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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出境期限的规定

关于限制出境期限的规定

关于限制出境的期限,目前规定并不一致。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司法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与通知书一般层报省高级法院,按照《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即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为省公安厅,只能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所以,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由执行法院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向省公安机关发函并移交法院裁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再由省级公安机关通知口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布控。

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 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书写) 身份证号码 姓名曾用名 拼音姓拼音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移动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所属派出所 现住址联系电话 本人 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金融、保险系统人 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军人□其他人员 工作单位职务 前往国家属第()次申请因私出国护照 出国 事由 □定居□探亲□商务□劳务□留学□旅游□其他() 申请 证件 种类 类别 □普通护照首次申领□普通护照补发□普通护照换发□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领□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类别:()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内容:() 普通护照换发、补发原因:() 原护照号码签发地有效期至年月日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称 谓 姓名 年 龄 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护照补发声明书 本人声明:本人原有效护照(号码)已□遗失、□被盗、□损坏,现向公安机关声明作废,同意该护照从即日起失效。 以上声明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友情提醒: 1、办理换发护照手续,原护照将被剪角注销,领取新证时,原护照将同时交还本人。 2、原护照注销后,该护照上的有效签证有可能不被签证国承认,请在办理换发手续之 前,向签证国驻华使、领馆咨询以确认原签证的有效性。 取证方式□邮政速递()□到公安机关领取 邮寄地址及 邮政编码 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编号条形码 申请人照片 近期正面免冠无饰件 露耳半身头像 白色背景 深色上衣 光面相纸彩照 相片大小:48×33mm 头部宽度:21-24mm 头部长度:28-33mm 特别声明: 1、本人知道,凡属 于登记备案的国家 工作人员申办普通 护照必须由单位出 具意见,否则,由 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本人承担; 2、本申请表格所填 内容正确无误,所 提交的身份证明文 件和照片真实有 效。如有虚假将承 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不满十六周岁的申 请人,办理申请 时,须由监护人陪 同。监护人须作出 如下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 的,依 法拥有对申请人的 监护权,同意申请 人提出申请,本人 的身份证件号码: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1、投递地址仅限江苏省内 2、仅限申办新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

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005-09-29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03-01【生效日期】1993-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

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民事方面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行政方面 1、外国人出境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 (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 (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第七条个人邮寄物品进境,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 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在海关规定数量及金额内的,免征进口税。 进境个人邮递物品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仍在合理数量内的,由进境个人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在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中的“海关规定数量、金额”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

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解除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申请书申请人: 申请事项 解除****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已由*****人民法院移送至贵院执行,贵院已对*****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 首先,本案的债务对象是企业主体,***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债务则与自然人无关。申请人***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公司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现在实际经营人**并完成了变更登记。可见,系在本案尚未作出判决、进入执行立案之前变更,在实施执行措施时,已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将最新的工商变更信息提供给贵院,导致贵院将被执行人公司列为被执行人连带原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法院将申请人列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等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的,应当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然担任职务、履行职责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从而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本案中,***在***

年**月**日后已经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对该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的人员,不应纳入限制消费的范围。从实体层面,***本身就不是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责任人。从程序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但是时至今日***未收到该法律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取缺乏法律依据,且存在程序违法。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本案执行依据于***年**月**日作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贵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亦不担任任何职务,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并非**公司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理应解除对***的限制出境措施。 为了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负担和影响,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行为保全性质,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国外立法未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别规定,但作为一种禁令制度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英国著名的玛瑞瓦禁令,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它们都适用于判决结果产生以前的诉讼阶段,目的都是为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十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假执行制度,该法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紧急审理裁定、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规定假执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审前准备法官给予债权人预付款项的裁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假执行之必要,并且假执行与案件的性质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

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假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于其第八编第五章规定了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并对其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其中假处分制度类似于禁令制度。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的标的物实施假处分。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禁令制度散见于单行法与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限制出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国立法对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既积极又慎重。禁令一旦发布,被申请人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必须停止。法院制止侵权,维持现状的行为,很快能达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发布错误的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因此,禁令的发布又是有条件的。根据英美法系的实践,禁令,必须考虑以下准则:(1)有否一个严肃的争端。申请人所提供的宣誓词虽为一面之词,但不应考虑到申请人败诉机会,只考虑申请人确有机会胜诉。(2)损失赔偿是否足够救济。除非金钱给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doc

申请编号条形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正楷字及兰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书写): 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 拼音姓拼音名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所属派出所 家庭现住址邮政编码 本人 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金融、保险系统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军人□其他人员 服务处所职务职称 服务处所地址联系电话 前往国家或地区属第()次申请因私出国(境) 出国 事由□定居□探亲□商务□劳务□留学□旅游□其他 申请 证件 种类 类别□普通护照首次申领□普通护照补发□普通护照换发□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类别:()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内容:() 普通护照换发、补发原因:() 原护照号码签发地有效期至年月日 家 庭 主 要 成 员称谓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本 人 简 历 (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取证方式□邮政速递□到公安机关领取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监制此表不收费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 照片大小:48X33mm 头部宽度:21- 24mm 头部长度:28- 33mm 特别声明: 1、本人知道,凡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办普通护照必须由单位出具意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

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办理申请时,须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须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的 ,依法拥有对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海关禁限进出口物品

海关禁限进出口物品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217571855.html,
哪些物品国家禁止进境?
2005-08-26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 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 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 吗啡、海洛因、 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 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 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 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药品或其它物品。
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哪些?
2005-08-30
凡列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于 2002 年发 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 及国家认定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或其产品,均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既 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训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 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 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的国家一级、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

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稀植物是指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中的国家一级、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 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哪些野生物种国家禁止出口?
2005-08-30
国家禁止出口麝香、发菜;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 值的野生植物。
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如何管理?
2005-08-30
国家对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所谓濒 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 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哪些文物不可以出口?哪些文物可以出口?
2005-08-30
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国家禁止珍贵文物、革命文物和 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出境。 对于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局特许批准可以出口。建国以后的文 物仿制品和复制品,不属于文物范围,可按一般物品管理。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 模板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号。注册号:**********。 诉讼代表人:丁****,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林***。 被执行人: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东园镇***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金沙大道瑶岗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赖***,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新桥路***。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被执行人林***、赖***、吴***出境。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佛城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因此,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确保顺利执行上列案件,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

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广东*****有限公司、林***、赖***、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林***、赖***、吴***出境,以督促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 特此申请。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 二O一3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案例:意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限制之路不通

最高法案例:意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限制之路不通 案例索引 侯火炘不服山东高院执行决定案[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73号]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新大地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其提出的债务偿还方案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即新大地公司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此,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山东高院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最高法执复73号 复议申请人(××):侯火炘,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日本水产(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松原一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厚治,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侯火炘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本水产(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水产公司)诉青岛新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青岛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青岛中佳食品有限公司、候火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4)鲁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大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本水产公司货款19491280.11美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高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新大地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日本水产公司支付货款19491280.11美元;二、向日本水产公司支付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3月19日的利息1094101.62美元;三、向日本水产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四、向日本水产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648612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因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日本水产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侯火炘出境。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日本水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作出(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侯火炘(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E44599954)出境。

(完整word版)出入境大练兵公民出国(境)复习题

公民出国(境)业务判断题答题规则:在后面答案空格中填写“对”或“错” 序号试题 答 案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 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5年,十六周岁以上的 10年。 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 3 王某系北京市(已实行按需申领)公安局民警,且已被该 局列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拟于假期出国旅游, 王可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护照。 错 4 申请人领取普通护照后,应当在持照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对 5 现役军人一律不得办理普通护照。错 7 王某在申请本人普通护照时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不能适 用《护照法》予以处罚。 错 8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换发普通护照。错 9 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只能由其父母陪同。错1 我国驻外使领馆不能签发普通护照。错

1 1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可从任何开放口岸出境。错1 2 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可从任何开放口岸出境。错 1 3 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短期去香港、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 从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 对 1 4 持用个人旅游签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 对 1 5 持用商务签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对 1 6 持用团队旅游签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7天。 对 1 7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须从指定口岸出境。对 1 8 如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在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 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发还申请人,与新的往来港澳通 行证同时使用。 对 1 9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 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 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对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凡携带任何物品入中国均要申报及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旅游不可以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过关。 1、香烟雪茄烟草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出境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入境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器材入境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机手提录音机手提电影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手提电脑 8、严禁物品入境任何枪械军火及爆炸易燃物品伪钞/股票任何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有影响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任何有毒物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任何可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和物品出境任何禁止入口物品任何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任何文物濒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一、对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限量规定1、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2、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3、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4、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5、普通电子琴、普通照相机、打字机等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凡普通出国人员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性质出国的人员以及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规定同第4条。6、说明①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②上述第4项和第5项所列各种物品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带进。③临时出国人员多次出国在外时间不得累计计算。 二、对回国探亲旅客带进免税物品的限量规定1、食品、衣料、衣着及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制在合理数量之内。2、酒2瓶不超过1.5升。3、烟400支两条。4、电视机、电冰箱、多用机、录像机、洗衣机、摩托车等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可任选上述物品中的一件。5、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打字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可从本条款所列出的物品中任选5件。 6、说明①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②汽车不准进口。③带进限量规定的第5条中的物品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 中国海关对出入境所携带物品的规定一、我国出境检查程序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水笔书写): 申请编号条形码 贴照片处 近期正面免冠半身 白色彩色照片 照片大小:48X33mm 头部宽度:21- 24mm 头部长度:28- 33mm 特别声明:1、本人知道,凡属于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办普通护照必须由单位出具意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2、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办理申请时,须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须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的 ,依法拥有对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填写申请表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定要认真细致,逐项如实填写。在填写时,必须使用黑色或者蓝黑墨水,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具体项目的填写要求是: 第一页: “申请人姓名”,填写本人姓名; “受理日期”等项目无需填写; 第二页: “姓名”,填写本人现用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字,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民族”,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公民身份证号”,逐格填写; “出生地”,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 “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户口所在地”,填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户口所属派出所”,按户口簿上派出所的印章名称填写; “政治面貌”,可以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或者民主党派的名称;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工作单位”,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存放在原单位,填写原单位; “联系电话”,填写可以直接联系的电话; “家庭住址”,填写现住址; “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 “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填写此次拟前往的第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属第()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国(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 的情况; “出境事由”,选择“旅游”一项; “本人简历”,从初中开始,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第三页: “境外邀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人的关系”,填写“自费出国旅游”;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境外人员的单位和地址用中文填写;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页: “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意见内容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 出境的五种情形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等。负责出具意见的人员必须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准确的联系电话和日期。单位或 者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关于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代正伟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执行案件 的当事人不得离境。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活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控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执行措施。 一、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

得超过五年。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 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 控制出境的措施。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 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 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二、执行中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误区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决定权,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定性为法律上的协助 义务。但由于一些法院与出入境管理机关协调不够,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方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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