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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 2008年8月21日 )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

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确定)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解决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将垃圾减容、减量、资源化、能源化及无害化处理。目前,通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焚烧、填埋、堆肥,另外RDF技术、厌氧生物制沼技术以及其他处理技术也在国外出现并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际上这些技术大多为焚烧、填埋、堆肥技术的延伸、配套和发展。 一、卫生填埋法 1)简介 卫生填埋法是指采用底层防渗,垃圾分层填埋,压实后顶层覆盖土层,使垃圾在厌氧条件下发酵,以达到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法。因其方法简单、省投资,可以处理所有种类的垃圾,所以世界各国广泛沿用这一方法。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包括滤沥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破碎垃圾填埋等。 采用卫生填埋法,首先要防止从废物中挤压出的液体滤沥及雨水径流对地下水的污染。一般规范要求回填地最低处的标高要高出地下水位以上,并且回填地的下部应有不透水的岩石或粘土层。否则需另设粘土、沥青、塑料薄膜等不透水层。其次,填埋场应设置排气口,使厌氧微生物分解过程中释放出的甲烷等气体能及时逸出,避免发生爆炸。回填后的场地,一般在20年内不宜在其上修建房屋,避免由于回填场不均匀下沉造成的结构破坏。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卫生填埋法主要有技术成熟、运行管理简单、处理量大、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的主要方式。 缺点 卫生填埋法的劣势主要在于占地面积大,减容效果差,且填埋的垃圾并没有进

行无害化处理,仍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垃圾渗漏液也有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可能。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对防止垃圾填埋所产生的渗沥水、沼气及恶臭对水体、土壤、大气可能造成的污染要求越来越高,以致造成填埋场场址难选,建场投资增大,运行费用提高。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规定禁止原始垃圾直接在填埋场处理。 二、堆肥法 1)简介 堆肥是使垃圾、粪便中的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最后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可用作肥料或改良土壤。堆肥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使微生物活跃生长的环境,以加速其致菌分解过程,使之达到稳定。堆肥主要受废物中的养分、温度、湿度、 pH值等因素的控制。根据堆肥原理,可分为厌氧分解与好氧分解两种。厌氧分解需在严格缺氧条件下进行,厌氧微生物分解生长较慢,故不多用。好氧分解过程可同时产生高温,从而杀灭病虫卵、细菌等,我国主要采用好氧分解法。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处理,可对垃圾中的部分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垃圾的投资比单纯的焚烧处理低很多。堆肥技术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目前已经达到工业化应用的水平。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堆肥法是一种非常环保的垃圾处理方法。投资较低,技术简单、可消除有害病菌的传播,有机物分解后可作为肥料再利用从而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垃圾减量明显。 缺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医疗垃圾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版)

医疗垃圾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50

医疗垃圾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 版) 为了在医疗垃圾厂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护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主要培训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场所消毒及个人防治知识。 二、给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 三、对收运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交接时间、收运人签名等项目,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运人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封情况,防止泄漏。在每次清运完医疗垃圾后,要冲洗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清运医疗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动。 六、清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垃圾时,应检查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包装破损、污染的医疗废物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对拒不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运送。 七、焚烧炉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全套防护服,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八、对进厂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消毒灭菌,当日运送到厂的医疗垃圾当日处理,未处理完的医疗垃圾暂时存放时间最多不得24小时,防止病菌的滋生、传播。 九、每日作业结束后,对整个作业区域进行喷洒消毒灭菌工作。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考核工作意见-最新范文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考核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改善农村环境、培育文明行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效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的意见》(成府发〔xx〕5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进一步完善《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考核评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的组织方式为了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实际运转效果的检查考核,把暗访的检查情况纳入季度及全年考核的结果中(5分)。并在每次的暗访中随机对3—5位村民进行调查了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运行效果反映,计入考核成绩。二、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将日常资料收集报送情况纳入考核内容(5分)1、各区(市)县垃圾处置场(厂),对各镇(乡)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进场处置的台帐,包括进场处置的时间和数量,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按季度报市城管局区县处。2、无垃圾处置场(厂)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报送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垃圾量合同和长安垃圾处置场进场记录。内容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3、其他工作资料、基础资料收集报送,包括规划方案、规范布点图、进展情况、简报、总结等,按要求全面、及时报送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二)加强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和设备购置情况的考核(20分)1、各区(市)县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财政资金补贴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xx〕46号)要求,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专项经费的使用管

理,实行专帐管理,并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套经费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否则,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2、各区(市)县按照市财政经费中设备购置资金要求,购置足额保障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所需的专用密闭车辆,条件特殊的山区镇(乡)购置小型适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的,得10分,未按要求足额配置的,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1分。(三)基础设施建设(15分)1、按每个村建设3—5个垃圾桶点(房),每个桶点配备2—3个垃圾桶的标准,每个村少于3个垃圾桶点(房)的扣3分。2、垃圾桶基座、垃圾房周围要进行硬化处理,未硬化扣1分。(四)将社会宣传工作纳入考核内容(5分)1、垃圾桶点(房)设置有宣传标语、包括编号、村名、管理人员、举报电话(区<市>县城管局公开电话)的告示牌,得2分,缺一小项,扣0.25分。2、在省市级媒体宣传一次得0.5分。3、在中央媒体宣传一次得2分。4、其它宣传工作,按1分计考。(五)保洁队伍建设管理(10分)1、按每150户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少于总数5%的扣1分(以配备人数招聘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人员花名册为准)。2、保洁员职责不落实,管理范围内卫生差,发现1处扣1分。(六)生活垃圾清运(30分)1、农村生活垃圾夏季2日内清运,冬季3日内清运。4—5日清运1次的扣1分,5日以上清运1次扣1—3分。2、垃圾桶不得穿靴戴帽,垃圾房不得超过容量的50%,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3、镇(乡)农村生活垃圾未按要求进入处置场(厂)而自行处理的扣5分,随意倾倒的扣10分。(七)清除积存垃圾(10分)1、在管理辖区内无积存生活垃圾,发现一处扣2分。2、垃圾桶点(房)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完整版)厂区垃圾管理办法

厂区垃圾堆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解决厂区垃圾分类堆放,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提高变废为宝的循环率,特制定《厂区垃圾堆放管理办法》,作为公司进行垃圾堆放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全员。 第三条权责划分 1、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制定、监督。 2、公司全员均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办法的内容。 第二章垃圾分类定义 第四条厂区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两类。 1、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我公司厂区这类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果核等食品垃圾,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以及拔除的杂草、打扫的落叶、树枝等。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我公司厂区这类垃圾主要有: 1)动力车间:燃烧过后的煤渣和焊接维修后产生的金属碎块碎屑; 质检中心:报废的各种计量器具、废弃的化学制剂及化学液体以及蒸馏废水; 2)办公室: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纸及废弃的其他办公用品。 第五条厂区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 1、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3、有毒有害垃圾:指须特别分开处理的垃圾。 我公司厂区这类垃圾主要有:皮革废料、废皮革、回收车间产生的釜残、污水处理车间污泥等。 第三章垃圾堆放区域及堆放要求 第六条垃圾分类堆放区域 1、生活垃圾堆放区域:现员工宿舍楼大门处的垃圾。 2、生产垃圾堆放区域: 1)动力车间: a、煤渣:发酵车间前空地。 b、废旧金属:框架楼前空地。 2)酿造车间: a、黄酒醪糟:塑料大桶;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doc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1.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规定。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3.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4:00-7:00、白天9:00-16:00、晚上19:00-22:00。 4.打烊垃圾宜在每天4:00-7:00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5.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小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次收运模式。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大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

6.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1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II109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 7.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8 .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9.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 (1)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3)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总体情况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

2007.No.2?月刊日本新能源发展动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石油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促使日本加强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普及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并先后实施了日光计划、月光计划,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日本新能源产业开发机构(以下简称NEDO)创立于1980年,隶属于政府,负责执行政府的意图和决策。1988年又将工业技术研发包括进来,更名为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拥有工作人员1300人,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为2290亿日元(折合154亿元人民币)。NEDO的核心工作包括:一是支持能够实用化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和各领域的节能技术开发;二是支持新技术和产品推向市场前的技术验证和国际合作;三是采取综合措施促进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日本特别重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发展,到2005年底,累计安装使用量达到142万千瓦,占世界市场的44%。持续的市场应用推动了光伏电池技术进步和生产成本的降低,目前光伏电池的市场价格下降为每千瓦40元左右。NEDO支持薄膜硅电池、超薄硅电池和有机薄膜电池的技术研发,以及便于应用的可随意弯曲的薄膜电池等。日本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太阳能光伏电池总容量达到480万千瓦。 日本非常重视和支持燃料电池的技术开 发和推广应用,一些知名的大型机电企业几乎都在研制燃料电池,并准备在2008年实现燃料电池的商业化。现在日本的燃料电池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单机100千瓦左右的固定式燃料电池机组,以天然气为原料,天然气在机组中转换为氢,再由燃料电池发电,反应过程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这种机组的典型应用是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二是作为汽车动力,由于氢燃料电池汽车成本很高,还不具备商业化应用条件,现在主要是进行技术验证。在日本已经建成了11座加氢站,共有30多辆燃料电池在做行驶试验。但是,燃料电池汽车环保性能好,随着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规模扩大,燃料电池汽车在未来10年左右将进入商业化应用,并有一个大的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与对策

[收稿日期] 2009-2-24 [作者简介] 朱志玲(1978-),女,生态学硕士,助教,从事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生态学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与对策 朱志玲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松江:201600) 摘 要: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问题已经成为上海市环境卫生、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上海市垃圾处理处置主要以卫生填埋、焚烧和生化处理为主。本文通过对上海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的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寻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处置;卫生填埋;焚烧;垃圾生化处理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金融中心,人口高度密集。庞大的人口数量必然导致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亦与日俱增,并且其成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上海的人口与土地资源供应紧张的矛盾日益加剧,而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又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还涉及环境的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问题是目前上海市是环境卫生、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1-4]。 1.生活垃圾产生量、组成及特性 1.1生活垃圾产生量 据上海市市容环卫局统计,2007年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702万吨,其中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约519万吨,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约183万吨。 1995 ~2002年间,上海城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的年平均增长速率超过11%。从2003 ~2007年的数据显示:虽然生活垃圾的增长幅度正逐步增大,但平均维持在5%左右,较前7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见表1)。这与上海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密不可分。 表1 2003年~2007年上海生活垃圾产生量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生活垃圾产生量 (万吨/年) 585 610 622 658 702 增长率(%) — 4.27 1.96 5.78 6.68 注:数据引自《上海统计年鉴》 1.2生活垃圾成份及特性 生活垃圾成分比例和特性对于后续的处理处置方式的选择有显著的影响。据孙晓杰等人于2007年对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等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目前上海市生活垃圾以有机成分为主,可燃物(包括塑料、纸类、纺织物、包装物、木块和部分余下物)为辅,能够回收利用的垃圾(包括玻璃、铁金属和非铁金属)比例很小。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灯泡(管)、药品瓶、非空的化妆品(盒)等)虽然比例小,但由于其毒害性特征还是应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案

一、渣滓分类收受接收的偶然性——国度政策的要求:1.轮回经济,2.节能减排,3.勤俭资本,削减挥霍。“3R”(资本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必然前途。城市渣滓分类收受接收是办理城市土地供给矛盾(渣滓填埋),低落城市渣滓处置本人民币(城市渣滓点火),打造文化卫生环保城市的抱负计划。我国年夜陆地域固然地年夜物博,但人资资本极其匮乏,且情况资本破损严峻。现阶段的城市渣滓处置已成为制约城市化过程的一个年夜问题,渣滓分类收受接收势在必行。 二、蓬勃国度行之有用的履历——蓬勃国度及地域(欧美、日韩、香港及台湾等)都建有相称完美的城市渣滓分类处置体系,引领了期间的潮水。有分门别类收受接收的,有准时定点上交的,还有分类分外细专人准时收受接收的。因为市夷易近整体环保基础比拟弱,我国还应在引进、树立分类收受接收体系的同时加以改良,以顺应我国的详细国情。 三、城市渣滓干湿分离——此计划分歧于以上蓬勃国度的履历,分类体系中只要求进行渣滓的“干、湿”分离。此办法的动身点是: 1. 干渣滓易于由专业职员进行分类收受接收;湿渣滓易于进行固液分离(联合厌氧发酵发电发生新能源)。 2. 我国渣滓分类等环保行动群众基础差,环保教育也不够。分类名目太多不适宜,应交由更专业的职员实现。 3. 城市治理者在渣滓分类处置上还没有响应的实施机制,软硬件不配套,更没有什么思惟热心。干湿分离易于推广实施。 4. 今朝城市中有专业化的环卫步队(或处置公司),优异的小区物业,使城市渣滓干湿分类推广成为可能。 干、湿分类: 干渣滓(可收受接收应用渣滓):首要指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可用于直接收受接收应用或再生后轮回运用的含水率较低的渣滓。包含光碟、录像带、磁带、易拉罐、可乐瓶、利乐包、纸板箱、一次性筷子、饭盒、包装纸(箱、盒、带)、调味瓶(缸、盒)、咖啡瓶、啤酒瓶、一次性尿片、织物、卷烟壳、丢弃的餐巾纸、放弃的旧小家电、旧鞋、旧伞、旧玩具、坏计较器、皮包、铅笔盒、废旧塑料盆(桶)、口香糖(用小纸团包康复后投放)等。 湿渣滓:首要指厨房发生的厨余、果皮等含水率较高的食品性渣滓。包含剩饭菜、鱼骨、鱼鳞、动物内脏、菜梗菜叶、生果皮、果核籽、放弃茶叶渣等。 有害渣滓:指对人体康健或者情况形成实际伤害或者潜在伤害的放弃物,同时也包含对人体康健有害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资放弃物。这类渣滓包含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时药品以及有机类杀虫剂、除草剂容器(瓶)、打印机墨盒等。 年夜件渣滓:指分量跨越5千克或体积跨越0.2立方米以及长度跨越1米的废旧家具、办公器具、废旧电器,以及包装箱、箩筐等年夜型的、经久性的固体放弃物,是因体积较年夜等要素混入城市一样平常生涯渣滓一路清运有艰苦的特殊的生涯渣滓。包含家具类、家电类以及晾衣竿、自行车等。——可以预定上门收受接收 干渣滓可以经由现有的机械装备加人工筛选进行分类,如:风选(纸)、重力选(塑料)、磁选(金属)及一些其它辅助筛选手腕。因为不带有水份和其它液体,易于操作。 湿渣滓(有机物)因为成份单一后,可直接密闭拖运至有机物发酵厂进行沼气化处置,成为城市新能源之一。可用于管道自然气(夷易近用及工业运用),也可用于内燃机直接发电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综述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综述 班级:给排1412 :周洁学号: 摘要: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与技术,及其对于经济的发展的影响。对于各种处理方式的优缺点的分析 关键词:再生资源;垃圾中转站;垃圾分选;垃圾处理 一.综述 城市垃圾处理的目的是减少垃圾产量,使垃圾的“质”(成分与特性)与“量”更适于后续处理货最终处置的要求。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节约资金、节约土地和居民满意等准则,因地制宜,综合处理,逐级减量。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减少费用,常进行压缩处理;为了回收有用物质,常需加以破碎处理和分选处理。如果采用焚烧或土地填埋作最终处置方法,也需对垃圾先作适当的破碎、分选等处理,使处置更为有效。 二.处理目的 1、减少垃圾产量,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出,从而减轻处理难度及负担 2、确保已排放垃圾的妥善处理 3、实现垃圾处理的效益增殖 4、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5、减轻或减少垃圾污染 三.目前的处理方式 1.填埋 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份对大气、土壤及水源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堆肥 堆肥处理对垃圾要进行分拣、分类,要求垃圾的有机含量较高。而且堆肥处理不能减量化,仍需占用大量土地。 3.生活垃圾处理焚烧 焚烧的实质是将有机垃圾在高温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可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或发电。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其优点是迅速的减容能力和彻底的高温无害化,占地面积不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有热能回收。因此,对MSW实行焚烧处理是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有效处理方式。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热能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提高,世界各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国际 垃圾处理方式(利用垃圾(生物质)生产木炭、焦油和煤气)国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表2-1为三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由于城市垃圾成份复杂,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源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外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不同,往往一个国家中各地区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表2-1)。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从应用技术看,国外主要在填埋、焚烧、堆肥、综合利用等方式,机械化程度较高,且形成系统及成套设备。从国外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看,有以下趋势:⑴工业发达国家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xx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2.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市市容环卫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 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八、其他修改: 将“市容环卫部门”统一修改为“绿化市容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原第三项的“厨余垃圾”修改为“餐厨垃圾”。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来自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与消费,包括商业及娱乐消费活动,城市园林绿化及落叶、市政建设与维修等方面产生的一般性垃圾,还包括人畜粪便、厨房废弃物、污水处理的污泥、垃圾收集处理的残渣与粉尘等固体物质。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与进展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常见的处理有五种,包括填埋、堆肥、焚烧、热解和固化等。 1.1 填埋技术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填埋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也是其它处理方式无法处理的固态残留物的最终处置方式。日本废弃物最终处理场指南中指出“填埋处理是用不影响生活环境的保护方法,将废弃物适当地处存。同时利用自然界的代谢功能将其稳定化、无害化。”卫生填埋场应具有贮留垃圾、隔断垃圾与外界水力联系、一定程度处理水、气和垃圾的能力。 1.1.1填埋技术分类 根据所选场址地貌不同,有不同的填埋形式,常见的有倾斜面堆积法、填坑法、掘埋法和平地堆积法。 根据氧气需要状况,一般可以分为厌氧型填埋、半好氧型填埋和好氧型填埋。好氧填埋和半好氧填埋除了生物降解过程在地下进行外,其他方面类似堆肥处理。好氧填埋能实现垃圾快速稳定,减少渗滤液和填埋气产量,但同时增加了处理系统的初期投资及运行费用,在实际填埋处理中,主要采用厌氧型填埋。 在厌氧填埋法中,露天填埋因无法控制处理渗滤液和填埋气,已被许多国家明令禁止,由此基础上发展起了卫生填埋,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填埋还应做到安全填埋。 1.1.2填埋技术关键 卫生填埋场合理选址是填埋的基础。在进行厂址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工程、环境、法律、经济等因素。工程上应保证填埋场有足够大的填埋容量,填埋物的运输距离应尽可能短。在环境上要充分考虑水文地质条件以控制填埋场渗滤液对水源的污染,要注意避开洪泛区、避开专用水源蓄水层及地下水补充区、避开风景区及珍贵动物保护区、避开与考古学历史学和古生物学有关联的地区等,并选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区。经济方面考虑,应综合考虑占地费和运输成本,考虑场地平整、筑坝、铺置衬底等设施的费用。 1.1.3填埋过程物质变化: 第一阶段为好氧分解阶段,该阶段不产生填埋气但产酸(酸性环境为后续厌氧分解创造条件),第二阶段为厌氧分解,pH和填埋气产量都开始上升,第三阶段为稳定产气阶段,填埋气产量和产气中甲烷浓度升高到最大值,第四阶段为长时间的厌氧分解半衰期或稳定阶段,可降解有机物减少,填埋气产量逐渐下降。 1.2 堆肥技术 堆肥是将含有机物的废物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的生物稳定化过程。 1.2.1堆肥工艺分类 根据堆肥的温度,可将堆肥分为中温堆肥和高温堆肥(高温堆肥要求温度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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