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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上海土地场

答疑纪要-上海土地场
答疑纪要-上海土地场

答疑纪要

地块名称:杨浦区平凉街道18街坊地块

地块公告号:201405801

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关于出让人方面的问题解答

答疑人及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问题一:请提供通北路以东及霍山路以北已有详规的地块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及拟出让时间。

解答:该地块为规划保留地块,不出让。

问题二:请提供惠民路以南、辽阳路以西未出详规的地块规划意向。

解答:根据《杨浦区平凉社区(C090101、C090102、C0901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沪府规[2013]194号),13街坊开发地块规划情况如下:

商业办公用地面积9164平方米,容积率3.0,高度80米。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面积23756平方米,容积率2.3,高度60米。

问题三:地块周边道路拓宽改造(包括通北路)由谁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何时能拓宽建成?

解答:该地块周边市政道路目前没有拓宽计划。

问题四:地块西侧通北路(惠民路以南段)与控规不符,未来是否按照控规进行建设?

解答:未来将按照《杨浦区平凉社区(C090101、C090102、C0901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沪府规[2013]194号)规划红线实施

道路。

问题五:东侧通北路界线和宽度不明确,能否提供四至规划道路的宽度和边界?

解答:规划红线宽度:霍山路15.2米;辽阳路16米;惠民路15.2米;通北路24米。边界详见出让文件所附《杨浦区平凉社区(C090101、C090102、C0901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01A3、01A6、01B1、01B2、01B3、01B4街坊)》图则。

问题六:周边道路是否有拓宽计划?

解答:同问题三。

问题七:地铁南面正在拆迁的居民未来规划为何种性质用地?何时推出市场挂牌交易?

解答:沿长阳路轨交12号线南面的22、23街坊地块已拆平并出让。

问题八:地块原来为厂房,是否有地下基础?是否由政府移除?

解答:地下部分以受让人实际勘察为准,若有,按出让须知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执行。出让人只拆除地上部分建筑。

问题九:地块土壤有无污染问题?

解答:本地块尚未进入环评阶段。受让人在委托环评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对场地土壤进行现状调查。

问题十:配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宗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核定时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建筑面积82518平米还是规划部门审批的扣除配套商业及配套公建后的纯住宅建筑面积?

解答:根据预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建

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

问题十一:配套的保障性住宅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还是公租房?保障性住宅为全装修住房,其装修标准具体要求如何?

解答:根据沪府办发(2012)61号文的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配建保障房的房型、装修标准均应与小区内的其他商品房的房型、装修标准一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与商品房一致,并共享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问题十二:保障房的机动车位按何种标准配置?文件中仅“机动车位按每户不少于1.0个配置”的要求是否仅仅适用于商品房?

解答:出让文件中“机动车位按每户不少于1.0个配置”同时适用于本地块的商品房和保障房。

问题十三:如果商品房是全装修的标准,保障房是否也必须都是全装修?

解答:同问题十一。

问题十四:保障房是成本价回收还是无偿交付给政府?

解答:根据沪府办发(2012)61号文的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以实物房源移交。

问题十五:保障房是否也要每户安排一个车位。

解答:同问题十二。

问题十六:保障房的定位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公租房?对房型有何要求?

解答:同问题十一。

问题十七:保障房是否需要装修?装修标准如何?

解答:同问题十一。

问题十八:该地块是否可以规划配套商业设施?商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解答:不能。考虑到整个地块周边已配建配套商业,且运营环境相对成熟,为提升住宅品质,要求在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问题十九:该地块未来正式的供水、雨污水、供电、煤气等市政配套管线接驳从哪条道路接入?

解答:该区域市政配套建设已实现全覆盖。本地块的市政配套管线具体接驳请竞得人在方案设计阶段征询水、电、燃气等专业配套单位意见。

问题二十:规划条件里明确退红线距离“沿霍山路、辽阳路、惠民路、通北路低、多、高层建筑退红线为3米”又在退基地边界距离中表述为“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能否理解为若基地边界于红线重合时,退以上道路退距为3米?

解答: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详规中有明确退界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若未明确退界要求,按《技术规定》实施退界要求。

问题二十一:该地块代建幼儿园方案是否已经确定?是否需要建设单位委托设计?

解答:方案未确定。方案应由竞得人委托设计,具体方案须由杨浦区教育局审定确认。

问题二十二:关于配建幼儿园,区政府是否已有意向幼儿园,若

无,是否可由竞得人负责引进知名幼儿园?

解答:幼儿园名称未确定,无需竞得人引进知名幼儿园。

问题二十三:未来地块建成项目是否对口市东初中,市东小学及市东幼儿园?

解答:地块对口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建设04标准》、《幼儿园建设05标准》服务半径确定。

问题二十四:幼儿园所在的土地是否不计入出让地块的面积?

解答:幼儿园不在出让范围内,因此其占地面积不计入出让地块的面积。

问题二十五:东南角的幼儿园是否也为开发商设计?能否提供幼儿园周边规划(01B4-01及其南侧规划),方便计算日照?

解答:幼儿园方案应由竞得人委托设计,具体方案须由杨浦区教育局审定确认。出让地块周边开发地块规划情况详见问题二的答复。

问题二十六:幼儿园将引进何品牌的幼儿园?

解答:未确定。

问题二十七:幼儿园是开发商出设计方案后由教育局审核,还是教育局已有现成的设计方案,如有可否提供。

解答:同问题二十一。

问题二十八:幼儿园的交付标准是否精装修,若是,精装修的标准如何?

解答:根据预合同第四十二条第1款约定:“建设费用不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元,主要包括建安费(含二次装修)、室外总体(绿化、运动场地、道路、围墙等)、弱电系统(含各系统的终端设备)、空调系统(含全部设备)、厨房全部设备等,由受让人按照区教

育局确定的设计方案出资建设。”

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对幼儿园的标准。须按杨浦区教育局确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问题二十九:除合同里规定的居委会、物业用房、业委会用房、压缩式垃圾房及变电站外,是否还需按《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建其他公共服务设置?

解答:设置成建制居委会780平方米,居委会设置应与住宅明显区分、集中配置,建成后产权移交给杨浦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物业办公用房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业委会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及业委会用房应独立配置,为全体业主共有。

配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详规和其他专业部门意见执行,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设施的落实。

问题三十:未来项目出入口设置有无明确规定或倾向?

解答:根据出让文件中《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地块出让条件及建设要求汇总》的规定:“出入口沿霍山路、辽阳路、惠民路、通北路设置。结合项目性质,规模按规范要求设置,出入口位置距交叉口、周边相关公共设施、以及相邻地块出入口的净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问题三十一:该地块是否可建设低层住宅产品(两单元并联和四面临空的独立别墅除外)?

解答:不能;根据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高层居住用地,鉴此地块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问题三十二:标书中提及地块原民防工程设计补偿费及补建问

题,可否详细说明?

解答:同问题三十九、问题四十。

问题三十三:地上地下是否还有未拆迁的建筑或其他东西?

解答:至交地日地上无未拆除建筑物。地下部分同问题八。

问题三十四:装配式住宅实施比例50%,是指全部采用装配式工艺的住宅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50%?还是有部分采用装配式工艺的住宅的总建面占整个项目总建面的50%?或有其他的界定方法?

解答:装配式住宅实施比例是指,在单体住宅预制装配率满足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装配工艺的每幢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问题三十五:预制装配率25%,是指预制件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总建面的比例吗?如是,则墙体等部分怎么计算比例?还是有其他界定的方法?

解答: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建交联〔2013〕1243号)相关规定:

1、预制装配率是按每幢单体住宅为计算对象的,即每幢实施装配工艺的单体住宅,其预制装配率都不低于指标要求。

例如:有两幢单体住宅需实施装配式的,预制装配率要求不低于25%,那么两幢住宅必须同时满足最低指标要求,而不能一幢预制装配率10%,另一幢预制装配率40%,统筹得出25%的比例。

2、预制装配率计算范围是标高±0.000以上,并以每幢单体住宅为计算单元。计算公式:预制装配率=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现浇混凝土体积)。

问题三十六:装配式住宅的定义是什么?

解答:装配式建筑定义应按国家、上海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沪府办[2013]52号、沪建交联[2013]1243号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等。

问题三十七:已成交的周边地块并未采用这种方式,以后是否都会采用?

解答:建设要求以具体地块出让时的出让文件要求为准。

问题三十八:如何衡量实施比例和预制装配率?

解答:实施比例和预制装配率的计算详见问题三十四、问题三十五。应通过以下六方面措施控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比率:一是竞得人在项目前期尽快与有关设计咨询单位或预制构配件厂商沟通联系,制定初步实施方案,使得专业单位在项目前期设计阶段即能介入优化方案;二是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三是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确认;四是通过施工图审图把关;五是施工过程检查抽查;六是竣工验收阶段予以把关。同时应执行市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

装配式住宅实施比例和单体预制装配率的建设指标必须同时满足。

问题三十九:原民防工程拆除费是否由中标人支付,若另代建是否是在原小区人防标准基础上另增加1307平米民防工程,具体民防等级如何规定?

解答: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因此,拆除单位应为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即本地块竞得人。因此办理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手续(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或者补建相应等级的民防工程),也应为拆除单位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因此,补建民防工程是按照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现有最低等级民防工程是防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6级。原有项目仍应按相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

问题四十:缴纳民房工程拆除补偿费4509150元后是否还需要自己配建民防工程?

解答: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经认定无法补建民防工程的,才能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缴费后无需对拆除的民防工程再进行补建,但项目本身应配建的民防工程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四十一:能否提供翡丽云邸和南侧住宅高层的CAD,方便计

解答:不能。周边已建成的建筑建议通过实地测绘取得技术参数;未建成的建筑,竞得人可通过信息公开向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地块的总平面图等(未包含CAD图纸),以协助完成日照分析的初步计算。

问题四十二:项目未来不低于绿色二星标准,是含二星还是必须三星标准?

解答:包含绿色建筑二星级。

问题四十三:该项目还是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安排配套面积吗?能否规划一部分的沿街商铺?如可以,则能否分割销售?对商铺的分割最小面积有什么限制条件?10%的配套面积中是否要包含幼儿园的面积?对配套用房的车位配比有什么要求?

解答:同问题十八、问题二十四的答复。

问题四十四:出让文件中提“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开发,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如何的。

解答:根据预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地下空间中,除住宅配套类地下车库外,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其它配套类地下车库等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为 0.00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并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具体以评估为准。

问题四十五:出让文件中提到该地块“住宅建设标准应与大连路总部集聚区定位相匹配,适合相关人员的置业居住要求,建筑风格与

周边相适应。”因此,请提供大连路总部聚集区的规划定位。

解答:根据杨浦区“十二五”规划:依托西门子、大陆集团等世界知名企业,进一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形成高端资源、创新主体集聚发展的良好格局,使之成为联动浦东、对接长三角和全国、面向国际的总部研发集聚区。

优化商务环境。围绕大连路绿地和市东教育小区,建设性保留和挖掘一批历史建筑,配套建设国际化社区,完善周边区域高端商务人士的居住、休闲、子女就学、家政服务等软硬件上商业商务和居住配套环境,打造国内外高素质人才创新创意创业、工作生活休闲的理想栖息地和高档商务休闲区。

问题四十六:地块出让文件平凉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比较模糊看不清楚具体参数等信息,请提供清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解答:本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已作为出让文件的附录文件,可放大后查看。

第二部分:关于挂牌人方面的问题解答

答疑人及单位: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问题四十七:保证金是否可以在竞拍结束后抵充部分的定金?

解答:根据出让须知第十一条第(七)款第2项的规定:“境内之竞得人凭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纳凭证及填写完整的《受让人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土地收储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2: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项目立项审批依据及流程资料 (一)市政府同意进行项目开发的授权批复; (二)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项目实施范围: 1.项目所在区位图; 2.项目所在0.6m分辨率的航拍图; 3.项目储备土地范围红线图; 4.道路红线图。 (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包括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征地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投资人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的委托合同(协议); (四)项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五)收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文件; (六)收储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调查文件; (七)收储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九)土地移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 (十)土地申请规划条件文件、二勘及评估等土地前期供应文件; 二、土地收储费用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成本测算报告(包括成本测算结果、费用组成、文件依据等); (二)昆明市土地收储(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由审计人员拷贝电子版),填表要求如下: 1.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附表1-1内容逐项填写; 2.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金额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附表1-2内容逐项填写; 3.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附表1-3内容逐项填写; 4.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附表1-4内容逐项填写; 5.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附表1-5内容逐项填写。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附表2分类进行: 1.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1内容逐项填写; 2.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2内容逐项填写; 3.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附表3内容逐项填写。 (二)相关账本、报表、凭证、税费缴纳依据、财务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 (三)征地、拆迁、安置所执行的补偿标准及制定依据、拆迁公告、拆迁许可等; (四)与征地拆迁受补偿人签订的协议(合同)及附件(包括测量、测绘、评估报告及相关单位签认单等); (五)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 (六)财务成本及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贷款本息及其它项目贷款分摊资金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文件;(七)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场地平整等项目的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施工(竣工)图纸、竣工文件等;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需纳入土地收储的费用文件资料。 三、片区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含最后修正的设计概算); (三)明确投资来源的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五)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各类服务合同;(六)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含内部财务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七)审定的全部工程结算及汇总表、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全套; (九)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 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 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 邮编:300050 联系电话:23022825 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 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 邮编:300050 联系电话:23285501 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 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贯彻执行国

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 邮编:300201 电话:23110364 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0542 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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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并希望尽快能出台。 胡存智说,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量是城市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倍,布局比较散,效率低,因此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大有可为。在现行的制度模式内,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最多只能在乡镇村集体范围内流转。突破政策的藩篱,成为多方利益主体共同的动力。 记者获得两会民革中央提案也显示,其希望以农村建设用地上市改革作为重点,在不违背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记者获悉,此份提案正也成为国土部督办的重点提案。 多方思路推进建设用地入市 上述的提案办理协商会,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均有高层前来参加,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国家发改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抓紧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这些大政规划,正是框定了城镇化进程中呈现的新的土地发展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宝龙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健康提供本报其了解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建制镇19683个,乡12395个,镇乡合计32078个。如果通过土地整理置换流转,集约土地,为农村发展二、三产业提供建设用地,能大大推动城镇化的建设。 协商会上,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也尤其提醒,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大拆大建。 两会上,政协与人大诸多提案议案均围绕城镇化土地市场发展,许多已经分配到各个部委及相关部门推进协商。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透露,民革中央在“两会”期间提出的编号为030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化”的提案,是今年两会国土资源部重点督办的两个提案之一。 本报获得的民革中央在一份提案中了解,民革中央认为,农村闲置的住房和

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股票简称:康恩贝证券代码:600572 编号:临2008-019 关于公司原厂区土地收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2月12日,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意根据兰溪市政府有关规定在2007年处置公司位于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51号原厂区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的土地资产,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关处置事宜。2008年6月25日,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有关事项公告如此下: 一、《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以现状收购乙方的宗地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排岭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39.35平方米。附属房产建筑面积28714.07平方米。该土地使用类型:出让,土地证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089号;兰国用(2001)字第101—2144号;兰国用(2003)字第101—5174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2、由兰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划设计标准和商住用地评估价进行收储,评估价7915.1393万元。其他补偿按兰溪市市府(2004)3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3、土地收购补偿费待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 4、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收购合同》后,将原土地、房产权证交给甲方,在土地出让前办理注销手续。在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前一个月将地块腾空,将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原装交付甲方。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原厂区土地资产处置是按照兰溪市政府规划和“退城进园”政策要求进行的。公司位于兰溪市江南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新厂区——康恩贝(兰溪)现代植物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已在2006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工程已完工正

上海市土地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征求意见稿)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 一级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 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 二级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浦西: 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 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 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 浦东: 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 三级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 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 四级区域: 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怀德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运光路-邯郸路-中山北一路-西宝兴路-北宝兴路-延长路-延长中路-延长西路-志丹路-光新路-华池路-岚皋路-真如港-中宁路-武宁路-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冕宁路-苏州河南岸-古北路-天山支路-天山路-威宁路-北虹路-虹古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古羊路-姚虹西路-虹桥路-中山西路-宜山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岸线 国定路-政通路-淞沪路-虬江-国和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尹世尤沈其新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 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1300868.html,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作者:王磊 来源:《资源导刊》2018年第11期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作为试点县之一,4年来,长垣县坚持以土地制度改革引领农村综合改革,努力实现“一举多效”的效果,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实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的全面提升,探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细化措施助力试点改革蹄疾步稳 强化组织领导。把试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一名副县级干部专职牵头,抽调9个单位骨干力量脱离原岗位集中办公,建立县四大班子包乡包村推进、定期分析研判、周例会、周安排、周通报等工作机制。 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多次召开由县、乡、村三级千名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和培训会,县电视台全天候滚动播放改革内容,村广播循环播放介绍改革的音频,进村入户发放宣传手册,使全县上下对改革工作有了全面的认识,调动了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明确改革方向。开展“征地和人市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等专题研究,系统设计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出台改革配套文件42个;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形成2018年“改革作战图”。 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土地征收审批流程,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县政府直报省政府进行审查,履行审批手续;改革农转用审批程序,充分利用试点期间享受的省辖市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改革“增减挂”审批程序,县政府享有复垦验收和调整入市审批权,大幅提高 了审批效率。 强化系统保障。开展“多规合一”村级编制工作,设立50亿元宅基地退出、复垦专项开发基金;投资3800多万元,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平台。 创新制度探索改革发展新模式 该县坚持以土地制度改革引领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助力实现激活土地市场价值,撬动乡村振兴、助推脱贫攻坚、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最新版】

土地收储工作细则 一、土地储备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范围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适用本细则。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局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一)可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1.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4.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5.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收储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土地收储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储备程序。 1.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依据市年度储备计划、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预申请,提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确认拟收储地块的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条件。

上海市基准地价表 2005

上海市基准地价表 2005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 一级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 浦东: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 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 二级区域: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浦西: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 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 浦东: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 三级区域: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

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 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浦东: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 四级区域: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怀德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运光路-邯郸路-中山北一路-西宝兴路-北宝兴路-延长路-延长中路-延长西路-志丹路-光新路-华池路-岚皋路-真如港-中宁路-武宁路-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冕宁路-苏州河南岸-古北路-天山支路-天山路-威宁路-北虹路-虹古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古羊路-姚虹西路-虹桥路-中山西路-宜山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岸线 国定路-政通路-淞沪路-虬江-国和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 浦东:黄浦江岸线-上南路-浦东南路-龙阳路-罗山路-黄浦江岸线五级区域:由四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五级地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迎宾三路-虹桥路-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改革精神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精神解读 《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既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务,又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现实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第一,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超标准占用的主要表现,有的是一户多处宅基地,有的是尽管一户一处宅基地但面积明显超过标准。据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抽样调查,全省约15%的农户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一户多处宅基地比例更是高达40%以上。即使是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建房占地面积超标准现象也很普遍。各地尽管大多对每户宅基地的审批指标控制在120-200平方米,但绝大多数农民都将这一指标理解为住房主体建筑的墙基面积,并未将辅助用房、柴草垛、场院、院落等占地面积包括在内,因而在主体住宅之外尽可能多地占地、乱搭滥建,形成相互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超占现象在平原地区更为多见,超出的面积也比较大。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郊区某镇农民户均宅基地1.2亩,户均1.15个宅院,按“一户一院”标准,超标占地面积合计占宅基地总面积的59%。据东部某省调查,该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按人平均由1996年的122平方米增加到2004年的164平方米,增加34%。 第二,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表现,一是“建新不拆旧”,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据上述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省一个县的调查,该县全部9792个自然村中,50%以上存在“建新不拆旧”现象。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农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占地、村内空闲地面积占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的9%,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而且严重。宅基地及住房闲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村容村貌,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心村”。据中国科学院地理资源所调查测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闲置引发的“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村庄空心化程度由城市核心区向郊区呈梯度分布,距离城市核心区越远空心化程度越高,平原农业区的“空心村”类型最具代表性,传统农区1/4-1/3有村庄空心化问题。据该所测算,全国农村“空心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的潜力达1.14亿亩。国土资源部的资料也显示,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新增耕地10%-15%。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于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限制了农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权能,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经济功能,如抵押、担保等,使农户房屋财产权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实现,不能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流动体系,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不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搜土地网站认为上述这些现象说明,必须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方向和途径是: 第一,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上限控制政策,真正杜绝“一户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现象。 第二,加强宅基地复垦,严格杜绝宅基地闲置,把闲置宅基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第三,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第四,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通过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充分的物权权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计划: 过去一年,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强化土地调控功能,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为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克服种种困难,开拓创新土地储备各项工作。全年,依法收回土地35宗,面积157.53万平方米,依法供地17宗,面积89.14万平方米,土地出让收入43280.36万元。开展土地盘整储备的重点有“两河四岸”、新桥片区、厦深铁路、环城路、洋纳民营工业园、石桥新城区、新时代、中天名苑等项目。 ,我中心将继往开来,全力以赴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保障项目用地需要1、合理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我中心计划收储土地181万平方米,力争比去年增加15﹪,计划供地103万平方米,力争比去年增加15﹪。 2、强化经营土地理念,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今年从加大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着手,围绕区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结合市场需求进行供地,土地出让收入目标为5亿元,力争比去年增加15﹪,努力为区财政增收作出应有的贡献。 3、保障项目用地,促进项目上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项目用地的供应,促进新项目的上马,加快我区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确供地的重点项目有淡水河流域(惠阳段)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期工程、环城路、惠澳高速、厦深铁路、石桥新城区、秋长东出口片区、下寮片区、洋纳工业园、白云坑片区及各乡镇上的其他项目。 二、继续加强融资贷款工作,实现土地储备滚动发展一是配合区财政完成好农信社5000万元土地储备贷款的展期工作;二是为配合区政府淡水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完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阳支行4亿元贷款工作。

上海市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 一级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 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 二级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浦西: 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 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 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 浦东: 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 三级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 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 四级区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 ??第一章总则 ????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 ????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 ????(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 ????2-4、房屋部件计分表 ????(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 ????(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 ????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 ????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 ????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 ????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 ????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 ????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 ????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 ????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2020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方案工作报告

2020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方案工作报告《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聚焦的5大农村改革领域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被摆在首位,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是被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位。 该方案旨在提高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张元红看来,《方案》重在部署农村的综合改革,而土地制度影响深远,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政策,短期可能会有变化,但一旦定下来,就会在较长时间内不变。同时,农村土地制度也是农业经营体制、农业支持政策等的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告诉早报记者,xx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改革上,发了很多改革意见和方案,后面还会有意见方案出台,此次方案是起综合性指导作用的。 叶兴庆强调,农村单项改革很有必要,但农村改革一些共性问题,共同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需予以明确。 完善宅基地制度 张元红表示,相比此前的一些文件,《方案》在两方面提得更明确: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界定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产权主体。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以及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方案》指出,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

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三块地”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征收如何推进?哪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宅基地怎样流转?《方案》也明确了方向。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三块地”改革试点 明年结束

上海市基准地价 (1998)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基准地价的公告 1998年6月2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加强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特制定并公布实施《上海市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由上海市土地级别和上海市基准地价表构成,具体内容、应用范围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上海市土地级别 (基准日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1、上海市土地级别范围 一级地区域: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为一级地区域: 黄浦江西岸——北京东路——河南中路——天津路——福建中路——宁波路——六合路——牛庄路——西藏中路——牯岭路——黄河路——凤阳路——成都北路——威海路——黄陂北路——延安东路——龙门路——宁海西路——宁海东路——云南南路——云南中路——九江路——河南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西岸 二级地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苏州河南岸——西藏中路——新闸路——黄河路——青岛路——新昌路——山海关路——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淡水路——兴业路——顺昌路——崇德路——柳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方浜东路——黄浦江西岸 三级地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黄浦江西岸——商丘路延长线——商丘路——鸭绿江路——虹口港——四帄路——海伦路——海伦西路——铁路——恒丰路——苏州河——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虹桥路——宜山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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