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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省政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联校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为重点,围绕建设“平安校园”的目标,实施薄弱环节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漏洞,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明显改善,涉及师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明显减少,师生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校园周边影响师生安全、妨碍教学秩序、威胁师生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以及交通隐患等问题得到清理整顿。

(三)建立健全并深入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校园内部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四)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工作及周边环境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对专项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三、工作措施

1、牵头全面抓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定期向联校汇报工作。

2、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3、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校(园)长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有一位副校(园)长分工负

责,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4、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5、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6、校(园)内部的各个岗位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

7、建立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的值班、巡逻制度,并对门卫、保卫进行培训。

8、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堂、饮用水、食杂店等)。

9、建立并严格执行体育运动、社会实践等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10、建立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1、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时要提出保障学生安全的要求。

12、学生集中上下楼时,要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

13、校园网络要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14、建立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15、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6、建立社会、家长参与校(园)安全工作机制。

17、建立严格的儿童接送制度。

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9、要实行大型活动报告制度。冬夏令营、学生旅游要

向教育局报告,并要有完善的安全预案和防护措施。

20、具备接受外国学生就读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外国学生的管理,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卫生健康和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21、要开设并合理安排安全教育课程、课时,教育内容要充实有效。

22、要坚持开展丰富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23、要定期开展安全自救演练,师生能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

24、师生要了解和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

25、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有专门的帮教措施。

26、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玩教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27、楼道、走廊等安全疏散通道要安全、通畅,指示标志和照明设备要及时维护并处于正常状态。

28、排查和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危墙、危厕。

29、食堂、卖店的建筑设备和环境要符合卫生标准及有关部门要求。

30、校(园)内电网铺设及电器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对电工进行统一培训。

31、煤气管道、用具要做到定期检查,防止泄漏措施要完善。

32、用煤取暖的学校要有防止煤气中毒的设施和方法。

33、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34、教学实验用的危险物品要有专人保管,要在专门地点妥善存放。

35、锅炉等特殊设备要按国家规定定期检查,对锅炉工进行培训。

3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对违规设置的大班额问题要及时纠正。

37、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38、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要会同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幼

儿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努力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39、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严格外来人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

40、努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

41、坚决取缔没有住校生的小卖店。

42、学校医务室医务人员要有从业资格,要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

43、仔细检查学生食堂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及留验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44、食堂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并定期体检。

45、食堂要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

46、水源要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47、要有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措施。

48、要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49、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杜绝黑车、农用车接送学生。

四、具体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校长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方案抓好落实,为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保证。

2、部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要根据责任明确分工、明确科室、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3、严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和各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对重点人群、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坚决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4、全面检查整改。我校幼儿园要按照上述工作重点,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不得拖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胡集小学

山东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详]

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 二、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 三、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 . ... .

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 . ... .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 ... .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 .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治〔201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编辑修改-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十项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 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 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 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 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 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 三.检查项目:

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 准 4.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条件的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尚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设置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驻地。 幼儿园选址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

完整word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标准 1、8倍,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安全卫生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师生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师生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每所幼儿园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每所幼儿园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

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质量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具有优质园本课程(游戏),并在一定区域内推广。与3处以上幼儿园结对,定期开展帮扶活动。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具有优质园本课程(游戏),并在一定区域内推广。与2处以上幼儿园结对,定期开展帮扶活动。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主动与示范、一类幼儿园结对,定期跟岗学习,观摩交流。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主动与示范、一类幼儿园结对,定期跟岗学习,观摩交流。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95%以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90%以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85%以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80%以上。处罚事项凡是有以下情形的,作降类处理,情节严重的停办整改,直至取消办园资格:近5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疫情、食物中毒事件、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规范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举办特长班,违规收费;存在“小学化”倾向等。凡是有以下情形的,作降类处理,情节严重的停办整改,直至取消办园资格:近3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疫情、食物中毒事件、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规范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举办特长班,违规收费;存在“小学化”倾向等。凡是有以下情形的,作降类处理,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备案。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据新华社电作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共分9章,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安全管理,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门卫尽量用专职保安 《办法》对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办法》规定,学校不得

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学校食堂饭菜要留验 食堂是学校卫生监管的重点。《办法》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不得租用报废车接学生 鉴于某些学校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的现象,《办法》采取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要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办法》)规定,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同名41010)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同名41010)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目录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建筑面积定额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 1.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

2.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 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街道办)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不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实用版

YF-ED-J184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 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 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山东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 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 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一、选址与规模 (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园舍用地 (一)幼儿园占地面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 (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4㎡。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三)绿化用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2㎡。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5%。 三、园舍建设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10㎡。 (二)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每班单独使用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教具储藏室;公用的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专用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建多功能活动室。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等。 (四)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五)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教玩具。室外配备大型器材玩具两件以上,每班有一台风琴或电子琴,有条件的配备钢琴。 (二)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图书区、音乐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玩具、材料和儿童图书。 (三)寝室应分班使用,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四)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提倡男女分厕。 (五)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六)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有适合幼儿阅读的不少于10个种类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4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 (七)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五、教职工配备 (一)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每班配幼儿教师2人。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二)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历,一般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6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可增设副园长1-2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13、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6、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17、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18、学校应当对学生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B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C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六十六条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C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山东省幼儿园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10823 【实施日期】 19910823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省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 (四)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考核及资格审定制度; (五)指导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幼儿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在教育行政部门配备适当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幼儿教育教研、督导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各级卫生、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乡建设、商业、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托幼工作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和举办个人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举办幼儿园,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建设幼儿园。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视导和评估。

第九条全省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九九五年前,在城 市普及学前一年教育,3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农村基本普 及学前一年教育,3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60%以上,其中经济条件好 的地区要达到85%以上。二000年前,城市和农村3岁以上幼儿入园 率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其中经济条件好的农村要达到90% 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一九九五年前,省、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分别建设一所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建设一所中心幼儿园 。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后,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 据《条例》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举办幼儿园应坚持谁办园谁出钱,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基建投资、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 拨款;经常性经费由同级财政补助和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费解决。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 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并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取费用。公 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解决并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 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幼儿园应凭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及按规定向入园幼儿的家长收取的费用 ,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 第十五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十七条幼儿园的教师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对不具备合 格学历的,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教材教法合格证书》后方可聘 为教师。具体考核和《专业合格证书》、《教材教法合格证书》的发放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含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教职工应每 年体检一次,对患有不适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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