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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陈奕奕

预计负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陈奕奕

GONG ZUO YAN JIU 工作研究

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的差异,作为时间性差异;计入当期损益的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和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部分的差异,作为永久性差异。本文通过实例就预计负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例1:2008年,A公司涉及一宗诉讼案。截止2008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A公司向律师咨询得知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A公司赔偿金额可能为50万元-53万元,诉讼费为8000元。假设企业2008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会计处理为:

应确认的赔偿支出=(50+53)÷2=51.5(万元)

借:管理费用——

—诉讼费8000营业外支出——

—赔偿支出515000贷: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523000借:所得税费用125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13075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380750 A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5000000-1250000-523000 =3227000(元)

例2:依例1,如果2009年2月经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应向B公司赔偿52万元,承担诉讼费8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A公司2009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523000营业外支出——

—赔偿支出5000贷:银行存款528000借:所得税费用1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0750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119250 A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5000000-1250000=3750000(元)

例3:如果2009年2月经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应向B公司赔偿51万元,承担诉讼费8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A公司2009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523000贷:银行存款518000营业外支出——

—赔偿支出5000借:所得税费用1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0750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119250 A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5000000-1250000=3750000(元)

例4:依例1,如果2009年2月经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则A企业不需支付赔款。企业所得税率为25%。A公司2009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 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523000贷:管理费用——

—诉讼费8000营业外支出——

—赔偿支出515000借:所得税费用1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0750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4477000×25%)

1119250 A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5000000+523000-1250000= 4273000(元)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春霞

预计负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陈奕奕张彪/文

■提要:预计负债是企业需要确认的或有负债,并作为负债在资产负

债表中单列反映,同时在附注中披露。预计负债在会计核算中,通常作为

一项费用或损失,由于直接计入或影响到当期损益,对当期乃至以后各期

的损益及纳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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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Accounting2010·8·16期

预计负债与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预计负债与递延收益 一、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但应付金额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合理预计的流动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一)预计负债核算的规定 1.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在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通常需要对其发生的概率加以分析和判断。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概率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基本确定:95%<发生的可能性<100%; 很可能: 50%<发生的可能性≤95%; 可能: 5%<发生的可能性≤50%; 极小可能: 0<发生的可能性≤5%。 2.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1)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2)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

佳估计数。 4.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5.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6.未来经营亏损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7.公司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公司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公司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由于公司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在计量与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时,也不考虑处置相关资产(厂房、店面,有时是一个事业部整体)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使资产的出售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参照下表判断某项支出是否属于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

税务会计核心处理实务(最新)-税务会计核心处理实务

税务会计核心处理实务税务会计工作内容

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二级科目

1.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2.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3.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4.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5.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6.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从目前来看,这其实变成了一个多余的科目,估计以后不会用到了。 7.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8.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9.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二)三级会计科目设置 1.进项税额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购进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购进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2009-7-27 9:6【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进了200套产品,准备全部用作样品,请问是否入库?怎么入账和出账? 【解答】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 况。 (1)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 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 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 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对于第①②两种情况,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①②两种情况。 (2)名为样品,实际是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 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 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根据上面几个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申报纳税之时作相应调整,而不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据此在处理“视同销售”差异时要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上则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两者差异通过期末调表不调账、以表代账的形式来达到统一。具体到实务中,一般就是在样品业务发生之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2401 预提费用-2411 预计负债

24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预提的金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金额的差额。 241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预计重组损失)。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或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确认的由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弃置费用)。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弃置费用)。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均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仍然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实际清偿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属于会计差错的,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准则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清偿的债务。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为了准确反映纳税人各时期各种地方税费的计缴情况,统一、规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们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并参考有关专业人士意见,结合本地区经常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编写了这套《税务会计指引》,纳税人应在发生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时,按本税务会计指引进行记账和核算。 会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 应交税金 217103 应交营业税 217105 应交资源税 217106 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 应交房产税 2171010 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 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 其他应交款 217601 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217603 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预计负债帐务处理及相应的所得税核算

预计负债帐务处理及相应的所得税核算 对于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理解 账面价值好理说,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后面这一部分的意思应是目前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计算,而只有在未来实际支付时,能在所得税中抵扣的金额。 一、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核算企业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会计上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根据或有事项准则判断、对估计将支付的金额确认的价值。 税法上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而确认预计负债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产生预计负债的事项是否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另外,取决于实际的损失是否已经发生。 2.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必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等并判断是否存在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确认为预计负债。税法上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在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并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在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就会产生递延税款资产,待该部分预计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抵减实际发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不收取被担保方担保费用的对外担保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该损失为永久性差异。 3.实务分析。为了增加对“预计负债”相关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感性认识,笔者分别从产品质量保证支出、未决诉讼赔偿支出、债务担保三方面列举业务加以进一步剖析。 实务一:某企业将20X4年预提的产品质量保证支出1 000元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但根据税法规定,产品质量保证支出需于该企业实际支付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当期没有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支出,本年度会计利润99 000元,税率为33%,没有其他暂时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000元(99 000+1 000)。 分析: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1 000元,减去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就该负债抵扣的金额1 000元)。在以账面金额清偿该负债时,该企业的未来应纳税所得减少1 000元,同时,相应地减少其未来所得税支出330(1 000×33%)元。账面价值1 000元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000元。因此,如果该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期间赚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以便从减少的所得税支付额中获益,那么该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330(1 000×33%)元。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会计作为岗位大类,细分为很多职能的会计工作。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做出比较,让大家能对二者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税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区别与联系吧~ 关键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也就是说,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3、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4、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 怎么样,现在大家对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吗?小伙伴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在校园招聘中关于相关岗位~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2817216.html,/knowledge/articles/56710e3d0cf2c053fb9fb32c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 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 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上海地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中之销售(营业)收入第一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其它业务收入。其中第二部分中“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将材料、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作为收入处理,具体可对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分析后填入。广东地区目前申报表中暂无此项。 3.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1)收财政拨款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2)年末授权支付额度没支付完,有余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年末直接支付额度没支付完,有余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 (4)下年初收到授权额度返还 借:零余额几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财返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5)下年初支付财政返还的直接支付额度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5、应收账款——单位应收 ——个人应收 6、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或XX公司) 7、其他应收款——单位应收——XX单位 ——个人应收——XX职工 8、存货——XX物资 (1)购买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 借:存货 贷:资产基金——存货 (2)领用、无偿调出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存货 (3)报废、出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同时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如果在出售或报废时发生费用通过经费支出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产生收入通过应

缴财政款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9、固定资产——房屋及购筑物——X办公楼 ——通用设备——X设备 ——专用设备——X设备 ——其他等 (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1000(通用设备)或1500(专用设备)以上的资产;大批量的同类物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做为固定资产核算。 (2)购买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买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领用、无偿调出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4)报废、出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是指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将无偿提供修理服务,从而发生一些费用。这笔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将来发生的修理工作量的大小。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不能等到客户提出修理请求时,才确认因提供质量保证而产生的义务,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修理请求的可能性以及修理工作量的大小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在当期确认承担的修理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在期末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金额应按可能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数额和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例:甲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微波炉。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销售微波炉1000台、1200台、1500台和2000台,每台售价为2000元。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甲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微波炉售出后两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微波炉故障和质量问题,甲公司免费保修(含零部件更换)。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至3%之间。假定甲公司2001年至2004年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分别为20000元、60000元、50000元和70000元,2000年“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末余额为30000元。 甲公司因销售微波炉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甲公司应在每年末确认一项负债。

2001年,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20000元,借:预计负债——— 产品质量保证2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 年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1000×2000×(1%+3%)÷2=40000元, 借:营业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40000 贷:预计负债——— 产品质量保证40000 2001年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为50000元(30000-20000+40000)。 2002年,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60000元, 借:预计负债——— 产品质量保证6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60000 年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余额=1200×2000×(1%+3%)÷2=48000元, 借:营业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48000

现代企业促销活动税务会计处理案例

企业促销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现代企业的促销手段专门多,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物资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一般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按照促销活动的主体与赠品提供方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一、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 1、买赠销售。(1)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即可。(2)赠品为厂家提供,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现在应按出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然而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记库存。(3)赠品为商家提供,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超市为促销,2006年1月推出了樱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

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6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某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关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关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确实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2、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为吸引顾客,目前专门多超市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超市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可不能使商家负担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其次,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

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 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 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word版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 应交税金 217103 应交营业税 217105 应交资源税 217106 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 应交房产税 2171010 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 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 其他应交款 217601 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 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

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BOT方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BOT方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毫无疑问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其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BOT在道路、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对BOT模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番分析,旨在帮助实施BOT企业搞好会计核算,合理筹划税收。 什么是BOT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从原理上讲并不复杂,从字面上理解即“建设—经营—转让”,这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资金和技术,政府将建设、运营和转让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授权给公用专业公司,邀请其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或协议,经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一定期限(通常20-50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BOT 模式不仅仅是一个融资的过程,还是长期专业化的过程。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BOT模式的会计处理 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利润,BOT模式亦不例外。其经营目标无非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采用BOT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笔会计业务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作出原则规定。 一是建造期间的会计处理。建造期间,按照提供建造服务与否分两种情况确认收入:(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无论那种情况,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举例说明如下: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对此略作探讨。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该方式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现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即时核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赠品赠出情况相符。 四、赠送购物券。此类促销方式应在销货的同时作一项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是: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销售方式的“预计负债”的发生与冲销都较为频繁,应定期核查该科目。此种促销方式一般用于商场消费,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并且这种方法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是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对于不同的赠品促销方式应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要做到既能够真实地反映赠品的行为,又要避免漏税和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另外对于赠品较多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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