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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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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名义;(2)独立的财产;(3)健全的组织机构;(4)独立的责任。

案例1:有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各自出资形成公司A,公司A和公司B 又各自出资一部分形成了公司甲。现在公司甲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了,那么他们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企业法人的股东则仅以其对法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2:某市机电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贸易公司。1999年3月,该公司与本市某铝厂签订了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铝厂向贸易公司供应铝锭若干吨,共计价款24万元。付款期限为1999年3月11日前。3月6日,铝厂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贸易公司,3月11日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此时,贸易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考虑到贸易公司股东有充足资本偿还,于是以此11家企业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判决?

(解析:本案实际上涉及到的就是法人的独立责任问题。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企业法人的股东则仅以其对法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某贸易公司应该独立地承担对外债务,某铝厂只能向该公司讨回其欠的货款,不能向其股东追讨。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机电公司等11家企业只是贸易公司的股东,而原告是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贸易公司,其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股东承担,因此依法驳回铝厂的起诉。)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各投资20万元依法成立丁贸易公司。现丁公司亏损160万元,问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谁?

3.法人的本质

法人拟制说

法人否认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法人实在说(有机体说、组织体说)

二.法人的分类

1、国外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区分标准: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

私法人: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私法人)

区分标准: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财团法人: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区分标准:法人的设立目的

社团法人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区分;而财团法人则只能为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公权与拨款)

国家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职权的需要而享有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法学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律师协会

总结: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中外差异和联系:

1、外国法上的公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机关法人。

2、外国法上的营利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

3、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例、基金会属于下列哪一类或哪几类法人?(BD)

A、事业单位法人

B、社团法人

C、财团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1、甲涉嫌犯罪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一年,但是经二审无罪开释。甲一方面感谢二审法官明镜高悬,另一方面同时深感法治建设尚待完善,否则便不会一审判决徒刑一年。因此,甲便立下遗嘱,将其一栋房屋捐赠给法治建设基金会。而甲去世后,其子却向法院起诉,以基金会系法人无继承权为由,要求宣告遗嘱无效。可否?

案例2、乙散布不实消息,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牛肉汉堡混有未经卫生检验的猪肉,导致该公司生意锐减,该公司自老板到员工均为此深感痛苦,于是该食品公司便起诉乙,要求乙赔偿营业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干,可否?

案例3、一个孤儿院(财团法人),董事丙见房价飞涨,便以该孤儿院名义购得土地使用权一处,想要建成高级商品房出售。不料恰逢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导致房价突然走跌,孤儿院眼看要要赔尽所有资产。此时,孤儿院提出,本孤儿院是以救助孤儿为目的,而签订该合同违反了法人的设立目的,因此,要求宣告该合同无效。有无理由?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

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即以自然人身体存在为前提的生命、健康、身体权,法人不能享有;以自然人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亲属权、配偶权,以及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3)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中国民法中所谓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就是指法人目的。

超出目的限制的法人行为性质如何?

a权利能力限制说;b行为能力限制说;c内部责任说;d代表权限制说(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

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B.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3.法人的代表人:代表法人为法律行为者。

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

A、代表说

B、代理说

我国采代表说。民法通则38条: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我国民法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于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的学说

肯定说: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有的认为基于意思能力,有的认为产生于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有的认为产生于法律规定。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否定说:法人无侵权行为能力。不过有的以法人无意思表示为根据,有的以法人不能进行违法行为为根据。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无关说: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与赔偿责任无关,只要法人有此责任,就应赔偿。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2)须因法人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立法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特许设立主义(立法设立主义)、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强制设立主义(命令主义)。

3.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A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采准则主义(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批的,仅需登记)2)股份有限公司为许可主义。

3)非公司企业法人:a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b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申请登记,故采行政许可。

B机关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C事业单位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D社会团体法人: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4、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于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或活动宗旨等事项的变更。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分立:存续式分立、新设式分立

(2)合并:吸收式合并、新设式合并

5、法人的终止(法人消灭)

概念:法人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又称为法人消灭。其意义与自然人的死亡相同。

法人的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解散和清算。

(1)法人的解散

A自愿解散:依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决定解散、因企业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而解散。B强制解散: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撤销或关闭、命令撤销或关闭。

C司法解散: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破产解散

(2)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

活动。

《民法通则》第47条: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法人的职责: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财产、清算终结(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

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的机关

1、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决策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它们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

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doc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人的制度价值 三、法人的本质 四、法人的特征与要件 五、法人的类型 六、法人的民事能力 七、法人的成立 八、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九、法人的消灭 十、准法人 法人的意义 1、集资的优势 2、便利交易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用) 3、长生的优势 4、分险的优势 5、管理的优势 法人的要件 民法通则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章程、财产、机关、依法设立、(社员)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地位不同 3、设立的行为不同 4、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非公司内资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 医院 科研院所 报刊杂志 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 联合会 研究会 基金会 商会 法人的设立 自由设立 特许设立 许可设立 准则设立 强制设立 法人的机关 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需) 执行机关(必需机关) 代表机关(必需机关) 监督机关(内部监督机关) 意思机关的权限 1、变更章程 2、任免董事及监察人 3、开除社员(须有正当理由) 4、解散、合并、分立 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形成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决议对全体社员均有拘束力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创设式合并(有争论) 吸收式合并 准法人(非法人团体)

准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1、内部成员的相互关系 ?契约v. 章程 2、事务的执行 ?共同执行v. 机关 3、决策与权力 ?个人意思v. 团体意思(意思机关) 问题: 1、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2、什么是结社自由? 3、政党是否是法人? 4、章程的作用是什么? 5、法人的目的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6、什么是法人的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社团,是否有表决权 问题: 8、合同法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的民法原理是什么? 9、代表权的范围是什么? 10、社团法人的社员是否可以是法人? 11、社员权的内容是什么? 12、是否存在无权利能力的财团? 第六章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7、主行为与从行为 ?8、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9、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 私法自治 分配制度与私法自治

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审判实践中却远远不那么容易。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确立诉讼主体是值得研究的。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

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即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实务上的观点和做法 1.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此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也可分析出合伙是承担对外债务的首要主体,从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将全体合伙人均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认为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①依据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③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二、笔者的观点 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民事诉讼主体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由当事

法律事务《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能够使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是( B )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B、民事诉讼主体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D、其他诉讼参与人 2、对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 A ) A、必须公开进行 B、可以不公开进行 C、公开不公开由院长决定 D、是否公开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是( D ) A、受限制的 B、不受限制的 C、受年龄限制的 D、在法定范围内行使 4、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案件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B ) A、最先收到诉状的 B、最先立案的 C、审理案件最方便的 D、最能保证公正审理的 5、在民事诉讼中,凡是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 D ) A、由被告承担 B、免除 C、当事人不予承担 D、由起诉当事人承担 6、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 A ) A、必须合并审理 B、可以合并审理 C、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合并审理 D、自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7、在诉讼中聘请了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律师的权限为“全权代理”,据此,律师在诉讼中可以( A )A、调查收集证据 B、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C、代为提起诉讼 D、代为提起反诉 二、名词解释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8页开头 2、地域管辖82页第四节开头 3、起诉197页(一)开头 三、简答题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66页三的3点 2、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74页1的4点 四、论述题 试述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任务 218页二中的(一)到(四)适当展开

五、案例题 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为什么?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为什么?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为什么? 1.甲、乙、丙三县和姜某所在地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化工原料污染了三县村民的农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是侵权行为地。 2.不正确。因为甲县有案件管辖权,所以不能将案件移送。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无管辖权。3.不正确。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包括( D )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D、投诉 2、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支配自己的( C ) A、实体权利 B、诉讼权利 C、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D、获胜权利 3、对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 A ) A、必须公开进行 B、可以不公开进行 C、公开不公开由院长决定 D、是否公开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般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A ) A、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案件发生地法院管辖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 、客体 C 、内容D [、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 、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 、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 、债权C ■、人格权 D 、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E、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E、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 、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 、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 A 、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 C 、乙尚未出嫁 D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 、自然人 B C 、智力成果 D 5、民事法律关系是( ) A 、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E 、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D 、 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 、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E 、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D 、 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E 、法人 C 、 其他组织 8、 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 E 、 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 、 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 、 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物 、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职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称为劳动法律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对法律主体的理解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2-但是当我们分析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时,却发现主体概念和权利概念的关系非常微妙。主体不仅不能轻易地被看作权利的辅助概念,相反,似乎主体概念有更核心的意义。哈特曾经这样说出了权利和能力背后的主体问题:“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于是,它们显现为是由法律引入社会生活中、关于强制控制要素之上的添加要素。情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持有这些法律权力可以使私人公民成为私人立法者,而如果不存在这种规则,他将仅仅是一个责任的承担者。授权规则使他们有权能在自己可以建立契约信托、遗嘱和其他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领域,决定法律运作的方式。为什么不承认以这种特殊方式被使用,并授予这种极大的、与众不同的便利条件的规则是不同于强加责任的规则呢?” 三.法律主体在法律中的意义

第五章、主体资格法律适用(5)

第五章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法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对自然人出生的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

亡。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较少发生法律冲突。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法国规定,凡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四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七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满4年可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生效日期不同。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届满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但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者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也只有3个月。因此,在我国,宣告死亡从下落不明之日起一般须经过5年才能发生效力;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须经过两年零三个月才能发生效力。 4.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

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应予准许。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 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 A、法律行为 B、行政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

幻灯片1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指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一种是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主体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构成要素 客体——劳动行为 幻灯片2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 ●客观现象 ● (一)概念 (二)分类 1、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如人的生死、物的灭失 2、行为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 ● 幻灯片3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用人单位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二)企业 (三)个体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幼儿园、学校、诊所、医院 律师事务所、民办职业介绍所 民办福利院、敬老院 幻灯片4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李某于199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李某辞退。李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李某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2)音乐学院为李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幻灯片5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张兰是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张兰休完三个月产假上班后,其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学校与其解除了尚有二年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张兰找学校理论,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即使在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的说法正确吗? 幻灯片6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其他通过劳动(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一)调整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家庭保姆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除外 现役军人 (二)排除适用 幻灯片7

第五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一、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具有的特征: 1.国家创造性(方式包括制定、认可、解释) 2.普遍适用性。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分类 1.按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2.按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法、特别法;同等法律位阶前提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按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诉讼) 4.按法的产生和外在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5.按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2.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18周岁有劳动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4.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的限制民事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 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6.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男女平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7.债权发生主要基于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民事再审诉讼主体相关问题探析

民事再审诉讼主体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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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诉讼主体相关问题探析 翁秀明[案情] 某影视公司由张某、王某两股东投资兴办,该公司与个体户钱某签订了设备维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钱某以该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发现该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遂变更张某、王某两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张某、王某以该影视公司的名义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 [问题] 本案的核心要素在于确认股东张某、王某在诉讼中的身份,并且这种身份涉及到申诉阶段、抗诉阶段和再审阶段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此类涉及主体问题的再审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但由于再审程序相关法律漏洞以及缺乏相应的审理经验,诸多的诉讼机理及程序机制也并未理顺等原因,在司法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成为一个难点,因此对此类案件有重点分析的必要。基于此,本文将重点放在再审诉讼主体问题的讨论上。 [评析] 一、本案所涉的几个阶段 从本案的起因出发,我们首先来分析本案所涉的几个程序阶段,阶段不同,参与主体也不同。大体上讲,本案历经以下四个程序阶段:(1)原审阶段。根据该影视公司的起诉和上诉,本案历经了原一、二审。原一、二审程序的当事人相同,为该影视公司和钱某。(2)执行阶段。原审结束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影视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并注销,在法律意义上已不存在,被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劳动法学随堂练习(华工网络教育)

1. 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2.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用人单位B.事业单位 C.企业D.团体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3.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4. 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5. 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6. 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A.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加班费用问题而发生的关系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C.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D.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处某建筑公司雇佣童工的关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7. 在我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是()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法人C.其他非法人组织D.企业法人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8. 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 A.领取矿山井下津贴B.签订集体合同 C.劳动争议仲裁D.劳动检查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9. 劳动标准制度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 A.高于B.低于 C.平行于D.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10.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A.一个B.一个或一个以上 C.仅限两个D.以上都不对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11. 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有()A.律师事务所文员B.现役军人C.农业劳动者D.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 答题: A. B. C. D. E. F. >> (已提交) 参考答案:BC 问题解析: 1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答题: A. B. C. D. E. F. >> (已提交) 参考答案:BC 问题解析: 13. 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A.农村农业劳动者B.家庭保姆 C.现役军人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

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D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问题。太阳从东边升起、月圆月缺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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