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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罪法理探析

酒驾入罪法理探析
酒驾入罪法理探析

"酒驾"入罪法理探析

作者:张普定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山西,太原,030012

刊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10,9(2)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徐伟,林艳.酒后驾车行为严查之下仍时有发生专家热议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N].法制日报,2009-09-24.

2.王清波,黄夏."酒驾"入刑,时代的呼声[N].人民公安报,2009-09-25.

3.康逸,曹卫国,陈曦.国外惩治酒后驾车面面观:措施更为严厉[N].国际先驱导报,2009-08-21.

4.崔清新.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建立长效机制遏制酒后驾驶[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2976393.html,,2009-12-30.

5.陈兴良.法治的言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相似文献(8条)

1.期刊论文潘新民.刘清.李利华.李树华.洪仕君.唐铭.张冬先论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血中酒精含量关系-中国司法鉴定2006,""(3)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与饮酒驾车血中酒精含量关系及其法医学意义,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提供重要依据.方法对2005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血酒精鉴定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结果饮酒驾车以男性为主,女性饮酒驾车出现醉酒驾车的比例与男性无差别.市区驾驶员醉酒驾车高于郊区.驾驶员BAC<20mg/100mL肇事导致死亡的比例高于饮酒驾车肇事组(BAC20~79mg/100ML),而BAC≥80mg/100mL则低于饮酒驾车肇事组.结论应降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BAC标准,以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肇事死亡率.

2.期刊论文朱春浩饮酒驾车问题的数学模型-统计与决策2007,""(3)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家标准,当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 mg/100 mL,小于80 mg/100 mL为饮酒驾车,大于80 mg/100 mL为醉酒驾车.

3.期刊论文陈聪.卓先义.沈保华.CHEN Cong.ZHUO Xian-yi.SHEN Bao-hua上海市浦东新区1050例涉嫌酒后驾驶鉴定的统计分析-中国司法鉴定2010,""(1)

目的 通过对上海市浦东新区2008年1 050例道路交通违章、事故酒精检案特点分析,为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有力的参考信息.方法 在Excel表中对肇事者性别、年龄、出事日期、时间以及对肇事者血液中乙醇质量浓度(BAC)等作统计分析.结果 酒后驾车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年龄以20~50岁居多.事故发生在20:00~22:00最多,以郊区主干道为主.1 050例酒精检案中,BAC检测结果14.19%为阴性.2.00%酒精含量未超出法定范围

,11.14%为酒后驾车,72.48%为醉酒驾车.结论 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酒后违章、事故案例具有明显的分布特征,可为酒后驾驶的及时监测及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期刊论文张光君.ZHANG Guang-Jun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5)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5.期刊论文王春华国外如何治理"酒后驾车"-交通与运输2009,25(5)

据统计,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50%左右的致死性车祸与酒后驾车有关,饮酒或醉酒驾车堪称交通肇事中最危险的"杀手".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法规,并广泛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对洒后驾驶行为进行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借鉴.

6.期刊论文王春华.Wang Chunhua国外如何治理"酒后驾车"-城市公共交通2009,""(11)

据统计,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50%左右的致死性车祸与酒后驾车有关,饮酒或醉酒驾车堪称交通肇事中最危险的"杀手".国外对"酒后驾车"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法规和处罚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值得借鉴.

7.期刊论文牟建霖酒后驾车的危害与治理-公路与汽运2004,""(5)

酒后驾车是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文中介绍了酒后驾车的危害、新的国家法规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定义及处罚标准,结合实际工作介绍了治理酒后驾车的对策.

8.学位论文潘新民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及人体损伤机制研究2005

目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人体损伤机制;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血酒精含量关系及其法医学意义,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和创伤急救提供重要依据。

方法:对2004年昆明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66例法医病理检验鉴定资料及2005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血酒精检测鉴定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

结果:昆明地区2004年万车事故率高于全国和省内,10万人口死亡率、百公里死亡率、校正后的综合事故率高于云南省平均水平。本组死亡年龄分布呈偏态分布,25~54岁占死亡人数的58%。死亡事故的时间分布19~0时最高,占29.2%,其次是13~18时(23.2%)。挤压伤与砸压伤车内人员高于车外人员。机动车驾驶员面骨骨折高于行人2.3倍。货车与拖拉机造成开放型颅脑损伤是其他车辆的3-5倍,碾压伤是其他车辆的1-2倍。轿车肇事颅脑损伤比例高于其它车辆,颅骨、面骨骨折的比例低于其他肇事车辆。酒后驾车占肇事总量的34.3%,死亡占总数的11.1%。饮酒驾车以男性为主,女性饮酒驾车出现醉酒驾车的比例与男性无差别。市区驾驶员醉酒驾车高于郊区。酒后驾车肇事比例随着驾驶员血酒精含量增高而增大,出现死亡的比例也随之

。 结论:昆明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省内其他地区;不同车辆导致损伤的特点有所不同,货车与拖拉机造成复合型损伤高于其他车辆,轿车造成颅脑损伤比例高于其他车辆,但颅骨、面骨骨折比例低于其他车辆;现场死亡与损伤的logistic回归方程中现场死亡与脊柱骨折相关性最大;昆明地区酒后驾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女性饮酒驾车出现醉酒驾车的比例与男性无差别,市区驾驶员醉酒驾车高于郊区,酒后驾车肇事比例随着驾驶员血酒精含量增高而增大,出现死亡的比例也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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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11月7日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文章从醉酒的界定以及立法完善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节加重 一、醉酒驾驶中“醉酒”的界定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目前界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的权威判断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学者间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认为从法律上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而另一种观点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必须考虑不同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的差异,对于“醉酒”的界定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二、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 (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2级博士《法哲学》结课作业,隋毅(刑法),0120120126 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顺应现实需要,囊括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但围绕醉酒驾驶法律规制的争论并未也不应停止。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为论证醉酒驾驶入刑的合理性、完善醉酒驾驶法律条款、有效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提供不同的视角和理论依据。如果运用侵权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损害的分散性、公共产品的特性、起诉的成本收益三个方面的原因必然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通过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其醉酒驾驶的收益大于行为成本,无法通过违法成本遏制醉酒驾驶行为。侵权法、行政法在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方面的无奈、无力表明需要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明需要将醉酒驾驶予以事前规制,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成为必然。 关键词:醉酒驾驶,犯罪与刑罚,法经济学分析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侵权法与行政法不足以遏制危害行为时,国家才可以动用刑法。刑法的谦抑性也蕴含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准则。刑法运行耗费的成本最大,而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将资源配置到阻止严重危害社会的频发行为方面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最大化效用。对于通过其他手段或者部门法调节可以阻止的危害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的低成本维护。只有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调控,其他部门法无力控制的危害行为,才需要动用刑法。下文将对运用侵权法、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不足之处予以简单分析,进而分析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犯,运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受害人寻求侵权法救济的激励 (一)损害的分散性 醉酒驾驶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道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人都是醉酒驾驶的受害人,这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受到了醉酒驾驶行为的威胁。醉酒驾驶行为

浅谈对醉酒驾驶的思考

浅谈对醉酒驾驶的思考 摘要 酒后驾驶往往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相联系在一起。“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许多人通过酒来驱寒解乏,在喜庆节日里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则是影响情绪使人意识不清醒的罪魁祸首。“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这里将从酒驾的危害、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及该怎么做这些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情一 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7日下午,孙伟铭在中午曾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之后折返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牌轿车猛烈碰撞后,又分别与3辆车发生碰撞或擦剐,致长安奔奔牌轿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 分析 其实在这起案件发生前后,都发生了许多程度不同的醉酒驾车导致死亡的案件,并且这种醉酒驾车的现象普遍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达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因为太多太多无辜的生命因为司机如此荒唐的疏忽而搭上了生命,不仅害人害己,还破坏两个家庭,所以我觉得酒驾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必须得到重视。虽然我们国家对酒驾一直都有处罚,在全国各地也开展了许多安全驾驶的知识和宣传,但是为什么驾车族依然对酒驾抱着放任和无所谓的态度?而且在这起案件发生前,驾驶者竟然已经因无照驾驶而发生多起案件却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这次最严重的事故发生,敲起警钟也为时已晚! 案情二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分析 这起是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从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摩托由于便捷,才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这些驾驶人员慎重驾驶的那根弦似乎蹦的不够紧,安全驾驶的意识单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者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也应该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有着最潜在的危险,首先没有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行驶的资格,没有过硬的技术加上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不属偶然! 为什么酒驾屡禁不止??? 导致醉驾的有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我觉得是违法处罚的成本太低,酒后驾驶管理成本较高,处罚不够严厉。目前,我国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会被追究刑责。一个城市路口成百上千,即便交警夜夜查、日日检,酒驾被查的几率仍然很低,交警警力有限,检查通常集中在热闹路口、高架路口,走小路可以避检。至2008年底,全国近2.5万交警,管辖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2976393.html,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就将醉驾这种行为规定在危险驾驶罪当中。也就是说,自2017年5月1日起,醉酒开车上路的,则会被定罪量刑,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请跟小编一起了解了解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的内容。 一、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醉驾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只要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就会被定为是危险驾驶罪。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同时开车上路。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驾的处罚: 刑事处罚: (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昨日,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顶格处理。“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五一后醉驾触犯《刑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10年内不得重考,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 徐炜表示,五一后查处醉驾的流程也有相应改变,以往是发现醉驾扣驾驶证并进行拘留。而现在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若高于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并一律到医院抽检验血作为刑事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将对醉驾者进行取保候审,7天内完成流程。目前,市交警局侦察大队有40多人重点负责查处醉驾。 将“零容忍”醉驾行为 “大运会临近,交警局也加大了惩处力度,最近我们每天查处的酒后驾驶约有10人,希望五一以后深圳被查出的醉酒驾驶行为越少越好。”徐炜表示。今后,交警局将坚持采取“四个一律”的高压查处方针:行为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一律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刑事立案后有逃跑企图的,不讲真实

酒驾罪分析

解读危险驾驶罪:你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作者:钟雨岚时间:2016-08-08浏览量 6评论 000 一、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 需判断抽象危险存在与否。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而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本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该类电动自行车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速度仍然相对较慢,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难以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呼气酒 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以下简称GB19522-200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 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3.醉酒的界定标准。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 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 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 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 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 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而在刑法对醉驾进行明确规定之前,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文对酒后驾驶当前现状思考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酒后驾驶成因与现状 (1) (一)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1) (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 (2) (三)喝一点酒不会影响开车 (2) (四)喝酒后大量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 (2) (五)违法成本偏低 (2) (六)人情关系网影响交警正常执法 (2) 二、酒后驾驶致危原因 (2) 三、酒后驾驶法律规定 (3) (一)驾驶人培训考证方面的法律规定 (3) (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量刑方面的法律规定 (4) (三)交通违法行为防范制止方面的法律规定 (6) 四、如何杜绝酒后驾驶 (7) (一)对酒后驾驶下“猛药” (7) (二)酒后不驾车自律最重要 (7) (三)酒店应该推广代驾 (7) (四)劝酒者也应受罚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对酒后驾驶当前现状思考 【摘要】酒后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其危害触目惊心,系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酒后驾车”分为两类:一类是饮酒后驾车,一类是醉酒后驾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法理上有一个“先行行为引起特定义务”的理念。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向驾驶人提供了饮酒场所,那么就产生了防范驾驶人酒后驾驶的特定义务。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酒后驾驶判断标准刑法民法通则法律责任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2011年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即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对醉驾者的判决。今年5月1日晚,司机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舞钢市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223.7毫克,为醉驾标准的近3倍。侯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后又被检方提起公诉至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上判决,侯某宣判时表示服判不上诉。那么,对于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发生酒驾的当事人依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酒后驾驶成因与现状 (一)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调查中发现有40%的人盲目自信,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一点酒开车应该没有事。有些人是想借酒后壮胆,在众人面前特别是异性面前总想“炫耀”自己高超的车技,并以惊险刺激的驾车动作换取异性的惊呼、尖叫声为快感。 (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在中国,劝酒、逼酒现象相当普遍,醉酒者呕吐不止,跌倒昏睡,丑态百出。尽管如此,许多人在酒桌上还是经不起再三劝酒,他们认为喝少了不够朋友、不够意思,会伤害朋友之间感情;上司敬酒不喝会有不尊重领导的嫌疑;生意伙伴敬酒不

醉驾入刑论文

浅论醉酒驾驶的入罪 摘要 酒后、醉酒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为了预防和减少这种危害,本文从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刑法增设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从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等五方面进行浅要分析,比较醉酒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之间的区别。以社会现状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的立法目的,比较介绍国外对醉酒驾驶犯罪的规定,以期达到让更多人理解危险驾驶罪的涵义,进一步加强自律,并把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逐步完善交通法制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目录 引言----------------------------------------------------------------------- 一、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 二、醉驾入刑法的必要性-------------------------------- (一)、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 (二)、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立法需要--------------------------------------- (三)、国外有关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和现状)------------------------------------------ 三、危险驾驶罪中有关醉酒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主体------------------------------------------------------------- (二)、主观方面--------------------------------------------------------- 1、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形式-------------------------------------------- 2、主观方面与其他罪的区别(交通肇事)---------------------------------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1、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客观方面分析------------------------------------ 2、客观方面与其他罪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危险驾驶罪中有关醉酒驾驶行为规定的不足---------------------------------- (一)、从刑法法理分析----------------------------------------------- (二)、比较国外有关醉驾立法(有何先进之处,相比之下我们有何不足)------- 五、完善对“醉酒危险驾驶罪”立法补充和解释的建议---------------------------- 六、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论醉酒驾驶的入罪 引言

2019醉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2019醉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近几年来,酒驾醉驾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即使现在人们的交通道路意识已经提高了许多,但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不顾法律法规做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2018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近几年来,酒驾醉驾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即使现在人们的交通道路意识已经提高了许多,但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不顾法律法规做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2018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2018醉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

浅谈醉酒驾驶

目录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1) 二、醉酒驾驶成因 (2) 三、醉酒驾车的危害 (3) 四、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5) (一)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 (5) (二)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6) (三)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6) (四)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7) 五、醉酒驾车的法律后果 (7) (一)醉酒驾驶的刑法依据 (8) (二)醉酒驾驶处理 (8) 六、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10) (一)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差异 (10) (二)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 (11) (三)社会影响的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轻重 (11) (四)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高低 (12) 七、防范酒后驾驶的建议 (12)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 (12) (二)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 (13) (三)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 (13) 八、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浅谈醉酒驾驶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酒后驾车行为愈演愈烈,醉酒驾驶行为日趋严重,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频繁发生。2011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笔者试从醉酒驾驶的定义、危害、产生原因、法律特征、法律后果、量刑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驾车犯罪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而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近期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佛山的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都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笔者就关于醉酒驾驶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认识。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关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做了明确规定,那么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①有资料显示“饮酒量在100毫升以上,可见酣睡,知觉丧失等表现”。②很多人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瓶啤酒80mg/100ml,则 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l9522—2004),004年5月31日发布。 ②纪术茂:.精神疾病与法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4。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关于酒驾的心得体会

关于酒驾的心得体会 篇一: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心得体会 金对小学:莫季周 近期全体教师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醉驾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醉驾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违法者变成犯罪嫌疑人。同时,根据修正案草案,醉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共同的违法成本看,醉驾当事人不光失去自由,还将损失金钱,更留有犯罪记录。对于一名教师来说,如果不遵纪守法,其性质和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 其次,为了维护教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部队对驾驶员的严格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罚规定。驾驶员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认真贯彻执行,得到明显转变,教师的良好形象在广大人民

群众中重新树立。 从醉驾入刑的意义方面看,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死亡者当中还包括1名孕妇交通事故案、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死8伤交通事故案等等。还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逃逸,延误对事故受害者的抢救治疗,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进一危害。 篇二:关于本人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心得体会 关于酒驾被罚的心得体会 3月1号晚,因与公司同事聚餐,期间在同事的再三劝说下喝了一点酒,在开车回到公司厂门时被交警截查。事后被要求学习了一天、并被扣了12分。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及相关的一些常识,如下: 1. 知道什么是酒后驾车:就是在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两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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