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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什么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什么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什么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临的花费支出。由于破产程序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程序,为了效率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要考虑降低破产程序所花费的成本,以使债权人易于启动破产程序;同时,还要考虑要有一个防止滥行启动破产程序的费用门槛,在这两者之间求得平衡。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也应该支付那些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不得不花费的费用,以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提出来的,指的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进行中所必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为管理、维护、增加和分配破产财产而发生,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出或随时支付。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平等清偿。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这就是平等清偿主义与区别对待主义的区别。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规定了破产费用,并未规定共益债务。2006年的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中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

何谓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中国新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之必需而

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何谓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与共益债务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中国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可以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程序进行之必需而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即指管理人或重整程序中的自行管理债务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

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开支,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也因此得以保障的基础也在于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形成,那么这些支出理应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负担。那么,为什么要从债务人财产里支付呢?首先,将每支出用都交给全体债权人摊付既不效率又很难实现。其次,债务人财产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它们在本质上就是破产债权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来负担等于是换了个角度收取,但仍由债权人负担。既公平合理,又保证了效率,无疑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在此时,破产程序已经

开始,债务人财产状况很差,资不抵债,如果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那么为此付出劳动和金钱的人就会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分配。显然,不会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或遭受损失。破产程序就不能及时顺利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负担,并在破产程序中需要优先和随时清偿,在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只有管理人有权处分债务人财产,所以履行这种偿付义务的主体必然是管理人。相对人的履行请求,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应核实支出,法院认可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参与破产程序,先行受偿。而在重整程序中,则由法律允许的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履行此职责时要以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减损为考虑。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这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其他债权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破产债务是基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债务,即破产债务成立的法律事实发生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前。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除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外,都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的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二、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三、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

《经济法》-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2)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比较系统的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并且以债务人财产为出发点提出了共益债务。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规定了破产费用,并未规定共益债务。2007年的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中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因此共益债务的确认成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一样是贯穿于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所要面临的费用,不同之处在于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是或有债务,而破产费用是必须支出的费用。 一、共益债务的内容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根据《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可见共益债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形成的,为了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

行,确保债务人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因债务人的工作人员或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而形成的债权。另外《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共益债务与其他破产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优先受偿及随时受偿的特性,直接影响破产企业可供偿债的资产及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因此,倍受债权人的关注。 二、共益债务的特征 (一)、共益债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 (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三)、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四)、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区别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产生的,且都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四、共益债务的主张方式 就共益债务是否需要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这个问题也同时存在着两种不一样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要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一,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应该由破产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如果出资人有不实出资的,出资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三,公司破产员工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公司倒闭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是与职工的工龄挂钩,工龄越高,得到的赔偿金也就越多。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2649387.html,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 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

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 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

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1、破产费。 2、共益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

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三、公司债务法人代表要承担责任吗 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还债顺序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还债顺序问题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可能会导致破产。在破产之后会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公司的破产财产是需要对债权人进行按照法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的,那么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是什么呢? 一、《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然后是拖欠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和顺序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先支付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国家的税金,最后清偿一般的债权。在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时候,债权人就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比例清偿债务之后,破产分配就宣告结束。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2649387.html,/

第五章__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 一、概念题 1、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中为使债务人的共同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 2、破产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的正当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宣告,提出和解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B.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C.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D.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2、破产案件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 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C)发生效力。 A.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 B.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 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 D.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 4、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B)。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 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 5、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A)。 A.由人民法院确定 B.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C.在支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支付 D.在支付破产费用前支付 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C)。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7、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C)。 A .5日 B .7日 C .10日 D.15 8、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债权人财产 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带来的法律结果是(A)。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9、下列属于公益债务的是(C)。 A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对邻居造成财产损失而 需赔偿的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文件送达费用、公告费用 10、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是(D) A. 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题要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可以在第一顺序得到受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热门城市:铜川律师集宁区律师亳州律师玉田县律师卓资县律师池州律师巨鹿县律师化德县律师广宗县律师 一个公司破产了,在公司破产清算后,员工的权益是否能够被提到第一位呢?▲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能够得到保障吗?今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这个问题,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一、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是否可以优先得到受偿,答案是肯定的。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可以在第一顺序得到受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 1、概念:公司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破产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关于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二、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论共益债务

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者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有关债务,并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美国国会认为,如果不赋予重整过程中发生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地位,人民就不会愿意与债务人发生经济上的往来,这样就会阻止企业的复兴,从而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但不管怎么说,共益债务的增加会直接减少可供分配给其他顺位债权人的破产财产,对他们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对共益债务的立法上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以避免这种特殊债务对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的过度冲击。我国的共益债务制度分别规定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破产法解释二》第4、11、30、31、32、33、36、37、38条,不可不谓不多,需要逐一审视才能确保它们是否都具有共益债务的属性。美国法院将“债权人利益标准”作为是非为破产费用和财团债权的判断标准,我国亦将为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的必备条件。在上述诸多规定中,我们可以将共益债务产生的原因做以下分类:(1)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债务(5)债务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6)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或毁损、灭失(7)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 一、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 1.《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项中的共益债务 该项将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规定为共益债务。其原始出处在《企业破产法》第18条,该条将继续履行或解除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赋予了管理人而不是合同相对人,目的是为了让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可以增加破产财产的合同或者解除会使破产财产减少的合同,从而达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如债务人定购10台某种设备,价格为每台2万元,合同相对人已给付4台,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支付3万元,现该设备市场价格上涨为2.5万元,为了增加破产财产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合同相对人应当继续给付6台设备,这6台设备的对价12万元应当作为共益债务,因为这是为了增加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符合共益债务的定义。那么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已经给付的4台设备的余款5万元(8万减去已经支付的3万),应当以公益债务进行清偿还是申报为普通债权呢? 对此,我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王欣新教授认为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他认为在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当维持合同的不可分性,如允许将合同的给付债务性质一分为二,可能从根本上违背当事人合同的订立目的。加之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债务并没有做分割性排除,所以均应当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这种规定在美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破产法立法指南》中都有所体现。而李永军教授认为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德国破产法》第105条的“可分割给付”规则也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笔者赞同德国破产法的规定,原因如下:首先,如果将5万元作为共益债务,则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相对人在优先清偿的“庇护”下,很可能得以“全身而退”,而完全履行的合同相对人只能将其全部债权申报为普通债权,两者的区别可谓天壤之别,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其次,恰如破产制度创立的动因就在于提供对全体债权人有利而在特定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不利,以达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目的,因此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才能最大程度上增加破产财产,从而符合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选择权的立法初衷。 2.《破产法解释二》第36条中的共益债务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 题要 现代社会,破产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每天在破产倒闭的企业数不胜数,然而,一旦公司破产,对于该公司的员工来说就是严重的打击了。这时候,公司应该申请破产支付完破产费用清算完员工报酬再清算其他的债务债权。那么,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今天,365小编给您答案。 现代社会,破产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每天在破产倒闭的企业数不胜数,然而,一旦公司破产,对于该公司的员工来说就是严重的打击了。这时候,公司应该申请破产支付完破产费用清算完员工报酬再清算其他的债务债权。那么,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没钱怎么办?今天,365小编给您答案。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后没钱,可参考下文办理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一、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到期迟迟未还款,那么债权人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时,债权人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 债务人企业资产还有很多,资产很可能大于负债,能申请它破产吗? 当然可以。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债务人的资产小于负债,即“资不抵债”了,才能破产。但实际上,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其破产清算或重整。其是否“资不抵债”,不是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 2. 申请企业破产,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重整,能选择吗? 可以。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也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选择权在于申请人。 3. 法院不收我的破产申请材料,或者迟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该怎么办? 实践中,有些法院存在不接收破产申请材料,或者接收材料但不会提供任何接收材料证明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

况,债权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4. 法院要求缴纳破产受理费,能不交吗? 可以不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债务人负担的,并非由申请人缴纳。 5. 提交破产申请材料后,能撤回吗? 可以。但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决定。 6. 已经在法院申请了执行,还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可以,而且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申请“执行转破产”,即“执转破”。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企业的无担保债权,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就是说,部分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在后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因此,债权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7. 如果“执转破”成功,在执行程序中支付的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可以拿回来吗? 可以。这些费用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作为破产费用支付给申请人。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利害分析.doc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利害分析() 傅蔚冈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傅蔚冈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

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 题要 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那只能按照谁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没有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不承担责任。不过,能证明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而且法人代表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请求以同时是股东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偿还。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等各个方面有了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人们更加关注增资的形式,开设公司就是其中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因为经营不当等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破产需要进行清算,然后进行清偿债务,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我们来了解下。 ▲一、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员工 工资,那只能按照谁欠得多就拿得多,等比例分配。剩下的就没有了。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不承担责任。 不过,能证明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而且法人代表恶意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或者设立其他企业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请求以同时是股东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偿还。

公司破产清算中涉及的职工利益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医疗费、职工的伤残补助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 ▲二、破产清算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对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也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老板虚构“公司破产”的事实,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执行款的清偿抵偿顺序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自2()09年5月18日起施行。其内容,一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是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法释[2()09]6号批复还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当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本金与利息哪一个优先?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意见不统一。法释[2009]6号批复主要解决了上述问题。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关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随着金融政策的调整如何确定问题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对于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上下限。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等状况,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不应执行

企业贷款最高利率,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而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只有基准利率,没有利率浮动区间,故最高利率即基准利率。还有人认为,金钱债务,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都应当按照企业贷款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法释[2009]6号批复,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债务应当与企业法人一样,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平等对待。“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没有区分企业与自然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也没有区分企业和自然人。故对于迟延履行判决中的金钱债务计算双倍罚息,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应当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法发[1992]22号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由于当时我国在利率问题上实行的是国家控制的中央金融政策,贷款利率并未放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存、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区间,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央行对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规定进行浮动。根据当时的金融贷款政策,“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最大值。

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的保证,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讲解: 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如何理解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法。商《企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法。”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法。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商”显然,按照新法的规定上述案例的赔偿款属于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共益债务范围,应当优先且随时支付法。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1、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

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费用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以上就是如何区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法律知识介绍!如果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需要咨询,请联系催天下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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