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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与法律之间

在政治与法律之间

作者:杜涛

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杜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球关注,与此相应,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在世界各国法院大量涌现。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气候变化诉讼都面临一个法律障碍:法院是否有权进行裁决。这取决于各个国家是否将气候变化问题视为法律问题。在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从产生之日起就面临所谓的“政治理论问题”的困扰。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政治性的问题或者那些被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部门负责的问题,决不能由本法院来处理。气候问题是不是政治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美国法院的判决在双方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随着跨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增加,联合国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应该及早在法律上作出应对。

关键词:气候变化诉讼政治问题理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5-0117-07

一、气候变化诉讼的兴起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球关注,尤其是2009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将这一问题推向高潮。与此相应,气候变化诉讼(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也开始在一些国家的法院出现。①气候变化诉讼的定义尚不明确,但它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具有一定区别。普通环境侵权诉讼针对被告的某一具体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比如针对化工厂违法排污导致居民人身伤害的侵权赔偿诉讼。而气候变化诉讼则是指与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Global Warming)等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有关的诉讼,比如由于气候变化而引发的海平面上升、洪灾、飓风、粮食减产等损害,原告因此而提起的诉讼。

气候变化诉讼的潜在被告主要是那些温室气体排放大户,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火力电厂以及汽车厂商。美国加州政府曾在2006 年9 月20日对通用、福特、本田、尼桑、丰田、克莱斯勒等汽车厂商提起了此类诉讼。另外也有一些案件的被告是国家或者政府机关。

目前,绝大多数气候变化诉讼都发生在美国,②原告主要包括私人和政府两大类:第一类为私人受害者;第二类为政府,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及其政府机构等;第三类为环境保护团体。2007年4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马萨诸塞州诉美国联邦环保署案(Massachusetts v. EPA)”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气候变化诉讼正式进入法院系统。美国气候变化诉讼可分为公法诉讼(public litigation)和私法诉讼(private litigation)。③公法诉讼主要是要求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对影响气候变化的活动进行监管,比如马萨诸塞诉环境保护署

案。这类诉讼依据联邦成文法,包括《清洁空气法》(CAA)、《濒危物种法》(ESA)、《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等。私法诉讼是指依据联邦普通法及州普通法的诉讼,主要是侵权诉讼,比如康涅狄格诉美国电厂案等。

还有一类国际公法上的诉讼,直接援引国际人权法,比如因纽特人案。④该案原告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爱斯基摩人,受理机构是美洲国家组织(OAS)附设的美洲间人权委员会(IACHR)(注:美国没有加入该组织)。原告声称,美国拒绝承担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影响了爱斯基摩人的生存。美国的行为违反了《人类权利与义务的美洲宣言》所规定的多项人权条款,侵犯了爱斯基摩人的权利。2006年12月,该案被美洲间人权委员会拒绝,但该委员会准许原告于2007年3月在华盛顿举行的一次简短听证会上进行陈述。该案是第一个将人权和气候变化联系起来的案例,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

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气候变化诉讼都面临一个法律障碍:法院是否有权进行裁决?这取决于各个国家是否将气候变化问题视为法律问题。在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从产生之日起就面临所谓的“政治问题理论”的困扰。

二、政治问题理论的兴起

政治问题理论被认为可以追溯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⑤在该案中,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政治性的问题,或者那些被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部门负责的问题,决不能由本法院来处理。”⑥政治问题理论的基石是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体制,按照这一体制,法院的职责是解释宪法和法律,无权对政治问题说三道四。

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被认为正式确立了现代政治问题理论的独立地位。⑦该案涉及的是议会的议席分配问题,该问题在联邦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中被认为是政治问题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然而在贝克诉卡尔案中,最高法院却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判决。该案中,原告认为田纳西州1901年的立法对该州大选议席的分配不公平,导致原告的选举权受到抑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依照该法进行选举。该案后来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大法官首先肯定了联邦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然后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断政治问题的六项标准:1.法律文本明确规定将某一事务委托给某个对应的政治部门;2.缺乏解决该问题的司法上的调查和处理标准;3.如果不进行一种清晰的非司法的裁量以预先作出政策评判的话就不可能进行裁决;4.法院如果不表露出缺少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尊重就不可能独立解决该问题;5.必须绝对地遵从已经作出的一项政治决定;6.不同部门对同一个问题发出的不同声音可能造成的两难境地。

由于这些标准仍显宽泛,布伦南大法官进一步限制了政治问题理论的适用范围:“它只能被偶尔适用于那些属于民选机关管辖的显而易见的…政治问题?,而不是草率地适用于那些包含政治事项的案件。” ⑧最终,最高法院以6:2的多数票维护了原告的权利并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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