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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相关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

1 GB/T 330

2 - 2009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3 GB/T 4456 - 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6 GB 4803-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9 GB 4806.1-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10 GB 4806.2-94 橡胶奶嘴卫生标准

14 GB/T 5737-1995 食品塑料周转箱

15 GB/T 5738-1995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25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27 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8 GB 9686-1988 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29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3 GB 9691-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42 GB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94 GB 16798-1997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95 GB/T 16958-2008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96 GB/T 17030-2008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97 GB 17326-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98 GB 17327-1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99 GB/T 17343-1998 包装容器方桶

100 GB/T 17374-2008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102 GB 17762-1999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103 GB/T 17876-1999 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104 GB 17931-2003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

105 GB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06 GB 18192-200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107 GB 18454-2001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108 GB 18706-2008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109 GB/T 18742.1-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1部分:总则

110 GB/T 18742.2-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1部分:总则

111 GB/T 18742.3-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1部分:总则

112 GB/T 18991-2003 冷热水系统用热塑性塑料管材和管件

113 GB/T 18992.1-2003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

114 GB/T 18992.2-2003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

115 GB/T 18993.1-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道系统第1部分:总则

116 GB/T 18993.2-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

117 GB/T 18993.2-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

118 GB/T 18993.3-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道系统第1分:总则

119 GB 19305-2003 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卫生标准

120 GB/T 19473.1-2004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第1部分:总则

121 GB/T 19473.2-2004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第2部分:总则

130 GB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

131 GB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798—1997 食品机械

安全卫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机械装备的材料选用、设计、制造、配置原则的安全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也适用于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食品包装机械。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87-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1-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食品原辅料及其各种不同深度的制品。

3.2 工作空气用于产品加热、冷却、干燥、输送或检验设备密封情况等的洁净空气。

3.3产品接触表面在产品处理、加工及包装过程中,按其功能要求需直接或间接暴露于产品,与产品接触的表面。

3.4 非产品接触表面在环绕产品区域内的其他暴露表面,通常不与产品相接触,然而,由于泄漏、溢出、设备损伤、人手的触摸等原因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相接触。

3.5 产品区域在其范围内进行产品加工的一个空间,这个区域包含置有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相接触的各种单元及其边沿区段。

3.6 主要工艺设备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用于产品预处理、加工、贮存、输送和包装的设备

3.7 辅助设备安照功能要求,经常或周期性地处于产品区域以内,但不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设备。

3.8 易于清洗和检查无须采用特殊手段,也不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仅在短时

间内用水、洗涤剂、消毒剂即可将设备清洗干净并完成其安全卫生检查。

3.9 检验性清洗为采用外观方法评定表面质量所作的清洗工作。

4 材料及其卫生性

4.1 食品生产主要工艺设备所选用的用于制作产品接触表面的结构材料(以下简称材料)必须满足下述基本要求:a)易于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卫生b)不含有害或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数量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c)材料与产品接触,不应因相互作用而产生有害或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数量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4.2 材料还需满足下述要求:a) 材料与产品接触,不应因相互作用而产生对产品形成污染、影响产品气味、色泽和质量的物质或对产品加工的工艺过程产生不良影响;b) 材料应具有耐热、耐化学和机械作用以利于清洗和消毒;c) 产品、洗涤剂、消毒剂与材料相作用,在材料表面或深入其内部形成的化合物的类型或其数量,不应造成需要对设备进行补充加工,以清除这些化合物的不良后果;d) 材料的颜色不应对评估产品质量或污染程度构成困难;e) 为适应不同用途,许多用于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零部件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加工工艺性能(如可弯曲性、切削性、焊接性、表面硬度、可研磨和抛光等),良好的导热性、耐腐蚀性、对液体的抗渗透性等等。

4.3制造产品接触表面的结构材料

4.3.1 不锈钢

型材易于拉伸及弯曲成形,焊接性能良好,无毒性,无吸收性,耐腐蚀性强,不溶于食品溶液,不产生有损于产品风味的金属离子,对液体有良好的抗渗透性,表面能抛光处理,外表明亮、美观又易于清洗。亦常用于设备外部防护及装饰,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推荐采用GB 3280中规定的0Cr19Ni9 、0Cr18Ni12Mo2Ti等牌号不锈钢或上述材料性能相近似的不锈钢,如1Cr18Ni9Ti等。食品工业用不锈钢管与配件应符合GB12075有关规定。

4.3.2 铝合金应具有一定抗腐蚀能力,无毒性性,无吸收性。用于形状复杂的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零部件。推荐采用GB 1173,GB3190中ZL 104 ,L Y 12号铝合金与之在性能上相近似的铝合金,其中砷、镉、铅的含量应不超过0.01%。

4.3.3 塑料用于产品接触表面的塑料应无毒、无影响产品的气味,耐磨,在清洗、消毒及工作条件下应能保持其固有形态、形状、色泽、透明度、韧性、弹性、尺寸等特性,并应满足GB 9687~GB 9692的有关技术要求。常用于制作窥镜、弹性接头、隔热、过滤、密封及某些零件。

4.3.4 橡胶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橡胶制品应符合GB4807和GB4808的卫生要求。在工作环境中应具有耐热、耐酸碱、耐油的稳定性,可接受正常清洗和消毒,不溶解,无毒性、无吸收性,不得有影响产品的气味。

4.3.5 焊接材料应具有与焊接材料相近的性能要求,在焊区内应形成紧密、坚固的组织,

并应无毒性、耐腐蚀。

4.4 为特定用途采用的具有某种固有功能的材料

4.5 在食品设备中,用于制造产品接触表面和产品相接触的覆盖层(以下简称覆盖层)的材料均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不得采用铅、锌及其合金制作产品接触表面,也不得用作覆盖层;不得采用镉、镍、铬、搪瓷、发泡塑料以酚醛为基础的塑料为覆盖层;不得采用含有含有玻璃纤维、石棉的材料;不得采用木材(除用于分割原料的硬木砧板及酿酒生产的特殊场合外)、玻璃以及具有彩色蜡克涂层的制品;一般不采用铜及其合金制作产品接触或覆盖表面或覆盖层,当该表面层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化合物数量不致引起产品中铜离子含量超过5×10-6时,可运行采用。

4.6 非产品接触表面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也允许采用表面涂覆过能耐腐蚀的材料。如经

表面涂覆,其涂层应粘附牢固。非产品接触表面及应具有较好的抗吸收、抗渗透能力,具有耐久性和可洗净性。

5 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

5.1 设备结构、产品输送管道和连接部分不应有滞留产品的凹陷及死角。

5.2 外部零部件伸入产品区域处应设置可靠的密封,以免产品受到污染。任何与产品接触的轴承都应为非润滑型;润滑型轴承如处于产品区域,轴承周围必须具有可靠的密封装置以防产品被污染。

5.3 产品区域应与外界隔离,在某些情况下至少应加防护罩以防异物落入或害虫侵入。工作空气过滤装置应保证不得使5μm以上的尘埃通过。

5.4 设备上应设有安全卫生的装、卸料操作构造。

5.5 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不应因震动而脱落。

5.6 在产品接触表面上粘接的橡胶件、塑料件(如需固定的密封垫圈、视镜胶框)等应连续粘接,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清洗、加热、加压)下不应脱落。

5.7 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轮、摩擦轮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

5.8 机械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有关电气系统安全的规定,便于维修和操作。短接的动力电路(包括与动力电路联接的控制电路和信号电路)与保护电路(包括座机)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电气设备必须经受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应等于元、器件出厂耐压试验规定值的85%,但不得低于1500V。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所有裸露导体零件(包括基座),必须接到保护接地专用端子上。外部保护导线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机械设备外壳之间的电阻应不大于01Ω。机械设备的电路、电动机的选择、置

于设备上的二次仪表及操作控制单元以及它们的接线和安装,应妥善考虑到其具体工作环境所需的防水、防尘或防爆等方面的特定要求。

5.9 具压力、高温内腔的设备应设置安全阀、泄压阀等超压泄放装置,必要时并配置自动报警装置。压力设备上安全装置的动作压力及各项指标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

5.10 各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参数,如:额定压力、额定电压、最高加热温度等,应在铭牌上标出。

5.11 设备上具有潜在危险因素,对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孔盖、贮罐上的罐盖、可能经常开启的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具有联锁装置。

5.12 各种腔、室、罐、塔的人孔盖不可自动锁死。人孔直径至少为450mm,或380mm×510mm 以上的椭圆形,人孔盖一般向外开。高度超过2m以上的立式或卧室贮罐,设在底部和侧部的人孔盖应向内开,并应设计成椭圆形,以便拆卸和安装。

5.13 备有梯子和操作平台的设备,台面及梯子踏板材料、构造应具有防滑性能。与塔壁、罐壁平行的梯子,应设置等距踏条,踏条间距不得大于350mm,踏条与塔壁、罐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65mm。安装固定后,梯子前面与固定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750mm.

5.14 梯子在高度3m以上部位应设置安全护栏,操作平台上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操作平台面积不得小于1㎡。最狭窄处不得小于750mm。

5.15 机械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棱角、无尖刺。

5.16 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设备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5.17 在工作过程中,当操作人员的手经常回与产品相接触时,启动和停车应不采用手动操作,而应采用脚踏或膝盖控制的开关。

5.18 操作件结构形式应先进行合理,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 4141.33 规定。经常使用的手轮、手柄的操作纵力应均匀,其操纵力可参照GB 14253的推荐值,见表1。

GB16798-1997 表1 操纵力操纵方式操纵件类型按钮操纵杆手轮、驾驶盘踏板用手指5 10 10 ?? 用手掌10 ?? ?? ?? 用手掌和手臂?? 60(150)40(150)??用双手?? 90(200)60(250)??用脚??????120(200)注:表中括号内数值适用于不常用的操纵器

6 设备结构的可洗净性

6.1 产品区域开启方便、处于该区域不能自动清洗的零部件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简单、方便。

6.2 不可拆卸的零部件应能自动清洗;允许不用拆卸进行清洗时,其结构应易于清洗,并达到良好的洗净效果。

6.3 处于产品区域的槽、角及圆角应利于清洗。

6.3.1放置密封圈的槽和与产品接触的键槽,其宽度不得小于深度,在安装允许的情况下,槽的宽度应大于6.5mm。

6.3.2 产品接触表面上任何等于或小于135°的内角,应加工成圆角。

6.3.3 圆角半径一般不得小于6.5mm,但下列情况应除外:a) 互搭连接(焊接或粘接)处,嵌条焊接处,键槽内角、密封垫圈放置槽的内角处,其圆角半径应不小于1.5mm;b) 导向阀、单向阀、三通阀、截止阀,其内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1.6mm; c) 节流阀、空气分流装置、气门等处,其最小圆角半径不小于0.8mm; d) 物料泵、压力表、流量表、液面高度指示装置等,由于功能要求必须小于0.8mm的圆角半径部位,应便于接触,易于手工清洗和检查。

6.4 产品接触表面的表面质量及要求

6.4.1 不锈钢板、管的产品接触表面,其表面粗糙度Ra值不得大于1.6μm;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Ra值不得大于0.8μm

6.4.2 产品接触表面不得喷漆及采用有损产品的卫生性的涂镀等工艺方法进行处理。

6.4.3 产品接触表面应无凹坑、无瑕点、无裂缝、无丝状条纹。

6.4.4 非产品接触表面粗糙度Ra值不应大于3.2μm,无瑕点、无裂缝。如需电镀和油漆,镀面和漆面与本底应结合牢固,不易脱落,形成的表面应美观、耐久易于清洁。

6.4.5 对于既有产品接触表面又非有产品接触表面,需要拆卸清洗的零件,不得喷涂油漆6.4.6 用于加热工作空气的表面应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或采用镀面,不得使用油漆,如属于应清洗部位,则应采用不锈钢制造。

6.4.7 与产品接触软连接处,表面应伸直而无皱。

6.4.8 产品接触表面上所有连接处应平滑,装配后易于自动清洗。永久连接处不应间断焊接,焊口应平滑,无凹坑、针孔,须经磨光、喷砂或抛光处理,其Ra值不得大于3.2μm。非产品接触面上的焊缝应连续焊接,焊口应平滑,无凹坑、针孔。

6.4.9 下列情况允许互搭焊接:a) 对垂直方向倾斜角度在15°~45°之间的侧壁;

b) 可以进行机械清理的水平上部表面;c) 互搭焊接的焊接材料厚度不超过0.4mm。

6.4.10 相焊接的材料中一件厚度小于5mm,则允许加嵌条焊接。

6.4.11 工作空气接触表面上的焊缝应连续、严密,不允许未经过滤的空气透入,也不应形成卫生死角。

6.4.12 与产品接触部分,不得采用具有吸水性的衬垫。

6.4.13 需要手工进行清洗的部位,结构上应保证操作者的手能够达到所需清洗的范围。

6.4.14 设备(如桶、罐、槽、锅)底部向排口方向应具有一定斜度,以利于洗净液流干,排气管的水平段应向下倾斜不小于2.5°,使其上凝结的液体只能向外流出。

6.4.15 采用不锈钢盘管加热的蒸发浓缩装置,在未设自动清洗装置的情况下,其管盘应满足下列要求:a) 盘管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70mm; b) 盘管和内壁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80mm; c) 每排盘管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90mm。

7 设备的可拆卸性

7.1 设备中需要拆洗的部分,应不必采用特殊工具即能很容易地拆卸下来。重新安装时应易于操作。因此,在物料管道联接中推荐采用食品工业用不锈钢管与配件,不锈钢管螺纹接管器(GB 12706)、食品工业用不锈钢对缝焊接管件(QB/T 2003)和食品工业用带垫圈不锈钢卡箍衬套(QB/T 2004),其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标准规定。

7.2 夹紧机构应采用蝶形螺母和单手柄操作的扣片等。

7.3 各类容器的盖和门应拆卸简便,利于清洗。

8 设备安全卫生检查的方便性

8.1 处于产品区域的零部件,在清洗后应易于检查。

8.2 需要清洗的特殊部位,必须容易拆开检查。

8.3 附件或零件的安装,应使操作人员易于看出其安装是否正确。

9 设备的安装配置

9.1 设备性对于地面、墙壁和其它设备的布置,设备管道的配置和固定,设备和排污系统的连接,不应对卫生清洁工作的进行和检查形成障碍,也不应对产品卫生构成威胁。

9.2 输送有别于产品的介质(如液压油、冷媒等)的管道支架的配置、连接的部位,应能避免因工作过程中偶发故障或泄露而对产品形成污染,也不应妨碍设备清洁卫生工作的进行。

9.3 设备或安装中采用的绝热材料不应大于对大气和产品构成污染。在生产车间或间接和生产车间相接触而有可能对产品卫生性构成威胁时,严禁在任何表面或夹层内采用玻璃纤维和矿渣棉作为绝热材料。

周转箱(桶)标准(卫生)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料要求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

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3、规格要求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

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

(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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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百科科学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防疫司提出。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规定了聚乙烯成型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为原料的食具、包装容器及食品工业用器具。[1]

中文名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外文名

Hygienic standard for polyethylene molded articles for food packaging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标准

国标号

GB 9687-1988

执行时间

1998

目录

1. 1 范围

2. 2 指标

3. ?感官指标

4. ?理化指标

5. 3 附加说明: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范围

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烯成型品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为原料的食具、包装容器及食品工业用器具。[2]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指标

编辑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感官指标

色泽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异物。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下表。

项目指

蒸发残渣,mg/L

60℃,2h

65%乙醇,20℃,2h

正己烷,20℃,2h

高锰酸钾消耗量,mg/L 水,60℃,2h

重金属(以Pb计),mg/L 4%乙酸,60℃,2h

脱色试验

乙醇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浸泡液≤

30

30

60

10

1

阴性

阴性

阴性≤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附加说明:

编辑

本标准由卫生部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食品用聚乙烯吹塑容器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用聚乙烯吹塑容器的原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材料,采用吹塑工艺成型的容积为50L 以下(含50L)的灌装使用温度50℃以下,贮存温度40℃以下的塑料瓶、罐、桶(以下简称容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T 13508-2011 聚乙烯吹塑容器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3 原料原料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9691的规定。

4 要求

4.1 满口容量偏差满口容量应不小于公称容量1.05倍。

4.2 质量偏差容器体(不含盖)实际质量与核定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质量偏差

规格L ≤5 >5

质量偏差% ±4.0 ±3.5

4.3 尺寸偏差容器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方型和扁方型容器的外径以对角线长度计算。

表2 尺寸偏差

规格L ≤5 >5

项目外径高度口径外径高度口径尺寸偏差mm ±3±1 ±5±2 4.4 外观

外观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外观要求

项目规格L

≤5 >5

气泡

个数≤2 ≤3

泡径mm

≤2 ≤3

螺纹处和容器底部不得有间距小于30mm的气泡

黑点杂质个数≤8 每100cm2 表面中≤5

最大长度L mm

0.5

3个

分散分布,不影响使用;L≤0.5mm不计;不允许有穿透状杂质

塑化不良不允许容器内壁成絮状或颗粒状

裂缝孔洞不允许

变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变形

油污允许轻度油污

色差允许轻度色差,多层容器的内层颜色不得外露粘把中空把手内部不得粘连、不积液

擦痕轻微,约小于表面积的5% 轻微,约小于表面积的10% 不允许影响容器外观整体美观性

口盖配套配合适宜;采用螺纹结构式,扣旋紧1圈以上

4.5 壁厚容器对称部位壁厚比及最小壁厚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对称部位壁厚比及最小壁厚

规格L ≤5 >5

最小壁厚mm 0.3 0.7

对称部位壁厚比≤1.3:1

4.6 物理力学性能要求: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性能要求

序号项目规定

1 密封试验不泄漏

2 跌落试验无破损、不蹦盖、撞击时允许容器口部有少量漏液,

之后不得再渗漏

3 悬挂试验提手及连接处不断裂

4 应力开裂试验开裂的试样数(容器体、盖)小于投入试验试样

数50%

悬挂试验:仅有端手结构的容器不进行本试验。

4.7 卫生性能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样品

5.1.1 生产脱模24h后的产品方可试验。

5.1.2 取样数:壁厚检测试样数不少于5只;其他检测项目试样数不少于3只。

5.2 满口容量偏差

取三个试样,容器放于精度高于0.01kg的秤上,装满温度为(23±2)℃的自来水,测定水的质量,然后按水的密度1kg/L换算成容量,并算出相对于公称容量的偏差,再按式中(1)方法计算,取三个试样的平均值,精确到0.01。

P=Q1/Q2

式中:P ——满口容量偏差,以倍表示;Q1——满载容量,单位为升(L);Q2——公称容量,单位为升(L)。

5.3 质量偏差核定质量在0.5kg以下的容器采用精度不低于1g,其余采用精度不低于5g的衡器称量并按式(2)计算,精确到0.1%。

q=(m1-m2/m2)×100%

式中:q ——质量偏差,%;m1——实际质量,单位为克(g);m2——核定质量,单位为克(g)。

5.4 尺寸偏差

采用精度为0.5mm的量具测量,试样容器体的垂直投影最大尺寸为外径尺寸(不包括提手部分);试样水平投影最大尺寸为高度尺寸。其与设计尺寸之差即为尺寸偏差,精确到1mm。

5.5 外观气泡、黑点杂质采用精度0.02mm的量具测量;粘把检验采用在试样中灌水的方法,检查提手内部是否保持流通和积液;其余项目在自然光线下目测。

5.6 壁厚

5.6.1 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量具进行测量。

5.6.2 对称部位壁厚比:以容器体中截面上连接塑模接缝的中线或与其相互垂直的中线为对称轴(如图1),在该面任意选取不在同一侧的对称点,测出壁厚,按式(3)计算。

n=N1/N2

式中:n ——对称部位壁厚比;N1——较厚处壁厚,单位为毫米(mm);N2——较薄处壁厚,单位为毫米(mm)。

5.6.3 最小壁厚:用测厚仪或其他方法找出容器的最薄处(端手、底部和容器口径部位除外),加以测量,取5个试样中的最小值为试验结果。

5.7 密封试验取3个试样,在试样内按公称容量注入(20±5)℃的水并拧紧盖,横置于平地(容器口接近地面),4h后加以检查。

5.8 跌落试验取3个试样,在试样内按公称容量注入(20±5)℃的水并拧紧盖,按表6规定的高度跌落,使试样底部撞击在平整的水泥地上,同一试样连续跌落3次。

取3个试样,在试样内按公称容量注入(20±5)℃的水并拧紧盖,按表6规定的高度跌落,使试样底部撞击在平整的水泥地上,同一试样连续跌落3次。

表6 跌落高度

规格L ≤5 >5

跌落髙度m 1.5 1.2

5.9 悬挂试验取3个试样,在试样内按公称容量注入(20±5)℃的水并拧紧盖,用吊钩挂住试样提手处缓慢吊起,悬挂2h后,查看提手及连接处是否断裂。

5.10 应力开裂试验在试样内注入占公称容量10%、温度为(20+5)℃的试剂(含表面活性剂TX-10即仲辛基苯基聚氧乙烯醚7﹪的水溶液),拧紧盖后,在(60+5)℃下放置72h后,对容器体和盖加以检查。

5.11 卫生性能试验按GB 9687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同一规格、同一色泽、相同配方的容器为一批。容积不大于5L的容器每批不超过50000只;容积大于5L容器每批不超过10000只。

6.1.2 出厂检验项目按4.1~4.4规定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6.2.2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合格项的判定容器的容量偏差、质量偏差、尺寸偏差及外观按表7进行判定,物理力学性能的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时,应从原批加倍再次抽取样品,对该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该项合格,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该项不合格。卫生性能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6.3.2 合格批判定容器的容量偏差、质量偏差、尺寸偏差和壁厚偏差、外观、物理性能及卫生性能要求的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该批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不合格。

6.3.3 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按5.1~5.4规定检验,符合表7规定的判为合格批,否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外箱都应标有制造厂名、生产年月、商标和公称容量,每批容器应有合格证,并附有说明书。

7.2 容器类回收标志应符合GB/T 16288的规定。

7.3 包装可按订货单位要求确定。

7.4 运输中应避免摔跌,避免与坚硬锐物碰撞。

7.5 容器贮存应避免曝晒,露天存放时应遮蔽。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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