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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系统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节约开支,保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车制度

(一)派车领导。

全系统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县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分局、经检大队、机关业务科室工作用车由本单位一把手安排;县局开展统一行动,或保障特殊工作用车,办公室可统一安排车辆。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出车。

(二)派车原则。

1、局领导及其分管科室县内业务工作用车,由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自行安排解决。

2、局领导及科室必要的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局各科室及个人不准私自调用和借用分局车辆,必须调用时,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按行驶里程加补燃料费。

3、严格控制车辆出县。县局机关车辆外出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批:(1)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直接安排司机出车;(2)用车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开会和办理公务,凭上级的正式通知或领导安排;(3)机关各单位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办理公务,车辆由相关单位主管局长安排(按程序报批);(4)正常业务合并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并从严掌握;(5)各单位出市用车办理公务,须经局长批准;

(6)各单位车辆出县,须事先告知县局办公室,并填写《车辆

出县

情况登记表》。

4、单位干部、职工看病就医,经局长审批后,可安排车辆。

5、外单位借车须经局长批准。

二、车辆保养、维修、用油及年检

(一)车辆保养

各用车单位要爱护车辆。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辆修理

1、车辆正常维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机关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包干标准内的维修及费用:

(1)维修。各用车单位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修车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县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各用车单位须派人在修理厂监督维修情况,严格按预算核定项目及标准执行,超出预算部分由各用车单位自行负担;维修结束,各用车单位须在车辆维修完工单上签字确认。

(2)费用。维修费用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局长后核销。

3、各分局、经检大队包干标准内车辆维修,由各单位自行掌握。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字,经本单位一把手审核,在经费包

干标准内报财务核销。

4、车辆超出包干标准的维修及费用,实行预算审批制度,由经费执行单位编制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5、建立车辆维修台帐。各单位要将车辆的维修时间、更换零部件名称及维修费进行登记,建立修车档案。

(三)车辆用油

1、车辆燃油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燃油经费按财务包干执行。

3、县局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各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实行一车一加油卡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按照工作需要及核定包干标准,定期为加油卡充值;每次充值进行登记,建立用油台帐。

(四)车辆年检

机关车辆年检由办公室负责;分局、经检大队、各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年检自行安排,执行经费包干制度。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县局车辆回归机关,要及时存入车库或机关内安全地点。各分局车辆已经完成当天工作任务回县城的,必须停放在县局指定停车位。车辆不按规定擅自存放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关单位经费200元,如发生被盗或其他事故追究单位一把手和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车辆外出停车,要将车辆妥善存放,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远离,防止被盗或

损坏。

2、全系统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和国家局、省局的“

六、五禁令”及其他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酒后驾驶。违反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严禁利用私有车辆执法和公务,凡私用的,发生任何事故或造成任何损失均由车主本人负责。

4、严禁干部职工无照驾驶车辆或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无论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驾驶私有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后果自负。

5、未经批准、严禁办理婚丧嫁娶使用公车。

6、严禁任何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的,因私自外出发生交通肇事的,后果自负。

7、实行节假日封车制度。法定长假期间,除县局机关留一辆车值班外,全系统其余车辆全部封存,各单位应按通知在节假日的前一天将车辆停放在县局指定位置,将钥匙交县局办公室。节假日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报主管局长,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8、强化安全奖惩。一年内安全行车无事故,奖励各用车单位500元。因公肇事,无论有无责任或损失大小均无安全奖。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我方为主要责任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四、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

1、工商执法专用车主要用于执法办案和市场监管,用车单位必须加强对执法专用车的监管,不得外借和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

2、工商执法专用车在非执法工作时,严禁停放在饭店、宾馆、舞厅等娱乐场所。

3、严格维护工商执法专用车外观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执法专用车外观颜色和标识进行变更处理,如有破损,报请县局统一处理。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大集食品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农村大集负有管理责任者,在市场内要实行分行划市管理,尤其对食品经营摊位要按照生熟

分开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

第二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四条销售散装食品实行标牌公示制。每种食品前要张贴公示牌。第五条公示牌要载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商等信息。

第六条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销售食品者,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七条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要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第八条农村大集内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记录等要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内,监督管理农村大集食品安全。

第十条对农村大集内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及其职责,每个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大集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三)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内容食品广告行为。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在农村大集内销售食品的消费警示工作,对需召回和退市的食品应当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

第三条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淘汰的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

第六条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

第八条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

第九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在季度测试中成绩全年累计有两次不及格的;

(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

(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八)闹无原则纠纷,背后议论他人,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造成内部不团结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因怠于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

(一)项至第

(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

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

第十二条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参与卖淫,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达到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

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纵容、包庇经济违法活动或为违法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条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

第十四条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才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领导认可,具有中层干部任职职级的,优先安排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度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过科员职级考试的一般公务员,给予享受科员职级;

(四)工作能力强,分管工作连续三年在市局或县局目标考核中获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报功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举办典型事迹报告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五)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并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选工作岗位;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二)工作实绩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国家局或同级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500元、1000元、xx元、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创新工作被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分别按5000元、3000元、xx元、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单位在县局年度考核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奖励400—xx元,超额完成硬性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奖金等倍予以奖励。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名次的,加倍奖励;

(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类竞赛、文章评选或业务知识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得一定名次的,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的两倍予以奖励。主办单位未颁发奖金的,奖励200—xx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xx 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xx元

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第三章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五篇:行政车辆管理办法1.0目的

对行政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行政车辆管理。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行政车辆,包括行政轿车及通勤车。

3.0引用文件

4.0职责

4.1行政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

4.2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为车管经理,负责批准行政车辆的因公使用,其他用途使用行政车辆需经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后勤主管为车辆主管,协助车管经理管理行政车辆;分配至各外点部门(项目)的行政车辆由各外点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4.3财务部负责人负责核实行政车辆停放及路桥费用的审核与报销,相关罚款的收缴;行政人事部对其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4行政人事部负责行政车辆的调配使用、日常检查、清洁卫生、维修保养及审验等工作,并负责对外点车辆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5行政人事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人

员进行实施处罚。

5.0管理原则

5.1行政车辆钥匙及加油卡平时由车管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保管,出车时或外出加油时由驾驶员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钥匙及油卡丢失或造成其他相应损失的,由车辆钥匙保管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和损失,出车期间发生的由车辆驾驶员负责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5.2通勤车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路线、发车时间,并安排专职司机开行;

5.3公司行政车辆驾驶员仅限于行政人事部专职司机及经过行政人事部培训、考核认定的兼职司机;

5.4行政轿车使用实行派车制度,严禁专、兼职司机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有用车需求时,用车部门须完整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行政人事部,由车管经理根据车辆及司机动态安排专职司机出车;

5.5申请用车需提前半天将《用车申请单》送达行政人事部;临时、紧急情况使用行政车辆,用车人须与车管经理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

5.6由于公司专职司机人员紧张,各部门外出办事,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各部门兼职司机;

5.7对大致同方向、同时间的用车需求,派车时应尽量合用派车,以降低成本;

5.8行政人事部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

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5.9各外点部门(项目)车辆日常管理及调配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安排。

6.0工作程序6.1车辆检查

6.1.1行政人事部专职司机负责行政车辆的日常检查,分配至各外派部门(项目)的行政车辆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检查。车辆检查须做好检查记录,对于记录不完整或不检查、不记录等情况,对于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由于未检查到位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非驾驶员人为原因),处以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罚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6.1.2专、兼职司机在出车前,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水、电、油、轮等),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出车过程中,若发现车辆有异常或损坏现象,应及时停车检查,并立即向车辆主管报告,由车辆主管评估后进行处理,严禁继续驾驶问题车辆上路;

6.1.3专职司机应每天定时检查油箱油量,油量低于三分之一时应及时加满。遇节假日前的最后一天,专职司机须在下午下班前将油箱加满,确保假日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出车;

6.1.4专职司机要经常检查所负责车辆的各种证件之有效性,出车时务必确保证件齐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车辆审验等相关工作;

6.2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及保险购买

6.2.1为便于对行政车辆进行专业维修、保养,经行政人事部进

行市场询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每年选定一至二家特约维修厂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定点维修厂以外的修理厂修理的,相关费用由送修人承担;

6.2.2行政车辆保养或维修时,需提前填写车辆报修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厂进行保养或维修;如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则需电话请示后方可进行相应维修;未经审批或在非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的,相关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6.2.3专职司机平时要注意对车辆的保养,车辆修理期间,司机要认真负责,随时检查修理情况;

6.2.4维修更换的旧配件、轮胎等须带回公司,由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废旧配件、轮胎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6.2.5由于司机违规驾驶操作原因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由司机个人承担;

6.2.6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行政车辆的保险办理、车辆审验等工作。

6.3停车地点

6.3.1行政车辆未出车时,须按公司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原则上不允许车辆在外过夜,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外过夜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经理,经车辆经理同意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正规、安全的停车场。未经批准在外过夜的,处以相关责任人100元至200元罚款;

6.3.2驾驶员外出办事时,应将车停放在正规停车场(指设有岗亭、凭停车卡进出并且车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的停车场)或停车

位;

6.3.3车辆在公司外部停放期间发生损坏的,相应损失有驾驶员自行承担。

6.4违章及事故处理

6.4.1行政人事部定期通过国家交通违章网站查询行政车辆违章情况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违章驾驶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违章处理,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承担;逾期未处理,导致车辆不能按时审验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处以违章驾驶员100元-200元罚款;

6.4.2驾驶行政车辆发生事故的,事故全部责任及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6.5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由行政人事部开具《处罚通知单》,责成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交至财务部。

7.0支持性文件

8.0记录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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