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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2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胡某伟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由于风大不慎将山林引燃。经鉴定,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有林地15.6亩,未成林地64.3亩,宜林地46.9亩)。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某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栽部分树苗,且保证将继续补栽树苗,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胡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或毁坏资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补种复绿、限期改正、治理污染等各种措施,达到消除污染、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由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自觉消除危害结果,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讼,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群众反映良好。

二、刘某龙滥伐林木、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龙在2012年任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支部书记期间,代表板山坪镇胡柱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对本村发生毁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听之任之,致使本行政村发生林业案件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并以知情不报、渎职论处。2012年7月,刘某龙伙同张某军、郜某远、刘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五三沟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该组川心垛的集体山林,并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刘某龙、张某军等人所有。同年9月,刘某龙等四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该处山林并出售。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2015年4月11日,刘某龙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2015年4月下旬,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在被伐山坡中栽种女贞树苗一万余棵,2015年8月26日,南召县林业局接受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指派工程师王某民、田某晓对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已补种的女贞树苗进行了实地勘查,现已成活9820株。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本人购买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龙作为村主任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伙同他人对自己监管的林木滥砍滥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刘某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龙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被砍伐林地栽种树木,又与林业局达成生态复原协议,缴纳二万元保证金,保证次年清明节恢复被伐林地,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用职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一起滥伐林木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的案件。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权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作为村主任代表村委行使乡政府委托村委从事公务,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龙在他人滥伐林木时不仅不举报制止,反而与行为人共谋,积极参与购买林地,组织工人砍伐林木,出售林木,且获得销售款7000元,属于滥用职权。据此,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和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刘某龙进行数罪并罚是适当的。刘某龙一案的处理,进行数罪并罚,有力打击了滥伐林木以及“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惩治、震慑作用。

三、方某龙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0日至8月21日,被告人方某龙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襄城县山头店乡姚庄村西南首山山顶自家承包山林安扎三面粘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7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猎野生动物属山斑鸠。另查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为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鸟类禁猎期。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成立,予以支持。方某龙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禁猎期非法狩猎普通野禽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公众对于重点保护动物不能捕猎是有一定的认知的,但对于山斑鸠等常见的小动物的捕猎,则不以为然。值得注意的是,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对非重点保护动物进行狩猎,依然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禁猎期是指有权机关发布的禁止狩猎的时间期限,规定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繁殖,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本案中被告人方某龙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了79只山斑鸠,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通过对方某龙的刑事制裁,发挥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教育群众严格遵守禁猎区和禁猎期的相关规定,保证环境资源的良好恢复和发展。

四、潘某龙、陈某玲、李某根等8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潘某龙在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营销部工作,负责三车间废酸的处理。其在未审查王某行(在逃)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鲁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资质真伪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王某行处置并支付费用。2015年3月5日至5月21日,王某行通过张某动(另案处理)联系,由陈某玲介绍被告人陈某秀、李某根、谢某峰等人的罐车,由被告人廉某、吴某甫、程某山等人驾驶,陆续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之后,在王某普(在逃)、李某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经鉴定,此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30800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14917800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为8300元。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龙、陈某玲、李某根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潘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陈某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谢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廉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吴某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程某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2月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倾倒固体废弃物导致严重污染的刑事犯罪案件。危险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本案涉及的人数众多,造成的损失巨大,经评估,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达14917800元,而地表水的污染将直接影响到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本案判处8名犯罪分子从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体现了河南法院重拳出击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

五、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与王某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友于2002年购买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王小湾村民组的两间地皮建房居住。后因经营需要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用于圈养成猪,然后屠宰出售。因该养猪场地势较高,并位于多数居民房屋的上风向,同时该养猪场产生的猪粪露天堆放,王某友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王小湾村民组的居民以及王某友集资修建了地下排水沟,将养猪场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排水沟排出。另查明,王某友所建的养猪场及屠宰场所距离其他居民的房屋较近,距最近居民房屋十余米,距离最远居民房屋一百多米。

【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并屠宰成猪出售,因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养猪场产生的猪粪等排泄物未做妥善处理,造成附近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和影响,该相邻污染侵害事实成立,王某友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出妨碍。遂判令王某友立即停止因养殖、屠宰等行为对原告曹某花等人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侵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产生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六、李某、冯某军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半条鱼餐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西段,业主为胡某红。李某、冯某军系夫妻关系,居住半条鱼

餐馆楼上。李某、冯某军因半条鱼餐馆排烟及噪音问题向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2014]责停字[信执]第09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改字[2014]第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至胡某红。胡某红接到通知书后,在餐馆内安装科蓝环保排烟系统。李某、冯某军对整改效果不满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监管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履行职责,判决驳回李某、冯某军的诉讼请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给胡某红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2、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3、责令到环保部门去办理安装和年检手续。”胡某红虽然据此安装了科蓝环保排烟系统,但安装该排烟系统后未进行年检,亦不确定排烟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胡某红经营半条鱼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环保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行环保监管责任,还应当全面适当履行职责,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法院以判决方式明确责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

七、河南省环保厅申请法院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2015年7月14日,省环保厅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六次复查时发现,其有两台机组排出废气中氮氧化合物浓度超标,遂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5年8月12日,省环保厅再次复查发现两台机组依然不达标,遂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连续29日,每天8万元,共计人民币232万元。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相关罚款。河南省环保厅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行政处罚。

【裁决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的材料齐备,在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裁定:准予执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豫环连罚[2015]15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执行罚款23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典型案件。《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废弃物排放超标,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又发现该两台机组仍不达标,遂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连续29日,每天8万元,共计人民币232万元。本案就是出重拳治污染的典型案例,让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

八、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郑东新区白沙镇居康万家涂料厂(以下简称涂料厂) 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郑东新区白沙镇堤刘村东的项目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16年7月14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厂下达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但该厂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已经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2016年7月28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于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请求法院责令该涂料厂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在郑东新区白沙镇堤刘村东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未建设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已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遂裁定:准予执行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郑东新区白沙镇居康万家涂料厂在经环保部门审批及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之前,立即停止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堤刘村东的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这是我省法院在诉前第一次发布环保禁止令,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所需,具有开创性、时代性的意义。就一般状况而言,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发生后,禁止令的发布是一项行为保全措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做法适当,且单独提出环保禁止令并进行规范,是结合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作出的一次大胆探索。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或作出生效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持续存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难以修复,或对周边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的,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发布环保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这种做法关注到环境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的差异,能够有力、有效地预防或减少环境侵害后果的发生。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2382663.html,/kx1935.html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

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业务楼(临建活动板房)剖析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业务楼工程 临建活动板房搭拆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雁塔法院审判楼工程项目经理部 编制时间:年月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1.1. 工程基本情况 (1) 1.2. 各责任主体名称 (1) 1.3. 临建活动板房搭建情况简介 (1)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1) 3. 编制依据 (1) 3.1. 编制目的 (1) 3.2. 编制依据 (2) 4. 施工准备 (2) 4.1. 活动板房搭建特点 (2) 4.2. 技术准备 (2) 4.3. 现场准备 (3) 4.4. 进场材料 (3) 4.5. 主要机具 (3) 5. 施工工艺 (4) 5.1. 工艺流程 (4) 5.2. 基础施工 (4) 5.3. 地梁安装 (4) 5.4. 立柱安装 (4) 5.5. 楼面一字梁系统安装 (5) 5.6. 走道系统安装 (5) 5.7.外墙板安装 (5) 5.8.窗户安装 (5) 5.9.门安装 (6) 5.10.屋面系统安装 (6) 5.11.木夹板安装 (6) 5.12.内隔墙板安装 (7) 5.13.电气线路安装 (7)

5.14. 拆除 (8) 6. 质量控制 (8) 6.1. 钢构件安装质量要求 (8) 6.2. 墙板与屋面瓦安装质量要求 (9) 6.3. 门窗安装允许偏差 (10) 6.4. 五金件安装质量要求 (10) 6.5. 木夹板安装质量要求 (10) 6.6. 内隔墙板安装质量要求 (10) 7. 安全、文明施工 (11) 7.1. 安全施工 (11) 7.2. 文明施工 (11) 8. 检查验收 (12)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五)项目业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一)编制依据: 1、《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 3、《国家“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纲要》 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5、《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 (二)编制范围:

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了市法院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了建设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了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根据现有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建设方案、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招投标方案,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并制订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的效益分析和社会评价及风险分析。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抓住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司法行政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司法审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 结合XX市及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推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2)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3) 四、项目单位情况 (6)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7) 一、项目建设基本思路 (7)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第三章项目选择及建设条件 (10) 一、场址选择 (10) 二、建设条件 (11) 三、建设场址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13) 四、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13) 第四章建筑工程 (14) 一、平面方案 (14) 二、竖向设置 (15) 三、立面设计 (16) 四、建筑工程 (16) 第五章公用工程 (19) 一、给排水设计方案 (19) 二、电气设计方案 (22)

第六章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及消防 (26) 一、环境保护 (26) 二、职业卫生安全 (29) 三、消防 (30) 第七章节能方案 (33) 一、节能概况 (33) 二、能耗指标分析 (34) 三、节能措施 (35) 四、节能效果 (38)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0) 一、组织机构 (40) 二、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培训 (42) 三、项目组织管理 (42) 第九章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43) 一、建设工期 (43)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3) 三、实施进度表 (44) 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5) 一、投资估算 (45) 二、资金筹措 (49) 三、资金使用管理 (49) 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 (50)

一、招投标范围 (50) 二、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50) 三、招标基本情况表 (51) 第十二章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52) 一、经济效益评价说明 (52) 二、运行费用效益分析 (52) 三、社会效益分析 (53) 四、税收 (53) 第十三章社会评价与风险分析 (54) 一、社会评价 (54) 二、风险分析 (57) 三、结论 (58)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

人民法院综合楼组织设计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筑概况 工程名称: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 建设单位: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 设计单位:市玻璃纤维研究 建设地点:市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 建筑面积:13673.8m2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13层(含地下室)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位于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主楼为剪力墙框架结构12层,裙楼为框架结构3层,其中包括地下室一层。楼平面总体呈凸形,裙楼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0.9米,设主要为审判区、办公区,其中一层大厅中部采用二层高度的共享空间,利用穹顶采光。地下一层为车库及人防部分。主楼建筑面积13673.8平方米,建筑高度为46.4米,主要为办公区,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 本工程建筑外立面设计整体体现了时代感,其基座部分采用深灰色花岗岩贴面,裙楼外墙面大部分设计为实墙面,用银色铝塑板饰面;主楼南立面考虑采光,为蓝色全玻璃幕墙设计,其于墙面为铝色金属漆饰面。 本工程各部建筑作法: 楼地面:地砖地面、花岗岩地面。 墙面:乳胶漆墙面、瓷砖墙面、水泥砂浆护角。 外墙面:花岗岩贴面,银色铝塑板和仿铝板金属漆,全玻璃幕墙。 屋面: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含刚性层) 不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用30厚聚苯乙烯板粘贴水泥防水珍珠岩找坡。 门窗:外窗为铝合金镜面玻璃窗 外门为不锈钢全玻门 电梯:选用三菱电梯 (2)、结构概况 本工程抗震设防为七度,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防火等级为一级。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场地土类别为二类土。

根据地质勘测报告提供的资料,决定选用⑥—2层为桩尖持力层,桩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700mm,桩底部最大轴力为7700KN。 本工程基础为承台整板基础,承台高1600mm、2100 mm底板厚400mm,本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为地下室C40,抗渗等级为S6,一至六层C40,七层以上为C30;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级,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本工程钢筋:ФⅠ级钢,ФⅡ级钢。 根据设计,钢筋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d>22采用焊接,d>25采用机械连接。钢筋搭接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均参考图集。 本工程砌体采用±0.00以上外墙及楼电梯间墙:MU10KP1型多孔砖;墙用MU10KM1型多孔砖,20%<孔洞率<35%,砂浆M5混合砂浆。 ±0.00以下地下室砌体用MU10机制标准砖。砂浆M5水泥砂浆。墙体沿柱高每500设2Ф6拉结筋深入墙1000 mm。 (3)、工程特点 本工程为框剪结构13层高综合楼,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水位较高,在基坑土方开挖时要分层、均衡进行,边坡支护及防水措施要可靠。 在建筑设计上采用了大面积玻璃幕墙、裙楼中庭穹顶、顶部设计了钢结构圆型装饰。 基础工程中,因承台深,平面尺寸大,在基础混凝土浇筑时要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 后浇带施工为结构施工部分的重点,在施工方案中要详细编写。 结构上考虑到裙楼大法庭净高较高,设计上采用两根预应力梁、四根预应力柱。预应力梁、柱的施工是本工程结构施工中一重点。同时由于净高较高,施工时支模脚手架要特别进行设计,编写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保证支模脚手架的稳定性。 (4)、特殊关键工序技术措施 土方开挖时因地下水位较高,开挖前要作好场地标高测量,设计开挖路线,分层开挖深度,基坑降、防水,边坡支护措施。 基础混凝土浇筑时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大体积混凝土要先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温度计算,浇筑时采取分层浇筑,作好混凝土的测温监控。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1.1 项目建设概述 (3)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3) 1.3 项目建设的原则 (4) 1.4 项目建设的依据 (4) 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6) 2.1 项目背景 (6) 2.2 建设必要性 (6)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7) 3.1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7) 3.2 建设内容 (7) 3.3 建设标准 (8) 3.4 建设规模 (8) 3.5 建筑工程 (8) 第四章社会环境与建设条件分析 (11) 4.1 社会环境 (11) 4.2 建设条件 (11) 4.3市政配套条件 (14) 4.4 综合布线系统 (15) 第五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7) 5.1进度安排原则 (17) 5.2 进度安排计划 (17) 第六章环保节能消防绿化及安全 (18) 6.1 环境现状 (18) 6.2 环境影响 (18)

6.3 环境保护措施 (18) 6.4 节能 (20) 6.5 消防 (21) 6.6 绿化 (21) 6.7 安全 (21)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 (22) 7.1 项目管理 (22) 7.2 工程招投标 (23) 第八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26) 8.1 投资估算 (26) 8.2 资金来源 (29) 8.3 资金使用计划 (29) 第九章项目可行性评价 (30)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建设概述 (1) 项目名称: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2) 建设地点:XX县XX路西侧,XX路北 (3) 建设性质:新建 (4) 建设内容:审判法庭及配套办公用房 (5) 建设规模:面积4000平方米 (6) 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720万元 (7) 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720万元 (8) 建设工期:16个月 (9) 项目管理部门:XX县人民法院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XX县人民法院XX年X月X 日成立。办公楼位于XX路X号,XX年建成,办公区面积1130平方米。目前,全院行政编制XX人,实有人数XX人。领导编制X人,实有领导X人,审判人员XX名,具有法律本科文凭的XX人,法律大专文凭的XX人。全院共由X 个民族构成,其中XXX族XX人,汉族XX人,XXX族X人,XXX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院规定2010-12-01 09:29:26 阅读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认识,2008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审委办)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商事审判中有关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统一了对大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现将本次会议上有关合同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整理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其己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 (二)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教育管理的一个行政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无关。 (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从性质来说,此类项目(经理)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有的项目(经理)部虽然不是由建筑企业出资设立,但长期以该建筑企业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并向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对于此类项目隆理)部的主体资格,应和建筑企业自己所设立的项目隆理)部同样对待。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后果应由建筑企业承担。 (四)企业被注销后是否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我国在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工商登记被注销后;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中,有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虽然显示为“注销”,但注销的原因显示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上述记载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方便登记管理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在此情形下,由于企业末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企业法人资格并未真正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中规定的原则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读:补充明确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尤其注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共同决定的事项”也属此范围。 另外,管理规约的作用很大,各方面要重视。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项目摘要 一、项目摘要说明 1、项目名称 XX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 2、项目建设单位 XX人民法院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新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项目建设地点 X##区G1地块 5、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建设期二年。2009年7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1月开始建设,2011年12月底竣工验收,2012年投入正常运行。 6、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新增建筑面积共15000平方米,新增建筑物为审判综合大楼;新增设备主要有:电梯2部、数码摄像监控系统1套,徽机局域网络系统1套。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190万元,设备购置投资额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额128万元,预备费132万元。 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430万元,单位自筹270万元,建设资金分两年使用。 8、效益分析 本项目为公益性项目,建成后能每年审判、执行各类案件4000件;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审判环境,将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效率,及时调处各类纠纷,以及创造性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提供广阔的服务平台和到位的物资保障。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规范》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2]259号文《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3、X中级法院《建设现代化法院五年实施纲要》 4、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 5、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X位于##的南大门,是具有光荣历史传统的革命老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X法院地处X的中心城区,成立于1949年9月,座落于X 阳明路2号,占地面积仅5亩。该院曾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设了一栋六层高,仅有1800平方米,集办公和审判为一体的楼房,当时X法院仅有三十几名干警,年收案只有四五百件。而今,该院已有在编干警88人,每年审执的案件近4000件,约占整个X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1/5。但由于X法院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狭小,无处建房,全院干警只有拥挤在一栋楼房办公、办案。并且该楼房因长期缺乏资金维修,部分墙体老化裂缝,墙面天花板粉尘经常脱落,雨天渗水严重,不但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还危及到干警的人身安全。如此办公环境和条件,与该院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符的,同时与形势的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失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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