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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符合规划、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符合建房条件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房屋村镇(庄)规

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涉及扩建或翻建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四)农民集体成员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夫妻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视为一户;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无论是否结婚,每名子女均可单独视为“一户”。

(八)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材料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九)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流程。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

(二)做好权籍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高精度测量方法开展房屋测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村集体统一组织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如果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经审核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采用。本次权属调查根据各地情况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

(三)简化登记程序。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村集体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审后,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开展成果汇交。各地要同步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5月至9月)

印发全省工作方案,选定全省试点地区,编制省级技术指南。各地应制定实施方案,发布政府通告,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前期情况摸查和资料收集,落实工作经费,以招投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农村权籍调查作业队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农村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资料整理、检查和汇总,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农村权籍调查和登记颁证各环节进行检查、验收以及成果数据汇交。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负责全省登记发证成果数据汇交及建库。

七、职责分工

全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共同参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工作方案制订、出台确权登记政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汇交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房屋建设。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工作经费,监督各地财政部门经费保障和拨付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操作细则,确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作出限定,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切实有效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

(三)经费保障。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组织实施、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宣传培训等工作费用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四)宣传动员。加大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登记申请等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合同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定作人(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调查范围(包括调查区地点、面积、调查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调查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土地调查项目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预算总价款: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调查工作量核计实际项目价款总额。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调查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日内组织调查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调查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调查成果。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对于质量检查过程中提出的质量、技术问题,乙方应及时答复并改正。 7、本项目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8、乙方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建立二级检查制度;并把投入调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详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给甲方。(见附录2、附录3) 特别声明: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换。其他技术人员变化不能超过10%。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变化超过10%,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扣100%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调查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土地成果应于年月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的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成果验收报告书,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对乙方调查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调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 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

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二、工作任务 以权属调查及登记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确保在X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完整版)三元桥村农村土地确权会议记录

高石乡三元桥村第组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和换证工作的会议记录 时间: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参加人员: 内容: 一、主持人发言 1、开展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村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2015】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意味着:土地确权后,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这就为土地入市埋下了重大商机。因此,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势在必行。 2、本次确权换证内容:所有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耕地、自留地等。确权换证的目标是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做到农户承包地面积坐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管理台帐“四相符”和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填发到户。 3、对土地指界员的要求

(1)、指界员人数:3—5人,(2)、年龄较大熟悉本组土地情况,(3)、民主推荐 二、村民发言 三、民主推荐指界员 经大家一致同意,推荐为本组指界员。 四、形成决议 1.同意在我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换证工作。以为工作小组 组长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和换证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 2.同意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换证工作采用的方法是以第二轮承包为依 据。 3.对外出打工或举家外出的,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 可由承包户寄回书面委托书,无法寄书面委托书的,由组长打电话给对方,社员代表在场,把相关谈话内容记录在笔记本上,组长和社员代表都在上面签字证明。 4.一致同意本组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和换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五、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 结 根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市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思想、提前谋划、明确责任,把土地确权工作作为全市重点工作来抓,从组织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多次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协调、督查,推进此项工作。目前已全面完成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市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共涉及17个乡镇街道137个村约12.7万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80.5万亩,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面积为170.9万亩,应确权面积为170.11万亩。经过招标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测绘服务单位,中标测绘费用1711.8万元。共完成确权农户12.81万户,确权地块118.4万块,确权面积170.11万亩,完成了县级数据库建设和档案数字化工作,做到县级档案入馆,镇级档案入室,村级档案入柜,并于2018年9月20日提前通过省数据库质检。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坚持高位推进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余成林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程军才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农委、财政、国土、档案、法制办、信访、妇联等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委,负责土地确权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上下工作整体联动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土地确权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保障了全市土地确权稳妥有序向前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我市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方法,营造良好氛围。统一编印《材料汇编》900余册,制作横幅近550条,张贴标语4200多条,印发《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15.5万份,确保政策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共举办县级培训班10次,培训镇村干部1300人次;举办镇级培训班17期,培训人员2100人次;各村组也多次举办培训班,培训议事会工作人员9200人次。通过各级培训,让镇、村、组干部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确保规范操作。通过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确权工作的主动性,为较好完成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 粤高法发【2001】4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1年10月 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 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因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部分请求不涉及,且两部分诉讼请求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不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则不予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4.当事人因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了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当事人因集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集体土地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而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所兴办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持有的以土地折价的股份转让的,其实质是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的除外。 7.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8.当事人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依照《担保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9.当事人依法以其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依照《担保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10.当事人在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上建成厂房、仓库、办公楼、商业铺位等出租,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可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当事人与他人合作在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上建成厂房、仓库。办

农村土地确权情况说明

XXX土地确权情况说明 我社区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努力工作,社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截至今日,配合测量队完成全社区大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及相应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前阶段我社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 社区成立了以孙书记为组长,其他人为成员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测量队等工作。 (二)前期调查和信息收集 测绘公司工作人员9月对社区905户家庭进行初步登记,各居民组队长及社区干部配合测绘公司进行田块登记,正确登记农户的田块多少和大小,并进行编码,方便下一步的农户指认。 (三)农户指认 测绘公司凭借上一轮工作底图农田,和社区居民组队长一起逐户指认地块,对于农户不认可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搁置,对认可的田块由原承包责任人进行签字按指纹确认,为下一步公示打下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是社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给土地确权调查及资料收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等,拒绝签字。 (二)权属争议解决不到位,由于上代人承包土地,加上近年征地补偿的利益驱动,大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在权属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拒绝签字。 (三)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拒绝签字。

(四)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一是部分居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想得到解决。二是部分居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拒绝签字。

农村土地确权的几种基本形式

农村土地确权的几种基本形式 马敬桂 土地确权是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法律认定。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各地逐步展开,确权的具体做法各地尽管不尽相同,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农民承包地确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就地确权确界形式”,即按农户分的承包地的数量和地块位置确权确界。这是现在一种普遍的做法,也是最简便的形式。但这其中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到底是以第一轮承包还是第二轮延包地的基数为准。由于第二轮延包时当时农业税费比较高,种田的收益比较低,有时一年的收入甚至还没有要交的税费多,所以有的农户对当时第二轮延包及承包地面积要不要调整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在意,总觉得多一点少一点无所谓,反正现在种田又没有什么收益,再说第二轮延包后还可能有第三轮第四轮延包什么的,到时看情况再说。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不仅种田收益明显上升,而且现在普遍的提法是要坚持农村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这种“长久”到底是多久,以后是否还有土地第三轮延包谁也说不清楚。所以有的农户对第二轮延包的承包地面积提出疑议,有的要求按第一轮承包时对自己有利的面积进行确认,有的则提出第二轮延包时自己的权益没有完全得到保护,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后再确权。由于现在少数要求调整者与大多数不同意调整者意见不统一,坚持按第二轮延包地的基数为准进行确权还是为大家所接受。 另一种情况是当时村里为了完成税费任务,把一些抛荒的农户的田地转包给其他农户了,也有的是个别农户自己把人家一些抛荒几年不种的田地种起来了。这些抛荒的田地被人使用后现在有的已经改变了原来承包人田地的用途和地界,比如有的原来是耕地现在变成了鱼塘,有的已被他人使用多年并进行了一些投资改良。现在原来土地承包人回来要进行自己的承包地确权,有的原来承包地的地貌都发生了改变,有的转包人或使用人当时都交了税费甚至进行了较大的投资。这样如何处理?有的由于当时是村里转包的需要村里出面来进行协商,有的则由农户之间自己进行协商。但不管如何协商处理首要的是不能侵占原来承包人的权利,当然也要照顾转包人或使用人的利益。目前各地在处理这方面问题都坚持维护原来承包人的权益,同时在利益上也考虑了现实。 “就地确权形式”虽然简便易行,农户普遍都容易认同,但也有一些缺陷,就是土地分散和细碎化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从长远看农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可能受到制约。 二是“换地确权确界形式”,即农户将分散的地块土地与本村本组的农户通过相互换地集中在一起后确权确界。这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次确权前,村里为了集中成片进行耕种或养殖,已经对部分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了置换,农户双方都接受同意了,这次按双方换了的田地进行确权确界没有什么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农户自己之间进行协商把原来承包的三五块地换在一起便于集中经营,而且对于好地和差地、近地和远地还进行了适当的面积补偿,双方都同意确认了。这次按双方换了的田地进行确权确界也没有什么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现在有些村农户的承包地还是很分散,随着农业规模经营效益的不断显现和有些农业项目的实施,有的村委会还有一些农户提出从长远利益着想,可以对一些农户承包地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换地后确权确界。 “换地确权形式”把农户分散的土地连片和集中在一起,这有利于成片耕种和机械化生产。但前提是要尊重农户的愿望,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然也需要进行一些引导。 三是“确权不确界形式”,即集体集中整治和管理土地,农户拥有各自原来承包地面积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农户的承包地不确定具体的位置地界。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村集体集中管理和经营村里的土地,每个农户就像村土地股份公司的一个股东,按农户各自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精心整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1) (2) 表格)12月20 (3)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四)地籍调查阶段。 1、具体操作是:

(1)由乡政府、国土分局、村组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外业调查组,分四个小组,每组3-5人。 (2)按调查计划,向调查宗地相邻单位发送指界通知,组织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组长以及对权属情况比较了解的年长一些的同志参加,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组内多数群众推举 (3) (4) (5) 15 (6) 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划界原则: (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准样本_1

合同编号:WU-PO-908-26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_________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_________ 4、地号: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 7、建筑面积:_________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2998607.html,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卢大新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9期 摘要:由于历史原因,京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长期滞后,登记发证率很低,在京山市新市城区近郊居住的村民,因为看到城市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对土地登记发证才有了一定的认识,登记发证工作还算顺利。在京山远离城镇的村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很难开展,即使是来申请登记的村民也是因为邻里出现纠纷后或是有其它用处了才来申请登记。 关键词:集体土地 ; ;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宗地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勘察,了解土地的利用情况,全面的掌握土地利用信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通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明确国有地和集体土地,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化解矛盾,并能够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设工作,促进基层土地的科学管理。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够推动产权明晰,形成分配合理、产权明确、流转顺利的土地产权制度,从而为土地的征迁等工作奠定理想的基础,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基础前提,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鄉土地统一配置管理,最终实现统筹城乡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农村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的重要任务,很多土地权属是历史性的遗留问题,部分可能已定已结,不同的地区形势各有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不配合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该项工作的热情较低:第二则是土地权属的纠地权属界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于工作进度的影响也较大。土地权属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插花地”的争议,有的“插花地”地处偏远长期无人耕作,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权属纠纷无法解决。解决会导致确权登记程序无法进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和谐与稳定,导致隐藏的问题被忽视,影响工作质量。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对策及建议 1.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关于土地确权实施方案(最新版)

关于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关于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X〕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X年基本完成覆盖农为贯彻落实中发〔201X〕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X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发〔201X〕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以

符合发证条件的总宗地数为基数计算应发证率。 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 3.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4.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以县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5.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主要目标 以县为单位,201X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建制镇地籍调查完成个数达到8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完成自然屯个数达到20个以上;201X年底,建制镇地籍调查全面完成,村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内容的重点任务,对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让群众放大土地的经营效益,如何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下来,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中央和省、市对土地确权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方案,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制定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力求三年内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我局对土地确权工作有以下几点感触: 我局作为农口职能部门,担负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任务。全局上下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措施、细化责任,下大力度确保确权工作的落实: 通过不断努力,我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工作进展位居全市第二: __年土地确权:加会镇与王均乡土地确权已完成了前两阶段工作,进入了第三阶段即清查阶段工作。已将两乡镇XXX个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

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填制了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 承包地块调查表。已制作基础工作底图村数XXX个,已开展外业 村数XXX个,已绘制地块分布图村数XXX个,第一次公示XXX个村,公示确认签字完成XXX个村。 20XX年土地确权:王常、马屯、唐林、恩察4个乡镇现已完 成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入了地块清查阶段。王常乡已实测XXX 个村小地块。 通过总结归纳,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局也发现工作中存在 以下问题: 1、部分村干部对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工作缺 乏积极性。 2、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部分村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 料全部丢失,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比较困难,需耗费较多 人力。 3、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部分农户举家外出,难以联系, 给调查摸底、指界确认签字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人、地因素变化大,积累了大量人地关系矛盾。 为及时补正上述问题,更好的推进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在 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增强乡镇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工作责任感,利用各种 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土地确权颁证工 作。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28012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实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一、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二、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1.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四、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五、土地确权登记表怎么填?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填表时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 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

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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