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

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

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是借贷关系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借贷在所难免,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写一份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借条不但要书写规范,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案例 2012年,李某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仍结欠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后张某为保险起见,于2013年6月重新与李某签订借条一份,并将利息2000元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今

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另外,王某也在借条落款时间下方署名。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进行催要,要求其归还借款,但李某始终拖欠不还。张某迫于无奈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但王某辩称其只是作为此次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所借款项。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王某辩解自己只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对于这个辩解,王某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王某的这一辩解将不会被法院予以采信。若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又在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及时间的落款下方签字,则可视为王某对

借条所载明的债务自愿加入,进行共同承担,因此,王某应当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外,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将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后再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仍应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而计算利息。 律师提醒 近年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像本案中王某这样因为在借条上随意签字而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冤枉人也越来越多。律师提醒,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其实除了签字以外,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都需要谨慎,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

借款合同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16688709.html,)/合同范本/借款合同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借条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写借条常会遇见的八大陷阱。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doc

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 借条是借贷关系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借贷在所难免,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写一份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借条不但要书写规范,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下面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李某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仍结欠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xx元。后张某为保险起见,于20xx年6月重新与李某签订借条一份,并将利息20xx元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0xx元",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另外,王某也在借条落款时间下方署名。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进行催要,要求其归还借款,但李某始终拖欠不还。张某迫于无奈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但王某辩称其只是作为此次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所借款项。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王某辩解自己只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对于这个辩解,王某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王某的这一辩解将不

会被法院予以采信。若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又在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及时间的落款下方签字,则可视为王某对借条所载明的债务自愿加入,进行共同承担,因此,王某应当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外,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将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后再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仍应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而计算利息。 【律师提醒】 近年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像本案中王某这样因为在借条上随意签字而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冤枉人"也越来越多。律师提醒,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其实除了签字以外,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都需要谨慎,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 延伸阅读 一、书写借条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和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即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如借款期限一年,从x 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2019年“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

2019年“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 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法官提醒: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A1] ,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法官提醒: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 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 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借条,不能,签字,借条,借贷,关系,直接,书面,凭证,十分,,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借条范本中查看更多范文。 借条是借贷关系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借贷在所难免,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写一份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借条不但要书写规范,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案例 20XX年,李某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仍结欠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后张某为保险起见,于20XX年6月重新与李某签订借条一份,并将利息2000元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另外,王某也在借条落款时间下方署名。此后,张某

多次向李某进行催要,要求其归还借款,但李某始终拖欠不还。张某迫于无奈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但王某辩称其只是作为此次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所借款项。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王某辩解自己只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对于这个辩解,王某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王某的这一辩解将不会被法院予以采信。若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又在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及时间的落款下方签字,则可视为王某对借条所载明的债务自愿加入,进行共同承担,因此,王某应当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外,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将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后再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仍应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而计算利息。 【律师提醒】 近年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像本案中王某这样因为在借条上随意签字而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冤枉人也越来越多。律师提醒,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其实除了签字以外,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都需要谨慎,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

借条范本借条怎么写才正规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16688709.html,)/文秘写作/借条范本 借条怎么写才正规 你知道借条怎么写吗?以下是关于借条怎么写的材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借条,是我们生活交往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一个合同,虽然简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写。今天,将借条的标准书写格式告诉大家。 一、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人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四、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五、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七、因为他在向你借钱,主动权在你手上,所以在借钱之前完善手续是不成问题的。 借条样式如下: 借条1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精选范文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下面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

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

最新借条如何写

最新借条如何写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文档

2020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

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借条注意事项及范本

借条注意事项及范 本

借条陷阱|借条注意事项|借条法律效力|借条法律规定|借条范本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她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能够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因此借条

褪色笔写借条的案例

褪色笔写借条的案例 褪色笔写借条案例借钱立字据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双方立好借据后,不到一小时,借据上的字迹竟然完全消失,11万元的借条转眼成了白纸。绍兴的阮先生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么离奇的事情。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这是该院遇到的首例利用消字笔逃避债务进行诈骗的案例。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将字迹进行了还原,法官说借款人立字据时可能使用了“褪色笔”。(10月23日《钱江晚报》)“褪色笔”也叫气消笔、隐形笔、临时记号笔。就是一种到一定时间在空气中能自己消失的记号笔。因为它特殊的功能,很多服装厂和十字绣爱好者会用来做记号。这种笔的发明也是现实的需要。只不过是被不法人员利用了。XX市XX区的法官说,这是他们遇到的第一例“褪色笔写借条”的借贷纠纷。那么,“褪色笔写借条”在XX区是第一例,在全国是第几例呢?其实,已经不能用第几列来回答这个问题了。在搜素引擎里搜索了一下,发现“褪色笔写借条”的借贷纠纷很多,从20xx年的时候就出现了。有一位市民出借了40万元,可是两天之后就变成了一张白纸。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越来越多。不过,相同的案件得到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有的地方,由于受到了技术的制约,虽然也高度怀疑属于“褪色笔写借条”的行为,但是由于难以获取证据,也就无法追责了。有的地方,虽然经过鉴定确认了“褪色笔写借条”的事实,但是由于这样行为的人在顺利拿到钱款之后,早就隐藏起来了,也难以为当事人追回损失。我们需要说说“褪色笔写借条”的追责问题。搜索了很多相关案例,

发现处理的时候,大多是按照借贷纠纷处理的。有的时候,上了法庭之后用“褪色笔”写借条的人会因为法律的威严,而主动承认错误,将钱款返还。有的时候,做了技术鉴定之后也不赖账。真相大白了,钱款返还了,是不是就结束了?对于相当一部分此类纠纷来说,到了这一步也就画上了句号。偿还债务不是正义的终点。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的就挺好,在确定了事实之后,他们不是简单判决这起案件,而是立即将这起案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他们认为这不是普通的借贷纠纷,有了“故意”的成分,已经涉嫌诈骗了,不能只是偿还钱款了之。可以说“褪色笔写借条”被追究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具有典型意义。这不是普通的借贷,在借贷的时候,不法人员就已经做了积极准备,借钱的目的不是借钱,而是事实上的骗钱,对于这样的行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不能只是查看借据的真伪,而是要看到“褪色笔写借条”背后的诈骗本质。当然,对于市民来说也是需要反思的。市民在签订合同、票据结算等过程中,最好出具打印合同;如果必须要手写,最好自带签字笔,并且使用黑色的碳素笔,因为碳最稳定,必要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借条的主要内容(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四)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五)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六)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七)应有借款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doc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范文最新推荐------------------------------------------------------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借条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写借条常会遇见的八大陷阱。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1 / 13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财务管理的八大陷阱

财务管理的八大陷阱 现在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一些国有企业,甚至一些上市公 司中的财会人员还会把财务与会计混为一谈,他们认为财会部门只不过是单纯的核算 中心,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工作是分是合的态度模棱两可,混淆不清。下面是小 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财务管理的八大陷阱。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陷阱:财务与会计关系混淆 尽管现在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一些国有企业,甚至一些上 市公司中的财会人员还会把财务与会计混为一谈,他们认为财会部门只不过是单纯的 核算中心,提供财务信息而已,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工作是分是合的态度模棱两可,混淆不清。 目前,学术界对于财务管理与会计的关系,也有不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大会计观、大财务观、财务与会计并列观,三种观点的相同之处是都承认财务管理 与会计不是一回事,至于两者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陷阱:利润至上主义 从财务管理的教科书上看,这不是一个是否可以选择其一的问题,而是一个历史 的发展过程。 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企业的目标是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最大限度的满足全体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在体现上述根本目标的同时,就有不 同的表现形式,即我们已经经历了以总产值最大化为目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 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等四个过程。现在,民营企业、外

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把利润理解为企业财富,把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是定位在企 业价值最大化上,而是定位为企业利润最大化上,以为利润越多,企业的财富增加就 越多。 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也同样存在这样的观念性误区,比如一些企业管 理者为了利润而赶潮流、追热点,为追求企业长期利润最大化而做出错误决策,从而 忽视了企业的社会利益、员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 利益,偏离了企业的总目标要求。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理财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企业系统良性循环的前提 条件,也是评价企业财务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企业价值最大化必须是我们坚定不移 的追求和目标。 陷阱:财务与企业战略脱节 在我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现在已经变成了集团 公司,其财务关系也是五花八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独立法人的、有统一核算的、有承包制的等等,这样企业财务战略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就非常容易产生不一致 的现象。其结果是: 企业中相关部门无所适从,无法协调好各种财务关系,无法让人知道是否实现了 财务目标,无法对员工产生激励与约束作用,无法开展有效的业绩评价;极易导致企业 投资决策失误,难以防范诸如收支性财务风险、现金流量财务风险、筹资性财务风险,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报酬率和资产利用率;会使企业各部门从各自的单位出发,忽 视企业的整体战略,造成企业力量的分散,降低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抗风险的整体 能力。 所以在企业管理中,战略的选择和实施是企业的根本利益所在,战略的需要高于 一切。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要根据企业总目标的要求,配合企业战略的实施,提出切合实 际的企业财务战略目标,使企业财务管理在外部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变化时,不要做 出错误的财务决策和财务计划,尽量避免因企业财务战略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的不统 一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效益下降。 陷阱:融资乱局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的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债券、银行借款和留存收益等比例 关系,因其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不同性质的企业就会采取不同的态度.比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复杂,可以是共同的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多种身份,准确定性签名者的身份性质,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签名前有身份的限定词,比如保证人、证明人等。可是,如出借人请求签字人承担借款人的责任、构成债务加入等情形,是否也应当不予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对指导案件裁判,乃至引导公民日常的经济行为,均具有一定价值,但实务中行为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行为,问题十分复杂,值得探讨。 一、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3月起,被告李某的哥哥各其借款,截止2011年10月,尚欠10万元未还,李某哥哥为此向其出具一张欠条;此后,李某哥哥按约向其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4月病逝;在李某哥哥去世后,被告李某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欠条上签名并非为了替哥哥还钱,签字的原因是当时哥哥公司的会计在现场让其在欠条上签名证明李某的哥哥确实欠原告张某这笔钱,其就签名做了证明人。其对原告主张还款责任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原告的观点 1、被告在其哥哥去世后自原承担其债务,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被告哥哥于2013年4月左右去世后,被告自愿承担其债务,并在欠条上签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告行为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民事上的“债务加入”,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 2、被告的签字行为,不构成是欠款的“证明人”。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在的,陷阱,民间,借贷,当事人,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借条范本中查看更多范文。 民间借贷,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有时借条背后会隐藏的诸多玄机,令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

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关系密切,或是亲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 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 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法律后果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对指导案件裁判,乃至引导公民日常的经济行为,均具有一定价值,但实务中行为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行为,问题十分复杂,值得探讨。 一、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3月起,被告李某的哥哥各其借款,截止20XX年10月,尚欠10万元未还,李某哥哥为此向其出具一张欠条;此后,李某哥哥按约向其支付利息,直至20XX年4月病逝;在李某哥哥去世后,被告李某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欠条上签名并非为了替哥哥还钱,签字的原因是当时哥哥公司的会计在现场让其在欠条上签名证明李某的哥哥确实欠原告张某这笔钱,其就签名做了证明人。其对原告主张还款责任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二、原告的观点 1、被告在其哥哥去世后自原承担其债务,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被告哥哥于20XX年4月左右去世后,被告自愿承担其债务,并在欠条上签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告行为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民事上的债务加入,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 2、被告的签字行为,不构成是欠款的证明人。 本案所涉的欠条证据,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是债权凭证,且欠条是被告哥哥于20XX 年10月出具的,此时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确立。而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的时间,是在其哥哥去世后的20XX年4月份左右,此时欠条的债权凭证早已形成,无需被告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在原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即灭失,理论上此债权只能在原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向其继承人主张,但被告自愿承担债务,并在欠条上签字。当时的客观情况,原债务人已死亡,被告在原债务人的公司主持工作,原告上门来讨要欠款,不存在也没有必要,要求被告证明欠款的事实。 如果被告认为其签字只是起证明的作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明知在欠条上签字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若其主观上只是作为证明人,理应在签字时注明证明人:某某某,此举才符合生活常理。 3、本案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并利用经验法则作出裁判,判令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本案被告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兄弟)关系,而原债务人生前与原告也曾是朋友关系。在被告哥哥的后事处理完毕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处理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