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患者擅自离院出意外 医院需要担责吗?

患者擅自离院出意外 医院需要担责吗?

患者擅自离院出意外医院需要担责吗?

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未经医护人员批准擅自离院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许多医院制定了诸如住院须知、外出请假条例等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患者擅自离院且出了意外,医院需要担责吗?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患者擅自离院后在市郊景区坠亡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2015年8月20日,患者李某因在工作中摔伤头部,在石家庄市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陪床一人。8月30日13时许,李某的家属发现李某并未在病房内,经寻找未果,后询问某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随即,李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1日,李某的家属接到警方通知,称患者李某被发现于市郊某景区内,业已身亡。经尸检,认定为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的意外身亡令其家人悲痛不已。其家属一致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的过程中,并未作进一步追查,在家属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时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寻找并及时报案,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在法庭上,当事医院辩称,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行为完全符合

医学规范,不存在过错,且在患者住院后,明确下达了医嘱:陪床一人。李某所在单位也为其雇佣了陪床人员。医院认为,李某入院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条例,医院没有任何权利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其擅自外出爬山并坠山身亡,不是由医院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事发当日13时许,医院护士巡视时发现李某不在后,就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非诉状里所称在十几个小时之后才报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李某到医院就医治疗,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表现为:医院需对患者病情所涉生命体征进行观测,而无需对其看管并限制活动,不负有监护义务。患者李某入院后,医院依照其病情进行了医治,并明确告知其需二级护理,一人陪床,已尽到了所需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亦无精神异常,其自行离开医院,并在市郊景区坠亡,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在当日15时左右,医院亦陪同家属一起调取监控录像,进行了积极寻找,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患者擅自离院对患者本身而言意味着治疗的中

断,轻则影响疗效,前功尽弃,重则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且容易将病菌传播给其他人群,给医院的护理工作增加难度。所以,作为患者,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医院的有关制度,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此案件也提醒大家,医疗工作中应该重视对患者的心理疏导这一环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