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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08法2班)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江财08法2班)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江财08法2班)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制作于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

版权所有盗版必究

(声明:本剧本如与现实案例冲突,请以原案例为准)

开庭时间: 2011年10月28日08时30分至10时

开庭地点: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现场布置:书记员电脑一台,公诉方电脑一台,辩护方电脑一台;法警和证人都有一张凳子坐,摆设呈三角形

(报幕员进入场地前台,由报幕员简要介绍本模拟案例的情况)

书记员入庭

书:请全体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现在查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公诉方是否全部到庭

公:已全部到庭

书:辩护方是否全部到庭

辩:已全部到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当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再说)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开始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被:岑明灿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海、徐国荣、人民陪审员###组成,由张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朝霞负责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吴雪梅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

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06)02号被告人岑明灿,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62,122,1966,1017,6818,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景德镇人,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5年4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有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2日再次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被告人岑明灿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区成立外资企业福兴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岑明灿被委派为该公司副董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2004年11月,被告人岑明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该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将其用于个人缴纳在安义县购买土地的出让金进行营利活动,尔后成立由被告人岑明灿任董事,未婚妻万欢任监事的安义环洋大酒店。

2004年12月,被告人岑明灿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人民币16万元擅自挪作用于为未婚妻万欢在南昌市聆江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岑明灿的供述。

2、证人许文礼、万欢、王小明等人的证言。

3、相关的书证文件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岑明灿,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陈朝亚

余松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被:因为股东许文礼被海关审查,而另一名股东洪家庆远在香港,当时不方便与他及时取得联系,所以我就代表公司做了这一个投资决定。

公: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另外两位股东的同意就自作主张动用了资金

被:不是没经过同意,而是根本就无法和他们取得联系,更不可能及时亲自获得他们的意见,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我是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代表公司投资了安义那块土地

公:你在南昌市聆江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所用16万元资金是不是从福兴公司中取出来的?

被:是从公司中取出来的,但是那16万元是我从公司中取回我已经替公司垫付的资金,也就是从公司中取回我自己的钱,那16万元实际上是我自个儿的钱。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不需要。

审:公诉方有无补充发问

控: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补充发问

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许文礼到庭,由他来证实被告人是在福兴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注意:此时许文礼与被告都在庭上以进行当庭对证)。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许文礼到庭。(注意:此时法警将许文礼带至被告左侧附近某一位置处,并准备好一条凳子给他坐)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许文礼。

审:年龄?

证:38岁

审:职业?

证:福星(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认识被告人岑明灿吗。

证:认识,是通过洪家庆介绍认识的,后来我和岑明灿、洪家庆在南昌市小蓝工业园注册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岑明灿被聘任为副董事长。公:当时岑明灿在安义县投资购买土地一事你是否清楚?

证:不清楚,当时我根本就不知道岑明灿动用了公司100万元质保金用于投资

公:那你是什么时候得知上述事实的

证:我是因为2006年2月份的时候岑明灿的妈妈打电话要求我在司法部门调查时帮助他们说我已经知道在安义县投资的情况,那时我坚决地表示了拒绝。

公:那么你知道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在江西的使用情况吗?

证:知道一些,据我所知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在2004年5月份就被洪佳庆拿走了而没有再在江西使用过。

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是不是由你负责保管的?

证:不是

辩:那么你怎么会知道印章的使用情况呢?

证:因为印章的保管人是我的妹夫,他将印章拿走的时候就是从我手中拿走的,我当然清楚了

辩:你之前说印章不是由你负责保管的,那么印章怎么可能会在你的手上呢,洪佳庆又怎么可能从你手中拿走印章呢,你刚才的解释好像存在严重的矛盾性吧证:因为我妹夫在南昌没有固定住所,平时他经常在我家住,所以有时他就会把装有印章的公文包放在我家,那天取印章的时候正好就是因为装有印章的公文包落在了我家,所以他将印章拿走的时候就是从我手中拿走的

辩: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对于以上证人证言有无疑义

被:没有

审:请证人查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时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交由证人查看)

审:(待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说)证人可以退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为了证实万欢按揭的聆江花园商品房的资金是被告人给的以及证实投资的环洋大酒店是以万欢和被告人岑明灿的名义投资的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万欢到庭(注此时万欢与被告都在庭上以进行当庭对证)。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万欢到庭。(注意:此时法警将万欢带至被告左侧附近

某一位置处,并准备好一条凳子给他坐)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万欢

审:年领?

证:35岁

审:职业?

证:无业。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万欢,你认识被告人吗?

证:认识

公:你们是什么关系

证:我是他的未婚妻。

公:在南昌市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房是你出资购买的吗?。

证:不是,是我的未婚夫岑明灿给我买的

公:在安义县投资的环洋酒店是你和岑明灿共同投资的吗?

证:名义上是以我和岑明灿的名义投资的,但实际上是由岑明灿实际出资投资的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证:没有发问,但是对于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和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证人万欢系被告人的未婚妻,双方在本案当中存在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证明力应当大打折扣,甚至不应当予以采纳其证言。

审: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没有

审:被告人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有,(非常气愤的说)万欢分明就是在一派胡言,她这个臭婆娘分明是见我现在身陷囹圄就落井下石,她的证言明显都是假的,她这叫见利忘义。根本不可以相信她的狗屁证言

审:请被告保持冷静,禁止在法庭上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被告还有无其他异议?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查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时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交由证人查看)

审:(待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说)证人可以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供5份证人书面证词及相关书证:第一份证人郑国银、黄金荣、罗林平、赵忠华、胡荣广、丁桂泉、谭安华、丁诗武、曹春根、张云良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质保金收条、施工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思洋以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进贤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朝阳建筑工程

公司、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安经公司、昌南公司及其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580万元;第二份是证人王金平的证言,证实他得知李思洋付了1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给安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份是证人施能直的证言,证实他从未听说福兴(江西)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在安义县投资之事;第四份是证人黄永军的证言证实他是安义县长埠(bu)镇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镇长,负责过招商引资设立安义国际大酒店的具体工作,其实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与安义国际大酒店、环洋大酒店、四海酒店都是同一家公司的不同称呼,而且是当时为了包装李思洋在安义县投资兴建酒店的需要而使用过不同的称呼,“安义国际大酒店”因涉及“国际”二字要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才能批准,所以最后在安义县工商部门登记为“安义环洋酒店管理公司”;第五份是证人黄建辉的证言,及书证房屋所有权(交易类)申请书、房屋交易通知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万欢出具给黄建辉的收条、房屋产权所有证、江西天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思洋的未婚妻万欢在2005年11月30日将李思洋用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为其按揭的聆江花园2期8栋25B室商品住宅房低价出售给南昌市建设银行支行员工黄建辉,获现金10万元。鉴于以上书面证词的内容庞大,所以公诉方不当庭一一念出书面证词的具体内容。(此时,由法警将以上材料先交给被告查阅,之后再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

审:(传阅完毕)被告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因为上述证人证言均是书面证词,相应的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请求法院不要予以采信。

审: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没有了

审: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下面向法庭出示5份书证:第一份是书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3份及安义县财政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岑明灿将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安义县财政局缴交兴建环洋大酒店的土地出让金;第二份书证是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文【2004】27号、28号、31号及《安义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通知书》3份,证实被告人李思洋动用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缴纳给安义县财政局之后,被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动用向征地农民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第三份书证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公司登记审核表》及《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等工商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思洋及其未婚妻万欢为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第四份是《终止合同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岑明灿于2005年5月22日以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终止双方于2006年9月26日签订的《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并约定在该协议生效后90日内由安义县人民政府一次性退还给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土地款100万元,土地平整款18万元及前期勘测设计费20万元,共计人民币138万元;第五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中外合

资江西天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思洋的未婚妻万欢缴交人民币129595元按揭了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5号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房住宅房一套。对此,被告人李思洋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均供认是其动用了公司收取的工程质保金交给了万欢去办的。

(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审:(传阅完毕)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下面向法庭出示最后两份证据:一份是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06】第(010)号物证技术鉴定书,证实上述《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上使用的“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的真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既是假印章,且与公安机关缴获的“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可疑印章一致,被告人李思洋在第四次庭审亦供认该枚印章是假冒的印章,他使用该印章作为投资方在《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上进行了加盖;另一份是被告人李思洋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真是他瞒着洪家庆许文礼等人擅自挪用了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预收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安义县人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购买土地兴建安义环洋大酒店,并挪用了16万余元交给万欢按揭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住宅一套(详见第6页第15项证据)。(公诉人向法警示意,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审:被告人对于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法庭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一、被告人岑明灿使用公司100万元质保金用于投资购买安义县土地的行为是属于代表福兴公司投资的职务行为,还是属于其个人擅自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二、被告人购买南昌市聆江花园商品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请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言。

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

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公诉人,就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和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擅自挪用资金侵犯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也为了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被告人岑明灿作为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应积极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是其非但没有做到这一点,反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以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无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岑明灿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岑明灿,刚才有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明灿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详见辩护词)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签约的经办人虽然是被告人岑明灿,但是岑明灿是假冒复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身份并以该公司的假印章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的合同,这本身反映了投资在安义县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根本不是公司而是岑明灿个人的行为。《终止合同协议书》是被告人岑明灿以环洋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终止《兴建安义大酒店合同书》,并约定将从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给安义县财政局的人民币100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退还给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这本身与足以说明动用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买地是为了兴建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而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岑明灿个人及其未婚妻作为股东,而且是根据《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约定的有关投资方在两个月内成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登记设立的,所以进一步说明在安义县投资100万元购买土地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和终止《兴建安义国家大酒店合同书》都是被告人岑明灿的个人行为。而对于辩护人所提到的“本案需要在对江西福兴公司的财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才能下结论判断被告人是否在挪用资金的辩护意见”,公诉方认为,“审计报告”本身就是对江西福兴公司财务和现金支出情况的反映,其足以说明被告人动用福兴公司质保金投资安逸兴建酒店的行为是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客观的审计数字不会说谎,公正的审计报告不会欺骗,我们有理由相信该报告的真实性;同时,该审计报告反映的就是被告人岑明灿擅自使用资金期间的财务情况,根据此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客观全面的,也是合法可信的,更是一语中的、科学合理的。

辩:难道公诉方仅凭一个时间段的审计报告就全盘忽略其他时间段的审计报告和自福兴公司成立以来多年累积而呈现出来的财务状况?难道仅仅是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份期间,福兴公司才有资金流动不成?难道福兴公司自2003年12月份成立至今的资本积累全部仰仗的是短短的04年2月至05年3月?难道被告人在审计报告所对应的时间之外所颠覆垫付的其他巨额资金就不明不白的打水漂了不成?所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不得不恳请法院认真考虑方才我的辩护词中所提到的“需要先全面清查、清算福兴公司的资产,全面分析福兴公司的财务状况,在此前提下,才能去分析和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这一辩护意见。

公:但辩护方请注意,“审计报告”的性质和功能本身就是用来说明公司财务情况的,而且根据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我们也能清楚地明白,根据相应时间段的审计报告,就足以说明相应时间段内公司资金流动的情况。如果辩护方执意要全面清算、清查,这其实是在多做无用功,根本就没有必要的事情。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有,公诉人几次的补充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岑明灿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定案依据。具体阐述如下:

一、2006年2月13日黄永军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被告人岑明灿构成挪用

资金罪的定案依据。公诉人以该份证据证明“安义国际大酒店”,“四海大酒店”,“环洋大酒店”,“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都是一个酒店,并以此证明被告人岑明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收取的质保金擅自挪用于个人缴交在安义县购买土地的出让金进行赢利活动。我们认为:首先《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接受双方的讯问和质证。

二、“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和“终止合同协议书“亦不能作为认

定被告人岑明灿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定案依据。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签约双方是安义县政府和福兴(香港)公司,虽然签约的经办人都是被告人岑明灿,但其所代表的单位是不同的两个法人。本案被告人岑明灿代表福兴(江西)公司在安义购买土地,缴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行为,不能与被告人岑明灿代表福兴(香港)公司,与安义县政府所签订的“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的行为混为一谈!该份合同书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必然联系。

其次,“终止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双方是安义县政府和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协议书”中要终止的合同是“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不难看出,这份“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因主体不符而无效。因而也就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岑明灿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先后补充了数份证据材料,但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土地是以岑明灿个人名义购买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土地将要建设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属于被告人岑明灿个人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买土地一事是在福兴(江西)公司的股东会议否定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土地是归岑明灿本人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显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明灿挪用资金归个

人使用及进行赢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我国《刑诉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公:对于刚才辩护人所发表的辩解,公诉方认为证人黄永军是直接负责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完全可以在其日常工作中直接接触到本案中涉及到的安义县投资一事;至于其以书面证词的形式作证而没有出庭是考虑到其本人出差在外地且是在履行重大公务职责,不方便出庭,而且证人没有出庭也得到了法庭的准许,其书面证词有其亲笔签名,以上理由足以说明黄永军的证言是可以采信的;而至于辩护人所说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与本案被告人岑明灿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公诉方认为,正是由于被告人假借代表福兴公司的名义在安义县进行投资,本来是可以掩人耳目的,但是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由于其在《终止合同协议书》和《兴建安义国家大酒店合同书》中假冒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进行非法活动,才露出了马脚,暴露和证明了其挪用资金的真实目的。

辩:但是,请公诉方注意,被告人假冒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仅仅是说明盖有香港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兴建安义国家大酒店合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主观地随意去推测被告人有挪用资金的故意。难道一个人触犯了A条款就一定会具有B条款的主观故意吗?如果这样推断的话,只能说明我们的想象力太丰富了,丰富的接近于天马行空了,明显违背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客观性原理。

公:公诉方可以理解辩护人刚才所欲极力表达的哲学原理,但是法律所指的客观联系,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正所谓“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岑明灿明显就是希望通过假冒香港福兴公司的印章来达到掩盖其个人挪用资金投资经营的目的。假印章的使用人是被告人岑明灿个人,盖印章的人也是被告人岑明灿个人,那么投资兴建安义环洋大酒店自然就是被告人岑明灿个人的意思表示,这样一步步的推导,环环相扣的分析,怎能说是我们在主观臆断和随意猜测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呢?恰恰相反,我们这是在揭开被告人的假面纱,还原案件的真相。

审:辩护人有无其他新的辩解

辩:还有,对于公诉方所指出的“被告人是在没有获得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不顾公司的反对,擅自动用公司资金投资”的控诉意见,我认为,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欠缺。原因是:被告人岑明灿是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其负责的是日常工作,又鉴于当时股东许文礼被海关调查和另外一位股东胡佳庆远在香港不便管理公司的情况,所以被告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代表人。其对外向安义投资兴建环洋酒店,购买安义县境内土地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代表公司投资的行为,至于是否得到过公司的股东会的同意,我认为,正如前面所叙述的原因,另外两位股东不方便管理公司,也不便及时取得联系,也就是上述两位股东在不能及时正常地表达股东意思的情况下,为了抓住市场瞬间就可能流失的投机机遇,被告人也就只好在特殊情况下由其一个人代表公司进行投资,这样也就谈不上未经股东会同意的问题;至于施能直的证言,我认为其并非福兴公司股东,也不是福兴公司股东委派的人,他的证词不能代表任何一位股东,更不能

代表股东会全体的意思,因此纵使施能直反对投资安义县,也不能说明公司股东会反对投资一事,因为施能直仅代表其个人,不代表公司。所以,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岑明灿“擅自挪用”的行为定性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的。

公:请辩护方注意,难道被告人当时就不能打个电话或者发个电报征询身在香港的股东洪家庆的意见吗?难道另一位股东许文礼在被海关审查期间就不能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吗?难道被海关审查就意味着通讯中断吗?难道远在香港这一物理上的遥远就足以阻挡信息的及时沟通吗?因此,我们不得不慎重的考虑,辩护方所辩称的“被告人不方便与其他股东及时取得联系和进行交流,以及其他股东不方便管理公司”的观点是不是有些牵强和不符合常识以及逻辑。

审: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辩护意见?

辩:没有了。

审:公诉方还有无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公: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无意见需要补充?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和陈述。

被:谢谢审判长给我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普通公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洪流中,我本着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在市场中打拼,本想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自己也能在这样的财富创造中淘到属于我自己的合法财产。可没想到,今日却被公诉机关和不知真相的人推上了这冰冷的庭审,残酷的现实面前,我深表冤枉和委屈。对于案件中的事实,天知、地知、我知,还有正义和法律知晓,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充分说明我并未有那挪用资金之意。倘若正义的光辉无视我悲凉的冤情,那么法院的最后判决就完全期待着各位在座的法官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给以我这无力的弱势公民一个正义的结论。我不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无罪是我现在和将来都会信守的态度。我的发言完毕。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岑明灿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停顿十来秒钟后)书记员先上庭。

书:请全体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待控辩双方到位之后开始说)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请坐下

审: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待被告人到位之后开始说)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南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思洋,原名李坚,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学文化,原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6月1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平平,罗建,江西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洋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四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且公诉机关先后两次申请俄方申请延期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洋及其辩护人焦平平、罗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被告人李思洋及洪家庆等人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区成立外资企业福兴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思洋被委派为该公司副董事长,负责日常工作。2004年11月,被告人李思洋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擅自挪作用于缴交在安义县购买土地的出让金进行营利活动,而后成立由被告人李思洋任董事长、未婚妻万欢任监事的安义县环洋大酒店。2004年12月,被告人李思洋将该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人民币16万余元擅自挪作用于未婚妻万欢在南昌市聆江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神队上诉指控,公诉机关举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思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了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思洋辩称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1、2004年11月石公司在安义购买的,而不是其个人购买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为了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而在工商部门根本没有注册安义环洋大酒店。2、2004年12月,他并没有与支付施工队伍的钱没有到账,他用其私人的款为公司垫付了施工款。他从公司退了其颠覆的1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子。其辩护人认为,其叔叔指控被告人李思洋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被告人将100万元以土地出让金的的形式转入安义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的账号上的行为是代表福兴公司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被告人个人的行为,合同书上,土地购买方也是福兴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这一事实已被建设银行的三张交款单证实。2、安义环洋大酒店根本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福兴公司交纳的100万是环洋大酒店的征地款。事实上,被告人李思洋于万欢注册登记了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被告人李思洋是用了公司应当退还给其的部分垫资款,以期未婚妻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被告人李思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也必须对福兴公司的经营往来账目全面清算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4、2006年2月13日黄勇军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黄永军作为证人没有到庭,仅凭其没有工商执法权限的黄永军的证词就认定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安逸环洋大酒店是没有依据的。

5、《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及《终止合同协议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虽然签约的经办人是被告人李思洋,但是单表的是福星(香港)公司,被告人李思洋代表福星(江西)公司在安义购买土地,缴交土地出让金不能混为一谈,其没有必要联系。终止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双方是安义县人民政府和安义县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而该协议要终止的合同又是《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所以因主体不符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李思洋及洪家庆、许文礼等人共同出资在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区成立外资企业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思洋被委派为该公司的副董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2004年11月,被告人李思洋利用职务之便,以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收取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擅自挪作用于其个人向安义县人民政府交纳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筹建由被告人李思洋及其未婚妻万欢作为股东的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05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思洋以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终止《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约定从签订该合同之日起90日内由安义县人民政府向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款100万元、土地平整款18万元、齐齐勘测及设计费用20万,共计人民币138万元,但至今仍分文未退还。案发后,由于向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预付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未能挽回损失而上访,为了维护稳定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将该公司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所有预付的工程质保金及工程费用合计人民币1290.2853万元均代垫返还了建设单位。

2004年12月,被告人李思洋将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预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29595元擅自挪用于为其未婚妻万欢按揭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5号聆江还原8栋25B室的商品住宅房一套。2005年11月30日,万欢将此房非法转让给黄建辉变现,万欢实际从中获账款人民币10万元。审理中,我院向万欢追缴了部分账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许文礼的证言,证实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洪家庆是其妹夫,李思洋是通过他介绍才认识的,他与李思洋、洪家庆在南昌市小蓝工业园注册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李思洋被聘任为副董事长并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证实他和洪家庆都不知道李思洋在安义县投资购买土地兴建安义县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或大酒店,这些都是李思洋瞒着他及洪家庆干的,是李思洋的个人行为。2006年2月李思洋的妈妈还打电话要求他在司法部门调查时帮担着说他们知道在安义县投资的情况,但被他们拒绝。还证实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在2004年5月份就被洪家庆拿走了而没有再在江西使用过,2004年9月20日安义县人民政府与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上加盖的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假印章。

2、证人郑国银、黄金荣、罗林平、赵忠华、胡荣广、丁桂泉、谭安华、丁诗武、曹春根、

张云良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质保金收条、施工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思洋以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进贤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对外建筑总公司、南昌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朝阳建筑工程公司、江西中恒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昌厦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昌宇建筑工程公司、安经公司、昌南公司及其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580万元。

3、证人王金平的证言,证实他得知李思洋付了1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给安义县人民政

府。

4、证人施能直的证言,证实他从未听说福兴(江西)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在安义县投资之事。

5、书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3份及安义县财政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被告

人李思洋将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安义县财政局缴交兴建环洋大酒店的土地出让金。

6、书证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文【2004】27号、28号、31号及《安义县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拨款通知书》3分,证实被告人李思洋动用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缴纳给安义县财政局之后,被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动用向征地农民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7、书证《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证实在2004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思洋以福兴集

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的合同,约定酒店建设期暂定16个月,投资方在2个月内成立酒店管理公司等工作。被告人李思洋用其私刻的假冒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在该合同书上加盖了印章。

8、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06】第(010)号物证技术鉴定书,证实上述《兴

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上使用的“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的真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既是假印章,且与公安机关缴获的“福兴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的可疑印章一致,被告人李思洋在第四次庭审亦供认该枚印章是假冒的印章,他使用该印章作为投资方在《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上进行了加盖。

9、《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公司登记审核表》及《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

章程》等工商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思洋及其未婚妻万欢为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10、证人黄永军的证言证实他是安义县长埠(bu)镇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镇长,负责

过招商引资设立安义国际大酒店的具体工作,其实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与安义国际大酒店、环洋大酒店、四海酒店都是同一家公司的不同称呼,而且是当时为了包装李思洋在安义县投资兴建酒店的需要而使用过不同的称呼,“安义国际大酒店”因涉及“国际”

二字要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才能批准,所以最后在安义县工商部门登记为“安义环洋酒店管理公司

11、《终止合同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思洋于2005年5月22日以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终止双方于2006年9月26日签订的《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并约定在该协议生效后90日内由安义县人民政府一次性退还给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土地款100万元,土地平整款18万元及前期勘测设计费20万元,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12、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中外合资江西天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

明,证实被告人李思洋的未婚妻万欢缴交人民币129595元按揭了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5号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房住宅房一套。对此,被告人李思洋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均供认是其动用了公司收取的工程质保金交给了万欢去办的。

13、证人万欢的证言,证实其按揭的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住宅房的资金是被告人李思洋

给的,同时证实在安义投资的环洋大酒店是以她喝李思洋的名义投资的。

14、黄建辉的证言及书证房屋所有权(交易类)申请书、房屋交易通知书、存量房买卖合同、

万欢出具给黄建辉的收条、房屋产权所有证、江西天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思洋的未婚妻万欢在2005年11月30日将李思洋用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为其按揭的聆江花园2期8栋25B室商品住宅房低价出售给南昌市建设银行支行员工黄建辉,获现金10万元。

15、被告人李思洋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真是他瞒着洪家庆许文礼等人擅自挪用了福兴(江西)

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预收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安义县人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购买土地兴建安义环洋大酒店,并挪用了16万余元交给万欢按揭聆江花园8栋25B室商品住宅一套。

上述证据,已经得到法庭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并负责日常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投资办企业进行营利活动,还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2959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使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签约的经办人虽然是被告人李思洋,但李思洋是假冒福兴集团香港有线公司的董事长的身份并已该公司的假印章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的合同,这本身反映了投资在安义县人民政府兴建国际大酒店根本不是公司而是李思洋的个人行为。《终止合同协议书》是被告人李思洋以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义县人民政府签订终止《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并约定将从福兴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给安义县财政局的人民币100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退还给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这本身也足以说明动用了福星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人民币买地是为了兴建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而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李思洋个人及其未婚妻作为股东,而且是根据《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约定的有关投资方在二个月内成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而登记设立的,所以进一步说明在安义县投资100万元购买土地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和终止《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都是被告人李思洋的个人行为。据此,

辩护人认为《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及终止《兴建安义国际大酒店合同书》都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意见及其所持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福星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许文礼及证人施能直均证实在安义县投资100万元购买土地兴建国际大酒店或公司是李思洋瞒着他和股东兼董事长洪家庆所为,属被告人李思洋的个人行为。此外,作为分管招商引资的副镇长黄永辉就其具体分管招商引资兴建环洋大酒店工作过程中直接接触的信息所做的证言证实了环氧国际大酒店、环洋大酒店、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海酒店、环洋宾馆等都是一家公司,当时是为了包装李思洋投资在安义县兴建酒店的名称需要而使用过的不同称呼而已,其证言真实可靠,应予采信。况且,被告人李思洋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均已供认其擅自挪用了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额工程质保金100万元用于其个人在安义县交纳购买土地的出让金用于兴建环洋国际大酒店。以上证据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思洋擅自挪用了100万元公司资金到安义县购买土地兴建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者环洋国际大酒店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是公司投资行为,并认为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与安义环洋大酒店不是一家公司的辩护意见,以及认为认定被告人挪用资金1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及其所持理由均明显与本案证据及事实不符,本案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思洋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补充侦查期间均已供认其挪用了公司收取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0万余元交给其未婚妻万欢按揭及装修聆江花园8栋25B商品房一套,万欢也正是按揭聆江花园住房的首付款及装修款是李思洋给的,公安机关根据他们的言词证据手机首付款129595元的收款收据、相关合同书及书面证明等书证,这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思洋挪用了公司资金人民币129595元给其未婚妻购买商品住宅房的事实。至于起诉书认定挪用资金用于购房的数额为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3万余元因未有相关书证,本院未作认定,并予以了剔除。据此,被告人在庭审翻供以及否认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思洋是用公司应当退还给的部分垫资款给其未婚妻卖方和要对公司经营往来账目惊醒全面清算才能下挪用资金结论的辩护意见,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显然与本案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庭审中,本院依法向使用人万欢追缴了脏款人民币50000元,上有损失79595元子啊万欢处,1000000万元在安义县人民政府未能挽回。鉴于南昌市小蓝工业园为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代赔了因被告人李思洋挪用资金造成的上诉损失。庭审中,被告人李思洋拒不认罪,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确保公司财产权利及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开始站起来,同时书记员说“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李思洋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

二、本院向万欢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发还给南昌市小蓝工业园管理委员

会。

三、继续向万欢追缴赃款人民币79595元,发还给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

会。

四、继续追缴损失安义县人民政府应退还给安义环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人

民币1000000元,发还给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徐国荣

审判员虞洪伟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朝霞

书:(等判决书念完之后,法官坐下了,开始说)请坐下

审:(念完判决书后坐下,等到全体坐下后开始说)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人听清楚了?被:听清楚了。(非常气愤的说)我对结果不服,我一定要上诉

审:被告人,你的上诉请求已经记录庭审笔录,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报幕员走到台前说:我们的模拟法庭到此结束

制作人:谢德城

2011年10月28日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力云、审判员卢伟双、刘旸:书记员;石苗苗 2、公诉人: 3、被告人: 4、辩护人 5、证人 6、法警 案由:非法拘禁、抢劫财物 案情;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 5、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 (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被告人和2法警上来。) 【审判长】被告人,孙昊。 【孙昊】: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

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 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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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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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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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1 人、被告人:1 人(被告人王乐,***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被害人:1 人(被害人范宇,*** 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证人:2 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 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 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说:“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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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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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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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 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 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 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 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 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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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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