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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版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版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版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3年10月14日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或者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五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六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二)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职职工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在职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7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超过门急诊自负

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

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3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

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

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七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

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九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三十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生育以及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五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六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日期:2010-06-22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门审理。

2013年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李高令整理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13年2月20日在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马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2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按照“全国找坐标、中部求超越、河南挑大梁”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纲要》,编制实施郑州都市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科学谋划并大力推进“三大主体”工作,着力“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质量效益持续提升。面对严峻的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经济调节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持了良好态势。初步统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5547亿元,比上年增长1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614亿元,增长17%;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606亿元,增长2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561亿元,增长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290亿元,增长1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2.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46元,增长12.2%,农民人均纯收入12531元,增长13.4%。 ——新型城镇化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持续加快。以六个切入点为载体,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了全域拆迁面积、城乡基本建设投资、土地收储和争取土地指标三个突破性进展。“两环十七放射”开工建设总量达70%以上,十条市域快速通道中郑汴物流通道、南三环东延、四港联动大道、国道107线、郑新快速通道新郑段建成通车。国家、省、市三级交通项目完成投资263亿元,是2011年的1.5倍。生态廊道绿化面积完成360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功能逐步提升,“六旧九新”片区改造启动项目302个,三环以内177家市场完成外迁23家,启动外迁25家。四类社区建设全面展开,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60个、合村并城社区98个、新型农村社区68个、新市镇25个,建成安置房800多万平方米。畅通郑州建设扎实推进,地铁1号线顺利实现双线轨通,京广高铁全线通车,郑州东站建成投用,京广快速路一期建成通车,打通断头路20条,新建停车场367个,新增停车泊位7万多个。三环快速化工程、高速路出入市口、南水北调跨渠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进展顺利。城区道路大修、排水管网改造、污水、热力、电力等市政工程有序推进,南部热源厂正式运行,城市管理整治提升初见成效。郑东新区实现“十年建新城”目标,郑州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组团加快建设。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完成造林22万亩,新增城市绿地1067万平方米,文博森林公园、西流湖生态公园(北区)建成开园。生态水系和水源工程进展加快,西流湖污水治理初见成效,龙湖调蓄工程建成蓄水。PM2.5监测启动运行。 ——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结构调整效应持续显现。积极破解影响郑州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问题,明确了工业和服务业主导产业定位及布局,投资2268亿元、开工建设了211个省市重点项目,产业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主导地位增强。七大工业主导产业对工业增长贡献率达到83%,拉动全市工业增长14个百分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成效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汽车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八大产业基地加快整合。国机集团、华强电子、海尔产业园、中国联通中原数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吗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 吗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依据当地的政策,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留意。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此项规定的待遇。

如果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没有补贴了,但是依然可以享受退休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认定后的赔偿的问题会有不少的争议,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理论上的,退休与工

201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2812733.html, 201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 作者: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3年第03期 2013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以下为报告实录。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的政府工作,并对今年工作提出建议,请各位代表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从26.6万亿 元增加到51.9万亿元,跃升到世界第二位;公共财政收入从5.1万亿元增加到11.7万亿元;累计新增城镇就业587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 8.8%、9.9%;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进展,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新成就,载人航天、探月工程、载人深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超级计算机、高速铁路等实现重大突破,第一艘航母“辽宁舰”入列;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上海世博会;夺取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玉树强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重建重大胜利。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高。我们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篇章。 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及特点: 一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去五年,我们是在持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中走过来的。这场危机来势之猛、扩散之快、影响之深,百年罕见。我们沉着应对,及时果断调整宏观调控着力点,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全面实施一揽子计划。两年新增4万亿元投资,其中中央财政投资1.26万亿元,主要 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五年来,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1800多万套,棚户区改造住房1200多万套;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1.8万座,治理重点中小河流2.45万公里,新增节水灌溉面积770万公顷;新增铁路里程1.97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8951公里,京沪、京广、哈大等高铁和一批城际铁路相继投入运营;新增公路60.9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2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达9.56万公里;新建机场31个;新增万吨级港口泊位602个;一批跨江跨海大桥、

附录13 上海市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名录

附录13 上海市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名录 1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海中路1634 号二楼 2 上海复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邯郸路220号校内100号楼104室 3 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春晓路350号张江创业中心南三楼 4 上海兴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海中路93号大上海时代广场2109室 5 上海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华泾路1305弄8号 6 上海浦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350号南一楼 7 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9楼 8 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漕宝路400号明申商务广场705/706室 9 德丰杰龙脉(上海)创业投资咨询公司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A座 301室 10 上海科技创业有限公司钦州路100号1号楼806室 11 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胶州路397号(武定路1088号)阳光科技广 场18楼 12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钦州路100号 13 麦顿投资北京西路1701号静安中华大厦2109-2110 室 14 上海徐汇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南路228号B座 15 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淮海中路1634号301-316室 16 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遵义路107号安泰大楼1105室 17 鼎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路457号朝代商务中心510室

18 上海交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海西路55号申通信广场6楼C1座 19 上海交大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淮海西路55号6楼A座 20 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西路285号22楼 21 上海凯鹏华盈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大厦2505室公司 22 上海漕河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山路900号A311室 23 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国路78号兴国宾馆3号楼 24 橡子园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9号楼二层 25 上海汉世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伦路780号722-723室 26 上海首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路877号嘉兴大厦2001室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理解,洞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9)

2013年钦州市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2013年2月20日在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代市长李新元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2年工作回顾 2012年,我市经受住了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的严峻考验,经济发展在前年实现“撑杆跳”后,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多出成效的工作基调,大力弘扬新时期钦州精神,解放思想,创新实干,攻坚克难,强化执行,较好地完成了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亮点纷呈,呈现出平稳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正式开园,川桂临海产业园落户钦州,自治区级高新区获批设立,中国石油化工(钦州)园区获批为首批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的格局进一步形成; ——亿吨大港建设稳步推进,30万吨级主航道竣工,30万吨级油码头完成水工部分,一批深水码头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铁路、高速公路加快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基本完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千亿元石化产业集群加速形成,造纸、粮油等六个百亿元产业快速发展,中船大型海工修造及保障基地、澄星磷化工基地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县域工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梦之岛、沃尔玛、大地影院等一批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入驻,现代服务业发展初具规模,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滨海新城建设展现新形象,扬帆大道南延长线基本贯通,北部湾大道一期建成通车,南北高速公路茅尾海出口、北部湾钻石海岸国际海鲜城、和谐塔公园等一批功能性项目相继建成,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开始显现; ——社会建设步伐加快,开工建设北部湾大学和千年古陶城,成功举办“两节一赛”,

2013年军转:201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之全面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013年军转:201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之全面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 四、全面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政府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着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全面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一,继续解放思想,增强开拓创新能力。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永不停步,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永不停滞。顺应民心,尊重民意,集聚民力,在实践中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进一步拓宽视野、开阔思路、创新思维。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解决稳增长、惠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结构、转方式上探索新路子、实现新突破。在改革发展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转变发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完善体制机制,使各项工作更加体现科学性、增强针对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政府工作效能、规范运转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科技手段的运用。推进政府系统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开展第二批省政府系统19个部门的标准化建设。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确保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符合民意。 第三,推进法治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施政的根本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切实把政府工作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加强政府立法,完善执法体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 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 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 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占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2013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2013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2013年,我始终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 扎实工作”为准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养 1、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弄清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组织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重点学习档案处理和电脑知识, 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端正作风,勤恳认真严于律己 在工作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求真务实、乐 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做了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三、努力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1、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 时间,按时、按质、 按量完成任务。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 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自己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2、我主要参与档案馆内的接待、调档、查档、复印等 相关工作,在接待查档人员的过程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提出的要求、建议,对提出的问题耐心

解释,加班加点,再苦再累,没有怨言,一心只想让带着希望而来的查档人员满意而归。 四、工作中的不足与今后努力的方向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 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强。今后,我将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希望领导和同事们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我的成长、指出我的不足,促使我进一步提升完善,为我市的档案事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_DOC版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3年3月6日在五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五华县人民政府县长范宜军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2年工作回顾 2012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和挑战,我们以建设“工业新城,长乐之乡”为目标,坚持抓经济促发展,惠民生促和谐,沉着应对,主动作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主抓经济建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经济总量不断壮大。全县生产总值92.4亿元、比增10.3%;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67亿元、财政总收入29.5亿元,分别比增20.1%、24.9%;国税组织收入2.1亿元、地税组织收入2.9亿元,分别比增19.1%、15.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6亿元,比增11.7%;外贸出口总额7210万美元,比增13.6%;实际利用外资1830万美元,比增107%;全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29.6亿元、贷款余额39.3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15.8%、22.7%。乡村金融服务站在全市率先实现全覆盖。 园区建设步伐加快。筹资1亿多元,加快园区建设,完成征地拆迁1820亩,

平整土地1200亩,清理闲置土地184亩。县经济开发区与县城工业区区位调整有序推进。园区实现产值21亿元、创税8125万元,税收比2011年翻一番。 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加强与商会组织及外出乡贤的沟通联系,大力实施“乡贤回乡投资兴业工程”。全年新引进项目32个,计划投资总额69.8亿元。冠华传导等投资超10亿元的项目动工建设。扎实开展“暖企行动”,大力扶持制酒、制药、五金电器、汽车配件和工艺品加工等特色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和转型升级,与长乐烧酒业签订了2亿元的增资扩产协议。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28.9亿元、增加值6亿元,分别比增25.2%、19.2%。 重点项目扎实推进。全年固定资产投资23.4亿元,比增36.9%。14个省、市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13.8%。抽水蓄能电站生态控制区调整通过省人大、省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框架协议已签订,实物指标、移民意愿调查初步完成,进场公路和移民安置点征地等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恒兴矿业3#尾矿库用地指标得到省批复,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有序推进。汕湛高速控制性工程东岭隧道动工,济广高速五华段征地拆迁顺利推进。琴江公路(水寨至安流)立项等前期工作扎实推进。 高效农业稳步发展。全县农业总产值44.4亿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7851元,分别比增5.6%、16.0%。粮食播种面积83.4万亩,种植烤烟1.8万亩、收购干烟叶4.6万担,新种油茶2万亩、特色水果2500亩,发展特色水产养殖6500亩。长乐烧酒业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07家。 文化旅游较快发展。狮雄山秦汉城址考古被评为2012年度全国文物考古重要新发现,位居“2012·梅州10件大事”之首。五华石雕工艺厂建成投产。积极参与市首届客家文化艺术节,成功举办首届五华酒香节、美食节、山歌擂台赛等节庆

关于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会议议程,下面由我宣读《关于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第一部分2013年工作回顾 一、销售情况 2013年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通过各部门的协同努力,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2个亿,销量突破1000万米。虽然外部经济形势严峻,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但我们顶住了压力,克服了各种困难,相比往年,*条销售收入总体取得了14%的增长。国内市场西南区、东北区、浙江区销售额增长均超过30%。出口方面,国外经济仍未走出低谷,公司产品出口增长放缓,但公司在部分区域的销售额仍然保持了较大增长势头,其中南美洲销售额同比增长34%,东南亚区同比增长12%。可喜的是,**、**、宽*等高端产品得到了市场广泛认可,高端*条的销量增幅超过50%,占全年销售总额的比例上升到23%。 二、研发技改情况 2013年,公司通过材料应用研究、新产品开发、重点工序工艺的改进等一系列的研发创新,解决了在制品防锈、*尖损伤、淬回火冷却等几个困扰我们的老大难问题,使公司

*条的质量和性能得到了较大改善。 1、产品性能、质量稳步提升 去年,通过优化热处理工艺参数,解决了淬、回火冷却效率和可靠性问题。通过提高铣*、分*工艺控制标准,提高了加工表面粗糙度的精度指标,分*效果也得到了较大改观。同时在宽*制造各工序全面推行隔离绳,从技术上解决了收放料过程中*部擦伤、碰伤的问题。 2、新产品研究取得突破 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阶梯分*形抗拉***条、高低*形**条、80规格宽**条等7个新产品,部分产品已得到用户的认可。 3、技改项目进展顺利 设计制造了氮气循环冷却淬火装置,宽*新型淬回火线冷却装置已投入生产应用;**车间全面推广机械手上下料,生产效率明显提升;硬质合金第二条生产线磨*设备已全部到位并完成连线安装、单机调试,目前设备已投入试运行。 4、专利申报效果明显 2013年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各4项,其中3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获授权证书,1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办理授权登记,4项发明专利也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截至2013年底,公司共计申请专利34项,获批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19项。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下文是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

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 (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人民网北京3月5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人民网进行现场直播。 以下为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实录: 一、2013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是本届政府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任务艰巨而繁重。面对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自然灾害频发、多重矛盾交织的复杂形势,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从容应对挑战,奋力攻坚克难,圆满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重大成就。 ——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 7.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2.6%。城镇登记失业率4.1%。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创历史新高。进出口总额突破4万亿美元,再上新台阶。 ——居民收入和经济效益持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3%,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650万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2.2%。财政收入增长10.1%。 ——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粮食产量超过1.2万亿斤,实现“十连增”。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中西部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继续提高,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全社会用电量增长7.5%,货运量增长9.9%,主要实物量指标与经济增长相互匹配。 ——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取得新进步。神舟十号遨游太空,嫦娥三号成功登月,蛟龙深潜再创纪录,这表明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有智慧实现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 (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

政府工作报告2013落实措施

《政府工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 工作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政府办: 现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工作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情况报告如下: (十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加快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完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700套,建设廉租房420套、公租房418套。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采取做法有:(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委、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物价、税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了全县一盘棋,为我县保障性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我县先后出台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由县住建局牵头,且末镇、民政局积极配合,对全县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核实、建档;(3)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确保分配公平、公开、公正;(4)科学编制规划,确保应保尽保。在圆满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后,科学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规

划》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建设廉租住房1974套,总投资16923.3万元;建设公共租赁房1302套,总投资10350.9万元;棚户区改造3156套,总投资45109.65万元。 二、且末县城镇居民小区基础设施完善工程。 完成现有四个小区内的停车场、小区封闭、物业管理用房、庭院路网、休闲座椅等项目的建设。目前已完成设计工作,6月30日前完成楼兰花苑,阿尔金花苑,亚欧花苑和车尔臣花苑的改造。 三、继续完善集中供热续建项目、供排水改扩建二期工程等基础设施。 且末县城集中供热工程为拟建锅炉房一座、新建换热站8座、新建供热管网4492米。为且末县重点民生工程之一。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县城三区锅炉房原址新建锅炉房,供热站占地面积为30669.48平方米,建设46MW热水锅炉两台及其配套设施及建筑物和换热站8座。 项目进展情况:已完成项目选址、环评和土地预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完成了供热站主题的施工及2号、3号换热站的施工建设。项目可研已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发改委,待项目评审通过后,申报项目建设资金。 排水改扩建二期工程,完成了项目的选址、地质勘探、环评报告的编制、招投标等等。按照项目季度工作节点安排正在做厂区场地平整阶段,2013年3月18日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已进场,并开始做厂区场地放线工作。 具体要求: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完成排水改扩建二期工

2013年工会工作报告

服务企业发展共建和谐家园 为实现公司科学和谐发展而努力奋斗 2013年工会工作报告 各位委员、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13年公司工会全委会扩大会议,回顾总结2012年工会工作,研究部署2013年工会工作,我代表公司二届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2012年工会主要工作回顾 2012年,公司工会在集团工会的指导和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强港目标和卓越理货企业的愿景,坚持“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基本职能,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家园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2012年,公司被上海市总工会授予“2010—2011年度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称号。 2012年公司工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落实维权维稳机制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有利于职工的政治思想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企业。2012年,公司工会紧紧围绕“立足维权,服务全局,实现双赢”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和渠道,注重增强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发挥工会民主管理的职能和作用。 1、召开了2012年度公司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会议。年初,工会和行政双方在融洽、和谐的氛围中,对2012年度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了逐章逐条的协商。新集体合同草案除了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外,还增加了“为女职工体检增加钼靶项目、职工体检中原来的小胸片改为大数码胸片”等条款,受到了广大职工的一致好评。 2、召开了二届七次职代会。会议审议了《公司2012年行政工作报告》等文件,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集体合同》和《公司薪酬分配办法》,通过率分别为100%和98.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职工福利费决算及2012年职工福利 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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