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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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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外汇管理体制又面临许多新问题,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外汇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持续发展。

关键字: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演变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总结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三十年来所走过的路程和取得的成果,分析外汇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挑战,对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账户可兑换的长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外汇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低。同时,为适应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进口替代性贸易战略,我国对外汇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分配管理体制,集中所有有限的外汇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采用指令性行政分配方式投入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整体目标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为稳定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配合并促进其他领域的改革、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归纳起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3年;第二阶段1994-2001年;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初级阶段(1978-1993)

在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为对外贸易开放提供保障。对于经常项目,我国的资本管制政策主要体现为强制结汇制度、外汇留成制度和双重汇率制度。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留成制度是针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交易的资本管制政策。外汇留成是一种使用外汇的权利,以额度的形式表示,在使用时用人民币配成现汇。中资企业的贸易及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汇,其出口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与出口企业外汇留成额度。用汇时,单位用人民币配以额度,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进行支付。

双重汇率制度是这一阶段我国对经常项目实行的另一项资本管制政策。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除继续保留公布牌价外,还制定内部结算汇率。1981年正式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外汇的结算,汇率为1美元兑218元人民币。从1981-1984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没有变动,同时公布的牌价主要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汇率为1美元兑115元人民币。1985年1月1日,我国取消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进出口贸易外汇按官方汇率1美元兑218元人民币结算。1985-1990年,我国多次大幅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兑21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兑5122元人民币(其中两次大调整分别是: 1986年7月5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3120元调至3170元,贬值1518%;1989年12月16日,人民币汇率从1美元兑3172元调至4172元,贬值2112%。),到1993年底,官方汇率调至1美元兑5172元人民币。由于外汇调剂市场的存在, 1985-1993年,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双重汇率制度,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并存。例如, 1993年底,我国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8172元人民币

(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阶段(1994-2001)

这一阶段,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建立了资本市场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汇率并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大潮。1996年,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完全可兑换,使对外贸易畅通无阻。但是,我国的经常项目实际上仍然存在外汇管制,体现为银行结售汇制度。例如,我国对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限额结汇制度,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以外,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这一措施实为限额结

汇管制,属汇兑管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意愿结汇制度,但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属汇兑管制),外商投资企业要卖出外汇或者购汇都必须在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在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的同时,我国对资本项目的交易和汇兑实行了严格控制,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须调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结汇;三是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都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

实行汇率并轨。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是1美元兑518元人民币,而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8172元人民币左右。1994年1月1日实行汇率并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美元兑8170元人民币。利用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三)、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

这一阶段,我国对资本管制的思路进行了调整。在前两个阶段,我国强制结汇的管制思路主要是基于我国外汇储备短缺的事实。在第三阶段,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已改变了短缺的状态,不仅如此,通过外汇占款而产生的基础货币的扩张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一是转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外汇流入越多越好的观念,加强了对外汇流入的监测与管理;二是转变外汇流出越少越好的观念,逐步建立正常的、合理的、可控的流出机制。在经常项目结汇方面,逐步向意愿结汇制度过渡。到2007年8月,我国外汇局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此为标志,我国自1994年以来沿袭了13年的强制结汇制度,淡出了历史舞台,被意愿结汇制度所取代。

对于资本和金融项目,逐步完善并适度放松了资本项目外汇管制。首先,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证券投资,拓宽资金流出流入渠道,如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上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民币标价的金融工具。2007年6月,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制度(QDII)。其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放松资本流出的管制措

施,如简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种手续、放宽购汇限制、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和代客理财等限制、实施/走出去0战略,成立国家投资公司、实行境内个人对外证券投资试点等。再次,对短期资本流动,尤其是/热钱0投机活动进行抑制,如加强外资对房地产业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大幅度核减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等。

对于人民币汇率的形成,进一步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不再单一钉住美元,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由1美元兑812765调整为1美元兑换8111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2101%。银行间一揽子货币兑人民币的每日收市价,作为翌日买卖中间价,上下波幅013%。

二、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演变的方式、路径及其特点

1、国家对汇率的干预。虽然改革后的制度在对汇率的管理上有所放松,汇率随

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动,但政府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政府仍发挥着主导作用。

2、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从一开始就以国家行政

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中国在外汇管理这一领域只由一部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调整,一切外汇管理活动都以其为准则。

三、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现行框架

根据《经济法》中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概述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1、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3、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

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4、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

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5、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

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6、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

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

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8、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

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9、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发展方向及演变趋势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发展方向及演变趋势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包括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代表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倾向等在内的国际因素;二是包括我国经济结构性调整、资本市场的完善和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在内的国内因素。

目前,我国在贸易领域已基本融入世界体系,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资本活动领域,我国还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肯定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的资本管制不是长久之计,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在现有资本管制框架下研究并推动资本账户的稳步开放;但是,在近几年,甚至十几年,我国的资本管制仍然需要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将继续坚持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方向,围绕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进行调整和决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可兑换,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由此,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趋势

1、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汇率制度采用浮动汇率制。根据克鲁格

曼“三元悖论”,即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各国只能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两个目标。综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中国资本市场终究会完全开放也会长期拥有独立自主货币政策选择相应的浮动汇率制度可行。

2、合理利用外汇储备。到国外投资、用储备换技术、关注环境变化,加强企业

社会责任;调整外汇储备资产的币种结构,减持美元储备,增持欧元、马克等货币资产;转变引进外资理念,注重成本效益分析。

3、逐步确立由强制结汇制向意愿结汇制的转变。意愿结售汇下,易于增强企业

和个人自主创汇的积极性。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以及完善外汇风险的监测与化解机制。

5、建立外汇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参考别国相关法律的优点,写出自己的法律,

与世界接轨,促进中国外汇制度的发展。

五、结语

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不断实现改革,越来越适合当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格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对于外汇管理体制也要不断加强改革,为

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为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的手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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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中国外汇治理体制改革 摘要:为了加快中国外向型经济进展以及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外汇体制改革,并取得了圆满的效果。本文认为今后中国外汇治理体制改革的要紧方向将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和法规。确保中国经济真正融入国际经济主流。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治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时期性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差不多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治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进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治理体制改革的要紧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治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治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治理的方式由事前治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治理的模式。这确实是讲,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能够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接着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只是,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进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进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治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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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论文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三年,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这一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也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9-1993年,重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积极探索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思路。第二阶段为1994-1996年,主要是按照党中央部署,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实行银行结售汇制,从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顺利过渡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第三阶段是1997年以来的5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外汇管理不断完善经常项目管理手段,调整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到目前,已建立起适合我国当前实际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这对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十三年来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第一,由计划与市场共同配置外汇资源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方式。1979-1993年期间,我国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前提下,适当留给创汇企业、部门和地方一定比例的外汇,逐步由改革开放以前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过渡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双轨制体制。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取消了实行15年的外汇留成制度和40多年的外汇上缴制度,取消了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对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从1997年10月起,为方便企业经营,开始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由强制结售汇逐步过渡为部分强制结售汇。 第二,从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过渡为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1994年以前,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所有用汇都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尽管当时存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7011420.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 3.???????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 ?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 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 ?(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 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 ? ?(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 ? ?(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说明书》的流程设置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doc 23页)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doc 23页)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为了加快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以及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外汇体制改革,并取得了圆满的效果。本文认为今后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将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和法规。确保中国经济真正融入国际经济主流。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阶段性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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