑庭审效率,在有限时的时间内分配时间用于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对于律师最让人佩服的就是他们敏捷的思维和争锋相对的辩论。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那位保险公司的委托律师,整个庭审阶段他都一直高度精神集中,能指出案件的关键疑点和要害之处。在法庭辩论也是对答如流。冷静而沉稳的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对于法律的运用可是信手拈来,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也是非常清晰,从而为自己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维护,这就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法官和律师都是神会中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是我们这些准法律人必须从现在开始起就进行学习的。这次庭审中的法官和律师都给我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同时我也是受益良多。

(三)对于庭审流程的了解

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主要分为庭前准备,庭审。而庭审当然属于庭审的关键阶段。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而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就进行法庭调查,在此次庭审中,主要的重点就是在法庭调查上。对于案件的证据给予了充分展示。而在这次的证据展示中出现了非常的一幕,原告的丈夫在正据展示中,由于对于案件的重视,起身向法官要求展示新的证据。但是被法官所制止。因为在证据的使用上必须先由合议庭审查,而且对于新的证据也会慎重使用。法官对于其行为的制止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执行的。处理得当,有理有据。随后就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接下来便是当庭调解,在本次庭审中,由于保险公司的委托律师未得到调解的委托权利,因此未进行调解。鉴于证据的未完全齐全,法官未作出当庭宣判,而是定期宣判,作出休庭的决定。这次的庭审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为司法的程序正义作出很好的表率,也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判决。

上述便是我参加了此次庭审后得出的看法与感受,受益匪浅。这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将是非常受用的。作为一个应用法学院的学生,我们必须将理论与实践真正的结合。真正感受到:法律之生命在于经验,也即在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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