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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

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
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

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

吗?

知识付费火爆:你知道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谁吗?当前,知识付费越来越火爆。网上的付费课程也越来越多。而事实上,网络课程是个无形的东西,其也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下面,小编就来为你详细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政策解析

我国关于网络课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打上了英美法系版权传统的印记,看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设计了是否对网络课程开发制作作出实质性投资的权利归属标准,附带也提到了大陆法系作者权传统所尊重的精神权利归属问题。如有关高等教育的网络课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的支持方式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政策支持三种。全额资助指由投资者全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投资者所有,项目承担者享有署名权。部分资助指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分享。政策支持是指对申请项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项目经费由承担者自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承担者独自享有。”有关教师教育的网络课程申请指南指出,所有网络课程开发项目具有全额资助性质,各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出版权由投资者拥有。但该指南又要求项目承担者在申请时需提供至少1∶1的配套经费,这样,网络课程的权利主体除投资者和创作者外,又加入了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或者第三方投资人。先前的权利归属条款已难以执行(“全额资助性质”的界定很模糊),加入新的权利主体后,权利关系的处理将变得更为复杂。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是给处理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它使我们

初步明了,网络课程开发制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不管有多少方)、制作者(及其合作者)以及制作者所在单位等三类;著作权作为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概括了17种权利类型),在解决网络课程权利归属问题时尝试使用权利分割、分别行使的办法是可能的。

二、委托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网络课程的投资者与制作者之间,因经费资助以及是否参与创作,可能产生两种关系:委托创作关系和合作创作关系,由此产生的成果就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两种类型。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法提出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两种情形:约定归属和法定归属。

约定归属,即著作权归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受托人是作品的作者,但委托人依照双方约定可以依约受让取得著作权,特别是财产权。约定归属与合同法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规定紧密相关,合同法第331至334条规定了技术开发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法定归属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条件下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在这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委托人来说略失公正。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虽然委托人投入了网络课程创作资金,但若约定不清则受托人将依法取得著作权,以后委托人若意欲使用该作品,则不得不重新取得受托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这对委托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缺陷曾经引发了多个著作权纠纷。认识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委托创作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该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司法解释的这一补充规定与著作权法第17条一起,为委托创作网络课程如何归属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参照。

三、合作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确权问题在权属纠纷中发生最多,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软件合作开发应该订立书面合同。需要指出,具有一般合作关系并不一定就产生合作作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需具备严格的法律要件,即合作者之间必须有合意、合创行为。合意是指合作者对完成某一作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创是指合作者均为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对于网络课程开发来说,与项目承担人构成合作作者的可能有投资者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不过,构成合作作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那些为网络课程提供资料并数字化、编辑修改加工,以及提供咨询指导工作的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被认为是合作作者。

对于合作作品权利的行使,《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较为详细,该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的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网络课程开发如果存在合作创作,我认为可以比照以上规定行使权利。

四、职务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在很多开展了网络教育的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为充分利用本校学术资源和节约办学成本,他们通常就近与本校教师联合,共同开发网络课程。这样,网络课程制作者与其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就可能存在职务创作,所形成的网络课程就涉及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这类作品在美国版权法中称为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其版权通常归雇主享有。我国对这类作品的规定较为复杂,在不存在相关合同的情形下,具体有以下几种归属:

1.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不过在此期间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但条件是:

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需要注意,在以上两种归属办法中,如果满足条件,第二种优先于第一种。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柯斐斐 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 摘要: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泛滥成灾,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一方面是侵权者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权却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被侵犯而无能为力、“望网兴叹”。本文从网络著作权切入,分析合理使用知道,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 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

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认定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地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然而,当遇到一些证明难度大、情况复杂案件时,证据往往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情况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尤为多见,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法目的,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降低证明难度,最终形成判决。这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例行做法。 正如普维庭所说:“从原则上讲,立法者和法官在符合方法论的前提下通过对原则性证明尺度的降低来减轻证明强度,这既不违反逻辑也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样的例外是有待实施的实体法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的。尤其是一般对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尺度是必要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三级:显而易见、高度盖然性及优势证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标准。但

这并不意味着允许法院仅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它是一种对比,一种评价和权衡,要求证据证明力的对比关系超过与对方相等的程度,并且能够使法官内心形成可靠信念。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使得法官不必盲目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证有了具体化、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法律标准,从繁琐的活动中解脱出来。在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下,这一证明标准为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实施者认定的问题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的考虑: 一是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及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对于侵权的举证难于其他侵权案件; 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既不熟悉网络信息技术也不熟悉证据规则,提出的各种证据无法体现其想要表达的内容,离法官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相去甚远,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吻合程度较一般的民事证据更低; 三是法官在证据方面积累的经验无法赶上电子信息技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郑坤山.doc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郑坤山-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例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著作权保护的反面。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具体制度构建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制度规定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及其冲突

传统制度的规定能否完全使用于网络著作权呢?回答这一问题关键是看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网络作品”)是否与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入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优盘、磁带、CD—ROM等多种载体形式。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成了网络作品。从来源上看,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且由于网络所具有的高速、海量复制与传播的特点,使这些作品的可复制性反而有了质的提高。因此,所谓的网络作品并未与现行法律对作品的界定相违背,它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并无区别。 我国对于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加了“已发表”限制,对于网络作品,从上所述的两种表现形式和网络环境本身的开放特性来看,应该都是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加上网络作品与传统著作权客体的同质性,因此上述《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第(一)、(二)、(三)、(六)、(七)、(九)、(十一)项和第(十二)项,均可以作为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对于第(四)项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如何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根据不同的许可内容签订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的种类,即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被许可人翻译权或改编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是不同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对是否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其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概括当事人意思的,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达。 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例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双方就甲方拥有版权之_________(作品)授予乙方_______权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作品 第一条授权作品 1、作品名称: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作者真名及笔名) 乙方: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 甲方授权其原创作品经乙方进行数字方:_________公司与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受权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化处理后提供给乙方控股公司建立之网站登载。 本网站为拟登载的甲方作品可编排版式,可在作品正文前制作专栏,专栏包括作者自述、作者照片或漫画像、作品简介等内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作品作适当修改以符合传播之需要。 本网站不因登载传播甲方作品而向甲方支付报酬。 本网站可能联系传统媒体对已登载在本网站的甲方作品进行转载、发表、出版、改编事宜,此项事宜将与甲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专门合同;甲方欲将已登载在本网站的甲方作品交由其他传统媒体进行转载、发表、出版、改编,应事先通知乙方,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 甲方保证于本网站登载之甲方作品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违约。否则,由此造成了乙方及本网站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音乐版权授权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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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演唱者作曲作词词曲著作权授权及拥有比例录音作品授权拥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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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授权方签名: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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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授权方签名: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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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授权方签名: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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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月日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根据不同的许可内容签订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的种类,即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被许可人翻译权或改编权等。 2.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是不 同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对是否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其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 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 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2901780.html,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作者:刘美锋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 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 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

版权授权书

版权授权书 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方是列于本授权书附录“授权作品目录”中的作品(以下简称“作品”)合法著作权人或有合法的来源,拥有通过互联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转授权资格。 兹确认,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在网络中发行、传播、销售、运营该作品,通过被授权方官方推广渠道提供作品给终端用户;并允许被授权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及的渠道推广合作网站)上展示授权方的作品及/或作品信息作为非商业用途的版权公示。 授权方式:()独家()非独家()其他 区域范围:()中国大陆()港澳台() 作品中是否具有模仿、取材或全部源自其他游戏、其他出版内容或出版方式的情形:()是()否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授权方保证: (1)对提供的授权内容和相关资料具有真实合法的来源与权利,不侵犯任何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保证提供的授权内容合法健康,不违反任何应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 不包含反动、色情、侮辱或诽谤等不良信息;

(3)因提供的授权内容产生的版权或其他纠纷,使被授权方,被授权方的关联公司,及与被授权方合作的第三方陷入任何法律纠纷、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等,均由授权方负责解决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对因上述原因造成被授权方的损失也应由授权方予以全额赔偿。 (4)如发生第(3)条所述纠纷,被授权方有权从授权方尚未分配的应得业务收入或其他由被授权方暂时持有的授权方金额中预先扣除。 (5)如作品中出现模仿、取材或全部源自其他游戏、其他出版内容或出版方式的情形,但无法提供有效授权或授权链条提供不完整,(授权要求参见《版权文件要求》第三条)则被授权方有权终止该业务的上线和商用进程。 授权作品目录 授权方: 年月日 p璆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大全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大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著作权使用许 可协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 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希望被许可 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 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解释 1.音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_________),以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 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 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 4.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 信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单次收费标准、 单曲下载次数占总下载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 第二条授权

著作权授权合同(实用范本)

著作权授权合同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双方就甲方拥有版权之(作品)授予乙方(结合第二章写明授权)权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作品 第一条授权作品 1、作品名称: 2、作品类型:(注:文字、摄影、计算机软件等,但应注明具体类型,如:论文、图书、照片、音像制品、电影、游戏软件等)3、作品完成时间: 4、作品是否发表: 5、首次发表国: 6、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保护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7、版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版权所有人 1、作者: 2、国籍: 3、版权所有人为:

①作者: ②职务作品所有人: ③经过转让后的版权所有人: -注:需附:版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登记第三条甲方授权地位 甲方授权地位为: 1、版权所有人; 2、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权利许可 第四条许可权利种类 -注:需根据具体情况写详细,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第五条许可方式: 1、专有许可 -注:应写明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甲方使用。 2、非专有许可 第六条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七条许可使用期限: 第八条授权语言: 第三章报酬 第九条本合同采取第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版权费; 2、最低保证版权费+版税 最低保证版权费是指规定最低保证销售数量,不论乙方是否达到最低销售数量,皆应给付甲方之不可撤回保证金。 版税是指最低销售数量以外乙方根据:零售单价×版税率%×销售数量,的计算公式向甲方支付版权费。 -注:版税是图书出版常用语,是根据销售数量和单价按照比例支付版权费,这里使用比较贴切并可与最低保证版权费相区别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徐华毅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徐华毅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合理制度的内涵作出更加全面的理解,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对著作权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作为国际公约一般原则,虽然版权国际公约中的版权限制原则的规定是要求各成员国的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符合这一原则,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各国著作权法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1]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作为判断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其精神被越来越多国家立法所吸收,因此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我们有研究三步检测法的必要,以便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在对合理使用评价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做清晰的分析。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需找出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人的平衡点是这一制度的目的。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这种情况分别是: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导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像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从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判断一个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是商业使用,由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无偿的,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是以营利为目的,对著作权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商业使用;其次,对作品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作品的使用会产生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后果,因此,在使用作品时应当使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等;再次,使用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作者不愿

版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事件也随之而起,大量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 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1] (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

编号:ZZ-2021488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 The parties shall, when making a contract, have corresponding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ivil conduct.

[标签:titlecontent] 甲方:______(作者真名及笔名) 乙方: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 甲方授权其原创作品经乙方进行数字方:_________公司与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受权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化处理后提供给乙方控股公司建立之网站登载。 本网站为拟登载的甲方作品可编排版式,可在作品正文前制作专栏,专栏包括作者自述、作者照片或漫画像、作品简介等内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作品作适当修改以符合传播之需要。 本网站不因登载传播甲方作品而向甲方支付报酬。 本网站可能联系传统媒体对已登载在本网站的甲方作品进行转载、发表、出版、改编事宜,此项事宜将与甲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专门合同;甲方欲将已登载在本网站的甲方作品交由其他传统媒体进行转载、发表、出版、改编,应事先通知乙方,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 甲方保证于本网站登载之甲方作品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违约。否则,由此造成了乙方及本网站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完整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摄制、改编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人(下称“甲方”) 姓名: 笔名: 身份证号: 被许可人(下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系指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创作并向乙方提供的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学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等,还包括上述文学作品的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作者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 作品名称:(以下简称“作品”或“上述作品”)作者署名: 作品类型: 是否合作作品: 总字数: 第二条授权内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权乙方独家地、排他地使用作品的摄制权、改编权。除乙方以外,甲方自身不得再行使上述著作权利,同时甲方也不得再向其他

第三方授权行使上述著作权利。 第三条授权使用的区域及期限 乙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为。 授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双方一致确认,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乙方有权与其他公司机构就作品拍摄、改编事宜进行合作,并签订有关协议;乙方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合作对象,确定合作的各项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价格、合作期限等。甲方确认,对乙方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就作品所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条件接受并予以认可。 第五条许可使用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作品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作品交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纸质文稿、电子文稿等有形载体。 乙方未收到作品的,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1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作品。 第七条著作权归属 乙方就摄制而成的电影(电视剧)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无论是否处于合同有效期,也无论乙方对该电影(电视剧)作品采取何种利用形式,甲方就此均无权主张权利。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公众使用作品的方式大大膨胀的今天,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下面来看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在使用目的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2、在使用方式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

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3、在使用主体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4、其他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

【2018最新】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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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1

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 罗向京 [摘要]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著作权法》规定为了课堂教学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顺应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然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困惑;著作权扩张的趋势也在挑战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因此要从界定公共利益及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应对。 [关键词] 课堂教学;著作权合理使用;局限;公共利益 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他人使用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这是著作权的核心内容。但是,作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以及作品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意义,要求著作权人不能象物权所有人那样完全地垄断对其所有之物的控制,而必须有所克制和牺牲,容忍一定程度的“侵犯”。著作权人的克制和牺牲,典型地体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上。通俗地说,合理使用制度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揭示的那样,是指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规定了“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重要规定,本文拟检视此项规定的制定背景、意义及局限、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之策,以期有所裨益。 一、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定过程及意义 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始自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现代化的版权规章,即文化部1984年6月颁发的《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四项规定了教学中的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四、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摘录、复制、翻译或改编,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包括的范围极广,举凡学校教学,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课外辅导、图书馆等都可以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1986年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这条规定的反思,这就是发生在1986年的某省电大“合理使用”案1。当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某教授授权,将该教授的讲课录制成录音磁带下发至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某省电大将教授的讲课录音整理成讲义,印制两万多套向省内外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发行。教授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交涉无果诉至法庭。当地两级法院均判定省电大的作法属“教学上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教授的著作权。这个案例引起不小的争论。人们意识到,必须对学校教学的内涵、合理使用的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即对这种认识作出了反应。该法在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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