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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禽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我国养禽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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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禽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摘要: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维护农民利益,提高谈判地位、优化了养禽生产的各方面配置等特点。由于养禽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养禽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养禽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著。本文基于当前养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总结当前我国养禽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前言

农村养殖业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养殖专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是中国农村由分散的个体生产和经营向集约化、商品化、市场化发展的最高形式[1]。中国最早的合作社是1918年创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2]。到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进入高速发展路线,到1956年底,在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此后,在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还建立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组织,主要有: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住宅或服务合作社等[3]。而养禽专业合作社则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4]。但养禽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不仅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而且维护农民利益,提高谈判地位,同时优化了养禽生产的各方面配置[5]。目前我国养禽专业合作社较多分布于浙江、江苏等省,如江苏常州地区的立华养禽专业合作社、江苏沛县朱寨镇肉鸭协会、如皋市花凤禽业专业合作社等[6-7]。随着2007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8],养禽专业合作社逐渐快速发展,产业门类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增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同时养禽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著。本文基于当前养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总结当前我国养禽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养禽专业合作社被龙头企业控制,合作关系不稳定。

由于我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方式差异显著,养禽专业合作社在不同地区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按合作社牵头主体划分,可分为企业、大户和政府带动型[9]。其中由龙头企业牵头,以合作社的名义来团结农户,组织农户生产、销售,实际上没有摆脱“公司+农户”的色彩,合作社组织生产计划、调控市场需求等强大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另外一种合作组织是地域性很强的由政府协助,经纪人性质的联合养殖小区、养殖户形成的合作组织。两种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共同点在于,合作方式比较简单,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不具有市场决策、标准制定的能力[10]。而且合作社被龙头企业控制,农民参与性不足,农民没有利益参与,从合作社的发展长期来看,没有农民的参与,合作社就不能称得上名副其实。另外,农民作为养禽专业合作社的参与主体,不能以对等的身份加入,合作社与农民间的合作关系也不能健康发展起来[11]。

2.2 组织管理的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是自然而然,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为捞取政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作为考核政绩指标,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但规范的少[12]。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完善的章程,有也基本上千篇一律,合作社成员清楚知道章程内容的没有几个人。同时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成员加入、退出没有严格的手续。合作社社员不积极参与,互助合作的宗旨体现不充分[13]。另外部分养禽专业合作组织靠个人的权威来维持管理,靠领办人个人的能力经营运作,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运行不规范和监督保障等机制不完善[14]。部分合作社的一般社员还没有参股,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存在着“一股独大”、“一言堂”现象,严重挫伤了社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15]。

也有部分合作社自成立至今未开展过任何业务,合作社沦为少数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工具;许多养禽合作社内部财务不向广大社员公开,甚至长期没有独立资产和独立账户,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合作社资产为少数人所控制;尤其是在利益分配方面,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基本原则落实不到位,盈余大部分用于股金分红,有些甚至不进行盈余分配,一般社员的再分配利益被资本所有者社员所侵占[16]。这些原因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合作社的不规范性。

2.3 政府引导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过度干预,还有政府支持不

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DOC.doc

论文题目: 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探讨 学生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字 (1)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内容和优势 (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2)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四大点优势 (2)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4) (一)开拓新方法和新技术 (4) (二)商业化的发展模式 (5) (三)克服地域性的不足 (6) (四)大量资金投入的高新科技发展和集约发展 (6) 三、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6) (一)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6)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合作社支持不力 (7) (三)资金短缺 (8) (四)发展模式的限制 (8) (五)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程度较低 (9) (六)合作社会员的综合素质不幕.人才缺乏 (9) 四、发展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对策 (9) (一)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9) (二)加强政策扶持力度要落实各级政府对农、出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 (10)

(三)采取多种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11) (四)要加强业务指导 (12) (五)提高产业化经营,增强竞争力 (12) (六)提高合作社人员素质 (13) 五、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及建议 (13) (一)提高认识和理念,推动合作社发展 (13) (二)依托支农惠农政策,细化扶持制度 (14) (三)加强项目管理,简化项目申报手续 (14) (四)园地制宜,创新扶持措施 (15) (五)整合财政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16) 参考文献: (17)

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内容摘要:自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郡附近一个名叫罗虚代尔的小镇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以来,世界各地掀起了创办合作社代高潮。与此同时我国在1953年完成土地改革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到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然而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为此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政府;运行机制;应对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三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

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摘要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出发,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问题;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主要指在农村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为了克服孤立的个体劳动和分户经营方式的局限性,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以约定共营的形式组建的民间自助服务性合作组织[1]。近年来,我国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一些合作社由于受资金、人才等制约,合作社距离规范化发展之路还很遥远。通过综述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的对策,旨在为今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参考。 1合作社的现状 1.1合作社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合作社分为不同的类型。依照所从事的产业不同划分,可分为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和综合型5种基本类型;依照组建方式不同划分,可分为各类“能人”牵头兴办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专业市场带动型、政府涉农部门牵头兴办型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型4类;依照合作方式不同划分,可为股份制型和会员制型2类。 1.2合作社的发展态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前,我国合作社发展迅猛,1990年全国各类合作社有123.1万个,1993年达143.0万个,1996年底,农村的合作社组织已达150.0万个。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3年来,我国合作社发展速度有所减慢。目前,全国各类合作社有27万多家,入社农户超过2 300万户。现阶段,合作社产业门类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增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1.3合作社的组织模式 我国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企业依托型。即由企业牵头发起,以“公司+合作社+基地”为运作模式,其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的优势,在连接基地和市场等服务功能上,合作社充当桥梁和纽带;二是种养殖大户创办型。即由种养殖大户牵头发起,以“合作社+农户”为运作模式,其特点是依托种养殖大户的管理经验及资金、销售网络等优势进行联动;三是行业协会牵头引办型。采取“协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和改进措施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和改进措施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效率、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建设、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融资困难,组织管理不规范, 利益联结机制薄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存在矛盾,阻碍了其更大规模的发展。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内外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规模经济交易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加速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2012年12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要加大统筹城乡力度,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行的制度创新,极大的改善了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成长方面和服务功能上尚存在很多缺陷。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其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已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据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一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是农业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控,对农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

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 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 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成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满足的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7、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8、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9、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10、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1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4、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村产业化经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将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了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金融服务情况,我们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存在盲目发展、运行机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稳定性差、作用不突出、金融服务满足率低下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特点 1、起点较晚,发展较快。**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自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XX年成立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XX年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1个,较207年增加9个,增长450%;XX年公前65天就注册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16个,较上年增加7个增长77.8%,截止XX年3月5日全县共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9个,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341人,注册资金总额达1,783.5万元。 2、结构多元化。截止目前,全县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

合作社29个,其中,种植业4个,占13.8 %,养殖业16个,占55 %;农机类1个,占3.4%;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类5个,占17.4 %;经营农产品类3个,占10.4 %。 3、经营分散型。据对种养业专业合作社调查情况表明,采购生生资料环节是统一的。其它经营管理,产品出售等环节为社员各自经营,分散管理,如:明实蓖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5人,只是由合作社统一采购化肥、种籽,其余的播种,管理,收割,出售等环节,全部为分散经营。还比如海华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5个社员,各自分别经营,只是形式上的合作。 4、能人搭台,农民唱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间自发的群众性经营性组织,并且是由其有多种专业特长的能人领办,这样就分成了能人搭台,农民唱戏的专业合作模式。如黑渔泡镇大河村农民杜宝忠,其有多年养殖黄牛和羊专业技能,而且牛和羊分别发展71头和68只的规模,因此,在他的引领下,成立了**县大河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5人,发展养牛234头,羊265只,注册资金达55万元。 5、多种形式并存。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形式为以下几种:一是公司+农户。如**县蓖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公司经营化肥、良种。农民种地;二是能人引领型。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为法人代表;三是高人搭台型,如凯宇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为郝志刚,主要

(发展战略)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向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较高,享受技术服务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十分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及农产品的谈判地位和市场竞争能力;可以促使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农民可以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信息和销售服务;也便于农民更直接、更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合作社)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来势好、发展快,但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还是各种协会,而合作社太少。 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其资金和公积金份额来承担合作社的责任,这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农民加入后,可以享受到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给人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之感。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本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一些领导和部门对发展合作社认识滞后,对其发展形势和作用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政策扶持、部门指导也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合作社管理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社还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虽有章程但很不规范,制度也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从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来看,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4、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由于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资金运转很困难,中央、省虽制定了优惠政策,但地方落实起来有困难。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趋势与政策建议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技术( 融资、税收、监管、运营) 、制度( 外部、部) 、文化( 定位、评价、宣传) 三个层面的问题,呈现出从户间合作向社际联合迈进、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百花齐放向产业分化过渡、从弱外部性向强外部性延伸的趋势。基于此,应采取以下对策: 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分类指导,生成长驱动,利用社会资本,上下系统支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问题; 趋势; 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颁布实施后,宽松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迅猛发展。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上半年,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4. 6万个,比上年增长17. 66%,是各类市场主体中增长最快的( 资企业增长5%,外资企业增长0. 15%,个体工商户增长4.2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0. 57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6. 12%。今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44 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0.36%,出资总额为0.11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95%。我国目前实有入社农户数量为3750 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 3%。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农村各个产业领域,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基本权利、增强农业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过

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以近期调研数据为基础,力图归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很多,有来自外部的,也有合作社生的。我们可以尝试从三个层面来透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依次是技术层面( 现实问题) 、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 ( 一) 技术层面 1. 融资问题。当前,合作社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其实,在银根紧缩的宏观经济大背景下,所有的市场主体几乎都面临着融资难问题。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具有其特殊性。按融资渠道来分,合作社融资问题又可以细分为外部融资问题和部融资问题。外部融资问题主要是因为银行、信用社等信贷机构还不太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宽松的成立条件和运行机制有关,所以很多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去贷款。另外,由于《合作社法》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合作社的部股权融资渠道也受限; 如果无视股权设置,则往往出现一股独大现象,有违合作社的“人合”本质。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于国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

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xx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2019年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资料

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效制度安排,在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省农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初步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自11月开始,省在全国率先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册登记,从而使其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起,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各市县也都安排了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入其中,包括在信贷、税收、工商登记等方面予以扶持,有效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 截至目前,全省1301个乡镇全部建立起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4790个,占到全国总数的18%,位居全国第一。入社社员19.6万人,社员出资总额达14.56亿元;合作社带动农户90万户,占到全省总农户数的17%。就其涉及领域来看,种植业占38%,养殖业占43%,农产品加工占3%,农资购销、技术支持、仓储运输等服务类占12%,其他如沼气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占4%。 据统计,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达4387元,比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665.7元多721.3元,高出20%。其中有140

个合作社取得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150个合作社进行了商标注册,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经营主体作用日益凸显。 二、省农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1.合作层次不断提升。组织起来,走向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从起步时规模比较小、单纯在生产领域合作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等领域合作转变,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标准化生产、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市场营销,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格局。省农民正是通过合作社实现了联合,提高了自身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2.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范围开始从原先的生产销售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使农民有机会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促进了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如,偏关县峪佳马铃薯合作社有社员76人,种植马铃薯1520亩,每户种植面积达20亩,由于合作社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产量达380万斤,仅此一项平均每户纯收入11375元,而且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影响、带动了全乡马铃薯产业的延伸和发展,全乡43700亩耕地,种植马铃薯面积就达到了11700亩,占到总面积的近三分之一。 3.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进入新阶段后,农产品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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