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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境内使用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下列范围并符合其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招标:

(一)可行性研究向国家、省、市申报投资的(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标);

(二)规划设计费(含勘测费)在3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费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监理费在1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市级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30人,县级不得少于20人。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负责本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七条招标人应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面积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项目,在保证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八条招标项目除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方案)外,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基础准备工作已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招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者全额垫支并在

招标时将资金全部划到项目法人帐户的;

(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开发整理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如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示招标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自招标人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出售之日起至停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通过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第十三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依法允许参与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编制下列招标文书: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书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监理等具体

要求;

(五)基础资料;

(六)费用支付方式;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书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起计算。

出售招标文书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文书的成本支出(应列入专项审计),招标人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书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约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书所需要的时限。

招标文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书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书后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是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书中不得指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意向性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项目投标报价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后的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书,否则视其为废标。评标组织要求对投标文书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书或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书等,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书。

第二十五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书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中标的,应由指定的牵头人或者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

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与投标,或者以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书中代为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书中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开发整理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书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的当天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的组成人员在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7-9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一般采取复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组织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书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书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20%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书的实质性要求或相关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书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组织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成人员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投标文书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组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方法的规定。但是,评标

组织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评标组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内,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书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具有前款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仍具有前款情形的,本次招标视为流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组织的书面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组织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书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书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规划设计费、施工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工程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中标人同意,应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名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书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组织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名缺乏竞争,评标组织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招标流标的。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完成工程总量进度的30%后,招标人拨付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总费用的20%首付款,其后视其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履约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次退还。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或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管理使企业的运作效率大大增强;让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使每个员工都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树立企业形象。管理就是效益。企业管理能增强企业竞争力。

企业管理的意义:

1,企业管理可以增强企业的运作效率;

2,可以让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3,可以使每个员工都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程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编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基本思路、目标 *基本思路:以前几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着手点,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内容为主线,有针对性地阐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基 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规定和基本要 求。 *基本目标:促进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对相关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合规性,

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内容提纲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的编制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图件编制 五小结 —1—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编制规程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 —2—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编制规程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存

在的问题 2.1报件不全 如缺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 专家的论证评审意见、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点和示范项目的现场踏勘报告、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 缺少开发用地批复文件以及取水许可证、资金承诺函等相关证明文件等。 2.2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 有的项目涉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有的项目不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限制为其他用途的土地规划为农业用地;有的项目涉及两个县

级行政区;有的项目区位于生态环境脆弱、严重干旱缺水、不宜开垦为耕地的地 区;有的项目将林地规划为耕地或园地;有的项目不具备基础设施条件。 2.3基本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 有的项目建设规模超出规定上限或者低于规定下限;有的项目新增耕地比例 低于规定下限,其中部分项目申报为整理,但实际上包括开发和整理两种性质, 且开发所占比重较大,导致综合新增耕地率低于规定下限。 2.4对重要问题论述不清 ①对项目的基本问题描述不清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汇编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1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2

全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料表格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A类表(监理规X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本文从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为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变更对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改变、工程使用意图变化,以及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等原因,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不符,对原规划设计局部工程进行修改,或增加或减少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规划设计变更既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加大实施阶段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分析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 1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原因 1.1 前期调查勘测资料不详尽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言,前期调查勘测资料非常重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规划方案的优劣程度。但很多项目申报单位重申报、轻实施,忽略了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或者说前期调查工作不实、不细、不具体,导致了项目规划设计粗而不精,工程布局的错位、偏差,单体工程的规格尺寸不符合项目区实际要求等等,给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普遍被忽视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区现状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大多数项目申报单位都是依据原始地籍图进行规划设计,其实是非常不准确、也是不合理的。有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虽然也进行调查勘测,但由于项目区涉及范围比较大,很难面面具到。有的干脆就按照项目申报所在地的水利、交通以及村组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划方案的设计等等,这些都导致项目规划方案与项目区实际要求有偏差,最终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规划变更。 1.2区内情况发生变化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区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如:有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打乱了原项目规划,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地方经济发展,占用项目区部分土地,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位置、工程数量等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规划不适应现在发展需要,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水利等部门在项目区内新建小型配套工程,为了避免项目的重复投资,需要对该部分工程进行变更等等。 1.3少数工程无法实施 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其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未深入当地群众中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没有认真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不了解当地农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11.07 【实施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 4.1 基本规定 4.1.1 设计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以项目规划和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4.1.2 设计原则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要求。 b)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C)因地制宜。 d)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 4.1.3 项目设计的类型 a)耕地整理工程设计。 l)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2)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3)排灌电气工程设计。 4)农村道路工程设计。 5)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 b)园地整理工程设计。 C)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 d)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e)林地整理工程设计。 f)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g)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h)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i)土地开发工程设计。

4.1.4 项目设计应由项目提出者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4.1.5项目设计应由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4.1.6 项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4.2.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4.2.1.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原则 a)因地制宜。 b)确保农田旱涝保收。 c)填挖土方量最小。 d)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相结合。 4.2.1.2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a)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设计高程根据土方挖填量确定。 b)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c)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 d)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in 以上。 4.2.2 梯田田坎设计 4.2.2.1 梯田田坎设计原则 a)安全稳定。 b)占地少。 c)用工省。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19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791一1993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 GB50162—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GB/T50265—1997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217—19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18—199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7219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73—19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JT/J021—1989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 L Y/J002—1987林业工程制图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前言 土地开发整理对于缓解人地矛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开展党家镇土地开发整理,加强对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管理,特编制本规划。 1.1 项目来源 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负责保持本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目标和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山东省和济南市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基于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着想,扎扎实实地为农民办实事,为经济建设提供土地保障,提出在党家庄镇选择具有一定潜力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鉴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较多,地方财力难以承担,因此作为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申请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1.2 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的批复情况 为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落实济南市以及市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增加的耕地指标,市中区专门成立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2005年3月,由市中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在市中区水务局、农业局等有关局委和镇政府的参与下,对项目区进行勘测,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完成了《市中区党家镇(杨台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 《可研报告》通过了由区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论证,上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得到了批准,被确定为2005年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项目批复建设规模267.22hm2,其中新增耕地54.04hm2,新增耕地率为20.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 通知 重要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 理办法

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她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她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

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经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

土地整理验收资料表格模板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 A类表(监理规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1、监理通知 2、旁站监理记录表 3、工程暂停令 4、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D类表(监理用报表)

1、监理用报表(见目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道段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田间道路路面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防护、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板、生态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石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规模大,细节繁杂,国家对其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并不成熟,在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当今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具体阐述了土地整治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的几点工作,并从构建项目监管体系、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等方面对其经营模式的改善提出了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的几点包括: (一)涉农土地协调整治过程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对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不仅仅土地面积非常大,还会涉及到多个村、镇上等村民的用地。对村民的土地经济补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村民普遍素质较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旦处理得不好常会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纠纷。 (二)不可预见的项目建设因素。由于管理技术水平的局限以及建设项目设备的不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项目施工因素。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要做的是做好土地施工整治项目管理的前期工作,其中包括对图例管理的整体规划和施工设计,规划人员和施工设计人员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要做到对所整治土地进行地形进行仔细地勘测、并经过多次讨论后,方可确定具体规划方案和施工计划。 (二)加快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度 在实际施工操作过程中,土地整治项目会因为多种不确定因素导

致工期的延后或规划方案的调整,一旦出现了这些情况,要相应地重新调整项目人力、物力、财力这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为了降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进度一定要跟上,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从而加快建设项目进度。 (三)规范工程监督 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完成与其工程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有着 密切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监工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施工要求不严格,导致工程质量差,施工效率低的情况,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工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保证工程的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改善土地整治项目经营模式构建措施 (一)构建项目监管体系 对于如何有效改善土地整治项目的经营模式,可以先从构建一个完整的项目监管体系为前提,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到的整个流程进行统一监管,将其涉及到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各建设刑侦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使整个项目的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系统化。 (二)建立整治项目监管奖惩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其监管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整 个项目的施工质量。因此,落实好项目监管体系,将项目建设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身上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监督不利,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治,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负责人进行适当的鼓励措施。 (三)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之前传统的管理运营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当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运用得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利用先进的软件技术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的数字化,同时能够显著加快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土地资源的充分

土地整理可研合同范

土地整理项目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土地整理项目 委托方:国土资源局 受托方:武汉坤盛土地整理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委托方(简称甲方):国土资源局 受托方(简称乙方):武汉坤盛土地整理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担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一事,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以下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将按国土资源部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要求,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实地开展项目区土地利用清查等相关工作事宜,制订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成果资料。 二、工作内容 1、开展项目区土地清查,明确项目区内主要土地利用类型情况。 2、按国家和湖北省厅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协助甲方作好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做好项目前期研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区自然、社会和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水利、交通、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 3、派人协助乙方进行土地清查、现场踏勘等前期工作,对乙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4、按湖北省厅要求提供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等附件资料,

派专人协助乙方报送申报材料。

5、为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所在地工作期间提供住宿和交通方便,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作经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制订分阶段项目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经甲方审查认可后实施。 2、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甲方共同开展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清查,确定项目区范围和项目类型。 3、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项目申报过程需要甲方协助的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甲方的协助下,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5、在按时提供技术服务并使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四、成果要求 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并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评审。 五、技术服务费用 (一)技术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成果,甲方按国家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用如下: 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按项目直接施工费的 0.5 %计算,本项目工程施工费总额约为,应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约为(最终以批准的可研报告为准)。 (二)费用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详尽细则

新密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土资耕〔2000〕10号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 (—)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同等条件下缴纳相关经费数量优先、易开发整理优先、集中连片优先、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优先原则。 (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确定,以农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划分别研究确定。 (七)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执行之前的被破坏土地;该规定执行之后造成破坏的,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分省立项项目和省补助项目,以立项项目为主。 (一)省级开发整理立项规模 1、土地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将一个水利工程联系在—起,片块不超过10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公顷的土地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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